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811-2007 工业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系统技术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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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27.10 F10 DB37山东省标准DB37/T8112007工业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系统 技术规范 2007-11-30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2007-12-01 实施DB37/T 811 2007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明、陈玉明、马文莉、李开勇、姜晓路、赵玉玺、 陈秀丽。 IDB37/T 811 2007 工业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系统技术规范 1 2 3 3.1 3.2 3.

2、3 3.4 3.5 3.6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l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 GB 5030

3、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工业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系统 将工业企业内部的水、电、风、气(汽)、油、固体燃料等能源计量值,通过通讯网络或其它通讯方式, 实现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的信息管理系统,称为工业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系统。系统一般由计量设备、数据集中器(分站)、用户终端、管理服务器(主站)和管理软件等构成。 计量设备 指具有通讯接口,能实现数据远程通讯功能的计量器具,如水流量计、气体流量计、电能表、汽车衡、轨道衡、皮带秤等。 数据集中器(分站) 指对计量设备远传来的数据进行集中并经过通讯网络上传至管理服务器(主站)的设备,如现场计

4、算机采集站和 PLC(DCS)工作站。 用户终端 指通过网络访问管理服务器(主站)的计算机设备,主要用于完成用户所需数据的显示、查询、统计分析、打印等功能。 管理服务器(主站) 指将数据集中器(分站)上传的数据进行集中存储、处理、统计分析、管理和发布的计算机系统。 管理软件 指安装在管理服务器(主站)、数据集中器(分站)及用户终端的满足能源计量管理需求的应用软件。 1DB37/T 811 2007 3.7 3.8 4 4.1 4.1.1 4.1.2 4.2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2.10 4.2.11 4

5、.2.12 通讯网络 指实现数据通讯任务的各种通讯介质、通讯协议和通讯设备,通讯介质主要包括有线导线、无线微波、光纤等;通讯方式主要包括以太网(TCP/IP) 、串行通信(RS232/433/485) 、GPRS、电话拨号等;通讯设备主要包括交换机等。 通讯协议 指用于支持各类设备之间数据交换的协议,如 TCP/IP、GPRS、MODBUS、 PROFIBUS、 DEVICENET 等。 技术要求 外观及结构要求 外观要求 系统设备外壳表面应清洁、无裂纹、无退色及永久性污渍,亦无划痕和明显变形,数字显示应清晰正确,开关按键应操作灵活、可靠,文字符号和标识应清晰、牢固。 结构要求 系统设备应结构

6、合理、牢固,零部件连接应紧固无松动。 基本功能要求 采集功能 系统应具备能源计量设备的瞬时量、累计量等数据的远程采集功能。 查询功能 系统应具备瞬时量、累计量和历史数据查询功能,可以按用户、时间段、能源种类等信息进行查询,并可以实现单点、组合和全部数据查询功能。 修改功能 系统应具备用户信息和系统参数修改功能。 操作日志功能 系统应具备操作日志功能,应对所有的操作进行记录。 设置功能 系统应具备远程仪表参数、系统参数和软件操作权限的设置功能。 打印功能 系统应具备用户信息、操作日志、数据报表及自定义报表打印功能。 存储功能 系统应具备数据存储功能,且数据存储时间不宜少于 12 个月。 断电保护

7、功能 系统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交流电断电后,应自动切换为后备电源供电,后备电源应保证在 8 小时内系统不丢失数据。 自诊断功能 系统应具有通讯网络和设备运行状态自诊断功能。 环境监控功能 系统宜具备工作环境温度、湿度、烟雾监测报警功能。 统计分析功能 系统应具备分/时/班/日/旬/月/年的数据统计汇总、历史数据线性规划、测量点的状态分析、数据平衡分析等统计分析功能。 校时功能 系统应具备管理服务器、数据集中器和用户终端自动或手动校时功能。 2DB37/T 811 2007 4.2.13 4.3 4.4 4.5 4.5.1 4.5.2 4.6 4.6.1 图形组态功能 系统应具备各能源介质工艺流

8、程的图形组态功能。 计量设备 系统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符合 GB l7167-2006的规定且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采集周期 系统的采集周期不宜大于(0.2数据集中器所管理的计量设备的总数+1) 秒。 采集准确度 系统采集数据的有效位数应与现场对应计量设备的有效位数一致。 系统采集数据应与现场对应计量设备的实际读数一致。 数据传输可靠性 采集成功率 按照公式(1)计算系统的采集成功率。 采集成功率=(采集成功的次数采集的总次数)100% (1) 在实际工作条件下,系统的采集成功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采集成功率 传输方式 采集成功率 有线 95% 无线

9、 90% 其 它 方 式 80% 4.6.2 4.7 4.8 4.9 4.10 4.11 5 5.1 采集总差错率 按照公式(2)计算系统的采集总差错率。 采集总差错率(不满足 4.4.2 要求的数据个数采集数据的总个数)100%(2) 在实际工作条件下,系统的采集总差错率应为 0%。 通讯网络 系统的全部通讯网络应正常工作,应能保证数据的通讯质量。 绝缘电阻 对系统中使用非安全特低电压的设备,其外壳及可触及部分与电源端子之间施加 DC 500 伏电压,其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5兆欧。 设备安装质量 计量设备、数据集中器(分站) 、 用户终端、管理服务器(主站)以及其他设备的安装,应符合 GB 5

10、0303 中第6章至第 7 章的有关规定和产品技术要求。 缆线敷设及保护方式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缆导管和线路敷设,电缆穿管和线槽敷设及保护方式应符合 GB50303 中第 12章至第 15 章的有关规定, 在现场实施过程中有特殊要求时应按产品技术要求执行。 接地 系统的各设备应具有良好的接地系统,每个设备的接地都应通过接地干线与接地体连接。单独设置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欧姆;采用联合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 欧姆。 试验方法 试验条件 温度: (15 35); 湿度: (4 575)%RH; 3DB37/T 811 2007 大气压

11、: (86106)kPa; 系统工作现场不应有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磁场和振动;周围无腐蚀性气体和液体。 5.2 5.3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3.10 5.3.11 5.3.12 5.3.13 5.4 5.5 5.6 5.6.1 5.6.2 外观及结构检查 目测检查系统的外观及结构,应符合 4.1 的规定。 基本功能试验 采集功能 对系统的采集功能进行试验,应符合 4.2.1 的规定。 查询功能 按照用户、时间段、能源种类等信息,对瞬时量、累计量和历史数据等数据查询功能进行试验;按单点、组合、全部数据查询功

12、能进行试验,应符合 4.2.2的规定。 修改功能 对系统用户信息、系统参数修改功能进行试验,应符合 4.2.3 的规定。 操作日志功能 对系统的操作日志功能进行试验,应符合 4.2.4 的规定。 设置功能 对系统的远程仪表参数、系统参数和软件操作权限设置功能进行试验,应符合 4.2.5 的规定。 打印功能 对系统用户信息、操作日志、数据报表及自定义报表打印功能进行试验,应符合 4.2.6 的规定。 存储功能 根据系统管理服务器存储容量和一天所存储数据文件大小,计算数据存储时间,应符合 4.2.7 的规定。 断电保护功能 将系统交流电断电后,检查系统是否自动切换为后备电源供电;根据系统后备电源的

13、容量和系统的功耗大小,计算后备电源供电时间,应符合 4.2.8 的规定。 自诊断功能 模拟系统通讯网络中断和设备故障,检查系统是否自动给出报警信息,应符合 4.2.9 的规定。 环境监控功能 模拟异常的工作环境温度、湿度、烟雾,检查系统是否自动给出报警信息,应符合 4.2.10 的规定。 统计分析功能 对系统的分/时/班/日/旬/月/年的数据统计汇总、历史数据线性规划、测量点的状态分析、数据平衡分析等统计分析功能进行试验,应符合 4.2.11 的规定。 校时功能 对系统的管理服务器、数据集中器和用户终端自动或手动校时功能进行试验,应符合 4.2.12 的规定。 图形组态功能 对系统的各能源介质

14、工艺流程图形组态功能进行试验,应符合 4.2.13的规定。 计量设备 对系统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和检定/校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应符合 4.3 的规定。 采集周期 在实际工作条件下,系统连续进行 10 次采集,10 次采集时间的平均值作为系统的采集周期,应符合 4.4 的规定。 采集准确度 对系统采集数据的有效位数与现场对应计量设备的有效位数进行检查,应符合 4.5.1 的规定。 在系统进行全部数据采集后,计算系统采集数据与对应现场计量设备的实际读数之差,应符合4DB37/T 811 2007 4.5.2 的规定。 测试方法:利用系统提供的测试软件,发送符合系统要求的固定数值,系统进行采

15、集后,将系统采集数据与固定数值进行比较; 或在计量设备端接入标准信号源加入符合系统要求的标准信号,系统进行采集后,将系统采集数据与标准信号源的输出进行比较。 抽样方法:计量设备以不低于 10%的比例进行抽样,被抽样计量设备的数量应不少于 100 台,如果计量设备总数不足 100台,则应全部进行测试。 如果所抽样计量设备全部符合 4.5.2 的规定,则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7 5.7.1 5.7.2 5.8 5.9 5.10 5.11 5.12 6 6.1 数据传输可靠性 采集成功率 在实际工作条件下,系统采集所有计量设备的数据,共进行不少于 100 次的采集,计算采集成功率,应符合 4.

16、6.1 的规定。 采集总差错率 根据 5.6.2的抽样数据,计算采集总差错率,应符合 4.6.2 的规定。 通讯网络 对系统的通讯网络进行测试,应符合 4.7 的规定。 绝缘电阻 对系统各设备的外壳及可触及部分与电源端子之间施加 DC 500 伏电压,用兆欧表进行绝缘电阻值测试,绝缘电阻值应符合 4.8 的规定。 设备安装质量 对系统的全部计量设备、数据集中器(分站)、用户终端、管理服务器(主站)以及其他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检验,应符合 4.9 的规定。 缆线敷设及保护方式 对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缆导管和线路敷设,电缆穿管和线槽敷设及保护方式进行检验,应

17、符合 4.10 的规定。 接地 对系统各设备的接地系统,用接地电阻表进行接地电阻值测试,接地电阻值应符合 4.11 的规定。 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系统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按表 2 的规定执行。 表 2 检验项目 检验类别 序号 检验项目 试验要求 试验方法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1 外观及结构检查 4.1 5.2 + + 2 基本功能试验 4.2 5.3 + + 3 计量设备 4.3 5.4 + - 4 采集周期 4.4 5.5 + - 5 采集准确度 4.5 5.6 + - 6 数据传输可靠性 4.6 5.7 + - 7 通讯网络 4.7 5.8 + - 8 绝缘电阻 4.8

18、5.9 + - 9 设备的安装质量 4.9 5.10 + - 10 缆线敷设及保护方式 4.10 5.11 + - 11 接地 4.11 5.12 + - 注:“+”表示应检验的项目;“-”表示不检验的项目。 5DB37/T 811 2007 6.2 6.2.1 6.2.2 6.2.3 6.2.4 6.3 6.3.1 6.3.2 7 7.1 7.2 7.3 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进行。 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设计定型鉴定; b) 当系统的结构、 工艺、电路或主要材料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其符合本标准及产品技术条件要 求时; c)

19、批量生产的系统生产间断一年后,又重新投入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f) 正常生产定期或累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三年)进行一次。 型式检验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为三台。 检验中出现故障或任一项通不过时,应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经修复后应重新做该项试验, 之后按顺序作以下各项检验。如再次出现故障或某项通不过,再查明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再经修复后,则应重新进行各项检验,在重新进行检验中又出现某一项通不过检验时,则判通不过。检验后应出具型式检验报告。 出厂检验 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对

20、每套系统按要求进行检验。 系统出厂时需全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中出现任一项不合格时,返修后重新进行检验,再次出现任一项不合格时,该套系统被判为不合格。合格品由专职检验员在合格证上签章后方可出厂。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 系统应附有标牌,上面应标志以下内容: a) 生产厂家的名称; b) 生产厂家的地址; c) 产品名称、型号和产品编号。 包装 包装箱外应标有制造厂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日期。包装箱内应有装箱清单、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备附件及有关的随机资料。 运输 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包装后产品应方便运输,并应避免雨雪或接触有害化学物质,搬运中防止机械损伤。 贮存 贮存时应放在原包装箱内,贮存系统的包装箱应垫离地面至少 15 厘米,距离墙壁、热源、冷源、窗口、通风口至少 50 厘米。 贮存期一般为 6 个月,若在生产厂存放期已超过 6 个月,则应在出厂前重新进行出厂检验。仓库的环境温度应为-1040, 相对湿度为 30%80%。库房内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并应远离强电磁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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