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可编程序的电子记录器(含电子计算器和电子计算机)进行三角侧量观测记录时测量信息的编码,数据处理的方法,输人、输出信息的内容和格式等。本标准适用于国家一、二、三、四等三角测量以及其他水平角和垂直角观测的电子记录。本标准同有关测量标准和ZBA 76003-87(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本标准中简称基本规定)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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