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C19-2012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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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2 年 11 月 23 日 发布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实施 CNAS-CC19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Requirements for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C19:2012 第 1 页 共 22 页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发布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实施 目 次 前 言 . 2 引 言 . 3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 4 4 原则 5 5 通用要求 . 5 6 结构要求 . 5 7 资源要求 . 5 7

2、.1 管理层和人员的能力 5 7.2 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 5 7.3 外部审核员和外部技术专家的使用 . 5 7.4 人员记录 5 7.5 外包 . 6 8 信息要求 . 6 8.1 可公开获取的信息 6 8.2 认证文件 6 8.3 获证客户目录 . 7 8.4 认证资格的引用和标志的使用 7 8.5 保密 . 7 8.6 认证机构与其客户间的信息交换 7 9 过程要求 . 7 9.1 通用要求 7 9.2 初次审核与认证 . 12 9.4 再认证 15 9.5 特殊审核 15 9.6 暂停、撤消或缩小认证范围 . 15 9.7 申诉 . 15 9.8 投诉 . 15 9.9 申请组织和客户

3、的记录 . 15 10 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要求 15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ENMS 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16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审核时间 17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 . 20 CNAS-CC19:2012 第 2 页 共 22 页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发布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是 CNAS 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专用认可准则。文件与管理体系认 证机构的基本认可准则 CNAS-CC01:201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共同构成 CNAS 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 本文件在 CNAS-CC01 基础上对

4、EnMS 认证机构提出了特定要求和指南,故部 分条款编号是不连续的,正文第 7 至 10 中,条款号标有 En 的为对 EnMS 提出的特 定要求和指南。 本文件附录 A 、B 、C 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文件与 CNAS 适用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等规范文件共同构成对能源管理体系 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 本文件 2012 年首次发布。 CNAS-CC19:2012 第 3 页 共 22 页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发布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实施 引 言 CNAS-CC01:201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是针对各类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 基本认可准则。如果认证机构按照GB/T 23

5、331 开展以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为目 的活动,并希望获得CNAS 的认可,则需要在CNAS-CC01 的基础上增加与能源管理 体系审核相关的要求和指南。 本文件在CNAS-CC01 的基础上增加了与能源管理体系审核相关的要求和指南, 特别规定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及审核的特定要求,如审核员应当具有的知识和技能, 认证特定信息的管理, 审核策划考虑的特定因素、 审核实施与报告的主要内容等, 以 使认证机构以有能力、 一致和公正的方式针对客户能源管理的实际活动和特点实施认 证,以促进国际和国内承认这些认证机构及其认证结果。 在本文件中,“应”表示要求,“宜”表示建议。 如果本文件在应用时与相关法律

6、法规发生冲突,后者优先。CNAS-CC19:2012 第 4 页 共 22 页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发布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实施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包含了能源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的原则与要求, 与 CNAS-CC01:201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共同作 为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所 遵循的原则与要求。 本文件可以作为认可、同行评审或其他审核过程的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 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

7、然而, 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000-2006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 17000:2004,IDT ) CNAS-CC01:201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SO/IEC 17021:2011 ) GB/T 23331-2009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27000-2006 、GB/T 23331 和 CNAS-CC01 :2011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 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EnMS certification 由独立

8、于客户和用户的第三方机构通过实施审核, 对客户的能源管理体系 (英文 缩写 EnMS )持续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能实现其能源方针和目标所给以的证明。 3.2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EnMS certification body 按照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及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性文件, 对客户组织的能源管 理体系进行审核认证的第三方机构。 3.3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文件 EnMS certification document 由认证机构颁发的证实客户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明文件。 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证明文件的一种。 3.4 能源管理体系技术领域 EnMS technical ar

9、ea 以能源因素的共性为特征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经济活动领域。 注: 可以根据组织的活动、 产品 (包括服务) 的能源因素特征来划分能源管理体CNAS-CC19:2012 第 5 页 共 22 页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发布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实施 系技术领域的类别。 4 原则 CNAS-CC01:2011 中 4 的原则适用。 5 通用要求 CNAS-CC01:2011 中 5 的要求适用。 6 结构要求 CNAS-CC01:2011 中 6 的要求适用。 7 资源要求 7.1 管理层和人员的能力 CNAS-CC01:2011 中 7.1 的要求适用。 注:附录A

10、 明确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为其特定的职能确定的知识和技能。 7.2 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 CNAS-CC01:2011 中 7.2 的要求适用, 并且, 以下 EnMS 特定要求和指南适用。 En 7.2.5 EnMS 认证机构应有实现和证实有效审核的过程。 该过程应确保所使用的审 核员和审核组长具备通用的审核知识与技能以及能源管理体系审核所需的知识与技 能。 注1 :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应当具有下列通用知识和技能。 准确理解并应用能源管理体系标准; 有效运用审核原则、 程序和技术; 有效运 用审核方法收集、 验证、 记录审核信息; 确保审核证据的充分与适宜以支持审 核发现和审核结论; 编制审

11、核报告; 了解客户的规模、 结构、 职能、 运作、 能 源管理体系应用和适用于客户的法律、法规和应遵守的其他要求。 注2 :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应当具有以下特定的知识和技能。 理解特定行业能源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 基于能源管理的技 术领域,理解能源因素及其管理;具有能源管理和评价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 具有能耗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 具有综合评估能源管理体 系有效性和能源绩效的知识和技能。 注3 : 技术专家应当具有与客户能源相关活动及管理和法律方面有关的特定知识。 7.3 外部审核员和外部技术专家的使用 CNAS-CC01:2011 中 7.3 的要求适用。 7.

12、4 人员记录 CNAS-CC01:2011 中 7.4 的要求适用。 CNAS-CC19:2012 第 6 页 共 22 页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发布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实施 7.5 外包 CNAS-CC01:2011 中 7.5 的要求适用。 8 信息要求 8.1 可公开获取的信息 CNAS-CC01:2011 中 8.1 的要求适用。 8.2 认证文件 CNAS-CC01:2011 中 8.2.1 及 8.2.2 的要求适用,并且,以下 EnMS 特定要求 和指南适用。 En 8.2.3 认证文件应标明: a) 每个获证客户的名称和地理位置(或多场所认证范围内

13、总部和所有场所的地 理位置) ; 注: 获证客户的地理位置应包含认证范围内的能源加工转换、 贮存、 输配使用的 场所。 b) 授予、扩大或更新认证的日期; c) 认证有效期或与认证周期一致的应进行再认证的日期; d) 唯一的识别代码; e) 审核获证客户时所用的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版次和(或)修 订号; f) 与产品 (包括服务) 、 过程等相关的认证范围: 特定场所的能源管理控制下的 具体活动。适用时,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 g) 获证客户本年度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或单位产值综合能耗及能耗核算边界 表述; 注1 : 能耗核算边界是指组织定义的组织界限和/ 或场所界限, 具体

14、信息应当包含 所定义核算边界内的一个或一组流程, 一个工厂, 整个组织或组织控制下的 多个场所等。 注2 :能耗核算边界信息应当附在能耗数据后。如果在后续审核中核算边界经确 认发生了变化, 认证机构应当随之更新认证证书上的信息, 并阐明核算边界 的变化情况。 注3 :当能耗核算边界发生变化时,对能耗数据进行简单比较是没有意义的。 h) 认证机构的名称、 地址和认证标志; 可以使用其他标识 (如认可标识) ,但 不 能产生误导或含混不清; i) 认证用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CNAS-CC19:2012 第 7 页 共 22 页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发布

15、2012 年 12 月 01 日 实施 j) 在颁发经过修改的认证文件时,区分新文件与任何已作废文件的方法。 8.3 获证客户目录 CNAS-CC01:2011 中 8.3 的要求适用。 8.4 认证资格的引用和标志的使用 CNAS-CC01:2011 中 8.4 的要求适用。 8.5 保密 CNAS-CC01:2011 中 8.5 的要求适用。 8.6 认证机构与其客户间的信息交换 CNAS-CC01:2011 中 8.6.1 及 8.6.2 的要求适用, 并且, 以下 EnMS 特定要求和 指南适用。 8.6.3 En 8.6.3 客户的变更通知 认证机构应做出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安排

16、, 以确保获证客户即时将可能影 响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的事宜通知认证机构, 包括 (但不限于) 与 下列方面有关的变更: a)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 b) 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 ; c) 联系地址和场所; d) 获证能源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和能源核算边界; e) 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 注: 有关认证资格使用许可协议的范本, 包括变更通知的相关方面, 见ISO/IEC 指南28:2004 附录E 的适用内容。 9 过程要求 9.1 通用要求 CNAS-CC01:2011 中 9.1 的要求适用, 并且, 以下 EnMS 特定要求和指

17、南适用。 9.1.1 En 9.1.1 审核方案 En 9.1.1.1 应对整个认证周期制定审核方案,以清晰地识别所需的审核活动,这些 审核活动用以证实客户的能源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所依据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 En 9.1.1.2 审核方案应包括两阶段初次审核、第一年与第二年的监督审核和第三年 在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 三年的认证周期从初次认证或再认证决定算起。 审 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客户的规模, 其能源管理体系涉及的过程或活动 的范围与复杂程度,以及经过证实的能源绩效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En 9.1.1.3 如果认证机构考虑客户已获的认证或接受的其他审核, 则应

18、收集充足的、 可验证的信息,以证明对审核方案的任何调整的合理性,并予以记录。 CNAS-CC19:2012 第 8 页 共 22 页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发布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实施 9.1.2 En 9.1.2 审核计划 En 9.1.2.1 总则 认证机构应确保为审核方案中确定的每次审核编制审核计划, 以便为有关各方就 审核活动的日程安排和实施达成一致提供依据。审核计划应基于认证机构的文件要 求。 En 9.1.2.2 确定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 En 9.1.2.2.1 审核目的应由认证机构确定。审核范围和准则,包括任何更改,应由 认证机构在与客户商讨后确定。

19、 En 9.1.2.2.2 审核目的应说明审核要完成什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确定客户能源管理体系或其部分与审核准则的符合性; b) 评价能源管理体系确保客户组织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的能力; 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不是合规性审核。 c) 评价能源管理体系确保客户持续实现其规定的能源管理目标的有效性; d) 适用时,识别能源管理体系的潜在改进区域。 En 9.1.2.2.3 审核范围应说明审核的内容和界限,例如拟审核的实际位置、组织单 元、 活动及过程、 覆盖的产品、 能耗核算边界。 当初次认证或再认证过程包含一次以 上审核 (例如覆盖不同位置的审核) 时, 单次审核的范围可能

20、并不覆盖整个认证范围, 但整个审核所覆盖的范围应与认证文件中的范围一致。 En 9.1.2.2.4 审核准则应被用作确定符合性的基准,并应包括: a) 所确定的能源管理体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包括相关行业的能源管理体系认 证实施规则; b) 所确定的由客户制定的能源管理体系的过程和文件; c) 能源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En 9.1.2.3 编制审核计划 En 9.1.2.3.1 审核计划应与审核目的和范围相适应。审核计划至少应包括或引用: a) 审核目的; b) 审核准则; c) 审核范围,包括识别拟审核的组织和职能单元或过程; d) 拟实施现场审核活动(适用时,包括对临时场

21、所的访问)的日期和场所; e) 现场审核活动预期的时间和持续时间; f) 审核组成员及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角色和职责。 注:审核计划的信息可以包含在一个以上的文件中。 9.1.3 En 9.1.3 选择和指派审核组 En 9.1.3.1 认证机构应有根据实现审核目标所需的能力来选择和任命审核组(包括 审核组长) 的过程。 如果仅有一名审核员, 该审核员应有能力履行适用于该审核的审 核组长职责。 CNAS-CC19:2012 第 9 页 共 22 页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发布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实施 En 9.1.3.2 决定审核组的规模和组成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

22、) 审核目的、范围、准则和预计的审核时间; b) 是否是结合、一体化或联合审核; c) 实现审核目的所需的审核组整体能力; d) 能源管理体系的认证要求(包括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合同要求) ; e) 语言和文化; f) 审核组成员以前是否审核过该客户。 En 9.1.3.3 审核组长和审核员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可以通过技术专家和翻译人员补 充。 技术专家和翻译人员应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工作。 使用翻译人员时, 翻译人员的选 择方式要避免他们对审核产生不正当影响。 注:技术专家的选择准则根据每次审核的审核组和审核范围的需要为基础确定。 En 9.1.3.4 如果审核组中包含实习审核员,则要指派一名审核

23、员作为评价人员。实 习审核员人数不能多于审核组中审核员人数。 评价人员应有能力接管实习审核员的任 务,并对实习审核员的活动和审核发现最终负责。 En 9.1.3.5 审核组长在与审核组商议后,应向每个审核组成员分配对特定过程、职 能、 场所、 区域或活动实施审核的职责。 所进行的分配应考虑到所需的能力、 有效和 高效地使用审核组, 以及审核员、 实习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不同作用和职责。 在审核 进程中,为确保实现审核目的,可以改变工作分配。 9.1.4 En 9.1.4确定审核时间 En 9.1.4.1 认证机构应有形成文件的确定审核时间的程序,并针对每个客户确定策 划和完成对其能源管理体系的完

24、整有效审核所需的时间。 认证机构应记录所确定的时 间及其合理性。在确定审核时间时,认证机构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相关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 b)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任何可能适用的行业特定要求; c) 与能源管理有关的组织的规模和能源管理复杂程度,如;使用能源品种的多 少,能源采购、加工转换、贮存、输配、使用过程及设施设备的复杂程度; d) 耗能组织单元的数量、规模和分布,与能源管理相关的证据或信息及复杂性 等; e) 与组织的产品、过程或活动相关联的能源消耗水平; f) 组织多场所情况, 如数量、 场所规模、 分布、 能耗及能源管理的异同程度等; g) 能源管理体系成

25、熟度及经证实的以往能源管理体系绩效; h) 以前审核的结果,以及是否是结合审核、联合审核或一体化审核; i) 与审核有关的其它因素(例如使用的语言、实施结合审核) 。 本文件的附录 B 为能源管理体系初次审核时间的确定提供了审核时间基准。认 证机构应表明在审核时间基准的基础上增减时间的理由和合理性。 En 9.1.4.2 未被指派为审核员的审核组成员(即技术专家、翻译人员、观察员和实CNAS-CC19:2012 第 10 页 共 22 页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发布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实施 习审核员)所花费的时间不应计入上面所确定的审核时间。 注:使用翻译人员可能需

26、要额外增加审核时间。 9.1.5 En 9.1.5多场所的抽样 当客户能源管理体系在多个地点进行相同活动时, 如果认证机构在审核中使用多 场所抽样, 应制定抽样方案以确保对能源管理体系的正确审核。 认证机构应针对每个 客户将抽样计划的合理性形成文件。 En 9.1.5.1 多场所抽样的场所 a) 多场所客户是客户有一个确定的中心职能机构来策划、控制或管理某些活 动,并且有一个由地方办公室或分支(即 场所)组成的网络来实施(或部分 实施)这些活动; b) 如果在不同的场所以相似的方式进行认证覆盖的活动,并且这些活动都处于 客户的授权和控制下,认证机构可以采用 适当的程序在初次审核及后续的监 督和

27、再认证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 注: 以相似的方式进行活动是指各场所在同一能源管理体系下运行, 能源因素相 似,产能、用能设施和设备相似,工艺、 原材料、产品、测量方法等主要影 响能耗的因素相似,能源管理水平相近。 且各场所都包含在客户的能源管理 体系内部审核方案和管理评审方案中。 En 9.1.5.2 当认证机构应用基于抽样的方法时,应具备程序确定适宜的抽样水平和 有代表性的场所,并表明抽样的合理性。 本文件的附录 C 为能源管理体系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提供了说明。 9.1.6 审核组任务的沟通 CNAS-CC01:2011 中 9.1.6 的要求适用。 9.1.7 审核组成员信息的通报

28、CNAS-CC01:2011 中 9.1.7 的要求适用。 9.1.8 审核计划的沟通 CNAS-CC01:2011 中 9.1.8 的要求适用。 9.1.9 En 9.1.9实施现场审核 CNAS-CC01:2011 中 9.1.9 的要求适用,并且,以下 EnMS 特定要求和指南适 用。 En 9.1.9.3.2 当可获得的审核证据显示审核目的无法实现,或显示存在紧急和重大 的事件、 事故 (例如突发的生产过程事故导致的能耗严重异常、 生产过程意外停止等) 时, 审核组长应向客户 (如果可能还应向认证机构) 报告这一情况, 以确定适当的行 动。 该行动可以包括重新确认或修改审核计划, 改变

29、审核目的或审核范围, 或者终止 审核。审核组长应向认证机构报告所采取行动的结果。 En 9.1.9.5.2 信息收集方法应包括(但不限于) : a) 面谈; b) 对过程和活动进行观察; CNAS-CC19:2012 第 11 页 共 22 页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发布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实施 c) 审查文件和记录; d) 计算、统计并核实能耗数值。 9.1.10 En 9.1.10审核报告 CNAS-CC01:2011 中 9.1.10 的要求适用, 并且, 以下 EnMS 特定要求和指南适 用。 En 9.1.10.2 审核组长应确保审核报告的编制,并应对审核

30、报告的内容负责。审核 报告应提供对审核的准确、 简明和清晰的记录, 以便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 并 应包括或引用下列内容: a) 注明认证机构; b)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及其管理者代表; c) 审核的类型(例如初次、监督或再认证审核) ; d) 审核准则; e) 审核目的; f) 审核范围,特别是标识出所审核的组织或职能单元或过程,以及审核时间; g) 注明审核组长、审核组成员及任何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 h) (现场或非现场)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i) 能源绩效量化结果的核算方法和多场所抽样方案的说明; j) 与审核要求一致的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包括对组织能源绩效进 行量化的

31、表述; k) 已识别出的任何未解决的问题; l)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送情况(重点用能单位) ; m) 主要生产过程及节能技术的应用,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及工艺情况; n) 对组织能源绩效的量化表述及能耗核算边界的描述,主要能源绩效与行业平 均水平的比较(适用时) ; o) 能源计量统计管理状况; p) 报告附件应包括能源绩效统计表 。 9.1.11 不符合的原因分析 CNAS-CC01:2011 中 9.1.11 的要求适用。 9.1.12 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CNAS-CC01:2011 中 9.1.12 的要求适用。 9.1.13 补充审核 CNAS-CC01:2011 中 9.1.13

32、 的要求适用。 9.1.14 认证决定 CNAS-CC01:2011 中 9.1.14 的要求适用。 9.1.15 作出决定前的行动 CNAS-CC01:2011 中 9.1.15 的要求适用。 CNAS-CC19:2012 第 12 页 共 22 页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发布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实施 9.2 初次审核与认证 9.2.1 En 9.2.1申请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的授权代表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认证机构确定: a) 申请认证的范围; b) 受审核方的一般特征,包括其名称、物理场所的地址(包括多场所的详细信 息) 、 过程和运作的基础信息、 能耗设施

33、设备信息、 综合能耗、 单位产品/ 单位产值综 合能耗、主要能源种类; c) 申请组织能源管理基础信息,包括按照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已开 展活动的信息,必要时提供满足相关能源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d) 申请组织与申请认证的领域相关的一般信息, 包括其活动, 人力与技术资源, 以及适用时,其在一个较大实体中的职能和关系; e) 申请组织寻求认证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要求; f) 接受与能源管理体系有关的咨询的情况; g) 申请组织自运行能源管理体系以来取得的能源绩效情况; h) 申请组织所有影响能源管理体系符合性的外包过程的信息。 9.2.2 En 9.2.2 申请评审 CNA

34、S-CC01:2011 中 9.2.2 的要求适用,并且,以下 EnMS 特定要求和指南适 用。 En 9.2.2.1 在实施审核前,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申请及补充信息进行评审,以确保: a) 申请组织及其能源管理体系的信息充分,可以进行审核; b) 认证要求已有明确说明并形成文件,包括相关行业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施 规则等,且已提供给申请组织; c) 解决了认证机构与申请组织之间任何已知的理解差异; d) 认证机构有能力并能够实施认证活动; e) 考虑了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组织的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 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语言、安全条件、对公正性的威胁等) ; f) 保持了决定实

35、施审核的理由的记录。 9.2.3 En 9.2.3初次认证审核 能源管理体系的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En 9.2.3.1 第一阶段审核 En 9.2.3.1.1 第一阶段审核应: a) 审核客户的能源管理体系文件; b) 评价客户运作现场的具体情况和能源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并与客户的人员 进行讨论,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 c) 审查客户方针的适宜性,目标指标、基准与标杆设立的合理性,理解和实施 标准要求的情况, 特别是对能源管理体系的能源绩效或优先控制的能源因素、CNAS-CC19:2012 第 13 页 共 22 页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发

36、布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实施 过程、目标和运作的识别情况; d) 收集关于客户的能源管理体系范围与边界、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包括能 源加工、转换、输送、储存、使用流程和 能源计量状况;收集主要产能、用 能设备信息,了解新改扩项目能源评估与 审查情况;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要 求和遵守情况(如客户运作中的优先控制的能源因素及其控制的有效性) ; e) 审查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 并与客户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 f) 结合可能的优先控制的能源因素充分了解客户的能源管理体系和现场运作, 以便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g) 评价客户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是否

37、建立了自我改进机制 以对客户的能源管理持续改进。 为实现上述目标,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应在客户的场所进行。 En 9.2.3.1.2 认证机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发现形成文件并告知客户,包括识别任何 引起关注的、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 En 9.2.3.1.3 认证机构应选择合适的方式对第一阶段的审核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 第二阶段审核的有效性。认证机构在确定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的间隔时间 时, 应考虑客户解决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任何需关注问题所需的时间。 认证机构也 可能需要调整第二阶段审核的安排。 En 9.2.3.2 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客户能源管理体系

38、的实施情况, 包括有效性。 第二阶 段审核应在客户的现场进行,至少覆盖以下方面: a) 收集能源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b) 客户依据能源绩效目标和指标,对能源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活动; c) 能源管理体系绩效中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符合情况; d) 能源管理体系过程的建立和运作与认证准则的符合性、适宜性、充分性,关 注最佳节能实践与经验、技能技术和方法 的应用、重点用能过程、设备的效 率及经济运行状况、 重点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鉴定、 能源计量统计的实施等; e) 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能源管理的绩效; f) 实现能源管理方针的管理职责的适宜

39、性; g) 能源管理体系的规范性要求、 方针、 绩效目标和指标、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职责、 人员能力、 运作、 程序、 绩效数据和内部审核发现及结论之间的联系; h)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有效性; i) 能源管理的自我改进和完善机制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9.2.4 初次认证的审核结论 CNAS-CC01:2011 中 9.2.4 的要求适用。 9.2.5 授予初次认证所需的信息 CNAS-CC19:2012 第 14 页 共 22 页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发布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实施 CNAS-CC01:2011 中 9.2.5 的要求适用。 9.3 监督活动

40、9.3.1 En 9.3.1总则 En 9.3.1.1 认证机构应对其监督活动进行策划,以便定期对能源管理体系范围内有 代表性的区域和职能进行监视,并应考虑获证客户及其能源管理体系的变更情况。 En 9.3.1.2 监督活动应包括对获证客户能源管理体系满足认证标准规定要求的情况 进行评价的现场审核。监督活动还可以包括: a) 认证机构就认证的有关方面询问获证客户; b) 审查获证客户对其运作的说明(如宣传材料、网页) ; c) 要求获证客户提供文件和记录(纸质或电子介质) ; d) 其他监视获证客户能源管理绩效的方法。 9.3.2 En 9.3.2 监督审核 En 9.3.2.1 监督审核是现

41、场审核,但不一定是对整个体系的审核,应与其他监督活 动一起策划, 以使认证机构能对获证客户的能源管理体系在认证周期内持续满足要求 保持信任。 En 9.3.2.2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客户能源管理体系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审 核方案。 确定监督审核的频次时应考虑获证客户能源管理体系成熟度, 在能源管理体 系获得认证的第一个认证周期内, 监督审核每年进行四次; 当认证机构能够证实获证 客户能源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能源绩效良好, 能效数据稳定可信时, 监督审核频次可 适当降低,但至少应确保每 12 个月不少于一次现场审核。在获证客户能源管理体系 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能源绩效的重大事故时, 认证

42、机构应当及时实施非例行监督 审核。 En 9.3.2.3 每次监督审核的内容可根据监督审核频次适当调整,每年进行的全部监 督审核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审查: a) 能源管理体系持续的运作控制和变化情况; (每次必查) b) 能源管理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实现和调整情况; c) 能源管理绩效及变化情况,包括对能源管理绩效的量化评估; (每次必查) d) 能源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变化及对能源管理体系的影响,合规性评价情况; (每次必查) e) 能效基准和标杆的变化情况; f)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及有效性; g) 对上次审核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措施; (每次必查) h) 为持续改进能源管理而策划的活动的进

43、展,包括投诉的处理; i) 认证范围变更情况; (每次必查) j) 认证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情况。 9.3.3 En 9.3.3 保持认证 CNAS-CC19:2012 第 15 页 共 22 页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发布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实施 En 9.3.3.1 认证机构应在证实获证客户持续满足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后保持对其 的认证, 应在认证文件上表述获证组织产品单位产量或产值综合能耗及核算边界的变 化情况。 En 9.3.3.2 对于任何可能导致暂停或撤消认证的不符合或其他情况,认证机构应有 制度要求审核组长向认证机构报告并由具备适

44、宜能力(见 7.2.9 )且未实施该审核的 人员进行复核, 以确定能否保持认证。 认证机构在满足此前提下, 可以根据审核组长 的肯定性结论保持对客户的认证,而无需对这一结论进行独立复核。 9.4 再认证 CNAS-CC01:2011 中 9.4 的要求适用。 9.5 特殊审核 CNAS-CC01:2011 中 9.5 的要求适用。 9.6 暂停、撤消或缩小认证范围 CNAS-CC01:2011 中 9.6 的要求适用。 9.7 申诉 CNAS-CC01:2011 中 9.7 的要求适用。 9.8 投诉 CNAS-CC01:2011 中 9.8 的要求适用。 9.9 申请组织和客户的记录 CNA

45、S-CC01:2011 中 9.9 的要求适用, 并且, 以下 EnMS 特定要求和指南适用。 En 9.9.2 获证客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申请资料及初次认证、监督和再认证的审核报告; b) 认证协议; c) 抽样方法的理由; d) 确定审核时间的理由(见 9.1.4 ) ; e) 纠正与纠正措施的验证; f) 投诉和申诉及任何后续纠正或纠正措施的记录; g) 适用时,委员会的审议和决定; h) 认证决定的文件; i) 认证文件, 包括与产品 (包括服务) 、 过程相关的认证范围, 能源绩效统计情 况,适用时,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 j) 建立认证的可信度所需的相关记录,如审核

46、员和技术专家能力的证据。 注: 抽样方法包括为评审特定能源管理体系和 (或) 在多场所评审中选取场所而 做的抽样。 10 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要求 CNAS-CC01:2011 中 10 的要求适用。 CNAS-CC19:2012 第 16 页 共 22 页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发布 2012 年 12 月 01 日 实施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EnMS 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下表明确了 EnMS 认证机构应为特定的认证职能确定的知识和技能。“ ” 指认证 机构应确定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的准则和深度。“ +” 表示需要相对较深的知识和技能。 表A.1 知识和技能表 认证职能 知识和技

47、能 实施申请 评 审以确定 所 需 的审核组 能 力、选择 审 核 组成员并 确 定审核时 间 复核审核 报告并做 出 认证决定 审 核 领 导 审核组 经营管理实务的知识 审核原则、实务和技巧的知识 + + 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和(或)规范性文件 的知识 + + 认证机构过程的知识 客户的业务领域的知识 + + 客户的产品、用能过程和组织的知识 + 与客户组织中的各个层级相适应的语言 技能 作记录和撰写报告的技能 + 表达技能 + 面谈技能 审核管理技能 + 就客户的产品、 用能过程和组织的知识而言, 如果是一个组来实施任务, 那么该组内需要具有专 业能力, 或可以由技术专家补充。 如果由一个组来实施审核, 该组整体上宜具备所需的技能水平, 而 不是组内每个成员都要具备所需的技能水平。 结合审核或一体化审核的组长宜对至少一个标准有深入的 知识,并要求该组长知道该审核所使用 的其他标准。 注:风险和复杂程度是在决定这些职能中任何一项职能所需的专业能力的水平时考虑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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