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592-2005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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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00.01 A 10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 5922005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criterion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05-12-12发布 2006-01-12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5922005 I 前 言 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DB33

2、/T 5922005 1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

3、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

4、、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 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 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确定的责任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DB33/T 5922005 2 4 场地要求 4.1 选址 4.1.1 农贸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浙江省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

5、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定执行。 4.1.2 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4.1.3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 建筑 4.2.1 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4.2.2 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 4.2.3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必须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4.2.4 农贸市场出口不少于2个,

6、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2.5 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2.6 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4.3 面积 4.3.1 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 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

7、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3.3 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4.4 装修 4.4.1 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4.4.2 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4.4.3 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4.4.4 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线路等。 4.4.5 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5 场内布局 5.1 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

8、理,分区标志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5.2 活禽经营区要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5.3 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5.4 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场经营肉类、活禽、豆制品、蔬菜等农产品。 5.5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5.6 市场内禁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准销售现炒现卖食

9、品。 5.7 不属本标准3.1条款规定的商品不得在农贸市场内经营。 DB33/T 5922005 3 5.8 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5.9 场内设置顾客服务休息区。 6 设施设备 6.1 给排水设施 6.1.1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6.1.2 购物通道下水道宜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得设明沟。 6.1.3

10、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6.1.4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垃圾。 6.1.5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GB 8978。城市农贸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村农贸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6.1.6 农贸市场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 6.2 供电设施

11、6.2.1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6.2.2 柜台上方应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6.2.3 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6.3 通风设施 6.3.1 农贸市场要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 6.3.2 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的设置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6.3.3 活禽销售点必须设置排

12、风设施。 6.3.4 非单体建筑的新建农贸市场,排风机、排风口的设置除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外,四周要设有若干气窗,保持室内自然通风良好。 6.4 垃圾处理设施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 6.5 消防安全设施 6.5.1 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 16-1987和GB 50222-1995的要求。 6.5.2 农贸市场应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6.5.3 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 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

13、和液化气设施。 6.6 冷藏保鲜设备 6.6.1 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必须配备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6.6.2 经营冰鲜水产品要配备冰台。 6.6.3 2000m2以上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7 柜台设置 DB33/T 5922005 4 7.1 总体设计 7.1.1 农贸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或条状式设计柜台。面积宽敞、人流量大的市场宜采用岛状式设计。农贸市场内所有的柜台设置应整齐排列。 7.1.2 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应扩大商位面积。单个柜台面积宜设置为长1.5米2米,宽0.75米1.0米设置,柜台高度宜为

14、0.7米0.8米。 7.1.3 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止口,高度不低于0.05米。 7.1.4 柜台内应留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7.1.5 柜台区域内鼓励配备若干统一的容器,供经营户堆放杂物。区域内应保持整齐清洁,无吊挂、无杂物、无废弃物。 7.2 分类设计 7.2.1 蔬菜柜台鼓励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米出入口。 7.2.2 水果商位鼓励采用开架摆放式设计。柜台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柜台架子可采用固

15、定式或活动式、组合装配式相结合。 7.2.3 冰鲜水产品交易区柜台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相对集中。内墙面铺设瓷砖到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台面采用不锈钢结构或砖砼结构,台面上加装多孔不锈钢板,外贴瓷砖,内外侧地面均设排水明槽。 7.2.4 活水鱼交易区宜设计为0.3米-0.5米高度的柜台,上面摆放市场统一设置的蓄养容器或直接砌成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隔蓄养池,柜台外沿设高为0.2米的挡水板,水池内设有直径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每个商位内设置统一的杀鱼操作台面、水龙头与排水口,并安装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 有条件的市场鼓励将活水鱼交易区设置为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台。 7.2.5 肉

16、类柜台宜用厚质木板铺面,便于切割。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设计在厚质木板的台面上(即嵌在台面内),或在柜台内统一留有摆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应统一固定设计。 肉类区柜台上方应设有专门的悬挂肉类产品的设置和长度统一的挂钩,便于整齐悬挂。 7.2.6 活禽交易区必须设计为集销售、宰杀功能为一体的全封闭透明式的营业房。内设多个商位,并配有通风和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成设施,以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臭味外传。 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立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设立上述设施。 7.2.7 豆制品柜台上采用玻璃半封闭式与外界隔离的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内配豆制品专用的放置或展示设施

17、,留有冷柜电源插座。 7.2.8 副食品经营宜采用专间设计,并配置统一的货架和柜台。 7.2.9 熟食品营业房,采用统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设计,并设柜式售卖窗。室内必须设洗手、消毒、更衣等设备,悬挂造形美观、照明度好的灯光设施。 8 商品陈列与销售 8.1 蔬菜类 8.1.1 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8.1.2 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锁整齐捆扎,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8.1.3 需保鲜的蔬菜采用保鲜膜包装,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8.2 鲜冻肉类 8.2.1 猪肉类商品的销售必须持有当日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

18、检疫合格证。未实行定点屠宰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 8.2.2 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 DB33/T 5922005 5 8.2.3 肉类食品整理加工销售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或整理室)和相应设备,并预留有冷藏场地。 8.2.4 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8.2.5 保持销售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配置适于实际使用的水龙头,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并应每周进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

19、等应每天清洗。 8.2.6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8.2.7 当天交易后剩余的鲜猪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8.3 水产品类 8.3.1 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8.3.2 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8.3.3 实施水产品“二去”服务的冻鲜、活鲜水产品柜台内应配置统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台和统一的废弃物收集桶,严禁在地面上进行操作。 8.3.4 水产品零售点每日交易结束,必须对交易区域和设备设施、包装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进行

20、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8.4 豆制品类 8.4.1 豆制品销售必须持有当日定点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 8.4.2 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8.4.3 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8.5 熟食卤品 8.5.1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8.5.2 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5.3 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或密封型容器包装。 8.5.4 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戴帽,清洗双手。不

21、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8.5.5 熟食经营应实行收银台和销售台分离制度,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 8.6 酱腌菜类 8.6.1 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有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6.2 严禁用手直接触摸食品。 8.7 清真食品 8.7.1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族政策。 8.7.2 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9 包装 9.1 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提倡使用经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可降解塑料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22、 9.2 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 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10 卫生 10.1 环境卫生 10.1.1 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 DB33/T 5922005 6 10.1.2 农贸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10.1.3 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天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

23、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10.1.4 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10.2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0.2.1 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10.2.2 熟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 14881。 11 市场规范 11.1 规范 11.1.1 农贸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

24、度、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11.1.2 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11.2 质量规范 11.2.1 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11.2.2 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必须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11.2.3 场内经营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

25、制品、副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户要索取有关证件并建立进货台帐,建立农产品销售追溯制度。 11.2.4 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11.2.5 对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11.3 证照规范 11.3.1 场内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允许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11.3.2 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单、确认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11.4 价格规范 11.4.1 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

26、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11.4.2 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11.4.3 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1.5 计量规范 11.5.1 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11.5.2 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DB33/T 5922005 7 11.5.3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净重秤量,公平秤复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记

27、录,提供校秤凭证,定期公布校秤结果。 11.6 服务规范 11.6.1 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 11.6.2 应设立服务台,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必须设置预陪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11.6.3 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电子公平秤、导购图、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11.7 信用规范 11.7.1 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 11.7.2 市场举办者可以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户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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