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实施 CNAS-CI09 检查机 构能 力认可 准则 在机动 车辆 安全检 查 领域的 应用 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Motor Vehicles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CI09:2013 第 1 页 共 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实施 目 次 前 言 . 2 1 范围 . 3
2、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 3 3 术语 和定 义 . 3 4 通用 要求 . 3 4.1 公正 性和 独立 性 . 3 4.2 保密 性 . 3 5 结构 要求 . 3 5.1 行政 管理 要求 . 3 5.2 组织 和管 理 . 4 6 资源 要求 . 4 6.1 人员 . 4 6.2 设施 与设 备 . 4 7 过程 要求 . 7 7.1 检查 方法 和程 序 . 7 7.2 检查 项目 和检 查样 品 7 7.3 检查 记录 . 7 7.4 检查 报告 和检 查证 书 8 7.5 投诉 与申 诉 . 8 8 管理 体系 要求 . 8 8.1 方式 . 8 8.2 管理 体系 文件
3、. 8 8.3 文件 控制 . 9 8.4 记录 控制 . 9 8.5 管理 评审 . 9 8.6 内部 审核 . 9 8.7 纠正 措施 . 9 8.8 预防 措施 . 9 附录1 10 CNAS-CI09:2013 第 2 页 共 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实施 前 言 机动车辆安全检查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英文缩写:CNAS ) 对检查 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 该领域主要是对机动车辆安全性能与法规、 标准或特定要求的 符合性进行检查。 本文件是 CNAS 根据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的特性而对 CNAS-CI01 : 2012 检查机
4、 构能力认可准则 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因此, 本文件 采用针对 CNAS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 故 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需与 CNAS-CI01 :2012检查机构能 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 CNAS-CI01:2012 中 章、 节条款号和名称, 对 CNAS-CI01:2012 应 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代替:CNAS-CI09:2007 。 CNAS-CI09:2013 第 3 页 共 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5、06 月 01 日实施 检查机构认可准则在机动车辆安全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2 规范性 引用文件 3 术语和 定义 4 通用要 求 4.1 公 正性和独立性 4.1.2 检查机构应有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机构本身和其工作人员不受外部和内部各种 压力及利益的影响,并应确保文件实施的有效性。 4.1.6 如果检查机构与某些组织在机动车领域存在某些关系, 那么它必须采取适当的 措施以防止利益冲突或不当的影响。 4.2 保 密性 4.2.1 检查机构应有文 件规定保密要求。保密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两方面: (1 ) 委托方或受检查 方提交的文件与资料, 检查报告等涉及受检查方信息的记录等。 (2 )
6、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获得的信息,包括检查的结论等。 5 结构要 求 5.1 行政 管理要求 5.1.1 评审对象可以是 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 5.1.2 应以组织机构图 的形式表明检查机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及与母体组织中其 他机构的关系, 并说明母体组织中其他机构所从事的活动。 如果检查机构还从事机动 车辆检查之外的其他活动,这些活动应清晰定义。 CNAS-CI09:2013 第 4 页 共 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实施 5.1.5 检查机构应有文件描述实施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的条件, 如: 被检机动车辆的 技术参数等资料,检
7、查报告的提交方式和付款方式, 应该使所有相关方获得。 5.2 组织和管理 5.2.3.1 技术 (质量) 管 理者、 技术 (质量) 主管可理解为同一人, 也可称为“ 技术 (质 量)负责人” 。 5.2.3.2 用文字的形式 明确组织机构图中某一岗位的人员为检查机构的技术管理者或 质量管理者也是可以接受的。 5.2.5.1 技术管理者全 面负责检查机构的技术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文件的批准, 解决检查活动中碰到的各类技术问题等。 5.2.5.2 技术(经理) 管理者应具备一个车辆机械技术领域或其他相关领域专业资格 (例如: 至少为技术工程师或高级技师) 。 如 果检查机构有几个检查中心
8、, 每一个检 查中心都须配备一名技术(经理)管理者,其必须为长期雇用人员。 5.2.6 检查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确主要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代理人应具备其代理岗 位的任职资格。 6 资源要 求 6.1 人员 6.1.2 被授权从事技术检查和签发检查证书的人员 (授权签字人) 应为检查机构的长 期雇员。 6.1.3 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查过程的信心和可信程度取决于检查员的能力。 这种能力 通过检查员具备的个人素质以及知识和技能的应用能力予以证实。 检查员应具备能够 按检查原则进行工作的个人素质,相应的检查知识和检查技巧。 检查员通过持续的专业发展和不断地参加检查来获得、保持和提高其能力。 技术检查员
9、至少应在道路机动车机械与技术领域具备中级以上的技术水平资格。 6.1.6 技术检查员至少每年应进行24个学时的 相关技术的持续培训, 该培训应基于对 其个人的需求评价。 6.1.7 应对培训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评价的结果用于改进未来的培训。 6.1.8 检查机构应证明 其对检查活动进行了有效的监督。 6.1.10 检查机构应该 利用这些记录识别缺陷和培训的未来需求。 6.2 设 施与设备 6.2.1.1 除非天气条件 允许,机动车检查应在封闭的建筑或其它适当的设施内进行。CNAS-CI09:2013 第 5 页 共 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10、日实施 那些会产生明显的环境影响的机动车检查项目除外,如噪声等或排放。 用作机动车检查中心的建筑: 应为技术检查员设计充足的空间, 在安全可靠的条件下实施充分的, 正确的机 动车检查。 应提供充足的照明,供暖,通风系统。 应为等候检查的机动车提供充足的,适当的户外停车场地。 6.2.1.2 根据要检查的 机动车的类别和要使用的程序,检查中心应配备以下设备: 轴荷计或其他称重设备; 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或平板制动检验台; 制动性能测试仪( 如减速计、非接触式速度仪等) ; 检查地沟或举升式平台,汽车举升机和人工光源; 摆动探测仪(至少应能承受总重3500公 斤的车辆); 远近光前照灯测试仪; 不
11、透光度计和滤纸式烟度计,适用于分析柴油发动机的烟度; 四组份废气分析仪,应能测量催化系统的值(过量空气系数); 踏板力计; 轮胎花纹深度尺,用于测量轮胎磨损; 方向盘转向力- 转动量检测仪; 声级计; 气体泄漏探测仪(用于LPG 和CNG车 辆) 注:机 动车 辆安 全检 查设 备应符 合国 家和 国际 法规 的规定 。 6.2.6 校准计划应该考虑生产商的建议, 设备用途和其校准的历史。 如果缺少上述信 息,设备在使用中至少应按照以下周期间隔校准: 制动测试仪,12 个月; 前灯测试仪,12 个月; 不透光度计和滤纸式烟度计,12个月; 四组份废气分析仪,12个月; 轮胎花纹深度尺,12个月
12、; 声级计,12个 月。 注:机 动车 辆安 全检 查设 备校准 应符 合国 家法 规的 规定。 校准状态应在相关检查设备上清晰标示, 最好以标签或标牌的方式, 最少应标示 出最近一次校准日期。 校准程序 (有时又称为校准计划) 应明确校准的步骤, 环境条件, 校 准频率, 采 纳原则, 以及当发现结果不满意或不适当时应采取的措施, 以及负责自校准的人员其 开展的校准活动的资格。 6.2.7 当准确度的要求允许工作设备的校准在内部实施时, 应确保所使用测量参考标CNAS-CI09:2013 第 6 页 共 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实施 准
13、能够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校准证书应详述以参考标准进行校准的设备的测量不确 定度。有关测量不确定度的进一步的信息见ISO/IEC17025 中有关“ 校准测量不确定 度” 的描述。 应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校准。 检查设备如果无标准的校准规范, 则应根据设备生产商的建议, 制订非标准的校 准方法。 6.2.9 应确保对检查设备的调整不会使校准设置失效。 对检查设备的期间核查应依据 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开展。 设备间的比对可以被视为期间核查。 6.2.11 检查机构应选 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准确度要求的检查设备。 检查机构应清晰完整地描述所采购的有关检查设备的信息,包括: 型号,等级或其他准确的标
14、识; 准确的技术特性,包括必要的图示; 有关的技术数据,以及适用的技术信息或标准的参考文献; 如果适用,应有相关标准的题目,编号及版本号。 检查机构应确保, 与质量有关的新设备在验证之前不被投入使用, 验证应关注以 下内容: 根据规定的特性,对建筑和功能确认; 正确的数量,适当的表示,没有明显的损坏; 有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和技术数据。 6.2.15 为保证设备历 史的可溯性,记录至少应包括: 校准记录: 设备标识号码; 校准日期,测量与参考值和估算精度; 使用人的名字与签字; 维护记录: 设备标识号码; 维护日期,与维护类型; 使用人的名字与签字; 每一次机动车的每一检查项目用过的设备,都应该明
15、确标识和记录。 CNAS-CI09:2013 第 7 页 共 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实施 7 过程要 求 7.1 检 查方法和程序 7.1.2 应该用适当的抽样程序与统计控制技术协调检查员的活动。 这些统计评价还可 以用来识别需要注意与改进的缺陷流程。 检查机构应该对机动车检查工作进行计划, 对实际可用的人力与物资资源给予充 分的关注,以使: 技术检查员有充分的时间依据要求全面履行其职责; 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可以在合理的时间与可接受的条件下,接受机动 车检查。 方法与程序应基于国家或国际的标准或法规,及生产商的信息或说明书。 7.1.
16、5 当根据法规需要 进行检查时, 授权机构所下达的检查指令应被视为是明确的要 求。 7.1.9 检查机构应制定 实施检查的安全指导书;对检查员实施检查时的安全予以指 引,以避免检查员在检查时发生安全事故。 7.2 检 查项目和检查样品 7.2.1 在可能的情况下 ,最好用机动车的“ 机动车唯一识别码(VIN )来识别,或者, 如果没有VIN ,车辆铭牌、车架的识别编号和发动机号组合起来的唯一性号码。 7.2.3 检查机构应该有 程序描述技术检查员拒绝开展有关检查,验证或者检测的理 由,直到机动车达到的适当的可接受的状态。 7.3 检查 记录 7.3.1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 检查机构应确保机动车
17、检查的全部细节, 包括那些由分包 方开展的工作,至少到能够追溯最近一次的检查,或者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记录至少应包含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有关的测量值和检查员的身份标识。 记录保存的时间由包含其中的信息对检查结果的质量和追溯能力的影响决定, 参 见附录 1 。 7.3.2 如果检查工作由一名以上的技术检查员实施的, 那么, 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可 以通过使用手册,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查员个人身份标识并且是可追溯的。 CNAS-CI09:2013 第 8 页 共 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实施 7.4 检 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7.4.1 如果空
18、白检查报告需要保存,应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7.4.2 机动车检查报告 ,还应包括以下信息: 在检查过程的测量中获得的相关数据; 车辆里程表读数。 检查报告 或检查 证书“ 其它方 式批准” 的 实例是安 全的电 子授权 或盖章批 准。在 这种情况下,检查机构必须能证明授权是安全的以及进入电子存储媒介是严格受控 的。 7.4.5 不允许在机动车 检查证书上作任何修改和增加内容。如果确需修改或增加内 容,原证书应作废,并发出新的证书。 7.5 投 诉与申诉 8 管理体 系要求 8.1 方式 8.2 管 理体系文件 8.2.1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与政府 (或授权机构) 和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期望相
19、 一致,并与检查机构自身的组织目标目的相一致,同时考虑收益与成本。 8.2.2 文件的数量和详略程度应与检查机构从事的工作类型、 范围、 工作量、 人员状 况相适应。 8.2.3 质量管理者全面负责检查机构的质量工作, 并能与最高管理者沟通。 质量管理 者应为长期雇员。 CNAS-CI09:2013 第 9 页 共 10 页 2013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实施 8.3 文 件控制 8.4 记 录控制 8.5 管 理评审 8.6 内 部审核 8.7 纠 正措施 8.8 预 防措施 CNAS-CI09:2013 第 10 页 共 10 页 2013 年 06
20、 月 01 日发布 2013 年 06 月 01 日实施 参考文献: EA 5 /02 (rev00) Category 2 EA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EN45004 (ISO IEC 17020) in recurrent inspection of motor vehicles 附录1 除非有关法规或规则中有特别的规定, 表中1-5 规定的质量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 表中6-9 规定的质量记录应至少保存五年 注意:质量记录可以以适当表格形式保存和/ 或复制,如纸张副本或电子媒介。 下列各项是被保存记录例子: 记录 准则条款 车辆检查报告 7.4.2 车辆检查仪器收受报告 6.2.11 车辆检查记录 7.3.1 校准数据和报告 6.2.15 维护记录 6.2.15 人员资质,培训和技能 6.1.10 质量审核报告 8.6 纠正措施报告 8.7 质量体系检查报告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