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1171-2010 行政审批服务 六类行政审批事项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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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160 A0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1712010 行政审批服务 六类行政审批事项服务规范Administrative Approval Servicesservice regulations for six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matters 2010 - 05 - 28 发布 2010 - 06 - 28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4/T 11712010 I 前 言 按照“ 便民、高效、廉洁、规范” 的服务宗旨,加强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收、退件的管理,促进中心行政审批业务的规范化办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安徽省

2、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归口安徽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部门:广德县行政服务中心、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巢湖市行政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勇、耿天霖、陆广文、张克锁、丁昌东、李琳琳、孙新、周萍、邢超平、李冰、舒启海、汪少敏、郑波、汪光荣、黎静。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4/T 11712010 1 行政审批服务 六类行政审批事项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审批六类事项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流程、服务要求、监督和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审批事项的收、退件及审批流程管理。 2 规

3、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4/T 1168 行政审批服务 术语和定义 DB34/T 1180 行政审批服务 “一审 一核制”服务规范DB34/T 1181 行政审批 服务 “并联审批”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34/T 1168 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即办件 能够当场完成所有审批流程并得到审批结果的行政审批事项。 3.2 退回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审批事项: 服务对象正式向服务窗口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服务对象

4、明确无法补正的; 服务对象正式向服务窗口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并在承诺期限内未能补正的; 服务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服务对象的申报项目经审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3.3 承诺件 无法当场完成所有审批流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完成必要的审批流程才能得到审批结果的行政审批事项。 DB34/T 11712010 2 3.4 联办件 需要2个或2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3.5 补办件 在承诺件的办理过程中,服务对象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服务对象承诺在期限内补正的行政审批事项。 3.6 禁办件 国家、省、市、县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办理的或使用的

5、技术属技术规范要求中明确被淘汰技术的行政审批事项。 4 服务流程 4.1 即办件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提出的审批申请,收取相应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当场报窗口首席代表审核,窗口首席代表当场做出审批批复,并将相应证照或批复文件(详见附录C、附录D)反馈给服务 对象,同时 出具行政 服务中心窗口行政许送达回证(详见附录E)请服务对象核对确认。 4.2 退回件 窗口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出具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录D ),并将服务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予以退还,同时出具退还材料清单并请服务对象核对确认。 4.3 承诺件 4.3.1 受理审查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提出的

6、审批申请,收取相应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服务对象出具 行政服务中 心窗口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详见附录A)、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详见附录B),并当场报送给窗口首席代表。 4.3.2 审核 窗口首席代表根据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组织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并做出审批结果,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窗口工作人员。 4.3.3 反馈 窗口工作人员将相应证照或批复文件(详见附录C、附录D)反馈给服务对象,并出具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详见附录E)请服务 对象核对确认。 DB34/T 11712010 3 4.4 联办件 执行 DB34/T 1181 服务流程标准。 4.5 补办件

7、4.5.1 受理审查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提出的审批申请,收取已有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向服务对象出具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行 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详见附录A)、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详见附录F)。 服务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全部申报材料,再次向窗口提出审批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收取补正的申报材料进 行初审,合 格后向服务对象出具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详见附录B),并当场将全部材料报送给窗口首席代表。 4.5.2 审核 窗口首席代表根据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组织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并做出审批结果,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窗口工作人员。 4.5.3 反馈 窗口工作人员将相应证照或批复文

8、件(详见附录C、附录D)反馈给服务对象,并出具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详见附录E)请服务 对象核对确认。 4.6 禁办件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提出的审批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为禁办件的,向服务对象出具行 政服务中心 窗口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详见附录G),退回全部申报材料,并出具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详见附录E)请服务对象核对确认。 5 要求 5.1 即办件 应即收即办,当场受理并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同时将 相应证照或批复文件(详见附录C、附录D)反馈给服务对象。 5.2 退回件 退回件应遵循下列要求: 工作人员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

9、场或当天决定;无法当场或当天认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认定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录D )应有明确详细的退件理由。 服务对象对退回答复有异议的,可持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录 D) 到中心业务管理科室申请复核,由业务管理科室会同审批主管部门及督查管理科室予以复核裁定。 5.3 承诺件 DB34/T 11712010 4 承诺件应遵循下列要求: 承诺件应在公开承诺的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承诺件无法当场完成的必要审批流程可含现场勘察(审查)、集中评审、行政听政、行政公告、行政公示等,不应含申报材料规范及真实性审查。

10、承诺件审批流程应符合 DB34/T 1180。 5.4 联办件 执行 DB34/T 1181 服务要求标准。 5.5 补办件 补办件应遵循下列要求: 执行承诺件服务要求。 补办件所缺申报材料应为申报材料中不影响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的材料。 补办件的承诺时限应从服务对象补正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计算。 5.6 禁办件 禁办件应遵循下列要求: 工作人员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禁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决定;无法当场或当天认定的 , 可按承诺件的服务流程办理。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详见附录 G)中应有明确详细的不予受理理由。 服务对象对 禁办答复有异议的, 可持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行政许可

11、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详见附 录G) 到中心业 务管理科室申请复核,由业务管理科室会同审批主管部门及督查管理科室予以复核裁定。 6 监督和考核 6.1 监督 应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标准和督查回访标准,对服务窗口执行本标准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并对监督检查和调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6.2 考核 应将本标准执行情况综合评价纳入服务窗口考核标准中,实行统一考核。 DB34/T 11712010 5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行政服务中心 XX 窗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许可受字第号 服务对象名称: 您(贵单位)于年月日向我窗口提出的办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及

12、相关材料收悉。经我窗口初步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符合受理的规定和要求,决定予以受理。 附:行政许可事项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一 材料二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DB34/T 11712010 6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行政服务中心 XX 窗口承诺件通知书 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承诺件通知书 服务对象:名称(ID-) 联系方式:地址或电话 申请事项:项目名称 项目说明: 月 日收件,于月日至月日止, 个工作日内办结(双休日顺延)。请于 月 日凭本单来取件或缴费。 备注事项: 网上查询:网址 帐号: 密码: 经办人: 窗口电话: 年月日 DB34/T 11

13、712010 7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行政服务中心 XX 窗口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准字第号 服务对象名称: 经审查,您(贵单位)于年月日向我窗口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现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证照或批复名称将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颁发。 特此决定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DB34/T 11712010 8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行政服务中心 XX 窗口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不字第号 服务对象名称: 您(贵单位)于年月日向我窗口提交的行政许可

14、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如下: 理由一 理由二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您(贵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DB34/T 11712010 9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行政服务中心 XX 窗口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收件人 服务对象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 审批事项名称 送达文件名称 批复结果文件名称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可为:窗口当面递交、送达申请单

15、位、特快专递、邮寄 送达人 窗口工作人员签名盖章 年月日收件人或 受委托人签章 收件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备注 DB34/T 11712010 10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行政服务中心 XX 窗口行政许可补证材料告知书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我窗口初步审查,您(贵单位)需补正下列材料,请于年月日之前补正后再向我窗口提出申请: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备 注 1 材料一 2 材料二 3 4 5 6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DB34/T 11712010 11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行政服务中心 XX 窗口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许可不受字第号 服务对象名称: 经审查,您(贵单位)于年月日向我窗口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决定不予受理。 具体理由如下: 不符合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法定条件、标准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您(贵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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