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BZ 201-2008 修改技术文件管理规则.pdf

上传人:bowdiet140 文档编号:117953 上传时间:2019-07-07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113.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AQBZ 201-2008 修改技术文件管理规则.pdf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AQBZ 201-2008 修改技术文件管理规则.pdf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AQBZ 201-2008 修改技术文件管理规则.pdf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AQBZ 201-2008 修改技术文件管理规则.pdf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附件 AQBZ201-2008 修改技术文件管理规则 (暂 行) 2008-1-30 发布 2008-2-1 实施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修改技术文件管理规则 (暂行) 前言 矿用产品技术文件是安全标志管理的技术基础,是安全标志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等相关工作依据,技术文件一经审查确认后,原则上不得修改。但由于技术审查的产品品种多,涉及内容广,技术运用复杂,难以完全避免确认后的技术文件仍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为规范相关工作,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由安标国家中心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申请单位申办产品的技术文件经安全标志审查确认后需要修改变更时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相关要求。 本规则适用

2、于在申请单位消化技术文件期间、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期间,发现经安全标志审查确认的技术文件存在不同程度问题需要修改变更时,安全标志管理的相关工作。 2 术语、定义 2.1 修改技术文件 产品技术文件经安全标志审查确认后,发现个别定义、引用文件、参数、要求、规则或项目等存有遗漏、错误或误用,需要修改或变更。 2.2 标准换版 国家或行业标准经修订后发布实施,实行版本升级,也包括新标准的出台。 2.3 安全标志管理配套件 产品配用的单独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部件(设备),如胶带输送机配用的电动机等。其安全性能与整机的安全性能没有一一对应的安全关联,改变选用方案时只需选用同参数且已取得安全标志的设备

3、即可。 3 基本原则 3.1 产品技术文件编制、修订的责任主体是申请单位,任何技术文件的修改只能由申请单位完成,安标国家中心及其委托技术审查机构只有审查和建议的责权。 3.2 经安全标志审核确认的技术文件,仅可在以下情况下修改: (1)属明显印刷错误,且有现行适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为依据; (2)明显不能作为出厂检验项目而误选,且不违反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执行或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换版,且不涉及安全性能参数,申请单位自愿执行新标准; (4)变更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配套件,且更改前后技术参数相同; (5)仅名称、型号发生变化,不改变其他任何内容。 3.3当单一技术文件的主要修改总处数

4、不超过3处、一般修改不超过5处时,技术文件的修改可采用文件修改单的方式。其他情况下应对具体技术文件进行修改,重新确认,并收回原确认文件。 3.4采用文件修改单的方式修改技术文件时,申请单位应保证修改的技术内容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并承担由于贯彻不及时、不全面、不彻底造成的相关责任。 4 基本程序 4.1 申请单位消化技术文件阶段 发现审核确认的技术文件需要修改时,申请单位应向安全标志国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可为传真件或电子邮件),说明具体内容、更改理由和依据,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安标国家中心组织研究同意(委托技术审查的应征求委托技术审查机构的意见)并由技术部负责人签批后,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更改(可采用

5、传真、网站会员区或电子邮件方式),书面通知中应明确文件更改方式和具体要求。 申请单位以文件通知单的形式修改相关技术文件时,将文件通知单一式两份寄送安标国家中心;经安标国家中心审查确认后返回申请单位一份,同时报送相关技术机构一份。申请单位修改相关具体技术文件时,由安标国家中心直接审查的,直接报送安标国家中心一式两份,经审查确认后返回申请单位一份;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审查的,先报送原技术审查机构一式三份(同时委托两家机构审查的一式四份),由其审查确认后,报送安标国家中心一式两份。 安标国家中心技术部完成对修改技术文件的审查确认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4.2 现场评审阶段 发现经审核确认的技术文件需要

6、修改,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内容包括需修改的具体项目、理由、依据,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现场评审员签署意见后报送安标国家中心评审部(可为传真件或电子邮件),由评审部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经安标国家中心研究并经技术部负责人签批后,由技术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更改(可采用传真、网站会员区或电子邮件方式),评审部通知现场评审员(可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内容包括所涉及的抽样工作。 其他程序与前款相同。 4.3 产品抽样检验阶段 在产品检验阶段发现经审核确认的技术文件需要修改,在申请单位提出修改技术文件申请的基础上,相关的检测检验中心应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包括需修改的具体内容、理由、依据、建议并加盖公章),传真至

7、安标国家中心检验部,由检验部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经安标国家中心研究同意,并经技术部负责人签批后,由技术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检验部通知相关检测检验中心。 其他程序与前款相同。 5 基本要求 5.1 申请单位消化技术文件阶段提出的更改技术文件申请,安标国家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出具书面通知。 5.2 现场评审阶段提出的更改技术文件申请,安标国家中心应在当日(特殊情况下次日)做出答复,分别通知申请单位及现场评审员。 5.3 抽样检验阶段提出的更改技术文件申请,安标国家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分别通知申请单位及相关检测检验中心。 5.4 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更改通知单应符合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有更改单编号、技术文件名称及编号、更改前后内容、设计人、批准人签字、单位公章等; 5.5 对经安标国家中心研究不同意进行技术文件修改的,现场评审或检验按不合格处理,出具现场评审或检验不合格报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行业标准 > AQ安全行业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