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73.040 D 27 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8332007选煤电力单耗限额 2007-11-30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2008-01-01 实施DB37/ 833 2007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炭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晓光、于秀忠、巩和一、陈春茂。 IDB37/ 833 2007 选煤电力单耗限额 1 2 3 3.1 3.2 4 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企业选煤电力单耗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及选煤电力单耗限
2、额。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选煤企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89-199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3484-1993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选煤电力单耗 是指统计报告期内,洗选单位原煤所消耗的电能。 选煤生产电能消耗 是指统计报告期内,煤炭选煤厂用于洗选生产所消耗电能。它属于其他工业生产系统的电能
3、消耗,不包括煤矿地面生产系统所消耗电能。 计算方法 选煤生产电能消耗 选煤生产电能消耗按下式(1)计算: (1) 式中: XDE 统计报告期内选煤生产电能消耗,单位为万千瓦时; XSD 统计报告期内选煤生产第 S 种工序消耗的电量,单位为万千瓦时; n选煤生产的工序数量。 4.2 选煤电力单耗 选煤电力单耗等于统计报告期内选煤生产电能消耗与入选原煤量之比。 按式(2)计算: 1DB37/ 833 2007 (2) 式中: DDE 选煤电力单耗,单位为千瓦时/吨; M 统计报告期内入选原煤量,单位为万吨。 5 选煤电力单耗限额 选煤电力单耗限额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选煤电力单耗限额表 2008 年 2010 年 2012 年 10(千瓦时)/ 吨 8(千瓦时)/ 吨 7(千瓦时)/ 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