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绒毛类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和含(覆)绒率的测定方法,并给出了标准状态、干燥状态和公定回潮率下三种状态的指标表示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有绒毛和地组织(底布)结构的绒毛类织物,如长毛绒、驼绒、人造毛皮、丝绒、织(割)绒布、地(壁)毯等。本标准不适用于拉绒、磨毛等起绒类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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