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C32-200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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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NAS CC3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应用指南 ( IAF GD 6: 2003)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Operating Assessment and Certification/Registration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CNAS-CC32: 2006 第 1 页 共 53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

2、用要求应用指南 认可降低了业界及其顾客的风险,向他们保证 被认可的机构有能力实施其承担的工作。国际认可论坛要求作为其成员的认可机构以最高标准运作,这些认可机构又要求他们认可的认证机构遵循适当的国际标准和 IAF 对这些标准的应用指南。 以定期监督确保认可制度等效性为基础,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的认可机构成员所批准的认可,允许组织持有在世界的某一地区已被认可的合格评定证书能在世界的任何地区被承认。 因此,被 IAF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所认可的认证机构在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和其他类似的合格评定领域所颁发的证书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信任。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CNAS-CC32:

3、 2006 第 2 页 共 52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目 录 1 范围. . 6 2 规范 性引用文件 . 6 3 术语 和定义. . 6 CNAS-CC32 对 CNAS-CC31 第三部分的指南(G.3.1.1). . 7 4 对认证机构的要 求. . 8 4.1 认证机构. . 8 4.1.1 基本规定. . 8 CNAS-CC32 对 CNAS-CC31 中 4.1.1 的指南(G.4.1.1 - G.4.1.6). . 8 4.1.2 组织结构. . 9 CNAS-CC32 对 CNAS-CC31 中 4.1.2 的指南(G

4、.4.1.7 - G.4.1.30) . . 10 4.1.3 分包. . 14 CNAS-CC32 对 CNAS-CC31 中 4.1.3 的指南(G.4.1.31 - G.4.1.35). . 15 4.1.4 质量管理体系. . 16 CNAS-CC32 对 CNAS-CC31 中 4.1.4 的指南(G4.1.36-G4.1.37). . 17 4.1.5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 17 CNAS-CC32 对 CNAS-CC31 中 4.1.5 的指南(G.4.1.38 - G.4.1.39) . . 18 4.1.6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 18 CNAS-

5、CC32 对 CNAS-CC31 中 4.1.6 的指南(G.4.1.40 - G.4.1.42) . . 18 4.1.7 文件. . 19 CNAS-CC32 对 CNAS-CC31 中 4.1.7 的指南(G.4.1.43) . . 19 4.1.8 记录. . 19 4.1.9 保密. . 20 CNAS-CC32 对 CNAS-CC31 中 4.1.9 的指南(G.4.1.44 - G.4.1.45) . . 20 4.2 认证机构人员 . 20 4.2.1 基本规定. . 20 CNAS-CC32 对 CNAS-CC31 中 4.2.1 的指南 (G.4.2.1 - G.4.2.3

6、) . . 20 CNAS-CC32: 2006 第 3 页 共 52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4.2.2 对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要求. 21 4.2.3 选择程序. . 21 CNAS-CC32 对 CNAS-CC31 中 4.2.3.1 条款的指南(G.4.2.4) . . 21 CNAS-CC32 对 CNAS-CC31 中 4.2.3.2 条款的指南(G.4.2.5 - G.4.2.6) . . 22 4.2.4 审核人员的聘用. . 22 4.2.5.审核人员的记录. . 23 4.2.6 审核组程序. . 23 CNAS-C

7、C32 对 CNAS-CC31 中 4.2.6 条款的指南(G.4.2.7 - G.4.2.16) . . 23 4.3 认证要求的变更 .26 4.4 申诉、投诉与争 议. 26 5 认证 要求. . 26 5.1 认证申请. . 26 5.1.1 程序信息. . 26 5.1.2 申请. . 27 5.2 审核准备. . 28 CNAS-CC32 对 CNAS-CC31 中 5.2 条款的指南 (G.5.2.1 - G.5.2.2) . . 28 5.3 审核. . 28 CNAS-CC32 对 CNAS-CC31 中 5.3 条款的指南 (G.5.3.1 - G.5.3.24) . .

8、29 5.4.审核报告 . 36 CNAS-CC32 对 CNAS-CC31 中 5.4 条款的指南(G.5.4.1) . . 37 5.5 认证决定. . 37 CNAS-CC32 对 CNAS-CC31 中 5.5 条款的指南 (G.5.5.1 - G.5.5.7) . . 38 5.6 监督和复评程序 .39 CNAS-CC32 对 CNAS-CC31 中 5.6 条款的指南 (G.5.6.1 - G.5.6.15) . . 39 5.7 证书和徽标的使 用. 41 CNAS-CC32 对 CNAS-CC31 中 5.7 条款的指南(G.5.7.1 - G.5.7.5) . . 42 5

9、.8 调阅外部相关方与组织的交流记录 . 42 附录 1 EMS 审 核员时间 . . 43 附录 2 已认可的认证证书 的转换. 51 CNAS-CC32: 2006 第 4 页 共 52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0.1 IAF 指南引言 0.1.1 ISO/IEC 导则 66: 1996 是一份国际导则,它为实施组织环境管理体系( EMS)审核和认证的认证机构设立准则。如果这些认证机构拟被认可为符合导则 66,很有必要对导则提供一些指南,本指南即为此而制定。目的之一是为了确保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进行审核时使用标准的一致性。这是迈向认可相

10、互承认的重要一步。希望本指南也会对认证机构自身和根据其证书作决定的那些人或组织有用。 0.1.2 为方便起见, ISO/IEC 导则 66 的标题用黑体印刷,使用指南的地方为了便于参考,用 “G”字母进行区分。 ISO/IEC 导则 66 确定了符合性的要求,本 IAF 指南不产生进一步的要求。 0.1.3 本指南构成认可机构之间相互承认协议的基础, 而且对 ISO/IEC 导则 66 应用的一致性也是必要的。 IAF 的多边承认协议( MLA)成员机构和协议成员的申请机构,对 ISO/IEC导则 66 的实施要互相审核,期望他们将本指南作为其基本运作规则的一部分而全部采用。 0.1.4 本文

11、各处所使用的术语 “应 ”( Shall)表示那些反映 ISO/IEC 导则 66 要求的条款是强制性的, 所使用的术语 “宜 ”( Should) 表示由 IAF 所提供的尽管不作为强制性要求的指南,但可以作为一种得到承认满足要求的方法。如果认证机构的体系在任何方面未遵循 IAF 指南,认证机构只有向认可机构证明他们的解决方法是以等效的方式满足 ISO/IEC 导则 66的相关条款时,才可以获得认可。 0.1.5 在本文件的某些条款中并没有局限于认 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要求,还涉及到了拟接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这并不是因为认可机构与这些组织之间有直接的关系,而是作为阐述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

12、核心要求的一种方式。只有通过强调 GB/T24001 标准中对寻求认证的组织的要求,才能明确的说明认可机构希望认证机构所采取的步骤,以及应具备的能力。 0.1.6 本文件不是对拟认证的组织所遵循的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制订、解释、减少或增加。对组织的要求已经包含在 EMS 标准(如 GB/T 24001)中。本文件主要用于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进行认可。然而,本文件也可以对寻求认证的组织有帮助,因为在本文件中描述了认证机构在确立其环境管理体系与标准的符合性时所要审核CNAS-CC32: 2006 第 5 页 共 52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

13、7 月 01 日实施 的内容。 0.1.7 认可机构在任何时候都应满足 ISO/IEC 导则 61 中 2.1 条款的要求,保持公正性。然而,认可机构应随时准备与申请机构讨论本文件及其解释,且在适当时对适当条款的询问应做出回复。 0.1.8 IAF 制定了本文件作为 ISO/IEC 导则 66 的应用指南。 IAF 也为 ISO/IEC 导则 61、导则 62 和导则 65 制定了应用指南。 CNAS-CC32: 2006 第 6 页 共 52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对第三方环

14、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以使其有能力和可信地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重要的是本文件所包含的要求应形成文件,并被视为对任何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注 1:在有些国家,把验证环境管理体系与规定标准的符合性的机构称为 “认证机构 ”,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则称为 “注册机构 ”,有的国家称为 “审核与注册机构 ”或 “认证 /注册机构 ”。为了便于理解,本文件将其统一称之为 “认证机构 ”。这不 宜 理解为带有限定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 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

15、任何修订)适用。 ISO/IEC 导则 2 :1996与标准化及有关活动相关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 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 idt ISO9000:2000) 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 idt ISO19011: 2002) GB/T24050-2000环境管理 术语 ( idt ISO 14050:1998) 3 术语和定义 ISO/IEC 导则 2、 GB/T19000、 GB/T24050 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此外还包括以下定义。 3.1 组织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 商行、企业、政府机构或研究

16、机构,或是上述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注:对于由一个以上运行单元组成的组织,可以把一个运行单元视为一个组织。 3.2 认证机构 CNAS-CC32: 2006 第 7 页 共 52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依据已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体系中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 ,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的第三方机构。 3.3 认证文件 表明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规定的环境管理 体系标准和体系中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 3.4 认证制度 具有自己的程序规则和管理规则,并依此进行 审核,以颁发认证文件和随后保持资格的一项制

17、度。 CNAS-CC32 对 CNAS-CC31 第三部分的指南 (G.3.1.1) G.3.1.1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认可的认证证书 : 认证机构按照其认可条件颁发的带有认可标识或陈述的认证证书。 审核 : 与认证某一组织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文件评审、审核、审核报告的编制与审查,以及其他有关的必要活动,这些活动的目的是确定该组织是否满足并有效实施了批准认证所依据的特定标准的相关条款的全部要求,并 为作出是否批准认证的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 徽标 : 机构使用的一种符号,作为表明其身份的一种形式,通常具有自己的风格。徽标也可是标志。 标志 : 依法注册的商标或其他受保护的符号, 它是按照认

18、可机构或认证机构的规则颁发的,表明一个机构所运行的体系已被证明为可信或有关产品或人员符合某一特定标准的要求。 不符合 : 缺少或没有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环境管理体系要求,或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对环境管理体系实现该组织的方针和目标的能力有重大怀疑的情况。 认证机构可自行确定问题的不同等级和需要改进的领域(如:严重和一般不符合项,观察项等) 。但所有等同于上述不符合定义的问题均宜按照 G.5.5.4 及 G.5.6.1 条的规定处理。 复评 : 根据本文件 G.5.6.13 条款的要求进行的再一次审核(见上) 。 (注:在复评中,一般可将第一阶段审核与第二阶段审核合二为一。 ) CNAS-CC32:

19、 2006 第 8 页 共 52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4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4.1 认证机构 4.1.1 基本规定 4.1.1.1 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方针和程序应是非歧视性的, 并以非歧视的方式对这些方针和程序加以实施。不得使用违反本文件的程序来阻碍或阻止申请人的认证申请。 4.1.1.2 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的申请人开放,不应附加不正当的财务或其他条件。不应以组织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以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申请和认证的限制条件。 4.1.1.3 对申请人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遵循的准则应是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或是与其职能有关

20、的规范性文件所给出的要求。如需对这些文件在某特定认证项目中的应用做出解释时,则应由相关的公正的委员会或具有必要的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说明,并由认证机构发布。 4.1.1.4 认证机构应仅在拟认证的范围内规定其认证要求、进行审核和做出认证决定。 4.1.1.5 组织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 的符合性。认证机构应对此做必要的检查和抽样,以确认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在此方面运行的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认组织已对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了评价并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采取了纠正措施。 CNAS-CC32 对 CNAS-CC31 中 4.1.1 条款的指南 (G.4.1.1 - G.4.1.6) G.4.

21、1.1 在 EMS 认证领域获得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时宜满足本文件的要求。 G.4.1.2 CNAS-CC31 的 4.1.1.1 条要求认证机构不应实施任何形式的歧视,如加速或拖延申请等隐性的歧视行为。 G.4.1.3 CNAS-CC31 的 4.1.1.2 条要求认证机构的服务向所有申请人开放。但不包括认证机构未被认可的业务范围,或认证机构决定在某特定类别的业务范围对任何组织都不提供的服务。 例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认证机构可将 其服务仅限于在某一特 定地域内运作的申请人,或将其认证服务局限于已被认可业务范围 中的某一技术领域或该领域一部分的的组织。 G.4.1.4 在有认可的情

22、况下,如果认证机构根据 CNAS-CC31 的 4.1.1.3 条,依据GB/T24001 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提供认证, 该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应可以为公众所获取。 CNAS-CC32:2006 第 9 页 共 52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G.4.1.5 CNAS-CC31 的 4.1.1.3 中“ 如需做出解释” 这一规定宜限于那些被 CNAS 承认的文件。 CNAS-CC31 的 3.2 和 3.3 中的“ 体系中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 宜指 CNAS 承认的对有关标准或导则的应用提供附加或补充指南的文件。在例外情况下,认证机

23、构在满足CNAS-CC31 的 4.1.1.3 条要求的条件下也可自己发布补充文件。 G.4.1.6 CNAS-CC31 中 4.1.1.5 条款的法律、法规符合性是指: a) 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 宜持续符合法规的要求,这些要求要适用于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环境因 素和相关环境影响。认证机构对能够实现上述符合性的体系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实施予以确认。 b) 认证机构宜制订程序,以明确在认证机构 的活动中一旦发现组织的活动与相关法规要求的不符合或是潜在的不符合时认证 机构将采取的具体措施。这一程序宜包括要求将所有发现的不符合通知受审核方(不一定以书面方式)。重要的是认证机构将这

24、一程序提前告知组织。 c) 认证机构宜意识到适用于组织的环境法律 法规的要求可覆盖到现场边界内外的区域。法规控制要求可能源自各方面。认证机构宜掌握对哪些方面宜加以考虑。 4.1.2 组织结构 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能对其认证提供信任。 认证机构尤其应做到: a) 保持公正; b) 对其所做的有关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决定负责; c) 确定对下列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层( 委员会、小组或个人) : 1)按本文件的规定实施审核和认证; 2) 制定认证机构运作的方针; 3) 做出认证决定; 4) 监督其方针的实施; 5) 监督认证机构的财务; 6) 需要时授权委员会或个人代表管理层开展规

25、定的活动; d) 有证实其为法律实体的文件; CNAS-CC32: 2006 第 10 页 共 52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e) 具有一个保证公正性的组织结构并形成文件。文件中应有确保认证机构运作公正性的条款。该组织结构应使密切相关的各 方均能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内容和运作方面的方针和原则; f) 确保认证决定由非实施审核的人员做出; g) 具有与其认证活动相应的权利和职责; h) 具有充分的安排,以解决其运作和 /或活动所引发的责任; I) 财务状况稳定,具有认证制度运作所需的资源; j) 在一位高级主管领导下,根据认证工作的类型、范

26、围和工作量配备充足的人员,他们应具有与所实施的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历; k) 具备 4.1.4 条款所描述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本机构有能力运行对组织进行认证的制度; l) 具有区分对组织认证和本机构其他活动的方针和程序; m) 确保高级主管和全体人员均免受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结果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 n) 具有正式的规则和组织结构,对所有参与认证过程的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加以规定。该委员会不应受到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结论的商业、经济和其他压力; (见注1) o) 确保相关机构的活动不影响认证活动的保 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并且不提供:1) 其认证对象所提供的服务; 2

27、) 为获得或保持认证的咨询服务; 3)设计、实施或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的服务(见注 2) ; p) 具有公正 ,独立地处理来自组织或其他方面的关于认证或其他相关活动的投诉、申诉和争议的方针和程序。 注 1 : 各方利益均衡、 任何一方不处于支配地位的组织结构视为满足条款 n) 的要求。 注 2 : 在不影响认证过程和决定的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的情况下,可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其他的产品、过程和服务。 CNAS-CC32 对 CNAS-CC31 中 4.1.2 条款的指南 (G.4.1.7 -G.4.1.30) CNAS-CC32: 2006 第 11 页 共 52 页 2006 年

28、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G.4.1.7 CNAS-CC31 的 4.1.2c)与 4.1.2m)条款中的高级主管与工作人员不一定是全职人员,但是他们其他的工作不应影响其公正性。 G.4.1.8 认可资格只能批准给 CNAS-CC31 的 4.1.2d)条所述的法律实体,认可应限于申报的范围、活动和场所。如果进行认证活动的法律实体是一个较大组织的一部分,则应清楚地说明同该组织其他部分的联系, 并宜证明不存在本指南 G.4.1.21 和 G.2.1.23 条所述的利益冲突。认证机构应向 CNAS 提交该较大组织中其他部分所从事活动的有关信息。 G.4.1.9

29、按照 CNAS-CC31 的 4.1.2d)条的要求,证明认证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意味着如果提出申请的认证机构是一个较大法律实体的一 部分,认可应仅对这整个法律实体加以批准。在这种情况下, CNAS 应对该法律实体的相关职能实施审核以便寻找与认证机构有关的具体审核证据和 /或审核记录。 该法律实体中构成实际认证机构的部分可以用一个单独的名称从事活动,该名称宜出现在认可证书上。 G.4.1.10 为了达到 CNAS-CC31 的 4.1.2d)条的目的,如认证机构是政府的一部分或是政府部门,根据其政府地位可视其为法律实体。这类机构的地位和结构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且应与 CNAS-CC31 的所有要求

30、相符。 G.4.1.11 CNAS-CC31 的 4.1.2a)条要求的公正性只有根据 CNAS-CC31 的 4.1.2e)条的要求确立的组织结构才能保证, 此结构能使 “密切相关的各方参与制定关于认证制度的内容和运作的方针和原则 ”。 G.4.1.12 CNAS-CC31 的 4.1.2e)要求的保护公正性的结构应与为满足 CNAS-CC31 4.1.2c)的要求而建立的管理层分开,除非整个管理职能是由一个按 CNAS-CC31 4.1.2e)的要求能够使所有各方参加的委员会或小组来执行。 G.4.1.13 CNAS-CC31 中 4.1.2e)条款是为了防止认证机构的所有者出于商业或其他

31、考虑而影响到认证机构持续提供客观的认证服务。 在某一利益团体为认证机构的建立提供资金,并持有绝大多数股权和 /或在董事会中占支配地位时,这一点尤为必要。 G.4.1.14 CNAS-CC31 的 4.1.2e)条要求认证机构在文件化的组织结构中规定密切相关的各方的参与。这通常宜通过某种形式的委员会来实现。该结构应在组织内部的最高层正式建立,在确立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文件中加以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加以规定,但规定的方式要确保该结构发生变化时其公正性不受影响。 该委员会或等同机构的任何变化宜考虑 4.1.2 e)提到的委员会或等同机构的意见。 CNAS-CC32: 2006 第 12 页 共 52 页

32、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G.4.1.15 在应用 CNAS-CC31 中 4.1.2e)条款时,要求对该体系的密切相关的各方的参与做出判断。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让所有可识别的重要的利益方都应有参与的机会,且达到了利益的均衡,没有任何一方占支配地位。如果一个领域 (如政府、工业界)有一人以上的成员代表该领域不同部门各自的利益,因其来自同一领域,应将其视为一个利益方。成员至少宜从以下的团体产生:政府、工业界、消费者、非政府组织。考虑到实际的可操作性,可能需要限制成员的数量。 G.4.1.16 对 CNAS-CC31 的 4.1.2c)中所述各项职能负

33、责的管理层宜向 CNAS-CC31 的4.1.2e)中提到的委员会或等效机构提供所有与认证有关所有必要的信息,包括所有重大决定和活动的理由以及负责特定活动的人员的选择,使它能确保恰当、公正地进行认证。如果管理层在任何事情上不尊重委员会或等效机构的意见,委员会或等同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可包括通知 CNAS。 G.4.1.17 4.1.2i)条提到的财务稳定性要求认证机构证明 其对能够按照合同责任持续提供服务有合理的预测。认证机构负责向 CNAS 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生存的能力,如管理报告或纪要、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计划等。 CNAS 不宜试图直接对认证机构的财务账目进行审核。 G.4.1

34、.18 如果按照 CNAS-CC31 的 4.1.2n)条颁发或撤销认证的决定是由一个委员会做出,该委员会包括来自一个或多个获证组织的代表,则认证机构的运行程序宜确保这些代表对认证决定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例如这能通过投票权的分配或其他等效办法来保证。 G.4.1.19 CNAS-CC31 的 4.1.2o)条的应用要求: 如果认证机构和认证申请人或获证组织均为政府的一部分,他们不宜向对双方都负有运作责任的人员或小组报告。认证机构应能证明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可满足其认证公正性的要求。 G.4.1.20 CNAS-CC31 的 4.1.2o)条提出两个要求。第一,认证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提供该条 1)、

35、 2)和 3)款所述的服务;第二,虽然对相关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或活动没有明确的限制,但这些服务或活动不应影响认证机构的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 G.4.1.21 CNAS-CC31 的 4.1.2o)条咨询是指以积极的、 创造性的方式参与建立拟接受审核的环境管理体系的活动,如: a) 准备或编制手册、程序或相关文件; b) 参与有关管理体系事务的决策过程; CNAS-CC32: 2006 第 13 页 共 52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c) 为最终通过认证对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给予具体建议。 注:本指南 G.2.1.21 条中提到的管理体

36、系指包括财务在内的管理体系的各个方面。 G.4.1.22 为满足 CNAS-CC31 的 4.1.2o)条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在三个层次上保证其公正性和独立性: a) 战略和方针; b) 认证决定; c) 审核。 对 CNAS-CC31 的 4.1.2o)条的指南旨在规定所有三个层次上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G.4.1.23 按照 CNAS-CC31 的 4.1.2o)条的要求,认证机构能从事下列不构成咨询或不会导致利益冲突的活动,然而,所有潜在利益冲突宜按照 G4.1.28 处理: a)包括信息发布会、策划会、文件评审、审核(非内部审核)和跟踪不符合在内 的认证活动; b) 安排并委派教师参加培训课程,如果培训课程与环境管理、管理体系或审核有关时,宜限于提供在公开范围内可自由获得的通用信息和建议,即:认证机构不宜为公司提供违反 G.4.1.21.c)条要求的具体建议; c)在有要求时提供或公布认证机构对审核标准的解释; d) 审核前旨在确定审核准备状况的活动; 由于第一阶段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包括对下一步审核活动的准备状况的评价, 认证机构宜特别注意其审核前的其他活动不会因提供建议或意见而违反本文件 G.4.1.21 的要求。认证机构宜能保证这些活动不违反该条款的要求,且不会成为减少最终审核时间的理由。 e) 根据认可范围以外的其他标准或规定实施第二方或第三方审核;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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