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2216-2012 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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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27.100 F 22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22162012 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技术规范 2012 - 12 - 17发布 2013 - 01 - 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7/T 22162012 I 目 次 前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则 5 5 配电网规划原则 6 5.1 配电网规划的总体原则 6 5.2 受电工程建设原则 6 6 供电方案编制原则 6 7 用电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电源的确定 7 7.1 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 7 7.2 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 9 7.3 供电电源及自备应

2、急电源配置 . 10 8 接入电网线路工程技术要求 . 11 8.1 一般规定 . 11 8.2 用户接入电网方式 . 11 8.3 用户接入电网线路工程技术要求 . 12 9 用户受电工程技术要求 . 14 9.1 一般规定 . 14 9.2 变电所选址要求 . 14 9.3 受电工程技术要求 . 14 9.4 开闭所 . 17 9.5 配电室 . 17 9.6 其他 . 18 10 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 19 10.1 10kV架空线路 19 10.2 10kV电缆线路 19 10.3 环网供电柜 20 10.4 柱上开关 21 10.5 高压开关柜 21 10.6 变压器 21 10.7

3、 低压开关柜 21 10.8 低压电缆分支箱 21 10.9 箱式变电站 22 DB37/T 22162012 II 10.10 跌落式熔断器 . 22 10.11 避雷器 . 22 10.12 低压配电线路 . 22 10.13 电能计量装置 . 23 10.14 保护装置 . 24 10.15 无功补偿及谐波治理装置 . 24 10.16 其他设备 . 2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高层建筑分类 . 26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用电负荷分级 . 27 DB37/T 22162012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

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凡华、刘继东、张军、李方山、孙冰莹、荣以平、郭亮、范云鹏、马震、姚 刚、王鑫萌。 DB37/T 22162012 1 10kV 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10kV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原则、 供电方案编制原则、用户受电工程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要求、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5、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9062006 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 42082008/IEC 60529:2001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5169.11-2006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1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方法 成品的灼 热丝可燃性试验方法 GB/T 123262008 电能质量标准 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45491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l55432008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

6、GB 5005319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622008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7362010 农村电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 国务院令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供电营业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力用户受电工程 用户新装、增容和供用电变更工程。 3.2 接入电网线路工程(用户受电线路工程) DB37/T 22162012 2 用户受电装置中变配电设备进线接线柱(端子)至电网同一

7、电压等级公用供电设备连接点之间的线 路工程。 3.3 用户变配电工程(用户受电变配电工程) 用户受电装置中变配电设备进线接线柱(端子)及以后部分均属于用户变配电工程。 3.4 多层住宅 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3.5 高层住宅 十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超过24m高的居住类建筑。 3.6 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 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m及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7 配置系数 综合考虑了电气设备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计算得出的数值。其计算方法 可简化为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

8、(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3.8 双电源 由两个独立的供电线路向同一个用电负荷实施的供电。这两条供电线路是由两个电源供电,即由来 自两个不同方向的变电站或来自具有两回及以上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不同母线分别提供的电源。 3.9 双回路 指为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 3.10 多电源 由两条以上独立的供电线路向一个用电负荷实施供电。 两条以上独立的供电线路的电源由多个变电 站或一个有多台变压器且单独运行的变电站中的多段母线分别提供。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时,不会因此而 导致所有电源同时中断。 DB37/T 22162012 3 3.11 保安电源 供给用户保安负荷的电源。保安

9、电源必须是与其他电源无联系而能独立存在的电源,或与其他电源 有较弱的联系;当其他电源故障断电时,不会导致保安电源同时中断。 3.12 备用电源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3.13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 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供用电安全,保障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 安全,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 注: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端子的电气回路。在某些场合,它也可以包括设备。 3.14 自备应急电源 由用户自己配置的,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情况下,为确保人身及用电设备安全所需的电源。 3.15 电能计量方式

10、 根据计量电能的不同对象、确定的供电方式及国家电费电价制度,确定电能计量点和电能计量装置 的种类、结构及接线的方法。 3.16 电能质量 供应到用户受电端的电能品质的优劣程度。通常以电压允许偏差、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电压正弦 波形畸变率、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频率允许偏差等指标来衡量。 3.17 谐波源 向公用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用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 3.18 非线性负荷 具有波动性、冲击性、不对称性的负荷。 3.19 DB37/T 22162012 4 N-1 原则 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力系统中任一元件(如线路、发电机、变压器等)无故障或因故障断开,电力 系统应能保持稳定运行和正常供

11、电,其他元件不过负荷,电压和频率值均在允许范围内,通常称为N1 原则。 3.20 产权(责任)分界点 供电企业和用户资产(维护、管理)的电气设备连接分界处。 3.21 开闭所 户内设有10kV进出线配电装置,对10kV功率进行再分配的场所。 3.22 变电所 在电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3.23 配电室 户内设有10kV进线配电装置、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低压负荷性质的场所。 3.24 箱式变电站 指10kV开关、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计量装置等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配电装置,简称箱 变。 3.25 环网供电柜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

12、的组合柜,接于电缆主干线路中,在电源回路中 设有开关,在线路中起到联络、分段和分接负荷作用的配电装置,简称环网柜。 3.26 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出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配电装置,简 称分支箱。 3.27 长期允许电流 DB37/T 22162012 5 指载流导体在导体允许工作温度、不同环境温度条件下所允许长期通过的电流。 3.28 电源点 指用户受电装置通过架空线路或电力电缆线路接入电网的位置。 3.29 申请容量 指用户在用电申请中所填报的接入电网的用电容量。 3.30 受电容量 指单一用户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受电设备容量之和。 3.31 电能计量

13、装置 指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包括电能表、负荷管理终端、计量柜、电压互感 器、电流互感器、试验接线盒及其二次回路等。 4 总则 4.1 10kV 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新建、扩建与改造,应坚持规划引领、环保节能、适度超前的原 则,与城乡建设发展相结合,与配电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现状相结合,在满足近期实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经济、适用。 4.2 用户接入电网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和经济的要求,调度运行方式灵活,在满足供电可靠性的前提 下力求简洁。 4.3 城区中心区域的电力用户应以电缆接入方式为主,不具备条件的可考虑架空绝缘线。 4.4 电力设

14、施应符合消防的要求。 4.5 用户在选择电气设备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维护方便、操作简单、环保节能的原则,设备选用应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所选用的设备应积极采用新 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宜有良好运行经验,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6 用户的自备保安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电能质量污染治理措施应与供用电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同步管理。 5 配电网规划原则 5.1 配电网规划的总体原则 5.1.1 配电网规划应遵循网络坚强、结构合理、安全可靠、运行灵活、节能环保、经济高效的原则。 所确定的线路走廊和地下通道、变电站和配电室站址等

15、供电设施用地,应与城乡发展规划相协调。 DB37/T 22162012 6 5.1.2 配电网新建、扩建与改造应遵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设备先进、标准统一、运行灵活”的 原则。 5.1.3 宜发展智能配电网,建设可靠的配电网架,选用性能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配电设备,支持可 再生、分布式能源的接入。并依托智能用电技术支持平台,形成电网与用户间电力流、信息流、业务流 的双向互动,满足电网发展及用户需求的智能化应用,实现电网经济运行和用户安全、可靠、合理用电 的有机融合。 5.2 受电工程建设原则 5.2.1 受电工程建设应遵循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 应同时考虑降低投资成本和提高运行经济性。

16、5.2.2 新建、扩建、改造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受电工程供电的可能 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5.2.3 特殊用户(指畸变负荷用户、非线性负荷用户等)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等角度 出发,综合考虑用户的用电性质、容量,根据电网当前的供电条件以及城网远景规划,经技术经济比较 后确定。 6 供电方案编制原则 6.1 供电企业在编制用户供电方案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用户用电 性质、用电容量、用电需求等,结合区域电网规划、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与用户 协商确定。 6.2 编制电力用户供电

17、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安全性。应满足电网运行和用户用电安全的要求,确保对电网电能质量的影响满足国家标 准的规定; 可靠性。供电电源、应急电源的供电线路、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等选择应合理可靠,满足 对用户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经济性。满足用户近期和远期对电力的需求,变压器容量、台数选用应适当;无功补偿装 置配置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规定;计量方式、计量点设置、计量装置选型配置正确; 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明确; 合理性。用户用电性质应分类正确,供电电压选择合理。应根据地形、地貌和道路规划要 求就近选择接入电源点,确保用户受电端有合格的电能质量。 7 用电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电源的确定 7.1 用户

18、用电容量的确定 7.1.1 10kV 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 7.1.1.1 一般规定 7.1.1.1.1 用户办理申请用电手续时,应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总 体规划,依照本期、近期(15 年)、远期(5年以上)的用电容量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总用电容量,并 依此确定该工程项目总体供电方案。 DB37/T 22162012 7 7.1.1.1.2 在总体供电方案的框架下,按照用户申请的本期和近期用电(申请)容量确定接入工程的 供电方案。供电方案中所确定供电电源点的建设和接入工程,应一次性建设,并留有用户用电远期发展 的余地。 7.1.1.2 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7.1.1.2.

19、1 用电负荷密度法 供电企业应根据当地的用电水平,经过调查分析,确定当地的负荷密度指标。不同用户负荷密度指 标参照本标准7.1.3的规定。 7.1.1.2.2 需用系数法 7.1.1.2.2.1 根据用户用电设备的额定容量、负荷特性和行业特点,在实际用电负荷下的需用系数求 出计算负荷,并考虑用电设备使用时的各种损耗等因素,以及国家规定用户应达到的功率因数值和用户 实际自然功率因数,来确定变压器的容量。即: COS K P COS P S d e j .(1) 式中: S视在功率(kVA); Pj计算负荷(kW); Kd需用系数; cos用户平均功率因数; Pe 用户需用设备容量总和(kW)。

20、7.1.1.2.2.2 常见的几种工业用电设备的需用系数见表 1。 表1 工业用电设备的需用系数 用电设 备名称 电炉 炼钢 转炉 炼钢 机床加工 机械制造 纺织机械 毛纺机械 面粉加工 榨油机 需用系数 1.0 0.5 0.20.5 0.650.85 0.550.75 0.400.60 0.71.0 0.40.7 7.1.2 380/220V 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 7.1.2.1 零散居民用户 零散居民用电容量按照每户不小于8kW确定。 7.1.2.2 低压电力用户 低压电力用户用电容量即为该户接装在电能计量装置内的所有用电设备额定容量(kW)的总和,其 中也包括已接线而未用电的设备。设备的额

21、定容量是指设备铭牌上标定的额定功率。如果设备铭牌上标 有分档使用,有不同容量时,应按其中最大容量计算;如果设备上标明的是输入额定电流值而无额定容 量值时,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其用电容量: 单相设备: cos e e e I U P .(2) DB37/T 22162012 8 式中: Ue额定电压(kV); Ie额定电流(A); cos功率因数。 三相设备: cos 732 . 1 e e e I U P (3) 式中: Ue额定电压(kV) ; Ie额定电流(A) ; cos功率因数。 注:如果设备铭牌上标出的额定容量是马力,应折算成kW值。 7.1.3 居住区用电容量的确定 7.1.3.1 居

22、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建筑面积小于 80m 2 的住宅,配置容量每户不低 4kW; 建筑面积在 80120m 2 (含 120m 2 )的住宅,配置容量每户不低于 6kW; 建筑面积在 120150m 2 (含150m 2 )的住宅,配置容量每户不低于 8kW; 建筑面积在 150m 2 以上的住宅,配置容量每户不低于 12kW; 别墅类住宅用电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配置容量每户宜不低于 16kW。 7.1.3.2 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的确定: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 办公、物业管理类 60100W/m 2 ; 商业(会所)类 100

23、150W/m 2 。 7.1.3.3 居住区变压器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 ,配置系数按表 2 选择。 表2 配置系数(Kp)表 序号 变压器供电范围内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1 72户及以下 0.7 2 72户以上300户以下 0.6 3 300户及以上 0.5 4 低压供电公建设施 0.8 公共设施需用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变压器容量按用电负荷配置。 7.1.3.4 变压器容量的选择 DB37/T 22162012 9 居住区变压器的容量选择应充分考虑居民用电负荷增长的需求,变压器应靠近负荷中心,变压器容 量宜采用400、630、800kVA,单台油浸式变

24、压器的容量选择最大不应超过630kVA,单台干式变压器的容 量不宜超过1250kVA。 7.2 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 7.2.1 对用户供电电压的选择,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 地公共电网现状、通道等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及其发展规划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2.2 10kV 电压等级确定 7.2.2.1 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 8000kVA及以下时,宜采用 10kV供电。无 35kV 电压等级的地区, 10kV 电压等级的供电容量可扩大到 15000kVA。 7.2.2.2 当 10kV 单电源线路容量不满足负荷需求且附近无上一级电压等级供电时, 可合理的

25、增加供电 回路数,采用多回路供电。 7.2.3 380/220V 电压等级确定 7.2.3.1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在 10kW 及以下时可采用低压 220V供电。在经济发达地区用电设备 总容量可扩大到 16kW。 7.2.3.2 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 100kW 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 50kVA 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 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在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 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可适当提高。 7.2.3.3 居住区内,用电设备总容量在 250kW 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 16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 380

26、V 三相四线制供电。 7.2.4 特殊用户 对电弧炉项目、化工整流项目、电子产品生产等特殊用户,应根据接入电网设计评审意见确定供 电电压等级。 7.3 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7.3.1 供电电源应依据电力用户的负荷等级、用电性质、用电容量、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 济比较,由当地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7.3.2 电源配置的要求 7.3.2.1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的电源配置 7.3.2.1.1 应具备多电源供电条件。 7.3.2.1.2 多路电源宜采用同一电压等级电源供电。 7.3.2.1.3 应自备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7.3.2.1.4 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

27、和切换方式应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7.3.2.2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和具有一级电力负荷用户的电源配置 7.3.2.2.1 应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 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 7.3.2.2.2 应自备应急电源,同时应配备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 DB37/T 22162012 10 7.3.2.2.3 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7.3.2.3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具有二级电力负荷用户的电源配置 7.3.2.3.1 应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

28、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保安电源应符合 独立电源的条件。 7.3.2.3.2 应自备应急电源,同时应配备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 7.3.2.3.3 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7.3.2.4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的电源配置 7.3.2.4.1 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提供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多电源(双电源、 双回路)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宜采用同一电压等级电源供电。 7.3.2.4.2 应自备应急电源。 7.3.2.4.3 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7.3.2.5 三级负荷用户的电源配置 对

29、三级负荷的用户可采用单电源供电。 7.3.3 供电电源点确定的一般原则 7.3.3.1 电源点应具备足够的供电能力,能提供合格的电能质量,以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在选择电 源点时应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确保电网和用户端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7.3.3.2 对多个可选的电源点,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3.3.3 根据用户的负荷性质和用电需求,确定电源点的回路数和种类。 7.3.3.4 根据城市地形、地貌和城市道路规划和电网规划的要求,就近选择电源点。路径应短捷顺直, 减少与道路交叉,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 7.3.4 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 7.3.4.1 自备应急电源类型 下列电源可作为自

30、备应急电源: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UPS 不间断供应电源(或其它新型电源); 蓄电池; 干电池; 其它新型自备应急电源技术(设备)。 7.3.4.2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要求 7.3.4.2.1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 120%。 7.3.4.2.2 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7.3.4.2.3 用户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7.3.4.2.4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8 接入电网线路工程技术要求 DB37/T 22162012 11

31、8.1 一般规定 8.1.1 接入工程的设计,应以供电方案为依据,并按照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任何设计单位,不得 变更供电方案中所确定的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供电线路、电源点及接入方式。 8.1.2 应根据区域整体规划以及电力通道因素,综合考虑用户电源的接入方式。 8.1.3 用户接入工程应配套完成用电侧通信的设计、建设、验收工作,满足智能电网通信技术的要求。 8.1.4 10kV 用户应在产权分界点负荷侧处安装用于隔离用户内部故障的分界开关。 8.2 用户接入电网方式 8.2.1 10kV 用户接入电网有以下几种方式: 通过开闭所、环网柜、电缆分支箱接入时,宜采用全电缆方式接入; 通过公用

32、变电站 10kV 开关间隔接入的,应根据当地的城市规划和配电网的规划,采用架 空或电缆方式接入; 通过 10kV 杆(塔)接入的,采用架空线或架空线电缆线路的方式接入。 8.2.2 380/220V 用户接入电网有以下几种方式: 通过 10kV 变电所、公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断路器,采用电缆接入; 通过低压电缆分支箱出线断路器或熔断器采用电缆接入; 通过低压架空线,采用架空或电缆方式接入; 公共服务设施用电不应与住宅用电共用一路电源; 动力负荷用电不应与居民用电共用一路电源。 8.3 用户接入电网线路工程技术要求 8.3.1 10kV 架空线路接入要求 8.3.1.1 10kV 架空导线宜选择钢

33、芯铝绞线、 绝缘线, 用户支线及接户线宜采用架空绝缘线或电力电缆。 8.3.1.2 下列情况宜采用架空绝缘线: 城区(包括乡镇政府地区)内的线路; 建筑面积较大的新建、改造居民楼群、高层住宅区; 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重要电力用户; 树线矛盾突出或线路走廊紧张的区域; 运行环境恶劣、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 其他因电网结构或安全运行需要的区域。 8.3.1.3 沿海及化工污秽地区可根据需要采用铜芯架空绝缘线,空旷地带、多雷区等雷击频发地段, 不宜采用架空绝缘线。 8.3.1.4 不同电源的中低压线路禁止同杆架设,不同变电站出线的 10kV 架空线路不宜同杆架设。 8.3.1.5 10kV 架空线路的

34、设计、安装应预留实施带电作业的操作空间,导线排列方式主要为:单回线 路一般采用三角排列或水平排列,多回线路一般采用垂直排列或三角排列。同一地区的导线相序排列应 统一。 8.3.1.6 通过市区架空线路的杆塔结构、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充分考虑架空电力线路 保护需要,适当增加杆塔高度,缩小线路档距。 8.3.1.7 为减少拉线,新建转角、终端、耐张、分支等受力杆,宜使用钢管杆、窄基小铁塔、高强度 混凝土杆。有拉线的电杆应采取绝缘措施并加装警示护套。 8.3.1.8 10kV 架空线路的档距,市区内一般为 50m,市区以外一般为 6070m,特殊地段根据设计要 求选定。 DB37/T 2

35、2162012 12 8.3.1.9 电杆应有永久性的、清晰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标明线路名称、杆号等运行标识。 8.3.1.10 架空绝缘线路所有带电裸露部分应进行绝缘化处理(验电接地环除外)。非绝缘线路的 T 接杆、耐张杆、转角杆宜进行绝缘化处理。 8.3.1.11 用户不宜从架空线路主干线直接接入负荷,应设分支线或用户附杆。 8.3.1.12 10kV 架空线路不宜单独装设隔离开关,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出线回路少无需 带负荷操作时,可采用隔离开关。 8.3.1.13 通过市区、主要街道、繁华商业街道等路段的架空线路,应根据现场情况,适当提高杆塔、 基础及杆上设备的安全系数,推荐值

36、为 58。 8.3.1.14 配电线路设计载流量:单联络线路正常运行时不宜超过允许载流量的 1/2,多联络线路不宜 超过 2/3,超过时应采取分路措施。 8.3.2 380/220V 架空线路 8.3.2.1 低压线路不应跨越城市主要道路供电。新建及改造线路,不应采用裸导线,新建小区供电应 采用电缆线路。 8.3.2.2 低压线路与装有分段开关的 10kV 配电线路同杆架设时, 不应穿越该配电线路的分段开关所在 位置,两个不同电源的低压架空线路应有清楚的分界。 8.3.2.3 低压配电线路的供电半径应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市区宜在 200m以内,繁华地区宜在 150m 以内,农村宜在 400

37、m 以内,负荷较小以照明为主的低压线路可适当延长。 8.3.2.4 城市低压配电方式需根据用户建筑结构、进户装表方式以及负荷分布确定,根据实际情况选 择电缆或架空方式。 8.3.2.5 低压架空导线一般采用水平排列,采用电杆架设的线路零线应靠电杆侧;采用沿墙水平敷设 的线路零线应靠建筑物侧;沿墙垂直排列的零线应在最下层。相序排列顺序依次为 0、C、B、A。 8.3.2.6 新建低压线路零线必须与相线截面相同。 8.3.2.7 从杆上引下的接户线档距不宜超过 25m,接户线加进表线的总长度不宜超过 50m。 8.3.2.8 城区 0.4kV供电系统户外宜采用 TN-C 模式、户内宜采用 TN-C

38、-S 模式,农村居住集中区可采 用 TN-C 模式,农村灌溉等宜采用 TT 模式。低压线路主干线的末端、各分支线的末端,零线应重复接地。 三相四线制接户线在入户支架处或低压电缆分接箱处,零线必须做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 于10。 8.3.2.9 铜、铝导体的连接应使用铜铝接续金具。 8.3.3 电缆线路接入要求 8.3.3.1 10kV 线路有下列情况时可采用电缆: 架空线路走廊难以解决; 狭窄街道、繁华市区、高层建筑地区及城市建设有特殊要求; 重点风景旅游区; 对架空线腐蚀严重的特殊地段; 市区道路拓宽改造工程; 电网结构或运行安全的特殊需要。 8.3.3.2 380/220V 线

39、路有下列情形可考虑采用电缆: 负荷密度较高的市中心区; 建筑面积较大的居民楼群、经济开发区; 主要干道或重要地区; 其他经济技术采用电缆线路经济合理时。 DB37/T 22162012 13 8.3.3.3 电缆工程敷设方式,应视工程条件、环境特点和电缆类型、数量等因素,做到运行可靠、便 于维护,并满足 GB 502172007 第5.2 条的规定的要求。 8.3.3.4 电力电缆敷设方式如下: 电缆沟敷设:适用于不能直接埋入地下,且无机动车负载的通道,以变电站、用户用地范 围内使用为主,用于两回及以上回路电缆。如电缆沟建于有行车可能的地段时,应采用承 重盖板,电缆沟盖板可为活动盖板或覆土盖板

40、; 排管敷设:排管宜选用涂塑钢管、维纶水泥管、PE 管、MPP 管等,管内壁应光滑无毛刺。 排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150mm。 排管数量应满足远景及备用需要, 主干通道应同时敷设通信管孔。单芯电缆不得敷设在铁磁性材料的排管内; 隧道敷设:用于变电站出线段、市区重要街道、电缆回路数多或多种电压等级电缆平行敷 设的地段; 电缆桥架敷设:尽量利用已建的架空线杆塔、桥梁结构、公路桥支架或特制的结构等架设 电缆,施工时需与桥梁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具体敷设方式; 直埋敷设:适用于公园绿地、背街小巷及公共建筑间的边缘地带或城市郊区等不经常开挖 的地段,亦适用于确无开挖危险的单回路用户电缆

41、的敷设。宜采用电缆保护板; 水下敷设:敷设方式需根据工程特殊设计。 8.3.3.5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不同回路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耐火 类电缆。当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应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 8.3.3.6 电力电缆之间及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 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GB 502172007 第5.3.5 款的要求。 8.3.3.7 电缆线路在变电所出口、中间接头、隧道、排管口等处,应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防火、防 水处理。电缆沟、隧道内电缆防火,可根据不同敷设方式和形式,采用阻燃电缆、涂防

42、火涂料、设防火 墙等措施。 8.3.3.8 电缆路径上方地表每隔 3050m 应埋设明显的、牢固的标志物。电缆拐弯、中间接头处应设 置标识,宜采用电子识别器。 8.3.3.9 电缆在室外直埋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 0.7m;当直埋在农田时,不应小于 1.0m。电缆周围应均 匀铺设细砂层,其厚度应不小于 100mm,在细砂层上应覆盖混凝土保护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出 电缆两侧各 50mm。保护板上方宜埋设醒目的标志带。 8.3.3.10 电缆引出地面 2m 至地下200mm 处的一段、容易接触以及电缆容易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外 露电缆应采用镀锌钢管进行保护,且长度不小于 2.5m,并在电缆上附有

43、永久性的、清晰的标志牌,写 明线路名称、起止点、长度、敷设时间、敷设单位、产权单位等内容。 8.3.3.11 电缆工井之间的距离以 50m 为宜,不应超过 100m,工井井盖应采取充分、有效的防盗措施, 在一个地区内,井盖尺寸、外观标志等应尽量保持一致。 9 用户受电工程技术要求 9.1 一般规定 9.1.1 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应以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的供电方案为依据,并按照本标准及相关国 家、行业的标准执行。 9.1.2 任何设计单位,不得变更供电方案所确定的供电电压等级、受电容量、电气主接线、运行方式、 保安措施、计量方式、计量互感器变比。 9.2 变电所选址要求 DB37/T 2216

44、2012 14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GB 500531994第2章的规定,宜为地面上独立式建筑,进出线便利, 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9.3 受电工程技术要求 9.3.1 电气主接线及运行方式的确定 9.3.1.1 确定电气主接线的一般原则 9.3.1.1.1 根据进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 9.3.1.1.2 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9.3.1.1.3 在满足可靠性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电压等级和简化接线。 9.3.1.2 电气主接线的主要型式 单母线、单母线分段、分段单母线环行接线、双母线、线路变压器组。 9.3.1

45、.3 用户电气主接线 9.3.1.3.1 具有两回 10kV 线路供电的一级负荷用户, 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0.4kV 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9.3.1.3.2 具有两回 10kV 线路供电的二级负荷用户,宜采用单母线分段、线路变压器组接线;装设两 台及以上变压器;0.4kV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9.3.1.3.3 单回线路供电的三级负荷用户,其电气主接线,采用单母线或线路变压器组接线。 9.3.1.4 一、二级负荷用户的运行方式 9.3.1.4.1 一级负荷用户可采用以下运行方式: 两回及以上进线同时运行互为备用; 回进线主供、另一回路热备用。 9.3.1

46、.4.2 二级负荷用户可采用以下运行方式: 两回及以上进线同时运行; 回进线主供、另一回路冷备用。 9.3.2 电能计量 9.3.2.1 电能计量点 电能计量点应设置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设计量装置的,对专 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进线侧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 低压侧计量。 9.3.2.2 电能计量方式 9.3.2.2.1 低压供电的用户,负荷电流为 60A及以下时,电能计量装置接线宜直接接入;负荷电流为 60A 以上时,宜采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 9.3.2.2.2 高压供电的用户,宜在高压侧计量。对容量在 315kVA 及以

47、下的,高压侧计量确有困难的, 可在低压侧计量,即采用高供低计方式。 9.3.2.2.3 有两路及以上线路供电或有多个受电点的用户,应分别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DB37/T 22162012 15 9.3.2.2.4 用户一个受电点内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应分别装设电能计量装置。但在用户受电点内难 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 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计算,分别计价。 9.3.2.2.5 有送、受电量的地方电网和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在并网点上装设双向电能计量装置。 9.3.2.3 电能信息采集

48、计量点应安装电能信息采集系统,实现电能信息实时采集与监控。 9.3.3 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 9.3.3.1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0kV 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220V 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9.3.3.2 非线性负荷设备接入电网 9.3.3.2.1 非线性负荷设备的主要种类: 换流和整流装置,包括电气化铁路、电车整流装置、动力蓄电池用的充电设备等。 冶金部门的轧钢机、感应炉和电弧炉。 电解槽和电解化工设备。 大容量电弧焊机。 变频装置。 其他大容量冲击设备的非线性负荷。 9.3.3.2.2 非线性

49、负荷用户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非线性负荷设备接入电网的电能质量评估报 告(其中大容量非线性用户,须提供省级及以上专业机构出具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 9.3.3.3 谐波限值 用户负荷注入公用电网连接点的谐波电压及谐波电流限值应满足GB/T 145491993第4条、第5条的 要求。 9.3.3.4 电压波动和闪变的允许值 用户的冲击性负荷产生的电压波动允许值,应满足GB 123262008第4条、第5条的要求。 9.3.3.5 无功补偿装置的配置原则 9.3.3.5.1 无功电力应分层分区、就地平衡。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成套装置,宜装设在变压器低压母 线侧。并联电容器装置,其容量和分组应根据就地补偿、便于调整电压及不发生谐振的原则进行配置。 9.3.3.5.2 100kVA 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在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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