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213.5-2008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 GB 1776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13 2135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2、其他日用消费品 电动自行车 2.2 产品种类 按 GB 17761 标准的规定。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电动自行车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20000 5000 且20000 5000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 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期日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7761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
3、号或规格 抽样型号或规格应符合 GB 17761 标准的规定,优先抽取企业主产的型号规格。 1CCGF 213.5-2008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5.2.1 抽样方法、基数 在企业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区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 在企业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区或市场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2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为 4 辆,其中 2 辆为检验样品,2 辆为备份样品。 5.3 样品处置 序号 项目 内 容 1 防换样措施 在样车车架、前叉、车把、电机等关键件的合适部位施加封样标识。 2
4、包装 将样车用纸箱包装捆扎好,注意随车配附件(脚蹬、充电器等)应齐全。 3 封样 抽样人员当场在捆扎好的包装纸箱上、下、左、右开口处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及 企业 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 4 送样 所有封样样车全部由企业寄送至检验单位,运输中应小心轻放,严禁雨淋,注意封样完整性。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2CCGF 213.5-2008 6 检验要求 6.1
5、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1 最高车速 GB 17761-1999 第 5.1.1 条 强制性 GB 17761-1999 第 6.1.1 条 2 制动性能 GB 17761-1999 第 5.2.1 条 强制性 GB 17761-1999 第 6.2.1 条 3 车架/前叉组合件 振动强度 GB 17761-1999 第 5.2.2.2 条 强制性 GB 17761-1999 第 6.2.2.2 条 4 整车质量(重量) GB 17761-1999 第 5.1.2 条 推荐性 GB 17761-199
6、9 第 6.1.2 条 5 把立管静负荷 GB 17761-1999 第 5.2.3.3 条 推荐性 GB 17761-1999 第 6.2.3.3 条 地面距离 6 脚蹬间隙 足趾间隙 GB 17761-1999 第 5.2.5 条 推荐性 GB 17761-1999 第 6.2.5 条 7 鞍座调节 夹紧强度 GB 17761-1999 第 5.2.6.2 条 推荐性 GB 17761-1999 第 6.2.6.2 条 8 绝缘性能 GB 17761-1999 第 5.2.8.2 条 推荐性 GB 17761-1999 第 6.2.8.2 条 9 制动断电装置 GB 17761-1999
7、第 5.2.8.5 条 推荐性 GB 17761-1999 第 6.2.8.5 条 10 欠压、过流 保护功能 GB 17761-1999 第 5.2.8.6 条 推荐性 GB 17761-1999 第 6.2.8.6 条 备注 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把立管静负荷检验一个样本,其余检验两个样本。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6.2.2 蓄电
8、池充电 最高车速及制动性能试验前,按规定对受试样车所配蓄电池充电,且宜在充电器指示充足电后再进行 2 小时浮充电处理。 6.2.3 轮胎气压调整 最高车速及制动性能试验前,受试样车的前后轮胎应按标注在外胎上的最大推荐气压充足气。 6.2.4 车闸调整 3CCGF 213.5-2008 最高车速及制动性能试验时,可视具体情况对车闸进行检查调整。 6.2.5 关于最高车速的试验方法 为提高测试精度,宜采用压带路试仪测量。 6.2.6 若企业标准或合同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 产品质量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单个检验项目的所有检验样品均合格,则判定该
9、检验项目单项合格;反之,判定该检验项目单项为不合格。 A 类项目全部合格,且 B 类项目不合格不大于三项,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存在 B 类不合格,且不合格项数大于 3 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 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需对不 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3 下列情况不再进行复检。 (1) 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项目不合格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