DB33 768.7-200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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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ICS 13.310 A90 备案号: DB33/ 768.7200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7部分: 燃油供储场所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7: Place of fuel supply & storage 2009-11-03发布 2010-01-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768.72009 I 前 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3个部分,以后视实

2、际情况可增补。 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9部分:旅馆业; 第10部分:学校;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住宅小区; 第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DB33/ 768的第7部分。 本部分的4.2、4.3、5.1.1 a)、5.1.1 c)、5.1.1 d)、5.1.3、5.2.3、5.2.4 a)、5.2.4 b)、5.2.4 e)、5.3 c)、5.5、5.6 a)、5.6 b)、

3、5.6 f)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4.6表1中“应设”为强制性配置要求,“宜设”为推荐性配置要求。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浙大华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浙大信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东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电信科学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本部分由主要起草人:温志伟、刘蓝、刘毅、刘刚、萧树阳、马晓杭、俞震、李小村。 DB33/ 768.72009 1 安全技术

4、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7部分: 燃油供储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燃油供储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燃油供储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 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7565

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DB33/T 334 安全防范系统 DB33/T 629(所有部分) 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

6、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燃油供储场所 place of fuel supply & storage 燃油(气)供应及储存的建筑或设施。 3.2 加油(气)站 automobile gasoline/gas filling station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3.3 站房 station house 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3.4 加油加气岛 gasoline filling island/ gas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油(气)机的平台。 3.5 DB33/ 768.72009 2 埋地油罐 underground

7、 storage gasoline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 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 m的卧式油品储罐。 3.6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 underground storage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 m范围内地面的 最低标高0.2 m的卧式液化石油气储罐。 3.7 储气井 gas storage well 天然气加气站内用于储存天然气的立井。 3.8 成品油库finished product oil depot 收发和储存成品油的独

8、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3.9 油罐组 a group of tanks 用一组闭合连接的防火堤围起来的一组油罐 3.10 油罐区 tank farm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构成的区域。 3.11 储油区oil storage area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构成的区域。 3.12 油品装卸区 oil loading and unloading area 成品油库内用于油品装卸作业的区域。 4 建设原则 4.1 燃油供储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2 燃油供储场所安全技术

9、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纳入燃油供储场所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4.3 燃油供储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机构检验、认证合格或生产登记批准。燃油供储的建筑物、构筑物爆炸危险区域的设备、部件、材料,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保护措施。 4.4 燃油供储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稳定可靠、成熟先进和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 4.5 燃油供储场所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监控中心、实体防护装置。 4.6 加油(气)站、成品油库及其重点部位的燃油供储场所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

10、表1、2的规定。 表1加油(气)站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摄像机 与外界相通的主要出入口 宜设 DB33/ 768.72009 3 表1(续)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2 加油(气)站制高点 应设 3 卸油(气)区 应设 4 收银处 应设 5 摄像机 加油(气)岛区 应设 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声音复核装置 收银处 宜设 7 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 非24小时经营的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处 应设 8 收银处 应设 9 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应设 10 入侵报警系 统 紧急报警装置 非24小时经营的值班室 应设 11 财

11、务室 应设 12 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应设 13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钢栅栏窗 仓库 应设 14 防暴玻璃 收银处 宜设 15 防盗保险柜 财务室、收银处 应设 16 实体防护装置 密闭盖和锁具 埋地油罐计量口、埋地液化石油气罐计量口、储气井口、卸油口、卸气口 应设 表2成品油库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成品油库出入口 应设 2 储油区的油罐组、防火堤、油泵站 应设 3 铁路油品装卸区的铁路油品装卸栈桥、站台、油泵站、桶装油品库房 应设 4 水运油品装卸区的油品装卸码头、油泵站、灌油间、桶装油品库房 应设 5 公路油品装卸区的高架罐、灌油间、油泵站、

12、汽车油品装卸设施、桶装油品库房 应设 6 发油台 应设 7 重点输油管道、变配电间 宜设 8 辅助生产区的锅炉房、消防泵房 宜设 9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摄像机 财务开票室 应设 10 办公楼的调度室、计量间、化验室等重要部位 宜设 11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监控中心 应设 DB33/ 768.72009 4 表2(续)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2 入侵探测器 周界 应设 13 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 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配电间 宜设 14 入侵报警系统 紧急报警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15 出入口控制系统 重要部门出入口 宜设 16 电子巡查系统 储油区、油品装卸区、

13、配电房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宜设 17 财务开票室 应设 18 实体防护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钢栅栏 监控中心 应设 5 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1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除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公共区域(含正门外)不应出现监控盲区,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含制高点)应安装具有转动和变焦放大功能的摄像机或多台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b) 收银处的监控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顾客的面部特征和收银过程;收银处宜配置声音复核装置,配置声音复核装置宜与该处安装的摄

14、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同步记录,回放时能清楚辨别客户与收银员的对话内容; c) 与外界相通出入口、收银处等其他重点部位应选用固定焦距和方向的彩色摄像机; d) 爆炸危险区域的设备选型、安装、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8的规定; e) 安装于主要通道(含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 f) 机动车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其他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选用低照度带强光抑制功能的彩色固定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应能清楚的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机动车牌号; g) 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

15、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体貌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时,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其监控图像应叠加楼层显示,视频信号应该采取防干扰措施; h) 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围的情况下,摄像机安装高度要求: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 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 m;摄像机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室外摄像机如采用立杆安装,立杆的强度和稳定度应满足摄像机的使用及安装场所设备所需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i) 摄像机的安装宜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摄像机的最低照度应与环境相

16、协调,彩色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倍,黑白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0倍。在环境照度较低区域宜采用低照度摄像机或采用补光措施,增设辅助照明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宜高于5 lx,但最低不低于3 lx。如环境DB33/ 768.72009 5 不宜采用补光措施时,可选用红外摄像机。环境照度变化大的区域宜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5.1.2 主要功能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 b) 系统应具

17、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 s以内; c) 系统应支持录像数据异地备份功能; d) 系统应预留视频联网接口,联网接口应符合DB33/T 629的相关要求; e) 系统应能够通过局域网、无线局域网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 f) 系统应具有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宜具有人脸识别、目标跟踪、车辆识别、行为识别功能。 5.1.3 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实时监控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30

18、0 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级要求; b) 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AVC或者MPEG-4以及更先进的编码技术,录像图像像素不低于4 CIF(704576),视频录像帧率不少于25帧/s,回放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270 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3级要求,图像保存时间在实时录像的情况下不少于30 d。 5.2 入侵报警系统 5.2.1 基本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安装周界入侵报警装置,周界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24 h设防; b) 重点部位应设置室

19、内入侵报警装置,室内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能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 c) 声光告警器应安装在醒目处,当入侵探测器被触发时,声光告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室内报警声压应不小于80 dB(A),室外报警声压应不小于100 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5 min。 5.2.2 入侵探测器安装要求 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品额定探测距离的 70%;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接收

20、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间距应不小于0.3 m; b)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相关规定; c)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2.2 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 90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d) 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 2.2 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 45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e) 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 f) 入侵探测器的视窗

21、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 g) 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空调出风口等; h) 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DB33/ 768.72009 6 i)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5.2.3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安装要求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安装在室内便于操作的部位,被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有

22、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b)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同一区域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个(含)以上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且不同单元空间不得作为一个独立防区。 5.2.4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指标与功能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技术指标与功能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 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 s;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

23、时发生时,应符合GB 50394的相关要求; b)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 d; c) 入侵报警系统宜具有编程、密码操作保护和联网功能; d) 入侵报警系统宜具有显示、存储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e) 入侵报警系统应设置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网接口; 5.3 出入口控制系统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50396、GA/T 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由识读(显示)装置、传输

24、网络、管理控制器、记录设备、执行机构等组成; b) 识读式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对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规定; c) 识读式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时间误差应在10 s以内,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记录存储时间不少30 d; d) 系统的各类识读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1.5 m0.1 m。 5.4 电子巡查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重要部位应安装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

25、 b) 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 m0.1 m; c) 巡查记录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15 d。 5.5 实体防护装置 5.5.1 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 10409的规定。防盗保险柜安装应采用不小于12 mm的膨胀螺丝与墙或地面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5.2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 17565的规定。 5.5.3 用于窗的防护时,栅栏应安装在窗内侧。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 mm100 mm。 5.5.4 储气井口、卸油(气)口、埋地油罐计量口、埋地液化石油气罐计量口等处密闭盖应牢固,上锁具后应能防止异物丢入。 5.6 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室)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2887、GB

26、50348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DB33/ 768.72009 7 a) 监控中心(室)应设置为禁区,布置摄像机并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通讯设施; b) 监控中心(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报警响应时间小于20 s; c) 监控中心(室)应配置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报警专用打印机,能监视和记录入网用户向中心发送的各种信息。该中心(室)能实施对监控目标的监视、监控图像的切换、云台及镜头的控制,并进行录像;当报警发生时,监控中心(室)宜能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d) 监控中心(室)应配置终端图像显示装置,能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

27、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周界的视频监控应与报警系统联动; e) 监控中心(室)宜对入侵报警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集中供电; f) 视频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摄像机和录像设备正常工作4h的需要,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正常工作24 h的需要; g) 监控中心(室)应对室外AC 220V进行供电的线路和室内设备分别配备漏电保护装置或报警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设备接地接线盒的中心线对地良好接地。 6 工程程序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工程程序应执行GA/T 75的相关要求。 7 系统检验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 50348、DB33/T 334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8 系统验收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GB 50348、GA 308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9 运行维护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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