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294-2006 燃气窑炉系统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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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燃气窑炉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DB44/294-2006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燃气 窑炉系统 中窑炉 安全结构 、气瓶 、瓶组间 、气化 器、气化 间、燃 气管道及其配套的附属 设备等方 面的安 全技术要 求,试 验方法和 检验规 则。本规范适用于潮州 市辖区内 设计、制 造、安装、使 用、检 验的以液 化石油 气为燃料 ,其容积大于 m3, 用于陶瓷制品烧成、烤彩、 陶瓷化工原料煅烧的梭式 窑、隧道窑、辊 道窑、等各式工业用 燃气窑炉 系统。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 成为本规范的条 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 用于

2、本规范,然而鼓 励根据本规范达 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规 范。GB/T1226 1984 一般压力表GB/T3091 1993 低压流体输送用镀 锌焊接钢 管GB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GB/T8163 1999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 管GB8334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 期检验与 评定GB12241 安全阀一般要求GB/T12771 1991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 焊接钢管GB/T14976 1994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 无缝钢管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GB5020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用工业管道定期 检验规程 (试行

3、) 燃气窑炉安全结构23.1 燃气窑炉顶面应采 用标准拱 或倾斜 拱。注:标准拱的拱高为 / /窑内宽度;倾斜拱的拱高为 / /10窑内宽度。DB4451002-20043.2 燃气窑炉的炉墙外 侧应安装 拱脚横 梁和立柱。 双侧间立 柱上面 应有拉杆 连接,下 面应埋入地面 20cm以上深度,或以其 它形式牢 固固定 于地面。3.3 拉杆的拉应力应大 于或等于 拱的横 向推力。拱 脚横梁、立 柱的截面 模数应 大于或 等于其弯曲力矩。3.3.1 拱的横向推力按式 计算Z aF 9.81K ctg 2 2式中:F 拱的横向推力,单 位为牛顿 ( N);K 温度系数,根据使 用的最高 温度, 在

4、表中 选取;Z 窑炉双侧两立柱间 截面至相 邻双侧 两立柱间 截面的 拱层质量 ,单位为千克( kg) ;a 拱弧度相向的拱心 角,单位 为弧度 ( rad)。表3.3.2 拉杆的拉应力按式 ( 2)计算拱 的 最 高 温 度 , 600 601 900 901 1100 1101 1300 1301 1650 1650K值 1.5 2.0 2.5 3.0 3.5 4.03式中: FL 拉杆的拉应力 , 单位为牛顿( N );F 拉杆的横向推力, 单位为牛 顿( N );h 拉杆与拱层下缘中心高度,单位为米( m ) ;h1拱层高度,单位为厘米(c m)。3 . 3 . 3 拱脚横梁弯曲力矩

5、按式 ( 3 ) 计算式中: M1 拱脚横梁弯曲力矩 ,单位为 牛顿米 ( N m );F 拱的横向推力,单 位为牛顿 ( N );L 窑长方向立柱间距 离,单位 为米( m )。3 . 3 . 4 立柱弯曲力矩按式( 4 )计算M 2 FL h (4)式中:M 2 立柱弯曲力矩,单 位为牛顿 米( N m );F L 拉杆的拉应力,单 位为牛顿 ( N );h 拉杆与拱层下缘中 心高度, 单位为 米( m )。3 . 3 . 5 安装选用的拉杆截 面积根据 式( 2 )计算结果按式( 5 )计算求得。F LD (5)1 0 0 F LM 1 ( 3 )F ( h - h - h 1 )F L

6、 ( 2 )h4式中: D 拉杆截面积,单位 为平方厘 米( cm2);FL 拉杆的拉应力,单 位为牛顿 ( N); 许用应力,等于材 料 的 0.7 s,单位为兆帕( Mpa)。3.3.6 安装选用的拱脚横 梁的截面 模数根 据式( 3)计算结果按式( 6)计算求得。式中: W1 拱脚横梁截面模数 ,单位为 立方厘 米( cm3);M1 拱脚横梁弯曲力矩 ,单位为 牛顿米 ( N m);h 弯曲截面高度,单 位为毫米 ( mm);L 弯曲截面宽度,单 位为毫米 ( mm); 钢材密度,单位为 克每立方 厘米( g/cm3); 许用应力,等于材 料 的 0.7 s,单位为兆帕( Mpa)。注:

7、选用槽钢作拱脚横梁时,其截面模数可从筑炉工手册中查阅。3.3.7 安装选用的立柱截 面模数根 据式( 4)计算结果按式( 7)计算得出。M2h2LW2 (7)式中: W2立柱的截面模数, 单位为立 方厘米 ( cm3);M2立柱弯曲力矩,单 位为牛顿 米( Nm);h弯曲截面高度,单 位为毫米 ( mm);L弯曲截面宽度,单 位为毫米 ( mm);钢材密度,单位为 克每立方 厘米( g/cm3);M1 h2 LW1 (6)5 许用应力,等于材 料 的 0.7 s,单位为兆帕( Mpa)。注:选用 I字钢作拱脚横梁时,其截面模数可从筑炉工手册中查阅。3.4 拱的中心对称部位 应砌入锁 砖。拱跨度

8、 小于或 等 于 3m的砌入一块,大 于 3m的应 砌入三块。 3.5锁砖砌入拱顶和拱 内的深度 为砖长 的 2/3 3/4,且同一拱顶和拱 内砌入的 深度应 一致。 3.6 燃气窑炉的周围应 留有不少 于 m的通道。其通道不 得堆放有 碍畅通 的物料。3.7 燃气窑炉车间应加 强通风, 在任何情况下, 车间内可燃气体的浓度 不得超 过 0.4 。3.8 燃气窑炉的烟囱高 度应高 于 5m, 且高于屋脊 0.5m以上。 在任何情况下, 烟囱应 高出屋面 0.5m以上。3.9 燃气窑炉车间的构 建材料, 不得使 用竹、竹 蓬、沥 青纸等易 燃物。 气瓶、气化器、瓶 组间、气 化间4.1 气瓶4.

9、1.1 使用的气瓶应符 合 GB5842的要求。4.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气瓶不得 使用: 铭牌、检验标识脱 落或颜色 不清的 ; 附件不全或损坏的 ; 超期未检的; 报废的或报废翻新 的; 发现泄漏或存在其 它异常现 象的。4.1.3 气瓶的装卸应配戴 好瓶帽,轻 装轻卸, 严禁抛滚、 碰撞。 吊装时, 严禁使 用电 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 4.1.4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 ,防止曝 晒,严 禁用任何 形式对 气瓶直接 加热。4.1.5 气瓶应按 GB8334要求的周期进行定 期检验,发 现气瓶腐 蚀严重、损 伤或对 其 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应提前 送检。4.2 气化器6气化器的使用应满

10、足下列条 件: 气化管的耐压能力 应能满足 设计最 高温度下 介质的 气化压力 ; 气化器应有温度自 动控制装 置,如 只有温度 显示时 ,应有温 度异常 时的安全 保护装置; 气化器自动控制设 定的最高 温度应 70 ; 气化器的自动控制 电气部分 ,应达 到防爆要 求。4.3 瓶组间、气化间4.3.1 液化石油气储存量 总容积 在 2m3 10m3的 (不包括 2m3) , 应存放于层高不低 于2.2m的独立瓶组间内。 其建筑耐 火等级 应不低 于 GB50207中二级设计的规定 。其与窑炉明火点或散发火 花地点的 安全距 离不少 于 30m。4.3.2 液化石油气储存量 总容积在 m3

11、2m3的(包括 2m3),其存放空间要 求 同 4.3.1条,其与窑炉明火 点或散发 火花地 点的安全 距离不 少 于 25m。4.3.3 液化石油气储存量 总容积在 m3以下的(不包括 m3),可将其放置在 建、构筑物附属的房间 或专用房间,与其 它房间相 邻的墙 壁应为无 门窗或 其它洞口 的防火 墙。室温不应超过 45 ,与窑炉明火点或 散发火花 点的安 全距离不 少 于 12m。4.3.4瓶组间、气化间应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不得设置在 地下室、半地下室或 通风不良 的场所 。在任何 情况下 ,瓶组间 、气化 间内的可 燃气体 的浓度不得超过 0.4。a)瓶组间当

12、采用自 然通风时 ,通风 口总面积 与瓶组 间占地面 积之比 应不小 于 300cm2/m2,通风口应不少于 二个,对 流情况 良好并应 靠近地 面设置。b)当采用强制通风时, 其通风设 备应为 防爆型,其 通风量 应大于或 等于瓶 组间或 气化间体积 10倍 /小时。4.3.5 瓶组间、气化间内不 得有地沟、 暗道。地 面应平坦 ,且应 采用不会 产生火 花的 材料铺设。 4.3.6 瓶组间存放的气瓶 应整齐有 序,每平方米气瓶存放量不应 超过四个(以规格为 YSP 50计),且其空瓶与 实瓶应分 开放置 。74.3.7 瓶组间与气化间可 并排设置 ,但相 邻墙壁应 为无门 、窗、洞 口的防

13、 火墙。4.3.8 单独设置的气化间 与窑炉明 火点或 散发火花 点的安 全距离应 不少 于 12m。4.3.9 瓶组间、气化间的 防雷等级 应符 合 GB50057中第二类设计的规 定,防雷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小 于 10 。 燃气管道5.1燃气管道的设计5.1.1燃气压力管道的设 计,应由 取得相 应资格认 证的设 计单位承 担。5.1.2输送临界温度高 于 50 的燃气管道,其设计的最 高工作压 力应为 所输送气 体可 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 度下的饱 和蒸气 压力。 5.1.3输送临界温度低 于 50 的液化石油气管道,如 无保冷 措施,其设 计的最高 工作 压力应不低于该液化 气体 在

14、 50 时的饱和蒸气压力 。5.1.4输送经减压后的气 态液化石 油气的 管道, 其设计的最高工作压力应 不低于燃 气设 备额定压力管道总 阻力压 力裕量 之和。 5.1.5 燃气管道的设计流 速,宜 取 0.8m/s 1.4m/s,最大流速不应超 过 m/s。5.2 燃气管道材质5.2.1 输送液态液化石油 气和最高 工作压 力 在 0.6Mpa及以上的气态液化 石油气管 道,其质量应符合 GB/T8163 1999中 10、 20钢号产品或 GB/T14976 1994的要求。5.2.2 输送最高工作压力 在 0.6Mpa以下或公称直径小 于或等 于 25mm的气态燃气管道,其质量应符 合

15、 GB/T3091 1993或 GB/T12771 1991的要求。5.3 燃气管道安装5.3.1 燃气管道的安装应 由取得相 应资质 证书的单 位承担。其 中属于 压力管道 的,依 照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 的有关 规定执行 。5.3.2 燃气管道不得敷设 在或穿过 卧室、浴 室、厕所、地 下室、 半地下室 、易燃 或易 爆品的仓库,潮湿或 有腐蚀性 介质的 房间、管 沟、配 电间、变 电室、 电缆沟、 烟道和 进风道设备层内等地方 。 5.3.3 燃气管道穿过建、 构筑物基 础,墙 或管沟时 ,均应 设置在套 管中。85.3.4 建、构筑物内部的燃 气管道应 明设,当 确因特殊 情况需 要

16、时允许 暗设,但 必须 便于安装和检修。5.3.5燃气管道需埋地敷 设时,应 符合下 列要求: 钢质的燃气管道必 须作防腐 处理, 选用的防 腐涂层 应符合现 行的国 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的规定; 埋设深度(管顶部 至路面的 覆土厚 度)应不 小 于 0.8m; 地面引进和引出处 应设套管。 套管应 伸出地面 cm 10cm,两端应采用柔 性的防水材料密封; 与其它埋地的相邻 管道之间 的水平 净距应不 低于:a)与给水管、排水 管 2m。b)与电力电缆 10m。c)与通讯电缆 2m。 与其它埋地的相邻 管道之间 的垂直 净距应不 低于:a)给水管、排水 管 0.20m。b)直埋电缆 0.50m

17、。c)铠装电缆 0.20m。5.3.6 燃气管道的敷设高 度(从地 面到管 道底部) 应符合 下列要求 : 在有人行走的地方 ,敷设高 度不应 低 于 2.2m; 在有车通行的地方 ,敷设高 度不应 低 于 4.5m。注:燃气管道有保温层时,敷设高度指地面到保温层的底部。5.3.7 沿墙、柱、楼板和加热 设备构架 上明设 的燃气管 道,应采 用支架、 管卡或 吊卡 固定,其固定件间距 不应大于 表 2的规定。9表5.3.8当燃气管道与电气 设备、其它管道处于同一位置时,其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 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表 3的规定。表注:当明装电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小于 10cm时,电线应加绝缘套管

18、,绝缘套管的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 10cm。管道公称直径 ,mm 无保温层管道的固定件的最大间距, m15 2.520 3.025 3.532 4.040 4.550 5.0管道和设备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 cm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电 气设 备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10暗装的或放在管子中的绝缘电线 (从所作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电压小于 1000V的裸露电线的导电部分 100 100配电盘或配电箱 30 不允许相 邻管 道 应保证燃气管道和相邻管道的安装、 安 全维护和修理 105.3.9 燃气管道之间的连 接形式应 采用焊 接对接或 法兰连 接;燃气 管道与 设备、容 器、阀门的连接可采

19、用 法兰或螺 纹连接 。5.3.10 作弯曲处理的管子 对接焊缝 的中心 到管子弯 曲起点 的距离应 不小 于 100mm;管子对接焊缝与支、 吊架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 于 50mm。 同一直管段上两对接焊缝中 心 面间的距离,应不小 于 150mm。5.3.11 管子或管件对接焊 缝,错边 量不应 超 过 2mm。5.3.12 燃气管道应可靠接 地,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00 。连接之间法兰应有静电 跨 接 。5.3.13 输送设计压力大于 或等 于 0.1Mpa的燃气管道的焊缝 经射线透 照检测 ,其缺陷等级评定应不低于 级,其外观质量应 达到表 的要求 。5.3.14 输送设计压力小 于

20、 0.1Mpa的燃气管道允许不 进行内部 质量检 验,但其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 4的要求。5.3.15 输送设计压力大于 或等 于 0.1Mpa的燃气管道安装后 ,按设计 压力经 泄漏性试验,不得出现泄漏 现象。 表缺陷名称 指 标裂纹 不允许表面气孔 每 50mm焊缝长度内直径 0.3 ,且 mm不超过二个,孔间距 六倍孔径。表面夹渣 深 0.1 ,长 0.3 且 10mm。咬边 0.05 且 0.5mm,连续长度 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 10焊缝全长。未焊透 0.15 且 1.5mm,总长在 6 焊缝长度内不超过 根部收缩 0.2 0.02 且 mm,长度不限角焊缝厚度不足 0.3 0

21、.05 且 mm,每 100mm焊缝长度内缺陷总长度 25mm。角焊缝焊脚不对称 2.0 0.15a。余高 1.0 0.2b且最大为 mm。注: a设计的焊缝厚度; b焊缝宽度; 母材厚度11 阀门、仪表、配件 、电器6.1 使用于液化石油气 的阀门应 是 “ 液化气专用 ” 阀门。6.2 阀门及附件的配置 应按液化 石油气 系统设计 压力提 高一级。6.3 供应燃气的压力高 于使用额 定压力 时应装调 压阀。 供气管道长于 80m, 管道阻力 系数大于 1.0或使用压力不一致 的应加装 二级调 压阀。6.4 调压阀的额定流量 应大于或 等于设 备额定用 气量。6.5 调压阀调整压力1)一级调

22、压阀调整 压力二 级调压 阀入口所 需压力 一级至二级间压力 损失;2)二级调压阀调整 压力喷 嘴所需 压力 二级至喷嘴间压力 损失。6.6 调压阀前后的管道, 气瓶间、气 化间的 主管道,供 气的主 管道都应 安装精 度不低 于2.0级的压力表。6.7 压力表的量程应根 据工作压 力选用 。压力表 量程应 为工作压 力 的 1.5倍 3倍,其安装高度在 3cm以上的表盘直径不 应小 于 100mm,并应符合 GB/T1226 1986的 要 求 。6.8 压力表至少每半年 应进行校 验,同一系 统上的 压力表的 读数应 该一致,有 下列情 况之一的压力表应立 即更换: 有限止钉的,在无压 力

23、时,指针 不能回 到限制钉 处;无限 止钉的, 在无压 力时 ,指针距零位的数值 超过其允 许误差 ; 超过校验有效期或 铅封损坏 ; 指示失灵,表内弹 簧管泄漏 或指针 松动; 刻度不清,表盘玻 璃破裂; 指针断裂或外壳腐 蚀严重; 压力表与管道间装 设的三通 旋塞或 针形阀开 启标记 不清或锁 紧装置 损坏。6.9 主管道应设置安全 自动切断 电磁阀, 当供气压力低于设定值时, 应能自动切断燃 气 ,同时报警。当机械 助燃的风 机断电 时,应能 自动切 断燃气。6.10 气化器后,一级调 压阀前的 主管道 上应安装 不带手 柄的全启 式安全 阀。安全 阀的开启压力应为最高 工作压力 的 1

24、.10倍 1.15倍。并应符合 GB12241的有关规定。126.11 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量,应大 于设备 (气化器 )的最 大产气量 。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量按式( 8)计算:G 2.83 10-3 V d ( 8)式中:G 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量,单位 为千克 每小时( kg/h);泄放压力下的气体 密度,单 位为千 克每立方 米( kg/m3);V压力管道内气体流 速,单位 为米每 秒( m/s);d压力管道内径,单 位为毫米 ( mm)。6.12 安全阀出口应加装 放散管, 其管径应不小于出口直径。 放散口应高出屋顶 2m以 上 ,且高出地面 5m以上。6.13 安全阀每年至少应 校验一次

25、 ,如其 铅封损坏 、泄漏 、发现失 灵或有 故障的, 应立即送检。 6.14 安全阀与管子之间 应装截止 阀。安 全阀在工 作状态 时,截止 阀应全 开。6.15 液化石油气使用的 胶管应采 用整段 的耐油胶 管。其 最高许可 工作压 力应大于 系统设计压力的 4倍。与燃气管道、点火 嘴的连接 在压力 低 于 0.1Mpa时可采用压紧螺帽( 锁母)或管卡固定, 当压力大 于 0.1Mpa时应采用机压钢接 口连接, 并用螺 纹与管件 连接。胶管不得穿墙、窗 和门。其 使用期 限按产品 说明书 规定的年 限。产 品说明书 无规定 的,使用期限不超 过 18个月。6.16 胶管与钢瓶连接的 密封件

26、应 每周进 行检查, 并每季 更换一次 。发现 异常时及 时更换。 6.17 瓶组间或气化间常 有储存量 大 于 4m3燃气的应设可燃气 体浓度检 测器。 检测器可 采用手提式可燃气体 浓度报警 器。报 警浓度 设定 值 应取 0.4 。6.18 瓶组间、气化间使 用的电器 (包括 照明、通 风、水 泵、电机 等)都 必须为防 爆电器。6.19 电器设备都应接地 ,接地电 阻不大 于 4 。6.20 电器设备的导线应 安装在金 属套管 中。13 消防器材7.1 液化石油气瓶间、气化 间和燃 气窑炉等 具有火 灾和爆炸 危险的 建、构筑物 应设置 小型干粉灭火器( 指 8kg手提式干粉型、卤 代

27、烷型灭 火器) 和其他简 易消防 器材。7.2 干粉灭火器按建筑 面积 每 50m2设置一个,但不少 于二个。 每个放 置点不应 超过五个。7.3 灭火器材的设置应 根据场所 的危险 程度,可设置 部 分 35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和 灭火毯。7.4 消防器材除遵守本 规范外, 还应符 合 GB50207的有关规定。8检验规则8.1 新建燃气窑炉的安 全系统在 验收前 应按本规 范的要 求进行检 验。检验结果 达不到 要求的,不得申报验 收,但允 许经整 改后重新 进行检 验,直至 符合要 求后申报 验收。8.2 在用燃气窑炉的压 力管道应 进行定 期检验。定期检 验按在 用工业管 道定期 检

28、验规 程(试行)的有关部 分进行。9安全管理9.1 新装系统检验合格 后,使用单位 应报当 地所属质 监部门 汇同建设 部门和 消防机构 组织验收,验收合格 后方能投 入使用 。 9.2 燃气窑炉操作人员 须经安全 技术培 训,持证上 岗,熟悉石 油气基 本性质和 各种设 备性质,熟悉使用消 防器材, 能排除 设备常见 故障, 按操作规 程进行 操作。9.3 燃气窑炉使用单位 必须选派 熟悉燃 气安全知 识的专 业技术人 员负责 安全管理 工作,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和事故应 急方案,定 期对设 备进行巡 回检查,发 现事故 隐患及时 整改 ,确保安全运行。9.4 操作人员应坚守岗 位, 做好运行

29、检查和记录, 加强设备保养,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时 ,及时向安全管理人 员汇报。9.5 气瓶间、气化间应有 安全标记, 严禁烟 火,任何人 不得携 带火源火 种。非 操作人 员不得擅自进入,更 不得随意 动用设 备或开启 阀门。149.6 作业场所(含气瓶间、 气化间、燃 气窑炉 车间)应 加强通 风,按消 防法的 有关规 定配备消防器材。9.7 操作人员发现钢瓶 超期未检、 腐蚀严 重、角阀漏 气或软 管折皱、老 化、变 形等异 常现象时,有权拒绝 施使用, 及时通 知供气单 位或安 全管理人 员处理 。9.8 发生火灾或爆炸事 故, 操作人员应迅速关闭所有 供气阀 门, 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地 方 ,采取有效措施扑灭 火灾,保 留现场 并迅速上 报。本规程 2007年 7月 1日实施完成单位:潮州市 质量技术 监督局主要研究人员:赖 奕民 庄良创 林景茂 林锐炎 赖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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