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608.2-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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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43.186 R 16 备案号: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 DB33/T 608.2 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2 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2: F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2006-03-27 发布 2006-05-01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608.2 2006 I 前 言 DB33/T 608-2006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分四部分: 第 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 2 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第 3 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第 4 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 DB33/T 608-2006 第 2 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汽 车维修行业协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园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应建明、郑燕春、王忠文、裘玉平、陈华、吴建中、 王守杰、张懋、陈孟超。 DB33/T 608.2 2006 1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2 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

3、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 三类),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对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本部分 的引用而成为 本部分 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本部分 ,然而,鼓励根据 本部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部分 。 GB/T 5624-2005 汽车维修术语 DB33/T 608.1-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 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

4、术语和定义 GB/T 5624-2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装饰)、门窗玻璃安装、汽车音响、散热器维修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 通用条件 4.1 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

5、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用户抱怨受理制度及投诉电话等。 4.4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 书面合同书。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4.5 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允许外协的设备,还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 DB33

6、/T 608.2 2006 2 4.6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 准的规定。 5 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5.1 发动机修理 5.1.1 人员条件 5.1.1.1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维修人员等均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1.1.2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发动机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

7、.1.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4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关车型驾驶证,连续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 3 年以上,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5.1.1.5 维修人员应熟悉汽车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 5.1.1.6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 2 名。 5.1.1.7 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 2 名。

8、5.1.2 组织管理条件 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 、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 应具有完善的配件购买、保存、使用管理制度,应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结算清单。 5.1.2.3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3 设施条件 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 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

9、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1.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 于 30m2。 5.1.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 200m2。 5.1.3.4 应配备汽车尾气排放收集净化装置。 5.1.4 主要设备 a) 压力机; b) 空气压缩机; c) 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 d) 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 e) 发动机试验设备; f) 废油收集机; g) 数字式万用电表; h) 气缸压力表; i) 量缸表; j) 正时仪; k)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DB33/T 608.2 2006 3 l) 燃油压力表; m) 喷油泵试验设备(允许外协); n) 喷油器试验设备; o) 连杆校正器; p)

10、排气分析仪; q) 烟度计; r) 无损探伤设备; s) 立式精镗床; t) 立式珩磨机; u) 曲轴磨床; v) 曲轴校正设备; w) 凸轮轴磨床; x) 激光淬火设备; y) 曲轴、 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5.2 车身维修 5.2.1 人员条件 5.2.1.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及维修人员应符合 5.1.1.1 5.1.1.5 的要求。 5.2.1.2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 1 名。 5.2.1.3 车身主修及维修涂漆人员均不少于 2 名。 5.2.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 5.1.2的要求。 5.2.3 设施条件 5.2.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

11、应不少于 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2.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 30m2。 5.2.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 120m2。 5.2.4 主要设备 a)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b) 气焊设备; c) 压力机; d) 空气压缩机; e)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f) 打磨抛光设备; g) 除尘除垢设备; h) 型材切割机; i) 车身整形设备; j) 车身校正设备; k) 车架校正设备; l) 车身尺寸测量设备; m) 喷烤漆房及设备; n)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5.3 电气系统维修 5.3.1 人员条件 5.3.1.1

12、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及维修人员应符合 5.1.1.1 5.1.1.5 的要求。 DB33/T 608.2 2006 4 5.3.1.2 业户申请人应持有汽车电器维修岗位从业资格证(从事连锁经营的除外)。 5.3.1.3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 1 名。 5.3.1.4 电子电器主修人员应不少于 2 名。 5.3.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 5.1.2的要求。 5.3.3 设施条件 5.3.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 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3.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 30m2。

13、5.3.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 120m2。 5.3.4 主要设备 a) 空气压缩机; b) 故障诊断设备(电气万能试验台,具有电控系统数据流、故障码、波形、转速、真空度等检测功能的仪器设备); c) 数字式万 用电表; d) 充电机; e) 电解液密度计; f) 高率放电计; g)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h) 电路检测设备。 i)声级计 5.4 自动变速器修理 5.4.1 人员条件 5.4.1.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及维修人员应符合 5.1.1.1 5.1.1.5 的要求。 5.4.1.2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 1 名。 5.4.1.3 自动变速器专业主修人员应不

14、少于 2 名。 5.4.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 5.1.2的要求。 5.4.3 设施条件 5.4.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 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 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4.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 30m2。 5.4.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 200m2。 5.4.4 主要设备 a)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 b) 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 c) 变扭器维修设备; d) 变扭器切割设备; e) 变扭器焊接设备; f) 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g) 零件高压清洗设备; h) 电控变速器测试仪 (具有电控系统数据流、

15、故障码、波形、转速等检测功能的仪器设备); i) 油路总成测试机; j) 液压油压力表; DB33/T 608.2 2006 5 k) 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l)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5.5 车身清洁维护 5.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 2名 专业 车身清洁人员。 5.5.2 设施条 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 4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30m2。 5.5.3 主要设备 a) 举升设备或地沟; b)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 c) 吸尘设备; d) 除尘、除垢设备; e) 打磨设备; f) 抛光设备。 5.5.4 节水条件 取得节水管理部门的批准,符合当地节水及环保要求。 5.6 涂

16、漆 5.6.1 人员条件 5.6.1.1 维修人员应符合 5.1.1.1 及 5.1.1.5 的要求。 5.6.1.2 至少有 1 名专业汽车涂漆人员。 5.6.1.3 业户申请人应持有涂漆岗位从业资格证(从事连锁经营的除外)。 5.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 120 m2。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40 m2。 5.6.3 主要设备 a) 举升设备; b) 除锈设备; c) 砂轮机; d) 空气压缩机; e) 喷烤漆房(从事轿车喷漆必备)、喷漆设备; f)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g)吸尘、通风设备。 5.7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5.7.1 人员条件 5.7.1.1 维修人员应符合 5.1

17、.1.1 及 5.1.1.5 的要求。 5.7.1.2 至少有 1 名专业汽车轮胎维修人员。 5.7.1.3 业户申请人应持有相应岗位从业资格证(从事连锁经营的除外)。 5.7.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 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30m2。 5.7.3 主要设备 a) 空气压缩机; b) 漏气试 验设备; c) 轮胎气压表; d) 千斤顶; e)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DB33/T 608.2 2006 6 f)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g) 轮胎修补设备; h)车轮动平衡机; i)车桥或车身支撑架。 5.8 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5.8.1 人员条件 5.8.1

18、.1 维修人员应符合 5.1.1.1 及 5.1.1.5 的要求。 5.8.1.2 至少有 1 名专业汽车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5.8.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 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30m2。 5.8.3 主要设备 a) 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 b) 喷油泵 -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 c)弹簧试验仪; d) 千分尺; e) 厚薄规。 5.9 曲轴修磨 5.9.1 人员条件 5.9.1.1 维修人员应符合 5.1.1.1 及 5.1.1.5 的要求。 5.9.1.2 至少有 1 名专业曲轴修磨人员。 5.9.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 6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30

19、m2。 5.9.3 主要设备 a) 曲轴磨床; b) 曲轴校正设备; c) 曲轴动平衡设备; d) 平板; e) V 型块; f) 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g) 外径千分尺; h) 无损探伤设备; i) 吊装设备。 5.10 气缸镗磨 5.10.1 人员条件 5.10.1.1 维修人员应符合 5.1.1.1 及 5.1.1.5 的要求。 5.10.1.2 至少有 1 名专业气缸镗磨人员。 5.10.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 6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30m2。 5.10.3 主要设备 a) 立式精镗床; b) 立式珩磨机; c) 压力机; d) 吊装起重设备; e) 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

20、 DB33/T 608.2 2006 7 f) 量缸表; g) 外径千分尺; h) 厚薄规; i) 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 j) 平板。 5.11 空调维修 5.11.1 人员条件 5.11.1.1 维修人员应符合 5.1.1.1 及 5.1.1.5 的要求。 5.11.1.2 至少有 1 名专业汽车空调维修人员。 5.11.1.3 业户申请人应持有汽车电 器维修岗位从业资格证(从事连锁经营的除外)。 5.11.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 40 m2。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30 m2。 5.11.3 主要设备 a)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真空泵、歧管压力表、检漏仪、回收回充

21、仪); b) 气焊设备; c)空调电器检测设备; d)温湿度计; e)数字式万用电表; f)空调泵专用拆装工具 。 5.12 汽车装璜 5.12.1 人员条件 5.12.1.1 维修人员应符合 5.1.1.1 及 5.1.1.5 的要求。 5.12.1.2 至少有 1 名专业汽车装璜人员。 5.12.1.3 业户申请人应持有相应岗位从业资格证(从事连锁经营的除 外)。 5.12.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 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30m2。 5.12.3 主要装璜设备 a) 缝纫机; b) 锁边机; c) 工作台或工作案; d) 台钻或手电钻; e) 电熨斗; f)裁剪工具; g)烘

22、干设备。 5.12.4 主要美容设备 a) 空气压缩机; b) 高压洗车机; c) 研磨抛光设备; d) 打蜡设备; e) 除尘、吹干设备。 5.13 门窗玻璃安装 5.13.1 人员条件 5.13.1.1 维修人员应符合 5.1.1.1 及 5.1.1.5 的要求。 5.13.1.2 至少有 1 名专业汽车维修工。 DB33/T 608.2 2006 8 5.13.1.3 业户申请人应持有相应岗位从业资格证(从事连锁经营的 除外)。 5.13.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 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30m2。 5.13.3 主要设备 a) 工作台; b) 玻璃切割工具; c) 注胶工具

23、; d)玻璃固定工具; e)直尺、弯尺; f)玻璃拆装工具; g)吸尘器。 5.14 汽车音响修理 5.14.1 人员条件 5.14.1.1 维修人员应符合 5.1.1.1 及 5.1.1.5 的要求。 5.14.1.2 至少有 1 名专业汽车音响维修人员。 5.14.1.3 业户申请人应持有汽车电器维修岗位从业资格证(从事连锁经营的除外)。 5.14.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 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30m2。 5.14.3 主要 设备 a) 数字式万用电表 b) 焊接设备 c) 电路检测设备 5.15 散热器维修 5.15.1 人员条件 5.15.1.1 维修人员应符合 5.1.1.1 及 5.1.1.5 的要求。 5.15.1.2 至少有 1 名专业汽车散热器维修人员。 5.15.1.3 业户申请人应持有相应岗位从业资格证(从事连锁经营的除外)。 5.15.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 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30m2。 5.15.3 主要设备 a) 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 b) 气焊设备; c) 钎焊设备; d) 空气压缩机; e) 喷漆设备; f) 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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