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180-1999 安徽省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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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安徽省乡镇农机管理 服务站建设规范 DB34/T180-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的性质和职责、管理、机构设置、人员要求、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和服务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的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农机站)。已经建立的乡镇农机站按此标准进行充实和完善。 2 性质和职责 2.1 性质 乡镇农机站是国家设在基层的全民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含事业费和推广经费)列入县(市)财政预算,并保持逐年增长。 2.2 职责 2.2.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机化 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了解、反映农民群众在发展农机化生产中的问题和要求。 2.2.2 承

2、担对本辖区农业机械的 管理、安全监理和农机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搞好农机化财务、管理统计,协助当地政府制定农机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械化生产措施,并组织实施。 2.2.3 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农机化技术推广项目, 示范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开展技术培训,传播农机科技信息和经济信息。 2.2.4 指导村级农机化服务组织 建设。引导、扶持多层次、多形式和各种性质的农机服务组织健康发展,鼓励多种经济成分投入农机化事业。组织农业机械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建设服务。 3 管理 3.1 乡镇农机站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接受县(市)农机局领导、指导

3、,乡镇政府负责协调监督,为乡镇农机站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2 乡镇农机站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报表制度、考勤制度、学习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按乡镇农机站工作人员守则实行规范化管理。 3.3 乡镇农机站立足管理,并通过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有偿服务,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 4 机构设置和人员要求 4.1 机构设置 乡镇农机站的设立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也可根据需要以经济区域建片站或中心站。 4.2 人员要求 4.2.1 乡镇农机站人员要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配置。山区、农机总动力在 10000 千瓦以下的不少于 2 人;丘陵地区、农机总动力在 10000-20

4、000 千瓦的不少于 4 人;平原地区、农机总动力在 安徽省技术监督局 1999-02-26 发布 1999-03-01 实施 DB34/T180-1999 20000 千瓦以上的不少于 6 人。 4.2.2 乡镇农机站编制范围内人员主要由国家技术人员组成,并具备农机中等(技工)专业以上学历。 4.2.3 乡镇农机站人员补充以农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为主,不足部分可以从在岗农民技术人员中聘用。聘用农民技术人员须经地、市人事部门会同同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聘用后享受同级国家技术人员待遇,按聘用制干部进行管理。 4.2.4 乡镇农机站站长由县(市)农机局任命,原则上由具备中级以上技术

5、职称的农机技术骨干担任。 5 基础设施和资产管理 5.1 基础设施 5.1.1 乡镇农机站应具备最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开展油物料配件供应、农机维修、新机具新技术试验示范、农机人员培训、农机安全监理的场地;有开展农机管理、实施农机服务的必要设施和设备。 5.1.2 乡镇农机站办公室人均不少于 5 平方米,住房人均不少于 10 平方米,油料供应场所不少于50 平方米,零配件供应场所不少于 30 平方米,修理车间不少于 50 平方米,机具库房不少于 50 平方米,培训监量场地不少于 1500 平方米。 5.1.3 乡镇农机站应建立加油站,储油量不少于 10 吨,2 台以上加油机

6、。加油站应配备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5.1.4 乡镇农机站应建立修理车间,并配置必要的修理设备。要求配备 1 套以上电焊、气焊、钳工、补胎及充气设备;有 1 套以上拖拉机拆装工具、功率检测仪;有 2 台台钻和 1 台车床。 5.1.5 乡镇农机站应成立农机推广作业示范队。要求配备大、中、小型拖拉机各 1 台,并配套耕、耙、播、收等机具。 5.2 资产管理 乡镇农机站的一切财产由县(市)农机局登记监管。其土地、房屋设施、仪器设备、名称等一切有形和无形资产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卖、侵占或平调。 6 服务体系 6.1 乡镇农机站建立乡、村、户三级服务网络。其中:乡镇农机站建立农机推广示范作业队,行政村建立农机大院、农机服务队(组)、农民农机协会,村民组建立农机专业示范户。 6.2 乡镇农机站以农机作业示范队为重点,村级农机大院为基础,带动农机专业示范户,开展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示范应用工作,以统一组织、跨区作业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提高农机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附加标准: 本标准由安徽省农机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农机管理局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世铸、孔庆昌、程晓芬、胡忠仕、陈发明、张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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