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747-2007 炼焦(冶金焦)综合能耗限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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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77.20 H00 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7472007炼焦(冶金焦)综合能耗限额 2007-11-01 发布 2008-01-01 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7/ 747 2007 前 言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永生、李明富、周亮文、杜庆平、刘春燕、林七女、梁凯丽、金庆珍、 魏水才。 I DB37/ 747 2007 炼焦(冶金焦)综合能耗限额 1 2 3 3.1 3.2

2、3.3 3.4 3.5 3.6 3.7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冶金焦)综合能耗的术语和定义、能耗统计、计算方法、数值修约和限额。 本标准适用于炼焦(冶金焦)企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T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1

3、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原料煤 在统计报告期内装入焦炉的洗精煤量。 动力 在统计报告期内指焦炉煤气、高炉煤气、水、电、蒸汽、压缩空气等。 焦化产品外供量 在统计报告期内供外厂(车间)的焦炭、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黄血盐等数量。 余热回收外供量 在统计报告期内供应外厂(车间)的余热(包括蒸汽、热水等),干法熄焦计算到蒸汽。 炼焦耗能总量 在统计报告期内炼焦工艺生产系统消耗的各种能源量折标准煤量,扣除回收利用并外供的余热、二次能源、余能量折成标准煤量。 炼焦(冶金焦)综合能耗 在统计报告期内每吨合格焦炭消耗的自耗能源量。 炼焦(冶金

4、焦)综合能耗限额 是对炼焦(冶金焦)综合能耗所设定的限制值。 1DB37/ 747 2007 4 4.1 4.2 4.3 4.4 5 能耗统计 统计范围: 炼焦工艺生产系统的备煤车间(不包括洗煤)、厂内部原料煤的损耗、炼焦车间、回收车间 (冷凝鼓风、氨回收、粗苯、脱硫脱氰、黄血盐)、辅助生产系统的机修、化验、计量、环保等,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的食堂、浴池、保健站、休息室、生产管理和调度指挥系统。 企业能量的统计方法应符合 GB 2589、GB/T 3484 的规定。 用于统计的量、单位、符号应符合 GB 3101 的规定。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应符合 GB 17167 的

5、规定。 计算方法 5.1 计算公式 干基)(吨)全部焦炭合格产出量(准煤)炼焦耗能总量(千克标炼焦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炼焦耗能总量原料煤折标准煤(千克标准煤)动力折标准煤(千克标准煤)焦化产品外供量折标准煤(千克标准煤)利用余能外供量折标准煤(千克标准煤) 5.2 折算系数 常用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和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系数见附录 A。 6 7 数值修约 本标准规定的能耗指标的数值修约应符合 GB/T 8170 的规定。 限额 企业炼焦(冶金焦)综合能耗指标应不大于表 1 的规定。 表 1 炼焦(冶 金焦)综合能耗限额值 单位:千克标准煤/吨焦 装置类型 2008 年 2010 年 2012

6、 年 未配备干熄焦装置 170 160 150 配备干熄焦装置 145 140 135 注:电的折标准煤系数为 0.1229 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 2DB37/ 747 2007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常用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和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系数 表 A.1 常用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能源名称 单位 平均低位发热量/千焦 折标准煤系数/千克标准煤 原煤 千克 20900 0.7143 29678 干洗精煤 千克 1.014 (灰分 10%) 无烟煤 千克 25080(湿) 0.857 动力煤 千克 20900(湿) 0.714 28424 焦炭(干全焦) 千克 0.9714 (灰分 13.

7、5%) 重油 千克 41868.8 1.4286 汽油 千克 43054 1.4714 煤油 千克 43054 1.4714 柴油 千克 42636 1.4571 液化石油气 千克 50160 1.7143 炼厂干气 千克 45980 1.5714 天然气 立方米 3218638916 1.11.3300 液化天然气 千克 40964 1.427 高炉煤气 立方米 3763 0.1286 转炉煤气 立方米 497437160 0.171.27 焦炉煤气 立方米 1672017974 0.57140.6143 重油催化裂解煤气 立方米 19228 0.6571 热力(当量) 百万焦耳 0.034

8、12 电力 千瓦小时 0.1229 发生炉煤气 立方米 5234.3 0.1786 蒸汽(98.1kPa 饱和蒸汽) 千克 2678.7 0.0914 蒸汽(98.1kPa 过热蒸汽) 千克 3689.8 0.1259 炼焦油 千克 33495.7 1.1429 粗苯 千克 41868.8 1.4286 注 1:洗精煤或煤炭的灰份、水份每增减 1%,则热值相应要加减 334.944 千焦/公斤。 注 2:无烟煤、动力煤热值波动范围较大,推荐的为大体平均值。 注 3:此表常用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企业如能实测,以实测的平均低位发热量为准。 注 4:蒸汽折标准煤系数按热值计。 注 5:此表立方米为

9、标准立方米。 3DB37/ 747 2007 表 A.2 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系数 能源 折标准煤系数及单位 名称 单位 热值/兆焦 折标准煤系数/千克标准煤 新鲜水 吨 7.5350 0.2571 软化水 吨 14.2347 0.4857 环水 立方米 1.4800 0.0505 压缩空气 立方米 1.1723 0.0400 鼓风 立方米 2.6083 0.089 二氧化碳 立方米 6.2806 0.2143 氧气 立方米 11.7230 0.4000 11.7230 0.4000 氮气 立方米 19.6771 0.6714 乙炔 立方米 243.6722 8.3143 电石 千克 60.9188 2.0786 注 1:新鲜水指尚未使用的自来水。 注 2:除乙炔、电石外,均按平均耗电计算。 注 3:氮气作为副产品时,折标准煤系数取 0.4000。作为主产品时,折标准煤系数取 0.6714。 注 4:乙炔按耗电石计算。 注 5:电石按平均耗焦炭、电计算。 注 6:此表立方米为标准立方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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