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实施 CNAS-CI03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锅炉、 压力容器 (含 气瓶)、压力管道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Boilers, Pressure Vessels (including Gas Cylinders) and Pressure Pipelines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CNAS-CI03:2013 第 1 页 共
2、 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实施 目 次 前 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 4 4 通用要求 . 4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 4 4.2 保密性 . 4 5 结构要求 . 4 5.1 行政管理要求 . 4 5.2 组织和管理 4 6 资源要求 . 5 6.1 人员 . 5 6.2 设施与设备 6 6.3 分包 . 6 7 过程要求 . 6 7.1 检查方法和程序 . 6 7.2 检查项目和样品的 处置 7 7.3 检查记录 7 7.4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 书 7 7.5 投诉和申诉 7 7.6 投诉和申
3、诉过程 . 7 8 管理体系要求 7 附录 A ( 资料性附录) . 8 CNAS-CI03:2013 第 2 页 共 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制 定 ,是CNAS根据锅 炉、 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的特性而对CNAS-CI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需与CNAS-CI01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同时使用。 若锅炉 、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检查隐含了有关的无损检测活动, 应满足 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 领域的应用说明CN
4、AS-CL14的有关要求。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中章、节条 款号和名称。 本文件代替:CNAS-CI03:2006。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CI03:2006。 CNAS-CI03:2013 第 3 页 共 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 实施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 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是CNAS根据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检查领域的特点而对CNAS-CI01 检 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
5、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的设计、 制造、 安装、 维修 、 改造和 使 用,涉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等检查活动。 本文件中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 电或者其他能源, 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 的参数, 并承载 一定压 力的密闭 设备, 其范围 规定为容 积大于 或者等 于30L的承 压蒸 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 ,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 者等于0.1MW 的 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 承载一定压力的 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6、(表压) , 且压力与容积 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气体、 液化 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 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表 压 ),且 压力与容积的 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气体、 液化气 体和标准沸点等 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 用于输送气体 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 的气 体、 液化气体、 蒸汽介 质或者可燃、 易爆、 有 毒、 有腐蚀性、 最高工 作温度高于或者 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
7、m 的管道。 本文件所指的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均不包含核设备、 船舶、 铁 路机车上附 属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从事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检查活动, 还应具备 相应资格,满足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 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 只采用所引 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I01 检查机构 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3:2013 第 4 页 共 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 实施 3 术语和
8、定义 在 CNAS-CI01 中确立 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通用要求 4.1 公正 性和独立 性 4.1.6 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检查机构不得从事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的生 产和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4.2 保密 性 5 结构要求 5.1 行政 管理要 求 5.1.1 从事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检查活动的检查机构应当是A类或B类检查机构, 检查机构或其母体组织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检查机构能够独立 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 5.1.1.1 检查机构应有组织结构图描述其组织内部门之间, 以及组织内部门与
9、分支或 派出机构/部门之间的关系;B类检查机构还应描述其与母体组织、 母体组织相关部门 的关系。 5.2 组织 和管理 5.2.2 检查机构应当参加CNAS公布的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检查项目的能力验证 活动, 尽可能参加检查机构间的比对活动, 寻求在检查人员技术水平和经验、 装备能 力、检查技术方法等方面的改进,增强对其检查结果的信心。 5.2.5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及以上持证资格, 熟悉业务, 具有 适应岗位需要的 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对大型检查机构可以设立专业技术负责人, 但专业技术负责人 应当至少取得该专业检验师及以上资格。 CNAS-CI03:2013 第 5 页 共
10、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 实施 6 资源要求 6.1 人员 6.1.2 检查机构中从事管理和检查的人员应当是办理了合法聘用手续的全职签约人 员,检查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检查机构从事检查、检测活动。 6.1.3 从事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检验、 检测资 格证书,检查人员级别、 项目、 检查工作范围的要求见附表1。 检查机构应当对检查人 员, 特别是出具综合检查结论或对检查结论作出解释的检查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检 查工作质量进行定期统计、评价,并将其作为检查人员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依据。 附表1 检查 人员
11、分 级、项 目、 检查工 作范 围 序号 人员 项目 检查工作范围 1 检验员 锅炉 检验 额定蒸 汽压 力小 于及 等于2.5MPa 的 蒸汽 锅炉, 额定出 水 温度 小于120 的热 水锅 炉, 以及各 类有 机热 载体 锅炉 检验 2 压力容 器检验 第一类 压力 容器 , 第 二类低 、 中压 容器 检验 3 气瓶 检验 无缝气 瓶、 焊接 气瓶 和特 种气瓶 检验 4 压力管 道检验 (1)输送GB50160 石 油化工 企 业设 计防 火规 范 及GBJ16 建 筑设计 防火 规范 中 规定 的火灾 危险 性为 甲、 乙类 可燃气 体 或甲类 可燃 液体 介质 且设 计压力P4.
12、0MPa 的管 道; (2) 输送 可燃流 体介 质、 有毒 流体 介质, 设计 压力P4.0MPa 且 设计 温度400C 管 道;(3) 输送非 可燃 流体 介质 、无 毒流体 介 质 , 设计 压力P10MPa 且 设计温 度400 的 管道;(4)输送 流体介 质, 设计 压力P10MPa 且设 计温 度400 的工 业 管 道,公 用管 道检 验 5 检验师 锅炉 检验 各类蒸 汽锅 炉、 热水 锅炉 、有机 热载 体锅 炉检 验 6 压力容 器检验 各类压 力容 器检 验 7 压力管 道检验 工业管 道、 公用 管道 、长 输管道 检验 8 高级检 验师 承压类 特种设 备检验 各
13、类锅 炉与 压力 容器 、有 机热载 体锅 炉、 各类 压力 管道等 承 压类特 种设 备检 验 CNAS-CI03:2013 第 6 页 共 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 实施 附表2 关键 岗位 人员资 格、 职称、 学历 和工作 经历 要求 序号 人员 最低资格 最低职称 最低学历 最低工作经历 1 技术负 责人 专业技 术负 责人 检验师 本专业 检验 师 本专业 高级 技 术职称 本科学 历 8年本 专业 工作 经历 2 质量负 责人 检验师 高级技 术职 称 本科学 历 5年的 本专 业工 作经历 3 授权审 核人 本专业 检验
14、师 本专业 高级 技 术职称 本专业 本科 学历 8年本 专业 工作 经历 4 报告审 核人 本专业 检验 师 中级技 术职 称 本专业 本科 学历 5年的 本专 业工 作经历 5 检查员 本专业 检验 员 / 本专业 大专 学历 3年的 本专 业工 作经历 6.1.8 检查机构应有文件化的对检查人员监督的程序、 内容、 方式、 周期以及监督结 果使用的要求,并且明确监督人员的任职要求及其职责和权力。 6.2 设施 与设备 6.3 分包 6.3.1 检查机构不得将所承担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检查工作分包给其他检查机 构。无损检测等专项检测项目可以分包,但分包方应具备相应检验资格。 7 过
15、程要求 7.1 检查 方法和 程序 7.1.1 检查机构应当按其开展的检查活动制定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 道检查指导书, 尤其是应当明确检查结论的判断准则。 7.1.9 检查机构应当建立检查安全管理程序, 对危及检查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危险源进 行辨识,评价其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让检查人员知晓。 CNAS-CI03:2013 第 7 页 共 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 实施 7.2 检查 项目和 样品 的处 置 7.3 检查 记录 7.4 检查 报告和 检查 证书 7.5 投诉 和申诉 7.6 投诉 和申诉 过程 8 管理体
16、系要求 CNAS-CI03:2013 第 8 页 共 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 实施 附录A ( 资料性附 录) CNAS-CI03:2006 与 CNAS-CI03:2013 差异对照表 序 号 CNAS-CI03-2006(修订前) CNAS-CI03-2013(修订后) 备注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1 1 目的和适用 1 范围 内容变更 2 2 引用文件 CNAS-CI01 :2006 检查机 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2 :2006 检查机构能 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 的应用不
17、可缺少。 对注明日期的 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 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 件,采用最新的 版本( 包括任 何 的修订) 。 CNAS-CI01 检 查机构能 力认 可 准则 内容变更 3 3 无 3 在 CNAS-CI01 中确立的术语 和 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内容变更 4 4.2 从事建设工程检查工作的人员, 无论其专职或兼职, 不得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查机构中执 业。 4.1.6 从事建设工程检查工作的人员,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 查机构中执业。 删减, 条款号变更 5 4.2.1 、 4.2.2 4.2.3 4.1.6a) 条款号变更, 内容 适当调整 6 6.3 检查机
18、构技术主管和报告授权 签字人, 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 于 2 年。 5.2.5 检查机构技术主管、 质量主管 和 报告授权签字人, 在本机构执业 时间不少于 2 年。 条款号、 内容变更 7 8 人员 6.1 人员 条款号变更 8 6.1.2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工程 (工程结构、 地基基础等) 性能 评价/ 鉴定的机构,每 一领域 专 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本专业相关 检查工作3 年以上并具 有中级 以 上 (含中级) 技术职称的不得少 于4 名。 负责建设工程检查的关键 技术人员不应兼职, 执业资格证 新增 CNAS-CI03:2013 第 9 页 共 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19、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 实施 书须注册到该检查机构, 行业特 殊管理规定除外。 注:关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主 管、 质量主管、 授权签字人、 监 督员等。 9 8.2 6.1.3 条款号变更 10 8.2.1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 机构,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 高级 技术职 称且 应有 不少 于8 年的本 专业工作经历; 报告授权签字人 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 格且应 有不 少于8 年 的本 专业工 作经历; 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 业高级技术职称, 且应有不少于 5 年的 本专 业工 作经 历; 检查员 应具备本专业大专 (含大专) 以 上学历 ,且 应有 不少 于
20、2 年的本 专业工作经历, 有职业资格要求 的需持资格证。 6.1.3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和性能 评价 (含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和建筑工程性能 评价/ 鉴定) 的 机构,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 高级技术职称且 应有不少于8 年 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报告授权签 字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 称、 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 应有不少于8 年本专业工作经 历, 或应具有本专业正 高级技 术 职称且应有不少于16 年的本专 业工作经历; 报告审核人应具备 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且应有不 少于5 年的本专业工作 经历; 检 查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 专)以上学历, 且应有不少于3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
21、历, 有职业资 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 注: 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的机构, 其注册执业资格可为注 册土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 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从事建 筑工程性能评价/ 鉴定 的机构 , 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只限 定为注册土木工程师、 一级注册 结构工程师。 其它行业可按行业 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条款号、 内容变更 11 8.2.2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图复核的机 构,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 级技 术职称且 应有 不少于 8 年的本 专业工作经历; 报告授权签字人 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 效资格且 应有 不少于 8 年的本 专业工作经历; 报告审核人应具 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
22、称, 且应有 6.1.3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图复核 (含结 构计算分析) 的机构, 技术负责 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且应有不少于 8 年的本 专业 工 作经历; 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 本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应有 不少于 8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 或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条款号、 内容变更 CNAS-CI03:2013 第 10 页 共 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 实施 不少于 5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 检查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 (含大 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 2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有职业资 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 称、且应有不
23、少于 16 年的本专 业工作经历; 报告审核人应具备 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且应有不 少于 5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检 查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 专) 以上学历, 且应有不少于 3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有职业资 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 注: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图复 核(含结构计算分析)的机构, 其注册执业资格应为一级注册 结构工程师。 其它行业可按行业 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8.2.3 从事建 设工 程性 能评 价/ 鉴定的 机构,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 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 年 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报告授权签 字人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 师有效资格, 如从事地基基础评 价项目, 授
24、权签字人也可以是注 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有效资格 , 且都应有不少于8 年的本专业 工 作经历; 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 业高级技术职称, 且应有不少于 5 年的专业工作经历;检查员 应 具备本专业大专 (含大专) 以上 学历, 且应有不少于 2 年的本 专 业工作经历, 有职业资格要求的 需持资格证。 12 10 检查方法和程序 7.1 检查方法和程序 条款号变更 13 10.1 7.1.1 条款号变更 14 10.7 7.1.8 条款号变更 15 12 记录 7.3 检查记录 条款号、 内容变更 16 12.3 7.3.1 条款号变更 17 13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7.4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条款号变更 18 13.1 7.4.1 条款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