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206.9-2008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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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 206.9-2008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产品二级分类 产品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06 2069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家用电器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 2.

2、2 产品种类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主要包括有:食物混合器、奶油搅打器、打蛋机、搅拌器、筛分器、冰淇淋机、柑桔果汁压榨器、 离心取汁器 、绞肉机、面条机、果浆汁榨取器、切片机、豆类切片机、土豆剥皮机、磨碎器与切碎器、磨刀器、开罐头器、刀具、食品加工器、漏斗容量不超过 500g 的咖啡碾碎器、漏斗容量不超过 3L 的谷类磨碎器等。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电动食品加工器具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3000 且10000 3000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

3、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3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1CCGF 206.9-2008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样优先顺序为,多功能食品加工机、搅拌机、榨汁机、其它电动食品加工器具。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4、 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库存基数应不少于 50 台,当库存基数少于 50 台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如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个企业随机抽取 1 种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每种型号抽取 3 台,其中 2 台样品作为检验样品,1 台作为备样样品。 5.3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 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识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电动 食品加工器 具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度没有生产抽查产品,那么以本年度已实际生产的

5、产品销售额来统计。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1 标志和说明 GB 4706.30第7章 强制性 GB 4706.30 第 7章 2 防触电防护 GB 4706.30第8章 强制性 GB 4706.30 第 8章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4706.30 第 10 章 强制性 GB 4706.30第10章 4 发热 GB 4706.30 第 11 章 强制性 GB 4706.30第11章 5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30 第 13 章 强制性 GB 4706.

6、30第13章 6 耐潮湿 GB 4706.30 第 15 章 强制性 GB 4706.30第15章 2CCGF 206.9-2008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7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30 第 16 章 强制性 GB 4706.30第16章 8 非正常工作 (不含19.101) GB 4706.30 第 19 章 强制性 GB 4706.30第19章 9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 4706.30 第 20 章 强制性 GB 4706.30第20章 10 机械强度 GB 4706.30 第 21 章 强制性 GB

7、4706.30第21章 11 结构 GB 4706.30 第 22 章 强制性 GB 4706.30第22章 12 内部布线 GB 4706.30 第 23 章 强制性 GB 4706.30第23章 13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缆 GB 4706.30 第 25 章 强制性 GB 4706.30第25章 14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GB 4706.30 第 26 章 强制性 GB 4706.30第26章 15 接地措施 GB 4706.30 第 27 章 强制性 GB 4706.30第27章 16 螺钉和连接 GB 4706.30 第 28 章 强制性 GB 4706.30第28章 17 爬电距离、电

8、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GB 4706.30 第 29 章 强制性 GB 4706.30第29章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 6.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防触电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耐潮湿、泄 漏电流和电 气强度、非正常工作(不含 19.101)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缆、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接线、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等项目。 产品标签检查项目包括:标志和说明项目中的产品名称、额定参数、制造商、警告语等。 6.3 检验应注意

9、的问题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 产生影响的 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 判定原则 7.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3CCGF 206.9-2008 4经检验,所检样品实物质量项目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7.2 产品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样品标签存在以下两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

10、签合格。 1、产品上的电压、功率或电流参数的缺失; 2、标准要求的警告语的缺失; 除上述情况外,标识和说明中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 7.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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