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7894 悬 挂 式 自 动 干 粉 灭 火 装 置 性 能 要 求 和 试 验 方 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悬挂式自动干粉灭火装置(以下简称干粉灭火装置)的型式、规格、基本参数、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喷头感温元件为易熔元件和玻璃球型的干粉灭火装置。 2 引用标准 GB 197 普通螺纹 公差与配合(直径1355mm) GB1804 公差与配合 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GB 3323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 3864 工业用气态氮 GB 4066 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 GB 4351
2、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GB 513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513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系列型谱和型号编制方法 GB 12515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GB 13512 干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ZB C 84 006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GN 11 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 术语 3.1 悬挂式自动干粉灭火装置 装有干粉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容器、吊环或固定盘座、阀体、压力表、溅粉盘、喷头等组成的干粉灭火装置整体。它可以悬挂在空间上方或安装在墙壁上。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动作喷射灭火剂灭火。 3.2 喷射滞后时间 在灭火试验中,从喷头
3、受火升温开始至干粉灭火装置喷头感温元件动作的时间。 3.3 灭火时间 在灭火试验中,从干粉灭火装置喷头感温元件动作开始至火被全部扑灭的时间。 3.4 有效喷射时间 在灭火试验中,干粉灭火装置从喷头感温元件动作开始喷射灭火剂至罐内灭火剂喷射结束的时间。 3.5 喷射剩余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4-06-20批准 1995-05-01实施 GA 7894 干粉灭火装置喷射灭火剂,罐内压力降至环境大气压力后,罐内剩余灭火剂质量与原充装灭火剂质量相比的百分数。 3.6 有效垂下喷射距离 在灭火试验中,从干粉灭火装置喷嘴至油盘油面中心的垂直向下的喷射距离。 4 型式规格和基本参数 4.1 型式 贮
4、压型干粉灭火装置的型号按GN 11的规定编制。 型号编制示例: 4.2 规格 干粉灭火装置的规格按充装的干粉灭火剂质量划分为2kg、3kg、4kg、5kg、6kg、8kg、10kg、12kg和16kg,共9种。 4.3 基本参数 4.3.1 干粉灭火装置在205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和4.3.1.1、4.3.1.2条的规定。 4.3.1.1 喷射滞后时间不得大于20s。 4.3.1.2 喷射剩余率不得大于2%。 表1 规格参数 项目 2kg 3kg 4kg 5kg 6kg 8kg 10kg 12kg 16kg灭火剂质量 kg 20.010 30.01540.02050.02560.03080
5、.040100.050 120.060 160.080有效喷射时间 s 5 5 7 7 9 1010 12 144.3. 2 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和颜色标志应符合GB 5135中3.5条规定。易熔元件和玻璃球洒水喷头的静态动作温度应符合GB 5135中第4.4条规定。 GA 7894 4.3.3 喷头感温元件大于80的干粉灭火装置最高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GB 4351中第3.3.1条规定,等于或小于80的最高使用温度范围为+30+50;易熔感温元件的干粉灭火装置最低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GB 4351中第3.3.1条规定,玻璃球感温元件的最低使用温度不应超过10。 4.3.4 在最高或最低允许使用温度下
6、的喷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4.3.4.1 有效喷射时间不得超过相对于205时的有效喷射时间。 4.3.4.2 喷射滞后时间不得大于4.3.1.1条的规定。 4.3.4.3 喷射剩余率不得大于5。 4.3.5 干粉灭火装置的灭火性能。 4.3.5.1 扑灭B类火的灭火级别、灭火时间和保护半径,按表2规定。 4.3.5.2 扑灭A类火的灭火级别、灭火时间和保护半径,按表3规定。 表 2 规格参数 项目 2kg 3kg 4kg 5kg 6kg 8kg 10kg 12kg 16kg灭火级别 6B 8B10B 12B 14B18B20B 22B 26B灭火时间,s 3 3 4 4 6 88 9 9 保
7、护半径,m 0.62 0.71 0. 800.870.941.071.13 1.18 1.29表 3 规格参数 项目 2kg 3kg 4kg 5kg 6kg 8kg 10kg 灭火级别 5A 8A8A 13A13A 21A 21A灭火时间,s 3 3 4 4 6 8 8 保护半径,m 0.35 0.470.470.700.70 1.08 1.085 性能要求 5.1 机械强度 5.1.1 干粉灭火装置的罐体最小壁厚应按GB 12515中附录A规定的壁厚计算公式确定,其中附加量应考虑腐蚀余量和工艺减薄量、钢板负偏差量。 5.1.2 焊缝系数:应符合GB 12515中附录A2.3条规定。 5.1.
8、3 干粉灭火装置的罐体、喷头和受内压阀体的连接零件应符合GB 4351中第3.6.2条的要求。 5.1.4 干粉灭火装置的罐体爆破压力实测值应符合GB 12515中第4.1.2条的规定。罐体的爆破口应呈塑性破坏,破坏时不得产生碎片。 5.1.5 干粉灭火装置的抗振动性能应符合GB 4351中第3.6.4和3.6.5条的规定。 5.2 结构 5.2.1 干粉灭火装置应由吊环或固定盘座、阀体、罐体、压力表、溅粉盘、喷头等构成。 GA 7894 5.2.2 吊环或固定盘座应能承受3倍灭火装置总质量,不得产生变形或脱环、脱落等现象。 5.2.3 干粉灭火装置应装有防干粉喷射时反溅射的溅粉盘。 5.2.
9、4 干粉灭火装置应设有泄压机构,以保证在常压情况下能安全拆卸。 5.2.5 干粉灭火装置应装有能显示内部压力的装置,其要求应符合GB 4351中第3.8条的规定。 5.2.6 干粉灭火装置的喷头应符合GB 5135中的有关规定,灭火性能应满足本标准4.3.5条要求。 5.3 材料 5.3.1 干粉灭火装置阀体、罐体应用镇静钢制造,并应符合使用温度范围的要求。材料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 5.3.2 干粉灭火装置的阀体内主要零部件可由铜合金或不锈钢等材料制造,其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5.3.3 干粉灭火装置的橡胶和塑料件性能要求 5.3.3.1 干粉灭
10、火装置上使用承受内压的橡胶和塑料件应能承受按6.9.1条的方法进行的爆破试验(喷头除外)。其爆破压力应大于灭火装置在60时所承受最大压力的5倍。 5.3.3.2 干粉灭火装置内部的橡胶和塑料件应按6.9.2条的试验方法进行稳定性试验。试验后不得出现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缺陷。 5.3.4 干粉灭火装置用的干粉,其性能应符合GB 13512、GB 4066、ZB C 84 006或有关的干粉灭火剂标准的规定。 5.3.5 干粉灭火装置用的驱动气体的纯氮气应符合GB 3864的规定。 5.4 密封性能 5.4.1 已充装好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干粉灭火装置,各连接处不得有泄漏。 5.4.2 干粉灭火装置的密
11、封性能应符合GB 4351中第3.5.2条的规定。 5.5 外观质量 5.5.1 干粉灭火装置的外表面涂层应色泽均匀,无明显流痕、龟裂、气泡、划痕和碰伤等缺陷。 5.5.2 电镀件表面应无气泡、明显的划痕和碰伤等缺陷。 5.5.3 贴花应端正、平服、不缺边少字、无明显皱褶和气泡等缺陷,且经外部腐蚀试验后不脱落。 5.5.4 干粉灭火装置的焊缝应均匀,焊缝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夹渣、未焊透和未熔合等缺陷。采用射线焊缝探伤的罐体其探伤检查应按GB 3323执行,焊缝质量应符合2级要求。 5.5.5 钣金、冲压零件表面应无毛刺、皱纹和机械损伤等缺陷。 5.5.6 铸造零件的表面应无气孔、夹渣、裂纹
12、和浇不足等缺陷。 5.5.7 锻造零件的表面应无毛刺、重皮和裂纹等缺陷。 5.5.8 金属零件的加工未注公差尺寸的公差等级应符合GB 1804中IT14级的规定。非金属零件的加工未注公差尺寸的公差等级应符合GB 1804中IT 16的规定。 5.5.9 零件的螺纹公差应符合GB 197中的内螺纹7H级,外螺纹8g级的规定。 5.5.10 干粉灭火装置的罐体外部应进行防腐处理,其性能应符合GB 4351中第 GA 7894 3.7.1条规定,内部应耐灭火剂的腐蚀,其性能应符合GB 4351中第3.7.2条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检查 6.1.1 试件的标志应齐全,符合第8章标志要求。
13、6.1.2 对照设计图纸检查样品应与图纸相符。 6.1.3 对照图样、工艺技术文件,用目测方法和通用量器具检查各部件、连接尺寸,外观应符合5.5条要求。 6.2 喷射性能试验 6.2.1将充装干粉灭火剂和驱动氮气的干粉灭火装置称量(W)后放置在205环境中保持24h以上。 6.2.2 将干粉灭火装置悬挂在距地面有效垂下喷射距离为2.5m的高度上,在喷头下面用棉纱浸70#汽油点燃后使火焰接触喷头加热至喷头动作喷射,同时测定灭火剂的有效喷射时间应符合4.3.1条表1的规定。 6.2.3 喷射试验结束后,将干粉灭火装置立即称量,再加喷射释放损失零件的质量为喷射后的总质量(W1),可求出灭火剂的喷射剩
14、余率(),应符合4.3.1条表1的规定。 干干100)(1=WWWW 式中:W干充装灭火剂的质量,kg; W1干粉灭火装置喷射后的质量和喷射释放损失零件质量之和,kg; W干粉灭火装置的总质量,kg。 6.2.4 测量精度应符合GB4351中第4.1.3条规定。 6.3 使用温度喷射性能试验 6.3.1 将干粉灭火装置按自然数列编号,并分别称出质量。 6.3.2 按GB 4351中第4.2.2条表5的1、2、4条试验程序进行试验。但最高和最低的使用温度应符合4.3.3条规定。 6.3.3 将干粉灭火装置从高低温环境中取出后,按6.2.2条和6.2.3条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4.3.4条规定。
15、 6.3.4 测量精度同6.2.4条的规定。 6.4 A 类火灭火试验 6.4.1 试验火模型应符合GB4351中第4.3.1条的有关规定。 6.4.2 试验条件 6.4.2.1 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030,室内(不小于长24m、宽21m、高18m的空间)无风的条件下进行。 6.4.2.2 将干粉灭火装置称量后,放置在205环境中保持24h以上。 6.4.2.3 将干粉灭火装置垂直悬挂到试验架上,喷嘴至引燃油盘油面中心为2.5m的高度。 6.4.3 试验步骤 GA 7894 在木垛下面的引燃油盘内倒入30mm深的清水后,再加入5mm深的70#车用汽油,点燃油盘内汽油并预燃2min后,立即将油盘从
16、木垛火下面拉出,远离木垛,并同时将安装干粉灭火装置的架推向木垛火,使其喷嘴垂直对准木垛火的中心处,开始记录喷射滞后时间,在开始喷射灭火剂时记录灭火时间,试验结果应符合4.3.1.1条和4.3.5.2条的规定。 6.4.4 火焰熄火后,3min内不出现复燃为灭火成功。灭火试验应进行三次,其中有两次灭火成功,则为干粉灭火装置灭火成功。 6.5 B类火灭火试验 6.5.1 试验火模型应符合GB 4351中第4.4.1条的有关规定。本标准规定油盘深为300mm,试验时加入120mm深的清水后再加入10mm厚的70#汽油层。 6.5.2 试验条件 6.5.2.1 试验模型级别等于或大于10B的油盘可埋入
17、地下。埋入地下的油盘沿口应与地面相平,或在油盘周围堆上土,土应与油盘的沿口齐平。 6.5.2.2 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030室内(不小于长24m、宽21 m、高18 m空间)无风的条件下进行。 6.5.2.3 将干粉灭火装置称量后,放置在205环境中保持24h以上。 6.5.2.4 将干粉灭火装置以喷嘴至油盘油面为2.5m高度垂直悬挂在油盘中心上方的试验架上。 6.5.3 试验步骤 点燃油盘内汽油,开始记录喷射滞后时间,在开始喷射灭火剂时记录灭火时间,试验结果应符合4.3.1.1条和4.3.5.1条规定。 6.5.4 试验评定 火焰熄火后,1min内不出现复燃,但油盘内仍有可以点燃的剩余汽油,则
18、为灭火成功。灭火试验应进行三次,其中有两次灭火为干粉灭火装置灭火成功。 经过燃烧的汽油不能再做灭火试验。 6.6 干粉灭火装置的水压试验方法应按GB4351中第4.6.1条的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5.1.3条规定。 6.7 干粉灭火装置的罐体和阀体部件进行水压爆破试验应按GB4351中第4.6.2条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5.1.4条规定。 6.8 干粉灭火装置的喷头试验应按GB5135中的有关规定,其灭火试验应按本标准的6.4条和6.5条的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4.3.5条规定。 6.9 橡胶、塑料件的爆破试验、性能试验和热稳定性能试验 6.9.1 橡胶、塑料件的爆破试验和性能试验 将同一批生产的受
19、内压的橡胶和塑料件分别放入203、203、603空气老化环境中各保持5h以上,取出后装入罐体、阀体内进行水压爆破试验。爆破压力和试验结果应符合5.3.3.1条的规定。 6.9.2 橡胶和塑料件的热稳定性能试验 将同一批生产的干粉灭火装置内部橡胶和塑料件装配到干粉灭火装置内,将喷头拆下,用密封堵封住此口,并灌入所使用的灭火剂,然后用氮气充压至灭火装置在20时的额定压力,并放置在603空气中保持500h,然后再放入205空气环境保持5h,取出后进行仔细检查,试验结果应符合5.3.3.2条的规定。 GA 7894 6.10 振动试验方法应按GB 4351中第4.7条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5.1.5条规
20、定。 6.11 腐蚀试验方法应按GB 4351中第4.9.1条和4.9.3条的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5.5.10条的规定。 6.12 干粉灭火装置密封性能试验 6.12.1 将已充装好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灭火装置浸没在水温不低于5的清水中,水面应高于该灭火装置顶端50mm以上,保持10min并注意观察,灭火装置不得有气泡逸出,并应符合5.4.1条要求。 6.12.2 密封性能试验方法,按GB 4351中第4.5.2条和4.5.5条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5.4.2条规定。 6.13吊环或固定盘座强度试验 在吊环或固定盘座上悬挂3倍干粉灭火装置总质量的物体,经10min后结果应符合5.2.5条规定。 6
21、.14 干粉灭火装置的压力表性能试验应按GB 4351中第4.10条规定。结果应符合5.2.5条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制造单位应制定并遵守质量管理规定,确保每批产品符合标准规定。 7.2 部件和整机检验 7.2.1 干粉灭火装置的外购配套件须有制造厂家的质量保证书和产品合格证,并经入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2.2 干粉灭火装置的所有部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组装使用。 7.2.3 干粉灭火装置在使用现场安装时,可在现场检验灭火性能。 7.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3.1 干粉灭火装置的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图1进行
22、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变更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进行型式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GA 7894 图1 检测试验流程图 注:6.1外观检查;6.2喷射性能试验:6.3使用温度喷射性能试验;6.4A类火灭火试验;6.5B类火灭火试验;6.6水压试验;6.7水压爆破试验;6.9橡胶、塑料件的爆破试验和性能试验;6.10振动试验;6.11腐蚀试验;6.12密封性能试验;6.13吊环或固定盘座强度试验;6.14压力
23、表性能试验。 圆圈中的数字为试验所需试件数。 7.3.2 干粉灭火装置出厂检验应按表4各项试验。 7.4 采用GB 10111标准的随机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每种规格最低不少于5台。 表 4 试验顺序 章条 检查项目 方法 1 6.1 外观质量检查 全检 2 6.12 密封性能试验 全检 3 6.2 喷射性能试验 抽检 4 6.6 水压强度试验 全检 5 6.7 爆破试验 抽检 7.5检验结果判定 7.5.1型式检验 本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本标准6.4、6.5、6.6、6.7、6.11、6.12、6.14各条中有一条不合格,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各条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一条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品。 7.5.2 出厂检验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本标准规定的6.6、6.12条检验有一条不合格,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各条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一条不合格,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 干粉灭火装置的标志应符合GB4351中第6章的规定。 GA 7894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委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华利、戴殿峰、杨国和、张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