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60 A0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162.32010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 3 部分:标准编写 Construction Guide for Standard System of administration service centre Part 3: Drafting of standards 2010 - 05 - 28 发布 2010 - 06 - 28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4/ 1162.32010 I 前 言 行政服务标准化是提高行政服务质量、提升行政服务效能的有力手段。在GB/T 24421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
2、指南系列国家标准的的基础上,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特点,制定本系列标准,更具有适用性和针对性用以有效指导行政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工作。 DB34/T 1162.3 2010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 3部分:标准编写是行政服务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之一,本系列标准结构如下: DB34/T 1162.1 2010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1部分 :基本要求 DB34/T 1162.220 10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2部分 :标准体系 DB34/T 1162.320 10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3部分 :标准编写 DB34/T 1162.420 10 行政服务中心标
3、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4部分 :体系评价 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归口安徽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广德县行政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耿天霖、戴继勇、章石生、李琳琳、薛勇、李冰、汪少敏、魏昕。 DB34/ 1162.32010 1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 3 部分:标准编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行政服务标准体系标准编写工作的基本要求、标准构成、行政服务项目质量标准的编写以及行政服务流程标准编写等。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
4、服务标准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24421.1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基本要求 DB34/T 1162.1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1部分:基本要求 3 基本要求 3.1 行政服务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GB/T 1.1、GB/T 2442 1.1、 DB34/T 1162.1 的规定。 3.2 行政服务标准的编写应符合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
5、法规的要求。 3.3 应识别行政服务提供过程,以及每个服务提供过程所需要提供的不同的服务内容。 3.4 应识别关键的服务要素,包括行政服务具体事项的属性、依据、程序、时效、合规性等,并对每个服务要素予以规定。 3.5 应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授权相符合,并与之协调。 3.6 标准应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 3.7 文字表达应准确、严谨、简明、易懂、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 4 标准构成 行政服务标准的一般构成要素的编写应符合GB/T 1.1的规定。本部分仅对行政服务项目质量标准、行政服务流程标准的编写做出规定。 5 行政服务中心项目质量标准的编写 5.1 范围 规
6、定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质量要求等。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DB34/ 1162.32010 2 需要引用的规范性文件。 5.3 服务要求 5.3.1 服务事项名称 进驻中心的具体服务项目的名称。 5.3.2 提供服务部门 指具体办理的窗口部门。 5.3.3 服务类型 指具体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等类别属性。 5.3.4 服务依据 服务部门应按照法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 5.3.5 服务程序 提供服务应该执行规范的服务程序和要求。 5.3
7、.6 申报资料 服务对象应按规定向服务部门提供的资料,以便服务部门依法开展该项服务。 5.3.7 法定办理期限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办理的最长期限。 5.3.8 服务部门承诺办理期限 服务部门为了提高服务效能承诺德办理期限。 5.3.9 收费标准 应该明确该服务是否属于免费服务事项还是收费服务项目,如是收费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收费标准。 5.3.10 申报条件 申报该项服务,申报者应该具备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条件。 5.3.11 服务限数 该服务事项在该行政区划范围内是否有数量的限制,如有,限制数是多少。 5.3.12 服务质量要求 为提高效能,保证服务质量,应该执行的质量控制标准。 5.
8、4 监督与考核 5.4.1 监督 DB34/ 1162.32010 3 应该执行的监督程序和标准。 5.4.2 考核 应该执行的考核程序和标准。 6 行政服务中心流程标准的编写 6.1 范围 规定服务项目的申报、审查、办理的规范化流程和执行流程的相关要求等。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需要引用的规范性文件。 6.3 服务流程 6.3.1 受理 安监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出具书面理由。 6.3.2 审查 6.3.2.1 申报材料审查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规范
9、性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结果。 6.3.2.2 复核 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及审查结果转交首席代表,由窗口首席代表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结果。 6.3.2.3 现场勘查 复核合格后,窗口首席代表将申报材料转交现场勘查部门,并负责组织现场勘查人员前往活动现场进勘测、检测、审查等现场工作,并出具现场勘查结果。 6.3.3 批复 窗口首席代表根据审查结果,对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决定书转交给窗口工作人员。 6.3.4 反馈 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服务对象联系,将决定书或许可证交给服务对象,并出具送达回证请服务对象核对和确认
10、。 6.3.5 归档 DB34/ 1162.32010 4 服务完毕后,窗口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每项流程结果和相关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具体执行条款)集中装订成卷,签字并报窗口首席代表确认签字加盖窗口公章后密封归档。 6.4 流程要求 6.4.1 服务事项应严格执行流程标准,完成所有服务流程。 6.4.2 每条流程执行完毕后所出具的结果应有理有据。 6.4.3 所有流程应在承诺时限范围内完成,并联系服务对象进行反馈。 6.4.4 因服务对象责任无法反馈的,不适用于本标准。 6.4.5 归档要求执行档案管理标准。 6.5 监督考核 6.5.1 监督 执行
11、有关监督程序和标准。 6.5.2 考核 执行有关考核程序和标准。 6.6 流程图 必要时,应制作流程图作为附录。 DB34/ 1162.32010 5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服务要求编写示例 表A.1 服务要求编写示例 服务要求 标准相关要求示例 行政服务 质量要求 3 服务要求 3.1 服务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3.2 提供服务部门 工商局 3.3 服务类型 行政登记 3.4 服务依据 服务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3.5 服务程序 执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服务程序规范中服务程序和要求。 3.6 申报资料 服务对象应按规定向服务
12、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以便服务部门以法开展该项服务。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有关批准文件。 3.7 法定办理期限 十五个工作日。 3.8 服务部门承诺办理期限 三个工作日。 3.9 收费标准 开业登记费:240 元 收费依据 皖价费字(1999)352 号、 皖价费字(2002)229 号、 DB34/ 1162.32010 6 表A.1 (续) 服务要求 标准相关要求示例 行政服务 流程标准 3 服务流程 3.1 业务受理 3.1.1 咨询 服务窗口在接到服务对象的上报事项申请时,应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相关审批项目所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3.1.2 受理初审 全程代理窗口对服务对象提出的代理要求的以下内容进行初审: 申请代理事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是否属于禁办件; 申请全程代理事项的申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 3.2 项目审批 3.2.1 二次审核 窗口工作人员应远程咨询上级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二次审核。3.2.1 上报审批 通过二次审核后,窗口工作人员协同项目申请人(单位)前往上级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办理上报审批程序和取回相关证照或批复。 注:属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资部门应参加上报审批流程。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