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利水电工程通信设计技术规程 Design code of communication for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s DL/T 50801997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文号:电综199832号 施行日期:1998年7月1日 前 言 SDJS884水电厂通信设计技术规定自1984年颁发试行以来,随着我国水利电力事业的飞速发展,通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更新,通信手段的多样化,提高了通信网的可靠性、稳定性,通信设计的内容越来越多,要求也相应提高,原规定已不能适
2、应新形势和新情况的要求。为使水利水电工程通信设计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地传递各种信息,充分发挥水利水电工程的综合效益,特修编原规定,并改名为水利水电工程通信设计技术规程。 本规程包括水利水电工程的通信组成和通信方式选择,水电厂、梯级水电厂及水电厂群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信、水情自动测报系统通信的设计技术要求和规定;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所采用的各种通信方式,如电力线载波、微波、卫星、光纤及移动通信及通信专用电源的技术规定;包括在通信设计中有关综合网络、设备布置、房屋建筑、防雷接地及测试仪器仪表的配置等方面的技术规定和要求。 本规程与原规定相比较,取消了原规
3、定中的“明线载波通信”、“无线电通信”、“音频线路网络通信”及“水电厂专用有线通信”等共四章;新增加了“通信组成和通信方式选择”、“水情自动测报系统通信”、“微波通信”、“卫星通信地球站”、“移动通信”、“综合通信网络”及“光纤通信”等共七章;在保留原规定的十章中其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删和修改,并重新进行了编排。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雷 曙 肖进荣 张国强 吴长森 罗 虹 王 勇 王 军 方 辉 皮淑范 岳立夫 陈承斌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4、 1 范 围 1.0.1 为适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需要,本规程就水利水电工程的通信组成和通信方式的选择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以便统一通信设计技术标准。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设计。 2 引 用 标 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78981 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网络接口基本技术要求 GB337682 电话自动交换网带内单频脉冲线路信号方式 GB337782 电话自动交换网多频记发器信号方式 GB337882 电话自动交换网用户信
5、号方式 GB337982 电话自动交换网局间直流信号方式 GB338082 电话自动交换网铃流和信号音 GB338482 模拟载波通信系统网路接口参数 GB3971.283 电话自动交换网局间中继数字型线路信号方式 GB411083 脉冲编码调制通信系统 GB4824.14824.284 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设备无线电干扰允许值 GB628286 251000MHz陆地移动通信网通过用户线接入公用通信网的接口参数 GB667986 2048kbit/s 30路脉冲调制复用设备技术要求 GB761187 脉冲编码调制通信系统网络数字接口参数 GB1316791 长途光缆通信系统进网要求 GB/T
6、1399692 光缆数字线路系统技术规范 GB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J4281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定 GBJ7985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 CECS0989 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 DL502593 电力系统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 DL/T50511996 水利水电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计规定 GYJ4180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设计规范 GF00594 专用移动通信系统接入公用电话自动交换网的接口技术要求 SDGJ7586 电力线载波通道设计技术规定 SDJ2789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Z00692 移动电话网路技术体制(试行) TZ00992
7、无线电寻呼网技术体制 XT00494 无线集群系统技术要求 YDJ2488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YDJ189 邮电部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 YDJ2189 数字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暂行技术规定 YD34390 点对多点数字微波通信系统进网要求 YD200192 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YD200793 公用移动电话工程设计规范 ISO/IEC 11801:1995 客户建筑物电缆通用敷设要求(Information technoloy generic cabling customer premies) 3 总 则 3.0.1 水利水电工程通信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
8、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设计中应采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鉴定合格的设备不得选用。 3.0.2 水利水电工程通信设计应考虑远、近期结合,并与所在系统的发展规划相适应。 3.0.3 水利水电工程通信设计,应满足与系统调度部门、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工程之间各类信息传输的需要。 4 通信组成和通信方式选择 4.1 通 信 组 成 4.1.1 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应包括水电厂厂内通信、系统通信、对外通信、防汛通信、水情自动测报系统通信、梯级水电厂及水电厂群的集中调度和集中管理通信及施工通信。 a)水电厂厂内通信可包括: 1)厂内生产调度通信; 2)厂内生产管理通信;
9、 3)厂内、厂区及生活区综合通信线路网络; 4)厂内其他信息传输通信。 b)系统通信可包括: 1)至主管部门、调度部门之间的生产管理和生产调度通信及系统调度自动化数据通信; 2)水电厂至出线对端变电所(站)或升压站之间的通信。 c)对外通信可包括: 1)至当地电信局(所)之间的中继联络通信; 2)与有关单位、部门之间的通信。 d)防汛通信可包括: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间的防汛通信; 2)防汛指挥通信; 3)抗洪抢险通信。 e)施工通信可包括: 1)工地内部的通信; 2)工地对外的通信。 4.2 通 信 方 式 选 择 4.2.1 通信方式的选择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所选通信方式应保证水利水电工
10、程通信迅速、准确、安全、可靠地传递各种信息。 4.2.2 通信方式应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所在系统的通信现状和发展规划选择确定。 4.2.3 通信方式可选择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方式。 a)有线通信方式可包括: 1)电缆通信; 2)电力线载波通信; 3)光纤通信。 b)无线通信方式可包括: 1)微波通信; 2)卫星通信; 3)短波及超短波通信; 4)移动通信。 4.2.4 在选用无线通信方式及设备时,其工作频带和使用频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要求,并必须经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批准。 4.2.5 系统通信及梯级水电厂和水电厂群的集中调度、集中管理通信应优先选用数字微波、光纤和
11、电力线载波通信;重要的大中型水电厂,其系统调度通信应具有两种独立的通信通道。 4.2.6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通信可选用短波、超短波或卫星等通信方式;也可选用混合组网的方式。 4.2.7 施工通信应根据工地施工总布置因地制宜、合理地选择通信方式。所选通信方式应保证施工工地内部、施工工地对外及施工期间防汛通信的要求;并宜考虑施工通信与永久通信的结合。 5 水电厂厂内通信 5.1 设备选择和容量的确定 5.1.1 生产调度通信应根据水电厂的生产特点选用程控式调度总机。总机应具有录音功能,自动、手动切换。 5.1.2 当调度总机兼作会议电话时,宜选用能扩音及会议用的调度总机。当部分调度用户为流动用户时,
12、可选用带有无线或指令接口的调度通信总机。 5.1.3 中型水电厂可利用具有调度功能的程控用户交换机进行指挥调度,可不单独设置调度总机。该机应具有调度员优先呼叫用户和输入功能,以及各个用户的操作呼叫键和用户忙闲状态显示信号。 5.1.4 厂内生产管理用户交换机应选用程控数字用户交换机。 5.1.5 程控用户交换机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程控数字用户交换机应具有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Integrate service digital network)的基本功能。 b)应符合专用电话网进入公用电话网的进网条件和邮电部关于程控用户交换机接入市话网的有关技术要
13、求和规定。 c)应方便与水电厂所在电力系统通信网的联网,便于运行、维护和管理。 d)应根据水电厂的实际需要和发展,确定交换机所需要提供的一般和特殊功能,满足水电厂生产管理和生产调度通信的要求。 5.1.6 厂内生产调度总机的容量应按水电厂的枢纽布置、装机容量、机组台数、自动化和远动化的程度等因素确定,也可按照表5.1.6的规定选择。 5.1.7 厂内用户交换机的近期容量宜按调查用户数的120%130%确定;远期容量可按发展规划及远期电话普及率指标确定。 当缺乏上述资料时,厂内用户交换机的近期容量也可按表5.1.7的规定进行选择;同时应考虑远期发展进行扩容的需要。 表 5.1.6 厂内生产调度总
14、机容量选择 水电厂总装机容量 MW25250250750 750以上生产调度总机容量门或线206060100100及以上表 5.1.7 厂内用户交换机容量选择 水电厂总装机容量 MW25250250750750以上用户交换机容量门或线60200200400400及以上5.1.8 当水电厂生活基地距水电厂生产区较远,也可在水电厂生活基地单独设置用户交换机,其容量可按水电厂生活基地的规模和需要确定。 当水电厂生活基地距生产区较近时,宜与厂内生产管理通信合用一套用户交换机,其容量可根据生活区规模和需要在表5.1.7所列容量的基础上增加所需容量。 5.1.9 音频总配线架或配线箱的容量除应包括厂内用户
15、交换机的用户数量和中继线路的容量外,还应包括生产调度总机和系统通信及其他用户所占用的线路容量。可按总容量1.42.0倍确定配线架或配线箱的容量。 5.1.10 数字传输设备之间的连接,应配置数字配线架。 5.1.11 音频总配线架应选用带有过电压、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总配线架。 5.2 中 继 方 式 5.2.1 水电厂的用户交换机与生产调度总机之间的中继方式,可采用将调度通信总机的中继电路接至用户交换机用户电路或中继电路的中继方式。 5.2.2 水电厂用户交换机进入公用网的中继方式可采用下列方式: a)全自动直拨呼入呼出中继方式,即DOD1、DID或DOD2、DID方式(DODDirect Ou
16、tward Dialling,DIDDirect Inward Dialling); b)半自动中继方式,即DOD1、BID或DOD2、BID方式(BIDBoard Inward Dialling); c)混合进网的中继方式,即DOD2、BID和DID,DOD1、BID和DID方式。 中继方式如图5.2.2-1图5.2.2-7所示。 图 5.2.2-1 全自动直拨中继(DOD1、DID)方式(一) 图 5.2.2-2 全自动直拨中继(DOD2、DID)方式(二) 图 5.2.2-3 半自动单向中继(DOD1、BID)方式 图 5.2.2-4 半自动双向中继(DOD2、BID)方式 图 5.2.
17、2-5 半自动单向中继(DOD2、BID)方式 图 5.2.2-6 混合进网中继(DOD2、BID和DID)方式 图 5.2.2-7 混合进网中继(DOD1、BID和DID)方式 5.2.3 当水电厂的用户交换机进入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时,其中继方式应符合电厂所在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要求。 5.2.4 当电厂分设2个及其以上的用户交换机时,不论采用何种中继方式,主叫用户每次呼叫听拨号音的总次数不应超过两次。 5.3 信号方式和接口配合 5.3.1 水电厂厂内通信用户交换机应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或通用的用户信号方式和局间信号方式。 5.3.2 单个模拟用户线接口应采用Z1接口,Z1接口的电气特性应符
18、合原CCITT Q517的建议。 5.3.3 数字用户接口应采用V1接口,V1接口的电气特性应符合GB761187的有关规定。 5.3.4 低速率同步/异步数据通信接口应采用RS232C/V24接口,RS232C/V24接口的电气特性应符合原CCITT V24的建议。 5.3.5 局间2线或4线的模拟接口应采用C1或C2接口,C1或C2接口的电气特性应符合原CCITT Q507的建议。 5.3.6 局间数字中继线应采用A接口(2048kbit/s)或B接口(8448kbit/s),A、B接口的电气特性应符合GB761187的有关规定。 5.4 无人值班(少人值守)水电厂的厂内通信 5.4.1
19、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水电厂,其厂内通信方式及设备容量应根据该电厂自动化水平的程度、运行方式及主管部门对该电厂厂内通信的具体要求确定。 a)宜选用具有调度功能的数字程控交换机,不单独设置生产调度总机。所选用交换机应满足随时召唤在厂内巡视、工作或厂外待命的值守人员的要求。 b)程控用户交换机的中继方式宜采用全自动直拨呼入呼出中继方式;与系统的中继宜采用A接口或B接口。 c)信号方式和接口配合应符合本规程5.3的规定。 5.4.2 无人值班(少人值守)水电厂电话用户的设置主要应满足值守和巡视人员电话联络的需要。 6 梯级水电厂及水电厂群之间的通信 6.1 一 般 要 求 6.1.1 梯级水电厂或水
20、电厂群如在生产上被集中调度和集中管理时,应在调度管理中心设置集中调度和集中管理通信系统。 6.1.2 供集中调度和集中管理使用的通信交换设备应设置在调度管理中心。该中心可根据运行管理方式设在枢纽水电厂(基地主管水电厂)或系统的控制中心。 通信交换设备应选用具有组成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功能的程控数字用户交换机及程控调度总机。 6.1.3 受集中调度管理的各水电厂,其厂内生产调度、生产管理通信可根据各水电厂的具体情况,按本规程第5章和其他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 6.2 调度管理中心的通信 6.2.1 调度管理中心的生产调度总机和用户交换机宜与所在水电厂或系统控制中心的调度总机和用户交换机合用。
21、该设备的容量和功能应同时满足集中调度、集中管理系统及调度管理中心所在水电厂或系统控制中心对通信的需求。 6.2.2 当调度管理中心与其生活基地较近时,生活基地可不单独设置用户交换机;调度管理中心的用户交换机的容量应包括生活基地所需的通信容量。 6.2.3 调度管理中心的调度总机和程控用户交换机的选型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要求。 6.3 梯级水电厂及水电厂群的系统通信 6.3.1 系统通信应具备两种独立的通信通道,调度管理中心至各水电厂的通信不得中断。宜优先选用数字光纤通信和数字微波通信;当有电力线可利用时,有线通信方式也可选用电力线载波通信或架空地线复合光缆通信。 6.3.2 系统通信的通道组织
22、和设计,应满足各水电厂至调度管理中心及各水电厂之间所需各类信息传输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量: a)各水电厂至集中调度管理中心的生产调度和生产管理通信信息; b)各水电厂至集中调度管理中心远动、监控等系统调度自动化数据通信信息; c)各水电厂至出线对端变电站远动、继电保护、系统安全稳定等各类信息; d)各水电厂之间所需传输的通信联络及其他信息。 7 施 工 通 信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在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中,应做出施工通信的规划设计,应包括如下内容: a)施工工地内部通信方案设计; b)施工工地对外通信方案设计; c)主要通信设备的选择。 7.1.2 施工通信的技施设
23、计应包括如下内容: a)施工工地内部及对外通信的总体设计; b)施工图设计(包括布置、安装及工艺设计等); c)整个施工工区通信线路走向与配线方案及安装设计; d)工地对有关水文站的通信方案和相应的施工设计。 7.2 施工工地的内部通信 7.2.1 施工工地的内部通信包括施工调度指挥通信和生产管理通信及综合通信线路网络。施工工地内部通信设备可与永久通信设备结合考虑。 7.2.2 施工调度指挥通信可选用程控调度总机;当该机与永久通信统筹考虑时应选用程控调度总机。生产管理通信应选用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调度总机和用户交换机的选型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要求。 7.3 施工工地的对外通信 7.3.1 水电
24、厂施工工地的对外通信宜结合水电厂系统通信方式统筹考虑。其通信方式的选择应符合本规程4.2.5的要求; 7.3.2 宜通过当地电信局沟通工地的对外通信,其中继方式应符合本规程5.2.2的要求。 7.4 其 它 要 求 7.4.1 根据施工需要,可采用移动通信或点对多点无线通信方式。 7.4.2 当施工工地内部通信用户交换机设数套并分散布置时,各用户交换机宜采用全自动直拨呼入呼出中继方式。 7.4.3 施工区的通信线路宜采用架空电缆线路,不宜采用直埋电缆。当采用隐蔽式线路时,宜采用管道电缆。 7.4.4 与有关水文站的通信,应优先采用无线通信方式。 8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通信 8.1 一 般 规 定
25、 8.1.1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通信设计,应满足迅速、可靠、准确地传输水情数据的要求。 8.1.2 在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经论证需设置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时,应根据水情预报和遥测站网的规划设计,拟定通信方式和组网方案。 8.1.3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通信的总体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确定通信方式、工作体制、组网及电路设计方案; b)确定通信设备的供电方式、过电压保护和接地方案; c)确定设备配置方案。 8.1.4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通信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DL/T50511996的要求。 8.2 通 信 方 式 选 择 8.2.1 通信方式可采用超短波、卫星及短波通信方式;也可采
26、用混合组网的方式。选用的频率必须经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批准。 8.2.2 遥测站至中心站中继级数少于3级,中继站建站及运行维护条件较好,宜采用超高频通信方式。 8.2.3 当遥测站与中心站距离较远,中继站级数超过3级;或中继站建站及交通条件较差、运行维护不便时,可采用超短波和卫星通信混合组网的方式或卫星通信。 8.2.4 当选用短波通信方式时,应采用抗干扰、纠错及其它技术措施,保证通信质量。 8.3 工 作 体 制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通信的工作体制,可根据需要和所选通信方式的不同,采用自报式或应答式。 9 电力线载波通信 9.1 基 本 要 求 9.1.1 电力线载波通信设计应以经审定的接入系统
27、设计为依据,并应满足调度自动化、继电保护和系统安全稳定信息传输的要求。 9.1.2 对不与系统联网的水电厂、梯级水电厂的载波通信设计应包括在水电厂的通信设计中。载波机的型号和工作频率在征得系统通信部门协调同意后在水电厂通信设计中确定。 9.2 设 备 选 择 9.2.1 载波机的选型应考虑下列因素: a)制式应选用单边带调幅制、载频抑制或部分抑制。 b)发送功率和接收功率应与线路电压等级、噪声水平、通道传输质量等要求相适应。 c)载波侧标称阻抗应选用75(不平衡式)。 d)载波机频带间隔应利于充分利用频率资源,并便于全系统的频率分配。 e)音频频带的分配应满足话音、远动、高频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28、等复合信号的传输要求。 f)应具有交流220V、直流-48V两种供电方式。 g)其它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及部颁有关标准。 9.2.2 线路阻波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线路阻波器的额定电流必须不小于与阻波器串联的输电线路的最大工作电流;额定短时电流在规定时间内流过主线圈不致引起热或机械损伤。 b)线路阻波器的阻塞频带应能覆盖设计年限内由该相线上可能并联的载波通道的全部工作频率;当一相上并联多个载波通道时,应采用宽带型阻波器。 c)线路阻波器的阻塞阻抗应能满足通道传输质量的要求。阻塞阻抗的电阻分量的最小值应不小于输电线路特性阻抗的2倍。 9.2.3 结合滤波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结合滤
29、波器应能承受设计年限内可能通过该结合滤波器的最大载波功率,其非线性失真和交调产物应不超过规定值。 b)结合滤波器应能满足通道的耦合要求。 c)结合滤波器的工作频带应能覆盖在设计年限内可能并联的载波通道的全部工作频率;工作频带内的工作衰减应不大于1.3dB。 d)结合滤波器的线路侧阻抗应与线路阻抗相匹配;设备侧的阻抗应与高频电缆的特性阻抗一致。在工作频带内的回波损耗应不小于12dB。 9.2.4 耦合电容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耦合电容器的额定电容应与结合滤波器的工作频带宽度要求相适应。 b)中性点直接接地输电线路的耦合电容器的额定电压,应满足相联接的高压线路的相电压。 c)当要求在耦合高
30、频信号的同时,兼作工频测量或其他用途时,应选用电容式电压互感器。 9.2.5 高频电缆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频电缆的介入衰减应满足通道传输质量指标;其工作频率应与电力线载波通道使用的频率范围相适应。 b)高频电缆的标称阻抗应与载波机或高频收发信机的载波侧标称阻抗一致。其机械强度应保证在室外常规施工条件下不受损坏。 9.2.6 分频滤波器的选型应满足下列规定: a)分频滤波器应能承受通过它的载波功率;其非线性失真和交调产物不得超过规定值;频率分隔比应满足相应通道频率间隔的要求。 b)分频滤波器对通过它的任何载波信号的工作衰减不得大于1dB。 9.2.7 接地刀闸的机械强度和绝缘水平必须能
31、保证人员的安全。 9.3 质 量 标 准 9.3.1 电力线载波通道的传输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可懂串音防卫度55dB; b)不可懂串音防卫度47dB; c)远动串音防卫度16dB。 9.3.2 载波通道的允许最高工作频率应保证在不利条件下接收端的信号杂音比不低于26dB。 通道储备电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般通道:4dB; b)重要通道:6dB9dB; c)结冰或严重污染地区的通道:9dB13dB。 9.4 设 备 安 装 9.4.1 阻波器可采用悬挂(垂直或卧式)、支撑等安装方式。采用悬挂安装时,应考虑风偏的影响;采用支撑安装方式时应考虑风压、地震及其它因素对支撑件的影响;应确保
32、相相、相地间规定的电气安全距离和阻波器器材本体的安全运行。 9.4.2 结合滤波器器材初级端子、耦合电容器的低压端子和接地刀闸上端子之间必须用截面不小于16mm2的铜线可靠连接;结合滤波器接地端子、接地刀闸下端和接地网之间必须用截面不小于25mm4mm的扁铁或不小于16mm2的铜线可靠连接。 9.4.3 处在同一接地网的高频电缆,宜将高频电缆两端的金属外同轴、金属铠装与接地网可靠电气连接。 10 微 波 通 信 10.1 基 本 要 求 10.1.1 本章规定除第10.11“点对多点微波通信”一节外,均适用于新建的容量为二次群及以上的数字微波通信干线工程设计。 10.1.2 新建微波通信工程,
33、应采用数字微波通信方式。 10.1.3 微波通信工程设计应以系统通信规划设计和接入系统通信设计为基本依据,考虑已建的微波通信专用网,推荐技术经济指标最优的总体方案。 10.2 容量大于二次群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 参 考 电 路 10.2.1 容量大于二次群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其长度应为2500km。 10.2.2 在假设参考电路的每个传输方向上应包括9套标准系列的数字复用(复接和分接)设备。 10.2.3 假设参考电路包括9段等值的等质数字微波段。 10.2.4 容量大于二次群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如图10.2.4所示。 图 10.2.4 容量大于二次群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 1
34、0.3 传 输 质 量 指 标 10.3.1 考虑到衰落、干扰及其它恶化因素的影响,由本规程10.2.4规定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64kbit/s输出端的误码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任何月份0.4%以上时间一分钟平均误码率不大于110-6; b)任何月份0.054%以上时间一秒钟平均误码率不大于110-3; c)任何月份误码秒的累计时间不大于0.32%; d)残余误码率不大于5.010-9。 10.3.2 考虑到衰落、干扰及其它各种恶化因素的影响,当实际数字微波通信电路长度L为280km2500km时,64kbit/s输出端的误码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任何月份(L/2500)
35、0.4%以上时间一分钟平均误码率不大于1-6; b)任何月份(L/2500)0.054%以上时间一秒钟平均误码率不大于1-3; c)任何月份误码率的累计时间不大于(L/2500)0.32%; d)残余误码率不大于5.010-9L/2500。 10.3.3 当L小于280km时,应按L=280km规定其误码性能指标。 10.3.4 数字微波通信2500km假设参考电路,在任何一年里,可用性指标应大于99.7%。 实际数字微波通信电路,当电路长度为Lkm时,在任何一年里,可用性指标应大于1-(L/2500)0.3%。 10.3.5 当数字微波通信电路传输特种信息时,数字微波通信电路的传输质量指标,
36、应由主管部门在工程设计审查时审定。 10.4 允许的干扰容限 10.4.1 数字微波通信的干扰源应考虑系统内部干扰与系统外部干扰,系统内部干扰应计入接收系统的总噪声之内。 10.4.2 系统外部干扰所引起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传输质量指标的恶化量,不应超过其总指标所述时间率的15%20%。其中来自卫星系统干扰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10%,来自地面通信系统、雷达、广播干扰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5%10%。 a)来自卫星通信系统的干扰容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1)误码率大于110-6的时间率0.04%; 2)误码率大于110-3的时间率0.0054%; 3)误码秒0.032%; 4)任何一年内的不可用
37、性0.01%。 b)来自地面通信系统、雷达、广播的干扰容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1)误码率大于110-6的时间率0.02%0.04%; 2)误码率大于110-3的时间率0.0027%0.0054%; 3)误码秒0.016%0.032%; 4)任何一年内的不可用性0.005%0.01%。 10.4.3 对处于卫星地球站协调区的数字微波通信,应根据干扰协调的程序,把对卫星通信系统的干扰限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10.4.4 由微波通信对调频固定卫星业务假设参考通道任一话路相对零电平点上,引起的噪声加权一分钟平均干扰功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任何月份20%以上的时间内不大于1000pWop; b)任何月份
38、0.3%以上的时间内不大于50000pWop。 10.4.5 由微波系统对脉冲编码调制(PCM)固定卫星业务假设参考通道64kbit/s输出端,所引起的干扰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任何月份0.2%以上的时间内,射频干扰引起的一分钟平均误码率应不大于110-6; b)任何月份0.005%以上的时间内,射频干扰引起的一分钟平均误码率应不大于110-3; c)任何月份由于射频干扰引起的误码秒累计时间不得大于0.16%。 10.4.6 由微波系统对连续可变斜率增量调制(CVSD)固定卫星业务假设参考通道32kbit/s输出端所引起的干扰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任何月份2%以上的时间,任意分钟平均射频干扰功
39、率引起的误码率应不大于110-4; b)任何月份0.03%以上的时间,任意分钟平均射频干扰功率引起的误码率应不大于110-3。 10.4.7 新建的数字微波站当其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超过35dBm时,天线最大辐射方向应离开同步卫星轨道2以上,否则,每部发射机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最大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同步卫星轨道方向0.5内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应大于47dBm; b)在同步卫星轨道方向(0.51.5)内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应大于47dBm55dBm(每度8dB)。 10.4.8 微波站应避免与地球站之间产生相互干扰,二者之间应进行区域协调或频率协调。 10.5 设 备 选 型 10.5.1 微
40、波通信设备应选用通用化程度高,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建议的标准化、系列化设备,应考虑设备制式的统一和与各种通信方式的互连条件。 10.5.2 设备容量选择应满足系统需要并留有备用容量。 10.5.3 微波通信设备应具有稳定可靠的监控系统和公务通道。 10.6 容量系列、工作频段的选择 10.6.1 数字微波容量系列应与GB411083相适应,三次群及以下系列应符合表10.6.1的规定。 表 10.6.1 数字微波容量系列 系 列 等 级基 群二次群三次群标称比特率 kbit/s2048844834368比特率容 限5010-63010-62010-6等效话路数3012048010.6.2
41、数字微波容量系列,除应具有表10.6.1所规定的标称容量系列外,还可采用基群、二次群、三次群的2倍系列,其容量系列如下: a)22048kbit/s,其等效话路数为60路; b)28448kbit/s,其等效话路数为240路; c)234368kbit/s,其等效话路数为960路。 10.6.3 数字微波工作频段及波道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建议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7 网 路 接 口 10.7.1 数字微波通信的基带接口点、基带数字信号处理,应符合原CCIR建议596和报告938的规定。 10.7.2 数字微波通信与数字网间的接口,均应在标准数字速率上实现,即2048kbit/s接口,8
42、448kbit/s接口,34368kbit/s接口。 10.7.3 脉冲编码调制通信系列64kbit/s、2048kbit/s、8448kbit/s、34368kbit/s数字接口的标称比特率、比特率容差、码型、脉冲波形、输入口与输出口规范和数字接口抖动及漂移容限,应符合GB761187的规定。 a)64kbit/s接口: 标称比特率:64kbit/s; 经接口传输的64kbit/s信号的容差:10010-6; 64kbit/s同向型接口输入口输入阻抗标称值:120(平衡); 输出口测试负载阻抗: 120电阻性; 64kbit/s反向型接口输入口输入阻抗标准值:120(对称); 输出口测试负载
43、阻抗: 120电阻性。 b)2048kbit/s接口: 标称比特率:2048kbit/s; 比特率容差:5010-6; 2048kbit/s接口输入口阻抗标称值:75(同轴); 120(对称); 2048kbit/s接口输出口测试负载阻抗:75电阻性(同轴); 120电阻性(对称)。 c)8448kbit/s接口: 标称比特率:8448kbit/s; 比特率容差:3010-6; 8448kbit/s接口输入口标称阻抗: 75(同轴); 8448kbit/s接口输出口测试负载阻抗: 75电阻性(同轴)。 d)34368kbit/s接口: 标称比特率:34368kbit/s; 比特率容差:2010
44、-6; 34368kbit/s接口输入口标称阻抗: 75(同轴); 34368kbit/s接口输出口测试负载阻抗: 75电阻性(同轴)。 10.7.4 PCM信道音频四线接口的技术条件应符合原CCITT建议G712。其主要技术条件如下: a)频带:300Hz3400Hz。 b)标称阻抗:600平衡。 c)发信和收信相对电平: 发信电平:-14dBr(+1dBr-14dBr可调); 收信电平:+4dBr(+4dBr-11dBr可调)。 d)反射损耗:300Hz3400Hz20dB。 10.7.5 PCM信道音频二线接口的技术条件应符合原CCITT建议G713。其主要技术条件如下: a)频带:30
45、0Hz3400Hz。 b)标称阻抗:600平衡。 c)发信和收信相对电平: 发信电平:0dBr(0dBr-5dBr可调); 收信电平:-2dBr(-2dBr-7.5dBr可调)。 d)反射损耗:300Hz600Hz时12dB; 600Hz3400Hz时15dB。 10.7.6 PCM终端设备应具有2W.E&M、4W.E&M,二线环路和磁石信令转换接口,接口的线路信号,应符合GB3971283的规定。 10.7.7 远动装置、计算机与PCM终端设备的接口,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连接: a)远动装置、计算机当采用时分多路复接设备时,应与PCM终端设备64kbit/s数字接口相连接,接口技术条件应符合本
46、规程8.7.3的规定。 b)远动装置、计算机当采用调制解调器时,应与PCM终端设备的音频四线相连接,接口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8.7.4的规定。 10.7.8 远方保护与PCM终端设备的接口应符合以下规定: a)远方保护信号为模拟信息时,应与PCM终端设备音频四线接口相连接,接口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8.7.4的规定。 b)远方保护信号为数字信息时,应与PCM终端设备64kbit/s同向接口或反向接口相连接,接口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8.7.3的规定。 PCM终端设备所需的64kbit/s同向接口板或反向接口板均属PCM终端设备的配套设备。 c)传输远方保护信息的微波通道传输延时应不大于5ms。 d
47、)PCM终端设备同步方式应与远方保护装置协调一致。 10.8 路由选择及电路计算 10.8.1 微波电路的路由、站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a)微波电路路由选择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条件及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 b)微波通信电路的站距应根据设备参数、所经地区的地形、气候条件、天线高度及电波传播等因素确定。多接力段的微波电路,站距宜选择均匀;站距过长或过短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以保证全电路质量指标。 10.8.2 微波通信线路接力段的断面根据地形、气候、天线高度和电波传播等条件,可划分为四种类型,其划分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A型:其断面由山岭、城市建筑物或二者混合组成,中间无宽敞的河谷和湖泊
48、; b)B型:其断面由起伏不大的丘陵地带组成,中间无宽敞的河谷和湖泊; c)C型:其断面由平地、水网较多的区域组成; d)D型:跨海电路,沿海路径大部分跨越水面的电路。 微波接力段的断面应尽量选择A型和B型,等效地面反射系数小,有利于电波传播的地段;应避免或尽量减少等效地面反射系数较大,不利于电波传播的C型和D型地段。 10.8.3 余隙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微波电路的每一个接力段,在考虑K值变化的时间范围内,电波射线和下方障碍物之间应有一定的余隙值。对单一障碍物的接力段的余隙值宜满足表10.8.3的要求。 多障碍物的接力段的余隙值宜按K=Kmin时,由障碍物引入的电波绕射损耗值不大于15dB和K=4/3时,保证接收电平值不小于自由空间条件下接收电平值的要求。 表 10.8.3 微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