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C32-2006 认证机构实施依据新版GB-T24001国家标准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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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CNAS GC32 认证机构实施依据新版 GB/T24001 国家 标准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指南 Transition Guidance for Certification Bodies on Implementing EMS Certification Against the New Edition of National Standard GB/T2400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CNAS-GC32: 2006 第 1 页 共 3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年 07 月 01 日实施 认证机构实施依据新版 GB/T24001 国家标准的 环境

2、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指南 1.目的与范围 1.1 为适应新版 GB/T24001 国家标准( ISO14001:2004)标准 (以下简称 “新版标准 ”)的发布实施,特制订本文件。 1.2 本文件适用于认证机构依据新版标准对已获得 GB/T24001-1996( ISO14001:1996)(以下简称 “1996 版标准 ”)认证的证书转换和开展环境管理体系( EMS)认证。同时也适用于 CNAS 对认证机构依据新版标准开展 EMS 认证的能力的认可评审。 2.引 用文件 IAF GD 4:2004 IAF关于获得认可的认证从 ISO14001: 1996到 ISO14001: 2004的转换

3、计划 CNAS-CC3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3.1 转换:已获得认可的 1996 版标准认证更换到新版标准认证。 4.基本要求 4.1 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 CC3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条款 4.3 要求和本文件的要求策划对已获得 1996 版标准认证的证书转换和依据新版标准实施 EMS认证。 4.2 认证机构应在转换时间或进度、人员能力、相关体系文件的制定或修订、审核的实施、认证决定和证书的换发等与新版标准实施相关的方面做出规定、安排并予以实施。 4.3 在 2006 年 5 月 15 日之后, 认证机构不可再颁发依据 1996 版标准认证的认证证书。

4、CNAS-GC32: 2006 第 2 页 共 3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年 07 月 01 日实施 5.人员 5.1 认证机构应确保其与 EMS 认证相关的人员具备与新版标准认证相适应的能力。其中: a) 审核员应经过新版标准及依据新版标准开展审核的相关必要培训; b)认证机构参与认证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应 经过新版标准及依据新版标准开展认证活动的相关必要培训。 5.2 认证机构应规定对认证人员能力的评定准则,并对其实施评定。 6.文件 认证机构应建立与依据新版标准实施认证相适应的文件体系。 7.转换 2004年 11月 15日至 2006年 5月 15日为 199

5、6版标准到新版标准 EMS认证的转换期。 7.1 转换准备期( 2004年 11月 15日 -2005年 5月 15日) 7.1.1 在 2005年 5月 15日之前,认证机构应按照本文件条款 4、 5、 6所涉及的要求为转换工作做出充分的准备和提供必要的条件 。 7.1.2 如果在此期间,已获得 1996 版标准认证的组织申请按照新版标准实施转换认证,所采用的标准应在审核计划中予以标识。认证机构应确保其认证程序针对新版标准认证是适宜的。 7.2 转换实施期( 2005年 5月 15日 -2006年 5月 15日) 7.2.1 审核准则 在此期间,对已获得 1996 版标准认证的组织的审核计划

6、中,审核准则宜包括新版标准。 7.2.2 审核 对已获得 1996 版标准认证的组织,认证机构可根据组织的申请,依据新版标准,结合年度监督审核和复评进行转换审核,或实施转换专项审核。 7.2.3 不符合 CNAS-GC32: 2006 第 3 页 共 3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年 07 月 01 日实施 在此期间,对已获得 1996 版标准认证的组织,可能会因与新版标准中那些与 1996版标准的要求不一致而出现不符合, 这些不符合不影响原按照 1996 版标准认证的结果。 7.2.4 认证证书 在此期间,认证证书中所标识的认证依据应与审核计划中标识的审核准则一致。并

7、且: a) 对已获得 1996 版标准认证的组织,认证机构可依据本文件 7.2.2 条款所述审核的结果对原认证证书进行转换。对于没有进 行完整的复评的项目,其转换的认证证书不应改变原证书有效期。 b) 对于存在本文件 7.2.3 条款所述的不符合的项目,不能进行认证证书的转换。 7.3 转换结束 截止到 2006 年 5 月 15 日,认证机构应确保: a) 全部获得认可的 1996 版标准认证证书应已符合新版标准的要求,并进行转换。任何 1996 版标准认证证书不再有效。 b) 如果存在本文件 7.2.3 条款所述的不符合,不能颁发依据新版标准认证的认证证书。 8.新申请认证 在本文件 7 条款所述的转换期期间,认证机构可根据组织的申请发布依据 1996 版标准或新版标准认证的认证证书。其中: a) 依据 1996 版标准认证的证书有效期应为 2006 年 5 月 15 日。认证机构应将此要求告之申请认证的组织,并按照本文件条款 7 的要求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实施转换。 b) 依据新版标准认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确保组织的 EMS 已符合新版标准的要求。如果存在本文件 7.2.3 条款所述的不符合,不能颁发依据新版标准认证的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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