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1055-2009 团队旅游线路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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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DB34/T 10552009团队旅游线路服务规范 2009-12-10 发布 2009-12-10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 10552009 前 言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和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安徽省旅游局和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黄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山市旅游委员会、中海国际旅行社管理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汪永明、朱丽霞、王敏东、吕宝杰、潘晔、胡伯仲、蒋震华、王讷、吴志坚。 本标准首次发布。

2、 DB34/T 10552009 团队旅游线路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团队旅游线路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团队旅游线路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旅游行业团队旅游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5971 导游服务质量 GB/T 17775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

3、定 LB/T 002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LB/T 004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团队旅游 旅游者群体通过旅行社或旅游服务中介机构,采取支付综合包价的方式,有组织按预定行程计划进行的旅游消费活动。 3.2 旅游购物点 是指设立于旅游路线沿线或旅游区(点)内的、以团队旅游客人为主要服务对象、可供参观及购物的旅游商品销售场所。 4 要求 4.1 旅行社应具备合法的资质条件,提供符合 LB/T 004 的要求 的团队旅游服务。 4.2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应有安全保障。 4.3 线路和行程安排 4.3.1 团队旅游必须签订合同 (见附

4、录 A),并明确行程(见附录 B),行程结束时,应填写安徽省团队旅游旅游者满意度调查表(见附录 C)。 4.3.2 科学合理地安排旅游线路和行程。填写接待计划书,内容包括: a) 团号; b) 国籍; c) 人数(男女人数、小孩人数及年龄); d) 全陪的姓名; e) 抵达的准确航班、车次、时间; f) 入住的饭店,房间数,标准; DB34/T 10552009 g) 用餐地点及标准; h) 游览车的车型、车号、用车具体时间、行程、等候地点; i) 离开的准确航班、车次、时间; j) 机场税是否报团,返程票是代订还是自订; k) 用餐的口忌及要求; l) 对进购物商店的要求; m) 旅行商,记

5、者,政要人员等重要宾客汇报请示制度; n) 团费收取方式、预付、现付、转帐。 4.3.3 按照接待计 划书要求。 妥善预订餐 饮、住房、交通和购物等工作,提供保质保量的标准服务,不随意变更和降低标准。如有变化或遇团队安排困难,包括住房、餐饮、交通等问题,及时商妥调整计划或行程,尽量满足客人要求,保证游客利益不受损失。 4.3.4 旅行社已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建议游客自愿购买旅游意外险。 4.4 住宿 按合同要求提供相适应的星级饭店或经济型酒店。星级旅游饭店应符合 GB/T 14308 的要求。 4.5 餐饮 按入住饭店的条件及物价部门制定的现行的用餐价格标准予以约定,用餐标准包括价格、质量、数量

6、等。 4.6 交通 按合同要求提供的相适应的交通,旅游汽车应符合LB/T 002的要求。 4.7 旅游 4.7.1 应实行全行 程随团陪同 服务,导游 负责行程中各环节的衔接,保证旅游活动按计划实施,协调领队、地陪、司机等旅游接待人员的协作关系,严格按照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4.7.2 旅游时间不得低于(不包括路途等任何其他时间):AAAAA 级 2.0 个小时、AAAA 级 1.5 个小时、AAA 级 1.0 个小时、AA 级和 A 级 0.5 个小时。 4.7.3 导游员要认真准备、合理安排、 热情服务、 讲解生动。不在讲解过程中搀杂庸俗、下流的内容,不向游客索要小费。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游客在

7、旅游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游客正当权益。 4.8 购物 按合同要求安排旅游购物活动,旅游购物点应符合规定的要求。购物点:不得多于 2 个/日,行程超过 3 天的 从第 4 天开始不得多于 1 个/日。每个购物点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旅游者购物遵循自愿原则,途中安排在购物点休息或其他任何活动应视为已安排购物点。 4.9 娱乐自费项目 按照合同约定或在行程结束后征得旅游者同意,在晚上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不得强迫消费。 DB34/T 10552009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徽省团队旅游标准合同 安徽省团队旅游标准合同按组团地点不同分为:安徽省国内旅游接待合同(旅行社与旅行社)和

8、安徽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旅行社与旅游者)两种。 合同文本内容如下: DB34/T 10552009 安徽省国内旅游接待合同 (旅行社与旅行社) 合同编号: DB34/T 10552009 安徽省国内旅游接待合同 甲方(接待旅行社名称):_ _ 住所地:_ _ 许可证号: 营业执照号:_ _ 法定代表人:_电话:_ _传真: _ 乙方(组团旅行社名称):_ _ 住所地:_ _ 许可证号:_ _ 营业执照号:_ _ 法定代表人:_ _电话:_ _传 真:_ 合同双方资格: 甲乙双方是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9、法以及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规章,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第二条 甲方的接待服务应由旅游接待确认书予以约定。旅游接待确认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团队接待确认程序 1、乙方将其所组织的团队旅游人数、出团时间、旅游标准、行程等内容通知甲方。 2、甲方按照乙方的上述要求将拟定的旅游接待确认书以传真等方式送达乙方。 3、双方就团队旅游事宜协商一致后,在旅游接待确认书上签字并盖章确认。 4、双方就同一旅游团队接待有多份旅游接待确认书的,以最后一份双方签字并盖章的旅游接待确认书为准。 第四条 旅游

10、团费的构成及付款方式 旅游地接费是指:旅游目的地交通工具、住宿、用餐、景点门票、接送(火车、飞机)、综合服务等费用。 旅游地接实行“先付款、后接待”,乙方应于团队确认后、并在团队抵达旅游目的地前,向甲方支付地接费用。 甲方代订飞机(火车、船)票的费用,在甲方交付飞机(火车、船)票给乙方或旅游者时,乙方或旅游者应全额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旅游接待服务 甲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旅游接待确认书所确认的接待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并按以下约定提供接待服务: 1、安排合法的导游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2、安排符合条件的旅游汽车和驾驶人员提供服务。 3、安排符合合同约定的星级饭店标准住宿。 4、安排符合安全标准

11、的旅游项目。 5、不得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旅游区(点)、购物点。 6、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六条 旅游安全 DB34/T 10552009 甲方必须购买旅行社责任险,保证所提供的旅游产品符合国家旅游安全标准要求,符合人身安全保障的需要。 乙方应当提醒旅游者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因自身身体状况或者乘坐交通工具、住宿、饮食、游览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按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处理。 相关单位在提供服务中,造成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应积极协助受害人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第七条 在旅游期间,旅游者擅自离团,甲方与其

12、的旅游服务关系自动终止,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未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旅行中应全体旅游者要求需要增加服务项目的,必须由全体旅游者签字,甲方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方可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责任免除 1、旅游者提出甲方的接待服务内容和标准违反乙方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赔偿损失, 赔偿标准按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旅游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行程变更、延误、滞留或者提前结束的,所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未发生的费用退还给乙方。 3、旅游接待确认书经双方确认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甲方根据生效的合同,代订

13、(购买) 飞机、 火车客票后,乙方应当全额支付该费用;乙方未全额支付票款前,甲方有权拒绝交付乙方飞机、火车客票,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旅游者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根据承运人的规定,不能退票的全部损失(如飞机票),或者其他退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4、甲方在接待过程中擅自终止合同,应当承担旅游者在此期间产生的食宿、交通、景点门票等合理费用并赔偿地接费总额的 50 %给乙方。 5、甲方擅自 增加旅游 接待确认书以外的旅游区(点)、购物点,向旅游者收取任何费用的,应当退还该费用给旅游者,并支付已收费用 20 %的违约金给乙方。 6、乙方未按 约定履行其 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暂时中止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14、,经催告,乙方仍拒绝履行其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7、乙方逾期支付团费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未付团费 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乙方向甲方所在地的旅游、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不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以按以下方式解决: 1、向合同履 行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履 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旅游咨询与投诉 1、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编:100740,电话:010-6520

15、1540。 2、安徽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4 号 邮编:230061 投诉电话:0551- 2821763 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 112 号 邮编:230001 联系电话:0 551-4675064 4675021 4、组团社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 地接社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DB34/T 10552009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安徽省旅游局负责

16、解释。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 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 人(签章) 日期:_年_月_日 日期:_年_月_日 DB34/T 10552009 旅 游 接 待 确 认 书 编号: 接待社:_ _ 组团社:_ _ 联系人:_ _ 联系人:_ _ 电 话:_ 电 话:_ _ 旅行团号 旅游人数 线路服务等级 旅行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计: 天 行程 用餐地点 日期 景(区)点 购物点 早餐 午餐 晚餐 住宿饭店 (星级) DB34/T 10552009 续上表 住宿 每晚住宿费用(元): 费用总额: 元/人 餐饮 早餐标准: 元/人

17、;正餐标准: 元 /人;餐费总额: 元/人 空调旅游车, 元/人(不含接送交通费); 总费用: 元 用车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 代订飞机(火车、轮船)票时间: 月 日;目的地: 共 张, 元/张。 交通 共计: 元;预付: 元,余款支付时间: 年 月 日 景点 景点名称及门票价格: 总额: 元 综合 服务 元/人天 总额: 元 其他 标准及费用 总团费 元;预付: 元;余款支付时间: 年 月 日 补充约定 接机(火车、船)时间、地点: 年 月 日。 送机(火车、船)时间、地点: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 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

18、代理 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_年_月_日 日期:_年_月_日 DB34/T 10552009 安徽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旅行社与旅游者) 合同编号: 凡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的旅游合同,旅游者应确认旅行社业务 代表的真实身份,查看业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及经旅行社盖章的营业执 照副本和旅游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拨打旅行社电话 查询。 安徽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甲方(参加团队旅游的每一位旅游者或旅游者代表或单位):_ _ 住所地:_ _ 电话: _ 乙方(接待旅行社名称):_ _ _ 住所地:_ _ _ 许可证号:_ _ 营业执照号:_ _ 法定代表人:_ _ 电话:_ _传真:

19、_ _ 乙方资格: 乙方是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旅游条例以及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规章,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内容与标准 第一条 主要约定事项, 乙方的接待服务应由旅游服务确认书予以约定,并制定安徽省团队旅游行程表。旅游服务确认书和安徽省团队旅游行程表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旅游费用说明 1、 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

20、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安徽省团队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安徽省团队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旅游区(点)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住宿地至游览地的接送费用。 DB34/T 10552009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 前项所列的交通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2、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支付的

21、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1)航空保险费。 2)旅游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超重行李托运费,旅游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 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以及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其他项目费用。 5)其他非前述项目的费用。 二、双方义务 第三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团队旅游。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

22、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妥善监护随行小孩,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风土人情。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承担补办手续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如合同约定无全程陪同导游或无领队的团队旅游,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 4、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其间搭乘飞机、轮船

23、、火车、长途汽车、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上列经营者索赔。 5、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处理在旅游期间甲方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生的纠纷。 6、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安排甲方购物和娱乐自费项目,不得强制甲方购物和娱乐,不得安排合同未约定的购物和娱乐自费项目,不得与经营者串通欺诈甲方。 7、乙方应当提醒甲方自行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保险。 8、 乙方应当 提醒甲方出游时携带 等证件。 三、甲方违约责任 第五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应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 5 日(不含第 5 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24、10 %。 2、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 5 日至第 4 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20 %。 3、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 3 日至第 2 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30 %。 4、在约定旅游开始前 1 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50 %。 5、在约定旅游开始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60 %。 6、在约定旅游开始后无论是否通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100 %。 DB34/T 10552009 第六条 延误出行 甲方未准时到达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 6 项的约定处理。 第七条 中途退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擅自

25、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退还甲方已交旅游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 5 日(不含第 5 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10 %。 2、在旅游开始前第 5 日至第 4 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20 %。 3、在旅游开始前第 3 日至第 2 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30 %。 4、在旅游开始前 1 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50 %。 5、在旅游开始日通

26、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60 %。 6、在旅游开始日过后无论是否通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100 %。 第九条 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行程延误除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 2 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的旅程 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 15 %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 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交通、 食宿和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 5 %的违约金。 第十条 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给甲方旅游费用 100 %的赔偿 金。 第十一条 擅自转、

27、并团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甲方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如甲方同意继续执行本合同,乙方应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50 %的违约金 给甲方;如甲方不同意继续执行本合同,按第十条弃团执行。 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未按合同执行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内容,乙 方应支付甲方全部旅游费用的 30 %违约金,如违约特别严重的可按第十条弃团执行。 五、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3 日通知乙 方。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

28、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 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 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合理分担,其中甲方承担 %, 乙方承担 %。 第十六条 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双方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自行承担损失。 第十七条 委托招徕 DB34/T 10552009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

29、,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投诉, 申请调解。不愿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以及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按以下 方式解决。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旅游咨询与投诉 1、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 邮编:100740 投诉电 话:010-65201540 2、安徽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4号 邮编: 230061 投诉电话: 0551- 2821763 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12号 邮编:230001 联系电话:0 551-4675

30、064 4675021 4、组团社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 地接社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补充约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行程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由安徽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甲方(代表): 乙 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法 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传真): 委 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通讯地址: 联 系电话(传真): 甲方同行人员名

31、单、身份证号附后。 联系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DB34/T 10552009 旅游服务确认书 编号: 接待旅行社: 旅游者: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旅游团团号 旅游人数 线路服务等级 旅行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计: 天 出发及散团 时间地点 年 月 日 时 分在 集合出发;年 月 日在 散团,共计 天 夜 景点名称及门票价格(元) 游览日期 游览时间(小时)年 月 日 第一天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天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天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天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天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景点及游览时间(行程安排天数多于

32、6 晚,可在本条备注栏内增列或使用加页纸约定) 第六天年 月 日 交通工具及标准(不含景区观光车) 飞机: 火车: 轮船 : 汽车司机姓名: 车牌 号: 联系电话: 用餐次数及标准 早餐 次, 标准为 元/餐; 正餐 次, 标准为 元/餐 (含 荤菜 素菜 汤) DB34/T 10552009 继上表 宾馆名称 星级 房型 费用 (元/人)第一晚 第二晚 第三晚 第四晚 第五晚 住宿及标准 (住宿天数多于 6 晚,可在本条备注栏内增列或使用加页纸约定) 第六晚 购物点名称 停留时间(小时)第一天 第二天 第三天 第四天 第五天 购物点名称及购物时间 第六天 娱乐自费项目 费用 (元) 时间 (

33、小时)1 2 3 娱乐自费项目名称、费用、时间 4 导游安排及费用 导游姓名: 导游证号: 所 属旅行社: 费用标准为 元人天 联系电话: 费用及支付办法 旅游费用: 不满 2 周岁的, 收_元/人,共 人; 2 周岁以上、不满 12 岁儿童收_ _元/人 ,共 人; 12 岁(含 12 岁)以上按成人收费,成人收_ _元/人 ,共 人; 总合计 元 如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将转 旅行社出团 补充约定 DB34/T 10552009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安徽省团队旅游行程表(正面) 旅行社(章): 旅 行社团队旅游服务电话: 行程审核人: 团号: 人 数: 国 别(地区): 行程单编

34、号: 行 程 用 餐 地 点 住宿饭店(星级) 日期 景 点 (等级) 购 物 点 早 餐 午 餐 晚 餐 抵达时间 航班 导游姓名及证号 电话 离开时间 航班 司机姓名及车号 电话 组 团 社 电话 全陪导游姓名及证号 电话 说明 1、本表一式五联,第一联旅行社(公司)、第二联给旅客、第三联导游、第四联汽车公司、第五联交旅游局; 2、本行程表不得与合同相抵触,并作为合同的一附件,行程表加盖旅行社公章有效; 3、行程中安排的旅游区(点)、购物点、住宿饭店和用餐地点必须注明全称,旅游区(点)须注明等级,饭店须注明星级,旅游区(点)、购物点应在第二联签印栏(背面)盖章确认; 4、旅行社团队服务电话

35、必须 24 小时有人接听,负责处理旅游者意见; 5、此表必须打印,手写无效; 6、投诉电话:安徽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电话: 0551-2821763 备注 第 X 联 X X X DB34/T 10552009 17 第二联 导游(反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DB34/T 10552009 1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安徽省团队旅游旅游者满意度调查表 旅行社名称 团号 导游姓名 联系电话 导游证号 司机姓名 联系电话 车牌号旅游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以上项目由旅行社填写,以下项目由旅游者填写 满意度 调查项目 很满意 满意 一般满意 不满意 旅游区(点) 住宿 导游 用餐 车辆 交通 司机 购物点 娱乐自费项目 具体意见: 旅游者(单位)姓名: 联系电话: 旅游者(单位)联系地址: 监督(投诉)单位名称:安徽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督(投诉)电话:0551-2821763 监督(投诉)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4号,邮编:230061 注: 本表发至团队旅游的每个旅游者,至少要回收五份有效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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