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T 134-1996 汽车安全检测站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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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技术条件 GA T1341996 Specification for motor vehicles safe technical inspection station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的场地、检测设备、检测人员条件和制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测站的认定和审核。 2 引用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1798 汽车安全检测设备检定技术条件 GB 50033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JI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TJ

2、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场地 检测站应设置机动车检测线(以下简称检测线)、停车场、试车路段等。 31 检测线 3.1.1 检测线应按规定的检测项目配置检测侧滑(轮偏)、轴(轮)荷、制动、车速表、污染物排放、前照灯、喇叭声级、外观检查等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有关设备的校验设备。 3.1.2 检测线应布置在室内。 3.1.2.1 室内应通风、防雨,并应设置安全防护、排水装置。其长度、高度和宽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3.1.2.2 室内采光和照明应符合 GB 50033、GB 50034 的有关规定。 3.1.2.3 室内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其空气质量应符合 TJ36 的有关规定

3、,达不到者应设置强制性排污设施。 3.1.2.4 室内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得大于 0.1。制动性能检测工位前后的行车路面附着系数不小于 07。 3.1.2.5 各工位应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流程应布置合理,工作时各工位应互不干扰。 3.1.2.6 检测线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 3.1.2.7 检测设备安装应按产品规定条件及要求进行。 3.2 检测站应设置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与检测能力须相适应,进出口通畅。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 3.3 检测站应有试车路段。 3.4 检测站设计和使用应符合 GBJ16 的有关规定,必须有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并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地方有关消防条

4、例、法规和规定。 3.5 检测站设计和使用应符合 TJ36 的有关规定。 4 检测设备 4.1 技术要求 4.1.1 检测设备应有清晰的产品铭牌、产品合格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产品铭牌应注明型 号、设备编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等),进口检测设备应有型式批准记号。 4.1.2 指针式显示仪表,不应有指针弯曲、卡针、表盘刻度不清晰的缺陷;数显式仪表不应有笔划短缺,显示不清晰的缺陷。 4.1.3 仪表指示值应不受机动车上点火系统及其他的干扰。 4.1.4 使用环境温度:040。 4.1.5 检测线的检测设备应与被试车轴(轮)荷相适应。 4.2 车速表检测设备 4.2.1 检测线安装的滚筒式车

5、速表测试台(以下简称车速台),应满足以下条件: 4.2.2 各转动部分应转动灵活、平稳、不应有杂音。 4.2.3 车速台的速度测量范围:0120kmh(电动机驱动式不小于 60 kmh)。 4.2.4 速度示值允许误差:3。 4.2.5 车速台滚筒表面对轴承中心线的全跳动公差:不大于 1mm。 4.2.6 滚筒表面应完好,其磨损量:不大于:1Dmm。 注:D 为滚简直径。 4.3 污染物排放检测设备 4.3.1 检测线配置的不分光式红外线排气分析仪(以下简称分析仪),适用于二冲程和四冲程汽油机动车,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4.3.1.1 各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采样探头、导管不得有破裂、

6、漏气、堵塞现象。 4.3.1.2 分析仪应具有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的检测功能。一氧化碳(CO)浓度以容积百分数()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容积百万分数(101)表示。 4.3.1.3 分析仪的最大量程:CO 不大于 10,HC 不大于 10 000106。 4.3.1.4 重复性允许误差:2(满量程)。 4.3.1.5 零点漂移及量程漂移:3(满量程)/h 4.3.1.6 示值允许误差:3(满量程)。 4.3.1.7 量程切换允许误差: a. CO:3(满量程); bHC:5(满量程调。 4.3.1.8 分析仪的响应时间:从气样进入取样管口起到分析仪指示值为该气样标称值的 9

7、0为止,应小于 10 s(取样软管长度不小于 3m,取样管长度不小于 600 mm)。 4.3.2 检测线配置的滤纸式(BOSCH)烟度计,适用于柴油机动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4.3.2.1 采样探头、导管不得有破裂、漏气、堵塞现象。 4.3.2.2 各开关、旋扭、按键的功能应正常,抽气泵、送纸装置、清洁系统应工作正常,光源发光均匀、稳定。 4.3.2.3 取样探头不应受到排气动压的影响。 4.3.2.4 烟度测量范围:010Rb(波许单位)。 4.3.2.5 取样软管内径为 4mm,长度为 5m。 4.3.2.6 活塞式抽气泵性能参数 a. 每次抽气量:33015 mL; b每次吸气动作时间

8、:1.40.2 s; c. 在 1min 内,外界空气渗入量不应大于 15 mL; d滤纸有效工作面直径为:32 mm; e. 滤纸夹持器应夹持可靠,保证密封。 4.3.2.7 零点漂移:3(满量程)/h 4.3.2.8 重复性允许误差:2(满量程)。 4.3.2.9 烟度示值允许误差:3(满量程)。 4.3.2.10 烟度指示响应时间不大于 5 s。 4.4 前照灯检测设备 4.4.1 检测线应设置前照灯检测仪(以下简称前照灯仪)。 4.4.2 前照灯仪应具有发光强度、光束中心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偏移量检测功能。 4.4.3 受光镜镜面应明净。 4.4.4 各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

9、4.4.5 发光强度测量范围:不小于 30 000 cd。 4.4.6 光束中心在垂直方向偏移量的测量范围:上 200 mm下 40 0 mm10 m 或上 1下 2。 4.4.7 光束中心在水平方向偏移量的测量范围:左 400 mm右 40 0 mm10 m 或左 2右 2。 4.4.8 前照灯仪中心离地高度测量范围 350 mm1300 mm。 4.4.9 发光强度示值允许误差:15。 4.4.10 发光强度变化时,光束中心偏移量示值允许误差:44 mm10 m 或15。 4.4.11 照射方向变化时,光束中心偏移量示值允许误差:44 mm10 m 或15。 4.4.12 光束中心偏移量示

10、值间差:不大于 44mm10 m 或15。 4.4.13 前照灯仪中心离地高度的示值允许误差:15 mm。 4.5 侧滑量检测设备 4.5.1 检测线应设置双滑板式或单滑板式侧滑测试台(以下简称侧滑台)。 4.5.2 各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 4.5.3 测量范围:内 10 mkm0外 10 mkm。 4.5.4 侧滑台零点示值允许误差:02m/km。 4.5.5 侧滑台侧滑量示值允许误差:02mkm。 4.5.6 滑板动作力 a. 滑板移动 01mm 时,其动作力应不大于 40 N; b. 侧滑量为 5mkm 时,其动作力应不大于 80 N。 4.6 轴(轮)荷检测设备 4.6.1

11、 检测线应设置轴(轮)荷计。 4.6.2 承重台负荷消失后,示值应回零,零点示值允许误差:指针式不大于分度值的 12;数字显示不大于 2 个字。 4.6.3 称量示值允许误差:2(满量程的 5以上时)。 4.6.4 轴(轮)荷计示值应在 5s 内达到稳定。 4.6.5 偏载示值允许误差:2。 4.6.6 重复性允许误差:2。 4.7 制动力检测设备 4.7.1 检测线安装的反力滚筒式制动测试台(以下简称制动台),应满足以下条件: 4.7.2 制动台主滚筒表面磨损量:不大于:1Dmm。 注:D 为原滚筒直径。 4.7.3 制动台滚筒表面与车轮的附着系数应不低于 0.65。 4.7.4 转动机件应

12、运转平稳且无杂音。 4.7.5 制动台按单轮制动力测量范围:O1500 N、03000 N、 010 kN、020 kN、O30 kN 等。 4.7.6 零点示值允许误差:25 N。 4.7.7 制动力示值允许误差:5。 4.7.8 同一测量负载时,左右制动力显示值间差:不大于 5。 4.7.9 制动力小于额定载荷的 2时示值允许误差:10。 4.8 喇叭声级检测设备 4.8.1 检测线应设置声级计。 4.8.2 各开关应灵活、可靠。 4.8.3 A 声级的测量范围:0130 dB(A)。 4.8.4 声级计示值允许误差:2dB。 4.9 摩托车轮偏检测设备 4.9.1 检测线应设置摩托车轮偏

13、检测仪(以下简称轮偏仪) 4.9.2 各活动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 4.9.3 轮偏仪的测量范围:左 10 mm0右 10 mm。 4.9.4 零点示值允许误差:0.2 mm。 4.9.5 示值允许误差:0.2 mm。 4.10 外观检查设备 检测线应设置汽车举升器或地沟,其举升高度或地沟的深度、宽度和长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并有相应的照明、通风、排水设施。 4.11 检测站应设置转速度表、方向盘测力计及自由转动量测定仪、制动踏板力计、五轮仪、车速仪或减速度仪、轮胎气压表等附属设备。 a. 转速表 精度 1 级; b方向盘测力计 精度不低于 2; c. 方向盘自由转动量测定计 精度不低

14、于 2; d制动踏板测力计 精度不低于 2; e. 车速仪 精度不低于 1; f. 减速度仪 精度不低于 0.1m/s; g. 轮胎气压表 精度不低于 20 kPa。 4.12 具有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检测线应满足: a. 安装计算机管理系统后,应不影响原检测设备所具有的功能; b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示值误差应符合 GB 11798 对检测设备的精度要求; c. 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 d当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其附属设备、接口等停止工作时,原检测设备应能正常进行检测; e. 应配备有效的自动引导系统。 4.13 检测站配置的检测设备和校验设备必须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认可的,本标准只规定了现有设备的技

15、术参数。新产品技术参数另行规定。 5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包括主任检验员、检验员、设备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 5.1 主任检验员 5.1.1 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1.2 工程师或技师及其以上的技术职务。 5.1.3 掌握汽车(摩托车)理论和构造知识。 5.1.4 熟悉国家、部门、地方关于机动车检验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规定、相关标准和误差理论。 5.1.5 熟练掌握检测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设备的知识。 5.1.6 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 5.2 检验员 5.2.1 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2.2 熟悉汽车(摩托车)有关安

16、全性能和构造一般知识。 5.2.3 熟悉检测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设备的知识;熟练掌握检测操作规程。 5.2.4 掌握检测项目的技术标准。 5.2.5 了解误差理论、数理统计方面知识,能独立进行数据处理工作。 5.2.6 外观检查检验员,还应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5.3 设备维修人员 5.3.1 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5.3.2 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5.3.3 掌握汽车(摩托车)有关安全性能和构造一般知识。 5.3.4 掌握检测设备的性能、具备使用检测设备的知识,能对检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校准,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 6 制度 6.1 检测站的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 6.1.1 质量管理手册。 6.1.2 操作规程。 6.2 站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6.2.1 卫生制度。 6.2.2 勤务制度。 6.3 检验人员守则。 7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设置应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6-04-10 批准 1996-10-01 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广州市公安局、华南理工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周德光、陈仪达、戴雄杰、黎杰、邱穗生、于善虎、王欢、严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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