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C-043:2015 第 1 页 共 4 页 发布日期:2015 年 03 月 15 日 实施日期:2015 年 04 月 01 日 关于CNAS-CC190:2015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要求转换实施的认可说明 0 背景 0.1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发布 2014 年5 月31 日, 国家认监委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 同期, 国家认监委发布了 关于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 明 确了现有EnMS 认证机构试点审批资格终止及开展正式机构审批的安排,并对CNAS 的 EnMS 认可制度提出了调整要求。 0.2 GB/
2、T 27309-2014 合格评定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发布 2012 年12 月1 日起CNAS依据CNAS-CC19:2012 能 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开 展EnMS 认证机构认可活动, 当时无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2014 年9 月3 日, GB/T 27309-2014 合格评定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发布。该国家标准于2014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明确了对EnMS 特定要素的审核要求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技术领域的 划分,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相应的内容要求一致。 0.3 ISO 50003:2014能源管理体系 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机构要求发布 2014
3、年10 月15 日, 国际标准化组织首次发布了ISO 50003:2014 能源管理体系 能 源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机构要求 , 该标准作为ISO/IEC 17021:2011 (CNAS 已等同转 换为CNAS-CC01:2011 )的补充要求,对EnMS 领域提出了特定要求。2014 年10 月IAF 第28 届成员大会通过了IAF 2014-13 号决议:决定ISO 50003:2014 的实施过渡期为标 准发布后的3 年,即认证机构应于2017 年10 月14 日前符合该标准要求。 0.4 CNAS能源管理体系认可规范文件调整及认可转换 为确保我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与国际接轨, 中
4、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 将国际标准ISO50003:2014 转换为CNAS认可规范 (CNAS-CC190:2015 能 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代替原有的CNAS-CC19:2012 , 作 为对能源管理体系 认证机构的专用认可准则。 同时, 考虑到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和GB/T 27309-2014 合格评定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的发布实施,CNAS 识 别 了 能源管理体系 认证规则、GB/T 27309-2014 与CNAS-CC01:201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及 CNAS-CC190:2015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的差异,协调相关考虑要求后补充
5、制定了CNAS-SC190:2015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并代替原有的 CNAS-GC19:2012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 CNAS-CC190:2015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和CNAS-SC190:2015 能源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C-043:2015 第 2 页 共 4 页 发布日期:2015 年 03 月 15 日 实施日期:2015 年 04 月 01 日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将于2015 年4 月1 日起实施。 注:CNAS-CC190:2015代替了CNAS-CC19:2012;后文中将CNAS-CC19:2012称为“旧
6、版 规范” ,将CNAS-CC190:2015 和CNAS-SC190:2015统称为“新版规范” 。 1 目的 为配合CNAS-CC190:2015 和CNAS-SC190:2015 等新版认可规范文件的发布和实 施,完成对EnMS 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转换,特制订本文件。 2 转换资格 已获得CNAS 依据CNAS-CC19:2012 及相关要求认可的认证机构,且获得了CNCA 关于EnMS 的审批资格后可申请EnMS 领域的认可转换。 3 转换期 CNAS 在EnMS 领域中实施新版规范要求的认可转换期自2015 年4 月1 日起至2017 年10 月14 日止。 4 转换准备 4.1 C
7、NAS 的转换准备 CNAS 于2015 年4 月1 日前完成EnMS 领域认可转换实施所需的准备工作, 包括工作 程序的调整准备、认可活动相关人员的培训准备等。 自2015 年4 月1 日起,CNAS 接受具备转换资格的EnMS 认证机构的认可转换, 并且 对认证机构在EnMS 领域新申请的认可活动将依据新版规范要求实施认可。 4.2 认证机构的转换准备 具有转换资格的EnMS 认证机构应尽快分析和理解新版规 范的要求,并识别与认证 机构自身管理体系之间的差异。 为符合这些文件的要求, 认证机构应制定转换安排, 确 定需要对其管理体系进行的修改, 并确定完成这些修改所需的时间。 关于认可业务
8、范围, 认证机构应自行识别对照并提供符合新版认可规范文件中业务范围的证据。 认证机构的 转换安排应明确修改文件、 培训、 建立系统或过程来证明认证人员能力等活动的完成时 限。确定的时限安排应满足本文件对于转换期的要求。 认证机构的转换安排应为认可转换预留足够时间, 以确保CNAS 能在2017 年10 月14 日前完成对其认可转换的全部工作。 5 转换实施 5.1 认证机构实施转换计划 具备转换资格的EnMS 认证机构按照4.2 中要求制定转换计划后, 应按照转换计划尽 快实施各项工作。 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C-043:2015 第 3 页 共 4 页 发布日期:2015 年 0
9、3 月 15 日 实施日期:2015 年 04 月 01 日 5.2 转换期内依据旧版规范认可的情况 具备转换资格的认证机构应尽早策划和实施EnMS 领域的转换工作。在转换期内的 2015 年4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CNAS 根据EnMS 认证机构的要求, 可以依据旧版规 范对认证机构进行认可监督或复评, 或者根据机构申请, 依据新版规范实施认可监督或 复评;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CNAS 对EnMS 认证机构的监督和复评将仅依据新版规范实 施认可,不再按照旧版规范实施认可。 5.3 CNAS 对认证机构的转换评审安排 自2015 年4 月1 日至2017 年1
10、0 月14 日的转换期内,对具有转换资格的EnMS 认证机 构依据新版规范实施转换评审及后续工作。原则上,CNAS 将结合对认证机构的年度监 督、 复评验证其转换实施情况, 有需要时, 也可以结合转换评审实施扩大业务范围的评 审, 这种情况下, 必须确保转换评审结论通过后才能批准扩大符合规范要求的业务范围。 若认证机构要求加快对其的转换认可,也可向CNAS 申请专项转换评审。 EnMS 认证机构向CNAS 申请转换评审时,需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 转换申请书 (包括体系文件、 申请转换业务范围与已认可业务范围的对照情况等) ; 2) 为满足新版规范要求制定的转换计划; 3) 认证机构按照新版
11、规范文件要求已完成认证项目的清单; 4) 转换申请后2 个月内拟进行的EnMS 认证审核项目清单(用于确定对见证评审的 抽样) 。 根据EnMS 认证机构的转换申请,CNAS 项目管理人员与机构商定转换工作的具体 安排,CNAS 将对转换申请材料实施文件评审后安排办公室评审,对结合监督实施转换 的办公室评审增加1-2 个人日。同时,转换评审包括依据新版规范要求实施的见证评审 (结合扩大业务范围做转换时可由扩业务范围见证代替转换见证),CNAS 将根据办公 室评审和见证评审的结论作出转换认可决定。 5.4 转换评审与不符合的处理 5.4.1 CNAS 在对具有转换资格的EnMS 认证机构的转换评
12、审中, 将评审认证机构的转换 计划及计划实施的有效性。 认证机构经转换评审符合EnMS 领域新版规范及相关要求,CNAS 将向认证机构换 发EnMS 领域新版认可证书或证书附件。 5.4.2 对业务范围的转换评审和授予 转换评审中,CNAS 确认认证机构识别了已认可业务范围和新版规范文件中认可业 务范围的对应关系,对满足新版认可规范文件要求的,授予转换的认可业务范围。 5.4.3 在转换评审中,存在以下问题的将开具不符合: 1) 认证机构没有制定转换计划的; 2) 转换计划中确定的转换工作内容不满足新版规范要求的; 3) 转换计划中的转换工作内容没有实施的; 4) 认证机构按照过渡计划实施转换
13、,但已完成的转换工作不满足新版规范要求的; 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C-043:2015 第 4 页 共 4 页 发布日期:2015 年 03 月 15 日 实施日期:2015 年 04 月 01 日 5) 其他不满足新版规范要求需要开具不符合的情况。 5.4.4 依据新版规范对认证机构进行转换评审发现的任何不符合,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 认可规范要求将全部不符合关闭并经CNAS 验证有效后,才能获得转换后的认可 资格。 6 过渡转换结束 至2017 年10 月14 日,未按照新版规范要求完成认可转换并获得新版认可证书的 EnMS 认证机构,其认可资格将被撤销。 7 新认可申请和扩大认可业务范围 7.1 自2015 年4 月1日起, CNAS 仅接受EnMS 认证机构依据新版认可规范进行的新认可 申请和扩大认可业务范围的申请。 7.2 自2015 年4 月1 日起,CNAS 受理认证机构的转换评审时,接受其同时扩大认可业 务范围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