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926-2009 眼镜业验光配镜质量技术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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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 9262009眼镜业验光配镜质量技术服务规范 2009-05-25 发布 2009-05-25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 9262009 I 前 言 眼镜产品质量、技术和服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健康。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眼镜行业验光配镜的质量、技术和服务水平,标准编写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安徽省眼镜行业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首次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上海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合肥店、合肥精功眼镜有限公司、合肥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 合肥茂昌眼镜有限公司、合肥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芜湖老余昌眼

2、镜有限公司、安庆大明眼镜有限公司、淮南精益眼镜有限公司、南陵县康明眼镜店。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曹广德、宋书江、金敬池、金志平、吴尚龙、叶青、孔祥武、林华乐、李善东、林章敏。 DB34/T 9262009 1 眼镜业验光配镜质量技术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眼镜验光配镜零售行业的基本要求、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眼镜验光配镜零售业的各类门店、专柜(以下简称眼镜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

3、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810.1-2005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2-2006 眼镜镜片 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 GB 11417-1989 角膜接触镜 GB 13511-1999 配装眼镜 GB/T 14214-2003 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QB 2506-2001 光学树脂镜片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验光 指使用验光设备对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检查、定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处方的行为。 3.2 定配 根据验光处方制作和校配眼镜的行为。 3.3 成品镜 不经过验光而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老花

4、镜、太阳镜、劳动防护镜等。 3.4 角膜接触镜 指硬性角膜接触镜和软性角膜接触镜;是根据人眼角膜的形态制成的,直接附着在角膜表面的泪液层上的镜片。 4 基本要求 4.1 验光条件 4.1.1 验光设备 4.1.1.1 具有经法定计量检定合格后的镜片箱。 4.1.1.2 检影镜、电 脑验光仪和组合验光台三种设备应具备一种或一种以上。其中电脑验光仪须经法定计量检定合格。 4.1.1.3 有具有符合光学设计原理的验光设备、远视力表灯箱、投影视力表及近视力表。 4.1.1.4 验配软性角膜接触镜的零售店须配置裂隙灯; 验配硬性角膜接触镜(RGP)零售店需配置角膜曲率仪;配戴角膜接触镜场所应干净、卫生,

5、必须有配戴台、洗手池、干手器等设施,配备消毒液和护理液。 DB34/T 9262009 2 4.1.2 验光室 4.1.2.1 必须具有独 立验光室, 验光室用地必须满足被检验者和视力表之间的设计距离要求,可采用平面镜反射的方法减少占地面积。 4.1.2.2 验光室应空气流通,整洁安静;检影验光和裂隙灯检查应在相对暗室进行。 4.1.2.3 验光室近用阅读,应有一近距离带罩的白炽灯,60 W 为宜 。 4.2 人员 4.2.1 眼镜店必须 配有掌握验 光、定配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实践技能,熟悉有关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持有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四级以上(含四级)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职业资格

6、证书。 4.2.2 开展角膜接 触镜验配业 务的眼镜店,验配硬性角膜接触镜的验光人员应具有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验光师资格;验配软性角膜接触镜的验光人员应具有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五级以上(含五级)验光员资格。 4.2.3 眼镜店必须 配有能熟练 操作焦度计等检测设备,并具有按国家标准 GB 10 810.1、 GB 10810.2和 GB 13511 进行检测的质量检测人员。 4.2.4 眼镜店必须 配有经过专 门训练,具有与屈光学、眼镜光学、商品知识等有关的基本知识的营业员。 4.3 验光 4.3.1 验光处方的要求 验光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

7、龄、职业;右眼、左眼、球镜、柱镜、柱轴、棱镜、棱镜底取向、 瞳距、 瞳高和单瞳距、近用下加光度、近用瞳距;裸眼视力、矫正视力、备注、验光人员签名、验光日期、验光单位等。配戴角膜接触镜的处方除上述内容外,特殊情况下提供角膜镜度数、镜片基弧等。 4.3.2 验光要求 验光时必须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验光方式,如电脑验光和检影镜验光为客观验光,插片验光和综合验光仪检查为主观验光,再确定适当的屈光处方,不能仅凭电脑验光数据出具最终验光处方。 4.4 定配 4.4.1 定配必须的设备 眼镜店必须有焦度计、模板机、定中心仪、磨边机(半自动或全自动磨边机)、倒边机、打孔机、开槽机、烘热器、测厚仪以及各类专用工具

8、。 4.4.2 配镜的单据包括以下内容: 配镜者姓名、镜架和镜片的品名、货号、产地、规格、颜色、价格、光度、瞳距、尺寸、矫正视力等有关参数、配取镜日期、配镜人签名、经营者的地址、电话等;配镜单据应为一式多联。 4.5 检测 配装好的眼镜应按 GB 10810.1 和 GB 10810 .2 对顶焦度误差进行检测。应按 GB 13511 对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垂直误差、光学中心水平互差、柱镜轴位偏差、棱镜度偏差、基底取向、子镜片几何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与近瞳距差、光学中心高度、子镜片顶点位置、子镜片顶点垂直互差、镜片色泽互差、装配质量、整形要求进行检测。填写产品检验报告并保存一年以上。 4.6 质

9、量要求 4.6.1 眼镜镜片的 理化性能、 顶焦度偏差、光学中心偏差、厚度偏差、内在疵病和表面质量必须符合GB 10810.1、GB 10810.2 和 QB 2506-2001 的要求。 4.6.2 眼镜架的机械强度、金属零部件、外观质量和精度等必须符合 GB/T 14214 的要求。 4.6.3 验光处方定配眼镜和批量生产的眼镜,必须符合 GB 13511 的要求。 4.6.4 角膜接触镜应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DB34/T 9262009 3 5 管理制度 眼镜店必须建立和健全如下制度: 1)各类人员(验光、配镜、检测、柜台)岗位责任制。 2)验光、配镜

10、的工作程序。 3)半成品、零配件的采购验收制度。 4)不合格品的处理制度 5)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含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6)服务承诺制度。 7)对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8)其他有关制度。 6 服务质量 6.1 服务基本要求 6.1.1 对顾客礼貌、热情、亲切、友好。 6.1.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2 接待服务基本要求 6.2.1 仪表仪容要求 服务人员应佩戴标志,服饰整洁,仪表端庄大方。 6.2.2 言行举止要求 站立姿势应符合岗位的规范要求,主动服务。 服务用语应语言文明、言辞简洁、清晰、符合礼仪规范; 对顾客有问必答,百问不厌,对难以解答的问题应耐心解答。 6.3 “三包”服务要求 6.3.1 框架眼镜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其 “三包” 期为 90 日。 6.3.2 “三包 ”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镜片破裂、膜层脱落、镜架焊接处断裂、螺纹滑丝、铰链及非皮肤接触处镀层脱落等,经营者应予更换或退货。 6.3.3 “三包 ”期内,出现镜架焊点脱落、变形、鼻托变形或脱落,螺丝钉松动脱落或其他质量问题,均免费修理。 6.3.4 在包修期内出现无法维修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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