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1152-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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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1.120 A0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152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 2010 - 05 - 17 发布 2010 - 06 - 17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4/T 11522010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消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振坤、汪礼苗、李力、房林、赵华琳、邵学民、张军、朱小勇、董学鹏。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4/T 11522010 1 社会单位消防

2、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和验收与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3、GA 653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单位 social or ganization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of fire safety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3 疏散引导员 evacuation conductor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4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1 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

4、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4.2 单位应逐级建立消防安全目标,并确保目标的实现。 DB34/T 11522010 2 4.3 组织机构 4.3.1 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3.2 单位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4.4 职责 4.4.1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4.4.2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依照有关

5、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4.3 保安人员、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 4.4.4 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5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5.1 单位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5.2 单位应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3 防火巡查、检查 5.3.1 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5.3.2 在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

6、灾隐患应按 GA 653 的规定进行判定。 5.3.3 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5.3.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5.3.5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5.3.6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5.3.7 单位应按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的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5.3.8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单

7、位应每月至少一次。 5.4 火灾隐患整改消除 5.4.1 单位应建立火灾隐患判定整改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逐级报告。 5.4.2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所需经费,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5.4.3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5.4.4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

8、所。 5.4.5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DB34/T 11522010 3 6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6.1 单位应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扑救。 6.2 单位应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员工应掌握使用方法并能熟练操作。 6.3 单位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4 多功能、高度超过 100 m 的综合建筑,地下铁道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6.5 单位应成立由

9、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担负公安消防队伍到达之前指挥各职能组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6.6 各职能组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员工组成,其职责如下: a) 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b) 灭火行动组负责用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火灾扑救; c) 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d) 安全防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e) 后勤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6.

10、7 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a)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火警; b) 各职能小组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c)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d)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e) 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f)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6.8 应定期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演练,进行总结,做好记录,逐步修改完善。 7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7.1 单位应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 7.2 单位应依据标准设置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消防应急灯具等设施和标识。 7.3 单位应设

11、置消防安全标志,标志应符合 GB 13495 的规定,设置应符合 GB 15630 的规定。 7.4 消防设施器材应用文字或图例明确操作使用方法。 7.5 员工应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7.6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7.7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8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8.1 单位应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消防知识培训,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8.2 单位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

12、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 8.3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的内容,组织多种形式的消防活动。 DB34/T 11522010 4 8.4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消防知识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8.5 单位每半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新上岗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9 验收与评定 9.1 单位应按本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 9.2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对申请单位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组织验

13、收。 9.3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 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b) 随机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考试和消防设施、器材操作技能考核; c) 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 d) 检查单位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e) 检查档案资料、记录。 9.4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达标: a) 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b)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整改的; c)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设施和标识的; d) 未按要求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 e) 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f) 员工消防知识考试和消防设施、器材操作技能考核不通过的。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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