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1001-2003 城市街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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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91.020 P 50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 DB33/T 1001 2003 代替 DB33/T 1001-1999 城市街容标准 City appearance standard 2003-07-28 发布 2003-08-01 实施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1001 2003 I 前 言 城市街容是城市文明的窗口,为深化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强化城市管理,美化城市街容路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品位,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 DB33/T 1001-1999。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

2、草单位: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参加本次修订人员:张学芬、陈旭东、鲍 国平、冯峰、沈一青、范南屏、夏茂洪、陈航。DB33/T 1001 2003 1 城市街容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城市的街容卫生与秩序、 街道建筑物形象、灯饰、 户外广告、 标志标线、 各 类市政设施、公共交通站点及沿街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的城市街容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3、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1996 安全标志 GB 5768 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5845.11 1986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站牌 GB/T 10001.1 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 : 通用符号 GB/T l0001.2 200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2部分 : 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 13495 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J 13 198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1997年版 ) CJJ 27 198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36

4、1990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JGJ 50 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 总则 3.1 城市街容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相 结合。 3.2 城市街容除执行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4 街容卫生与秩序 4.1 无占道经营、违章作业、乱堆放物品现象。 4.2 车行道及人行道平整、洁净、无坑洼积水。 4.3 人车分流。机动车、非机动车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绿化带。 4.4 废物 箱的设置符合 CJJ 27 1989 的要求,美观实用,外形整洁。 4.5 生活垃圾

5、实行袋装化或容器化,及时收集。快速路 、 主、次干道沿街不得设垃圾容器间(箱)。地面无痰迹、固体废弃物、污水。 4.6 无违章建筑。 4.7 车辆清洗站 (场 )内部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无污水外溢,无占道经营,车辆进出站(场)不影响交通。 4.8 繁华衔道 300 米范围内有一座公共厕所,一般街道 750 米范围内有一座公共厕所。所建公共厕所为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按国标要求设置。 DB33/T 1001 2003 2 5 街道绿化美化 5.1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完 好、清洁。绿地及时保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适 时修剪整枝,科学防治病虫害。 5.2 街头绿地布局合理。红线宽度小

6、于 4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0%; 红线宽度在 40 米 50 米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5%; 红线宽度 大于 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30%。 5.3 科学选用行道树种。行道树无死株、缺株,危树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没有与树体生长无关的悬挂物,树池规范,美观 。 5.4 古树名木生长良好,有明显标志和保护措施,保护范围划定。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 垂直 投影以外5.0 米所围合范围,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 投影及其外侧 5.0 米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 倍以内。 5.5 无违章占绿。 6 沿街建筑物形象 6.1 沿街建筑物与构筑物 6.1.1 外形完好无缺,临街

7、及其两侧立面保持整洁、美观,不影响整体观瞻。 6.1.2 门窗完好,幕墙干净。防盗门窗符合城市管理要求,外形设计和安装整齐美观。 6.1.3 干 道及繁华路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 ( 特殊情况除外 )。 采用半透景或 透 景围墙, 或用绿篱花 坛 ( 花池 ) 栅栏分界 。 院内空地绿化 。 6.2 沿街遮阳檐篷 6.2.1 全路段规格 基本 统一,高度不低于 2.4 米,宽度不超过道路红线,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 。 6.2.2 安装牢固、安全 。 6.2.3 颜色协调,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6.2.4 定 期 清洗,保持清洁,篷顶无残留垃圾杂物。 6.3 沿 街两侧空调器 6.3

8、.1 安装高度不低于 2.5 米,支架不占用人行道,空调冷凝水不得 排 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 地面上。 6.3.2 安 装设置牢固安全 。 6.3.3 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要及时修复或拆除 。 6.3.4 定期清理外观,顶端无残渣、垃圾和杂物 。 7 沿街各种灯饰、户外广告、标志标线 7.1 设置安全合理,安装位置适当,不影响 街 容 街貌及观瞻 。 7.2 设施功能完好,美观 、 清洁 。 7.3 各类公共场所应设立表明其 设 施功能 、 服务功能、安全信息的标志牌 ,并符合 GB 2894 1996、GB 10001.1 2000、 GB 10001.2 2002、 GB 13495

9、 1992 规定的要求 。 根据实 际情况合理设置 城市 道路标志、标线、通行禁令标志, 并 符合 GB 5768 1999 规定的要求。 各类户外广 告、宣传设施使用的符号、文字应符合 GB 10001.1 2000、 GB 10001.2 2002 和社会规范用字管理办法规定。 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完好、醒目、美观,准确。 7.4 各类户外广告、宣传栏(牌)、阅报栏、横幅标语等设置合理,保持完好,清晰美观。灯饰完整,不断字缺亮。 7.5 不 得乱吊挂、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牌,过时、不健康的要及时清理拆除。 7.6 用语准确,文字规范,无残缺及错别字、少字现象 。 DB33/T 1001 20

10、03 3 8 各类市政设施 8.1 道路设施完 好,符合 CJJ 36 1990 规定的要求。各类井盖无缺损、破裂现象,使用时无跳动、无声响。 8.2 路灯装灯率不小于 95%,亮灯率不小于 97%,设备完好率不小于 97%。 8.3 城市供水的计量水表无围压、堆占、掩埋,水表盒盖完整无缺。 8.4 沿街的消防栓设置符合 GBJ 13 1986 的消防要求。消防 栓无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明显塌陷, 不影响车辆、行人安全。 8.5 人行道铺装率 100%,整 齐无破损 。 8.6 所有 附 墙的管线、柜箱设置整齐、 清洁、功能完好。 8.7 无废弃的电杆、电箱及管线。 9 临街工地 容 貌 9.

11、1 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 2 米的围护设施。 设施整齐、清洁,不得擅自占道设置 。 9.2 拆建施 工工地 设置遮挡尘土和安全围护设施 。 9.3 运输、装卸、堆放、 使用泥土、砂土、粉灰等散体材料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进出工地车辆不带泥运行。 9.4 工地污水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排放,没有因乱排放而导致道路管网、河道淤积及道 路积水现象。夜间施工作业符合环保要求。 10 公共交通站点 10.1 城市公共汽车 (含中、 小型公共汽车 )、 电车线路站牌牌面 (电子站牌除外 ),符合 GB/T 5845.11 1986 的规定。 10.2 站杆和支架的材料规格、式样、颜色统一,

12、杆高一致。 10.3 站点设有候车亭,且设施整洁完好,亭内及 其外围 2 米内无乱停车辆和堆放其他 杂物。 11 沿街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 11.1 门面整洁、橱窗洁净,布置美观。 11.2 实行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11.3 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11.3.1 生产者按标准组织生产,标准持有 率 达 100%。 11.3.2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违反价格规定。 11.3.3 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产品 ( 无产品名称、 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 ),无短斤缺两等商业欺诈行为。 11.3.4 商品标识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标识标注规 定的要求。 11.3.5 销售企业执行商品新三包规定,即包退、包换、包修。 11.4 服务性行业各单位应执行 相应 的服务 质量标准或规范。 12 其它 12.1 按照 JGJ 50 2001 规定的要求设置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无障碍设施。 12.2 电杆、电信桩、人行道上的电杆斜拉线符合无障碍要求。 12.3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 标志。 12.4 邮政信箱 (邮筒 )、书报亭、电话亭等设置规范合理,整洁美观 。 DB33/T 1001 200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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