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27.010F 10备案 号: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 B 33D B3 3 / T 7 3 6 2 0 0 9行政机关单位综合能耗、电耗定额及计算方法T h e q u o t a & cal cu l at i o n m et h o d o f el ect r i ci t y co n s u m p t i o n p er u n i t fo rad m i n i s t rat i o n b u i l d i n g2 0 0 9 -0 4 -0 7 发布 2 0 0 9 -0 5 -0 7 实施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布发布DB3
2、3/T736 2009I前 言本标 准附 录 A为资 料性 附录 。本标 准由 浙江 省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提出 。本标 准由 浙江 省能 源标 准化 技术 委员 会归 口。 本标 准起 草单 位: 浙江 工商 大学 、浙 江省 节能 协会 。 本标 准主 要起 草人 :陆 诤岚 、吴 冰。DB33/T736 20091行政机关单位综合能耗、电耗定额 及计算方法1范围 本标 准规 定了 行政 机关 单位 综合 能耗 、单 位综 合电 耗定 额及 计算 方法 。 本标 准规 定了 行政 机关 办公 过程 中所 消耗 的综 合能 耗的 折算 方法 ,综 合能 耗、 电能 的统 计方 法。 本标
3、准适 用于 行政 机关 办公 过程 中能 源消 耗量 的计 算与 考核 。其 中,已 经 制定 能耗 定额 标准 的医 院 、学校 等, 按照 相应 的能 耗定 额标 准执 行; 未制 定定 额标 准的 ,按 照本 标准 执行 。2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下列 文件 中的 条款 通过 本标 准的 引用 而成 为本 标准 的条 款。凡 是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 随 后所 有 的修改 单 ( 不 包括 勘误 的内 容) 或 修 订版 均不 适用 于本 标准 , 然 而 , 鼓 励 根据 本标 准达 成协 议的 各方 研 究是否 可使 用这 些文 件的 最新 版本 。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4、 文件 ,其 最新 版本 适用 于本 标准 。 GB/T213煤的 发热 量测 定方 法/384石油 产品 热值 测定 法DB33/656-2007用能 单位 能源 计量 管理 要求3术语 和定 义 下列 术语 和定 义适 用于 本标 准。3.1行政 机关 行政 机关 是指 全部 或部 分使 用政 府财 政补 贴的 国家 机关 、事 业单 位和 团体 组织 等。3.2行政 机关 综合 能耗 行政 机关 综合 能耗 指行 政机 关在 统计 期内 ,将 办 公过 程中 实际 消耗 的各 种能 源实 物量 ,按 照 规定 的计算 方法 和单 位分 别折 算后 的总 和。3.3行政 机关 单位 综合
5、能耗 行政 机关 在统 计期 内, 每平 方米 建筑 面积 所消 耗的 综合 能耗 。3.4行政 机关 人均 综合 能耗 行政 机关 在统 计期 内, 每人 消耗 的综 合能 耗。3.5行政 机关 综合 电耗 行政 机关 在统 计期 内消 耗的 总电 耗。3.6行政 机关 单位 综合 电耗 行政 机关 在统 计期 内, 每平 方米 建筑 面积 所消 耗的 电量 。DB33/T736 200923.7行政 机关 人均 综合 电耗 行政 机关 在统 计期 内, 每人 所消 耗的 电量 。3.8行政 机关 可比 单位 综合 能耗 行政 机关 在统 计期 内, 按 照 规定 的计 算方 法, 将 影
6、响行 政机 关单 位综 合能 耗的 主要 因素 , 分 别 进 行修正 ,计 算可 比单 位综 合能 耗。 4可比 单位 综合 能耗 定额 行政 机关 单位 综合 能耗 、电 耗定 额见 表 1。表 1行政 机关 单位 综合 能耗 、电 耗定 额5综合 能耗 的统 计范 围、 计量 管理 和计 算方 法5.1统计 范围5.1.1行政 机关 综合 能耗 的统 计范 围行政 机关 综合 能耗 的统 计范 围是 统计 对象 在统 计期 内, 实 际 消耗 的一 次能 源 ( 如 煤炭 、 石 油 、 天 然气等 ) 和 二 次能 源 ( 如 石油 制品 、 蒸 汽 、 电 力 、 煤 气 等) 。
7、固 体 燃料 发热 量按 GB/T213的规 定测 定, 液体燃 料发 热量 按 GB/T384的规 定测 定。 能 源 的低 位热 值应 以实 测为 准, 若 无 条件 实测 , 可 采 用本 标准 附录 A,通 过热 值折 算为 标准 煤, 进行 综合 计算 所得 的能 源消 耗量 。 行政 机关 中独 立核 算的 、能 分项 计量 的食 堂、 浴室 和印 刷厂 等非 办公 用的 能耗 不计 入内 。5.1.2行政 机关 电耗 的统 计范 围行政 机关 电耗 是统 计对 象在 统计 期内 ,对 实际 消耗 的电 力。 行政 机关 实际 消耗 的电 能, 系 指 用于 行政 机关 工作 的各
8、 类能 源, 不 包 括生 活和 其他 用能 ; 独 立 核 算的、 能分 项计 量的 食堂 、浴 室和 印刷 厂非 办公 用的 电耗 不计 入内 。 5.1.3行政 机关 人员 的统 计范 围行政 机关 人员 的统 计范 围是 全天 在行 政机 关办 公的 人员 , 包 括 在编 人员 、 非 在 编人 员、 提 供 全天 服务的 人员 等, 临时 进场 工作 的人 员不 计入 内。 5.1.4计量 管理行政 机关 应建 立电 耗和 能耗 数据 库及 能耗 计算 、 考 核 的文 件档 案, 进 行受 控管 理, 并 应 符合 DB33/656-2007的规 定。5.2计算 方法5.2.1行
9、政 机关 综合 能耗 的计 算行政 机关 综合 能耗 等于 在统 计期 内,行 政 机关 实际 消耗 的各 类能 源实 物量 与该 类能 源折 算标 准煤 系数的 乘积 之和 。行 政机 关综 合能 耗以 千克 标准 煤表 示, 按照 公式 ( 1)进 行计 算。 (1)()=ni ioso keE1式中 : 行政 机关 综合 能耗 ,单 位为 千克 标准 煤;oE 行政 机关 经营 中消 耗的 第 s种能 源实 物量 ,单 位为 实物 单位 ;ose单位面积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 /平方米) 单位面积电耗定额 (千瓦时 /平方米) 人均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 /平方米) 人均综合电耗(千瓦时 /
10、平方米) 20 60 450 250DB33/T736 20093 第 i类能 源折 算标 准煤 系数 ;ik 行政 机关 消耗 的能 源种 数。n5.2.2行政 机关 单位 综合 能耗 的计 算行政 机关 单位 综合 能耗 等于 统计 期内 ,行 政 机关 综合 能耗 除以 其总 建筑 面积 。行 政 机关 单位 综合 能耗以 千克 标准 煤每 平方 米表 示, 按照 公式 ( 2)进 行计 算。 (2)MEEood=式中 : 行政 机关 单位 综合 能耗 ,单 位为 千克 标准 煤每 平方 米;odE 行政 机关 综合 能耗 ,单 位为 千克 标准 煤;oE 行政 机关 总建 筑面 积,
11、单位 为平 方米 。M5.2.3行政 机关 单位 综合 电耗 的计 算行政 机关 单位 综合 电耗 等于 统计 期内 的总 电耗 除以 行政 机关 的总 建筑 面积 。行 政 机关 单位 综合 电 耗以千 克标 准煤 每平 方米 表示 ,按 照公 式( 3)进 行计 算。 (3)MEEyoyod=式中 : 行政 机关 单位 综合 电耗 , 单位 为千 瓦时 每平 方米 ;yodE 行政 机关 电耗 ,单 位为 千瓦 时;yoE 行政 机关 总建 筑面 积, 单位 为平 方米 。M5.2.4行政 机关 人均 综合 能耗 的计 算行政机关人均综合能耗等于统计期内 ,行政机关综合能耗除以其总人员数量
12、。行政机关人均综合能耗以 千克 标准 煤每 人表 示, 按照 公式 ( 4)进 行计 算。 (4)REEord=式中 : 行政 机关 单位 综合 能耗 ,单 位为 千克 标准 煤每 人;rdE 行政 机关 综合 能耗 ,单 位为 千克 标准 煤;oE 行政 机关 总人 数。R5.2.5行政 机关 人均 综合 电耗 的计 算行政 机关 人均 综合 电耗 等于 统计 期内 的总 电耗 除以 行政 机关 的总 人数 。行 政 机关 人均 综合 电耗 以 千瓦时 每人 表示 ,按 照公 式( 5)进 行计 算。 (5)REEyryrd=式中 :DB33/T736 20094 行政 机关 人均 综合 电
13、耗 ,单 位为 千瓦 时每 人;yrdE 行政 机关 电耗 ,单 位为 千瓦 时;yrE 行政 机关 总人 数。R5.2.6行政 机关 可比 单位 综合 能耗 的计 算行政 机关 可比 单位 综合 能耗 等于 统计 期内 , 行 政 机关 单位 综合 能耗 乘以 本标 准 4.3规定 的修 正系 数 ,一项 以上 的修 正系 数采 用连 续乘 积的 方式 。行 政 机关 可比 单位 综合 能耗 以千 克标 准煤 每平 方米 表示 , 按照公 式( 6)进 行计 算。 (6)nodokd aaEE =1式中 : 行政 机关 可比 单位 综合 能耗 ,单 位为 千克 标准 煤每 平方 米;okdE
14、 行政 机关 单位 综合 综合 电耗 ,单 位为 千克 标准 煤每 平方 米;odE 行政 机关 能耗 修正 系数 ;1a 行政 机关 第 n项能 耗修 正系 数。n5.3行政 机关 能耗 修正 系数行政 机关 拥有 职工 食堂 和相 应的 厨房 ,就 餐人 数在 500人以 上的 ,单 位综 合能 耗定 额的 修正 系数 为1.25。DB33/T736 20095附 录 A(资 料性 附录 )常用 能源 折标 准煤 参考 系数A.1常用 能源 折标 准煤 参考 系数常用 能源 折标 准煤 参考 系数 见表 A.1。表 A.1常用 能源 折标 准煤 参考 系数能源名称 系数单位 折标煤系数原 煤 kgce/kg 0.7143天然气 kgce/m 3 1.243液化石油气 kgce/kg 1.743汽 油 kgce/kg 1.4714柴 油 kgce/kg 1.4571燃料油 kgce/kg 1.4286电 力 kgce/kW h 0.129(当量)热 力 kgce/MJ 0.3412(当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