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1056-2009 石英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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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 10562009石英砂 2009-12-10 发布 2009-12-10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 10562009 前 言 本标准由滁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凤阳县鑫淼矿业有限公司起草,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凤阳县质量技术协会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非金属矿产品及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水巨河、张良、张达、袁其宽。 本标准首次发布。 DB34/T 10562009 石英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英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石英石为原料,经碾磨加工而

2、成的工业用石英砂(不包括铸造硅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C/T 650-1996 玻璃原料粒度测定方法 JC/T 753-2001 硅质玻璃原料化学分析方法 SJ/T 10380-1993 工业用酸洗石英砂 3 要求 3.1 原材料要求 加工石英砂的石英石,其化学成分应符合相应石英砂化学成分的要求。 3.2 外观要求 石英砂外观应呈白

3、色或白色微黄颗粒。 3.3 理化要求 石英砂理化要求见表 1。 表1 石英砂的理化要求 杂质不高于 mg/kg 级别 名称 二氧化硅不低于 % 三氧化二铁 三氧化二铝 二氧化钛 氧化钙 氧化钾 氧化钠 氧化镁 氧化铜 三氧化二铬 烧失量不 高于%含水量 小于%1 超纯石 英砂 99.98 2.0 30 2.0 3.0 3.0 3.0 3.0 5.0 0.5 0.1 5.0 2 高纯石英砂 99.98 4.0 70 3.0 9.0 0.5 5.0 3 特纯石英砂 99.70 50 1000 10.0 9.0 1.0 5.0 4 低铁石英砂 99.50 100 2500 10.0 2.0 8.0

4、5 精制石英砂 99.30 200 3000 13.0 2.0 8.0 6 普通石英砂 98.50 500 5000 6.0 8.0 注: 石英砂的其它理化要求由顾客和供方另行约定。 DB34/T 10562009 3.4 颗粒度 石英砂的颗粒度见表 2。 表2 石英砂的颗粒度 规格 颗 粒 度 1 3.350 mm 0.710 mm ( 6 20 目) 2 0.710 mm 0.106 mm ( 20 140 目) 3 0.250 mm 0.106 mm ( 60 140 目) 4 0.150 mm 0.061 mm ( 100 250 目) 注: 其它颗粒度的石英砂由顾客和供方另行约定。

5、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目测。 4.2 化学成分 4.2.1 二氧化硅 按 JC/T 753-2001 第 5 章规定方法进行。 4.2.2 三氧化铁 按 JC/T 753-2001 第 7 章规定方法进行。 4.2.3 三氧化二铝 按 JC/T 753-2001 第 6 章规定方法进行。 4.2.4 二氧化钛 按 JC/T 753-2001 第 8 章规定方法进行。 4.2.5 氧化钙 按 JC/T 753-2001 第 9 章规定方法进行。 4.2.6 氧化鈉 按 JC/T 753-20 01 第 11 章规定方法 进行。 4.2.7 氧化钾 按 JC/T 753-20 01 第 11

6、 章规定方法 进行。 4.2.8 氧化镁 按 JC/T 753-20 01 第 10 章规定方法 进行。 4.2.9 氧化铜 按 SJ/T 1038 0-1993 第 4.3.3 规定 方法进行。 4.2.10 三氧化二铬 按 SJ/T 1038 0-1993 第 4.3.4 规定 方法进行。 4.2.11 烧失量 按 JC/T 753-2001 第 4 章规定方法进行。 4.2.12 含水量 含水量按 SJ/T 10380-1993 第 4.2 规定方法进行。 4.3 颗粒度 按 JC/T 650-1996 规定方法进行。 4.4 烧失量 烧失量按 JC/T 753-20 01 第 4 章规

7、 定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DB34/T 10562009 5.1 取样 石英砂以每个生产班次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不超过 100 吨。取样时从批石英砂中随机抽取样品,混匀后以四分法缩分至 500 克 样品,分装 于两个干燥清洁的瓶中,密封后贴上标签,标明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颗粒度、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一瓶用于检验,另一瓶保存三个月备查。 5.2 出厂检验 5.2.1 石英砂的质量须经检验,符合本标准或合同约定、并附本批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5.2.2 检验项目:外观、颗粒度、含水量。 5.3 型式检验 5.3.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更换主要原料或改变关键工

8、艺时; b) 更换主要设备或停产三个月以上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出现较大差异时; d) 质量监督部门抽查不合格时。 5.3.2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石英砂中随机抽取样品,混匀后以四分法缩分至 500 克,分装于两个干燥清洁的瓶中,一瓶用于检验,另一瓶保存备查,瓶上应清楚地标明产品代号、批号、批量、颗粒度、等内容。 5.3.3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 5.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允许复检一次,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6.1 标志 袋装石英砂包装袋上应清楚地标明生产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规格、级别、批号、净含量、执行标准号等内容。散装石英砂,供方应提交与袋装石英砂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6.2 包装 石英砂包装应牢固、密封、正常搬运过程中不应破裂、不应漏砂。 6.3 运输 运输石英砂时,不同规格、不同级别的石英砂应分别装运;运输散装石英砂的车辆应清洁、无异物,运输途中应加盖蓬布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6.4 贮存 贮存场地应清洁干燥,防风防雨防尘;不同规格、不同级别的石英砂应分别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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