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546-2009 Ordinary commercial lighting LED lights《普通商业照明LED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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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29.140.40 K 73 DB14 山西省 地方标准 DB 14/ T546 2009 普通商业照明 LED 灯 LED lamp for commercial lighting 2009 - 12 - 15 发布 2010 - 01 - 01 实施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4/ T546 2009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分类与命名 . 2 5 要求 . 2 6 试验方法 . 5 7 检 验规则 . 8 8 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 . 9 批注 U1: 删除第八章,原先基础上添加标志 DB14/

2、 T546 200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山西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 所、 山西洁宇光 电有限公司、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山西乐百利特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牛慧平、许敏、 伍永安、李宝卿、郑建国、王正喜、王赋、潘贤掌、张岐云、赵义、孟临娥、张荣章、 常景全、 张国翠、齐尚 忠 、赵春明、罗勰、许福贵、郎凤娥、薛景懿、邢飞乐、赵英 、吴薇薇 。 DB14/ T546 2009 1 普通商业照明 LED 灯 1 范围

3、本标准规定了 普通商业场所照明用 LED灯 (以下简称灯具 )的 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本标准适用于 电源电压为 AC220V的普通商业场所照明用 LED灯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 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7000.1-2007 灯具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2008 灯具 第 2-1 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

4、202-2008 灯具 第 2-2 部分: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 GB l7625 1-2003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 A) GB 17743-2007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8595-2001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 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QB/T 1551-1992 灯具油漆涂层 QB/T 1553-1992 灯具瓦楞纸箱包装技术条件 QB/T 3741-1999 灯具电镀、化学覆盖层 QB/T 3742-1999 灯具木箱包装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 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5、 3.1 普通商业照明 LED 灯 LED lamp for commercial lighting 满足普通商业照明场所一般照明要求的组合式 LED照明装置,由 LED光源、开关电源、散热器、外壳、反射罩、光源密封罩等部件组成并将这些部件组合成一个整体。 3.2 初始值 initial values 老练 1000h时的 普通商业 照明 LED灯稳定工作时 的光电参数值 。 3.3 LED 商业灯具光效 LED Lamp luminous efficiency DB14/ T546 2009 2 一般商业照明 LED灯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所耗功率之比,以 lm/W表示。 3.4 光通维持率 l

6、umen maintenance 灯具在规定条件下点燃,在寿 命期间内一特定时间的光通量与初始光通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5 寿命 life 单只 灯具 从燃点至下列任意失效条件时的累计时间 : a) 灯具 烧毁(对于由多个功率型 LED 器件组成的灯,规定单个功率型 LED 器件烧毁量 10%时视为烧毁); b) 灯具 的光通量维持率低于 70%。 4 分类与命名 4.1 分类 4.1.1 按灯具的电源连接方式可分为:自带控制装置的螺口式、卡口式灯头的 LED照明灯(代号为 M)、带控制装置嵌入式安装的 LED照明灯(代号为 L)。 4.1.2 按灯具的防护等级分类分为普通灯具( IP2

7、0 代号为 P)、非普通灯具( IP20 代号为 F) 。 4.1.3 按使用 LED光源的功率可分为:功率型 LED器件组成灯具(代号为 LG)、集成式 LED组成的灯具(代号为 LJ)、小功率 LED组成的灯具(代号为 LX)。 4.2 规格型号 商业灯的规格型号表示如下: 表示电源连接方式( M-自带控制装置的螺口式、卡口式和灯头的 LED照明灯 ,L-带控制装置嵌入式安装的 LED照明灯 ) 表示防护等级( P-普通灯具, F-非普通灯具) 表示光源数量(数量为 1时省略为写) 表示灯具单颗 LED光源功率( W) 表示 LED光源代号 (LG-功率型 LED, LJ-集成式 LED,

8、 LX-小功率型 LED) 表示使用灯具类型(普通商业照明 LED灯代号 SY220) 示例 1: 由一颗 30W集成式 LED做光源的普通带控制装置嵌入式安装的商业灯具,其型号表示为: SY220-LJ-30-P-L; 示例 2: 由 100颗 0.2W小功率 LED做光源的非普通自带控制装置的螺口式、卡口式和灯具头的商业灯具, 其型号表示为: SY220-LX-0.2 100-F-M。 5 要求 5.1 外观质量 DB14/ T546 2009 3 灯具的表面光滑,以防污物堆积和便于清洗;无损 伤、变形、涂层剥落 ; 透光罩应无明显划伤和裂纹等缺陷。 5.2 标记 灯具的标记应 按 GB

9、7000.201-2008或 GB 7000.202-2008第 5章的要求。 5.3 结构要求 灯具的结构应按 GB 7000.201-2008或 GB 7000.202-2008第 6章的要求。 5.4 性能要求 5.4.1 LED 模块控制装置的能效等级 LED模块 控制装置的能效等级见表 1 表 1 LED 模块控制装置的能效等级 能效等级 非隔离输出式 LED 模块控制装置 隔离输出式 LED 模块控制装置 P 5W 5 P 25W P 25W P 5W 5 P 25W P 25W 1 级 ( %) 84.5 89.0 92.0 78.5 84.0 88.0 2 级 ( %) 80.

10、5 85.0 87.0 75.0 80.5 85.0 3 级 ( %) 75.0 80.0 82.0 67.0 72.0 76.0 注 1: 能效等级的有关项目均用三个样品进行检测,能效等级采用三个样品的检测平均值进行判定 ; 注 2: LED控制装置的功率因 数 应不小于 0.6,输出方式为恒定电流输出的电源。 5.4.2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应按 GB 7000.201-2008或 GB 7000.202-2008第 7章的要求。 5.4.3 接地规定 应按 GB 7000.201-2008或 GB 7000.202-2008第 8章的要求。 5.4.4 接线端子 应按 GB 7000.2

11、01-2008或 GB 7000.202-2008第 9章的要求。 5.4.5 外部和内部接线 应按 GB 7000.201-2008或 GB 7000.202-2008第 10章的要求。 5.4.6 防触电保护 应按 GB 7000.201-2008或 GB 7000.202-2008第 11章的要求。 5.4.7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应按 GB 7000.201-2008或 GB 7000.202-2008第 12章的要求。 DB14/ T546 2009 4 5.4.8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由产品生产商或责任销售商指定。 5.4.9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应按 GB 7000.201-

12、2008或 GB 7000.202-2008第 14章的要求。 5.4.10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试验 应按 GB 7000.201-2008或 GB 7000.202-2008第 15章的要求。 5.4.11 LED 控制装置的电磁兼容性能 5.4.11.1 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 GB 17743-2007 的要求。 5.4.11.2 灯具的输入电流谐波应符合 GB l7625.1-2003的要求。 5.4.11.3 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 GB/T 18595 的要求。 5.4.12 光特性 5.4.12.1 商业灯具的初 始光效灯具按表 2 分为三个等级,实测值应不低于表 2的 3 级规定值

13、。 表 2 灯具的初始光效( lm/W) 等级 标称色温: 4001K 6500K 标称色温: 2700K 4000K 1 75 70 2 65 60 3 55 50 5.4.12.2 商业灯具的色温应控制在 2700K 6500K,其实测值与标称值的误差见表 3 表 3 色温范围 色温 色温 色温范围( K) 色温范围( K) 2700 K 2725 145 4500 K 4503 243 3000 K 3045 17 5 5000 K 5028 283 3500 K 3465 245 5700 K 5665 355 4000 K 3985 275 6500 K 6530 510 5.4.1

14、2.3 商业灯具的显色指数的初始额定值 80,其实测值不应比标称值低 3 个数值。对于用于需要清晰辨别颜色场所的商业灯具应符合 GB 50034-2004 中第五章的要求。 5.4.13 耐腐蚀性 商业灯具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 ,商业灯具上的油漆 ,粉沫涂层应符合 QB/T 1551-1992中类使用条件的要求 ,商业灯具上的电镀或化学覆盖层应符合 QB/T 3741-1999中类使用条件的要求。 5.5 光通维持率 商业灯具在点燃 1000h时,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 95%;再点燃 2000h、 3000h,直到 6000h,最终 6000h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 93%。 5.6 工作条件

15、DB14/ T546 2009 5 商业灯具在 -25 40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检验 合格性目视检验。 6.2 标记试验 应 按 GB 7000.1-2007中第 3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检验。 6.3 结构试验 应 按 GB 7000.1-2007中第 4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检验。 6.4 性能要求试验 6.4.1 LED 模块控制装置的能效等级 6.4.1.1 使用仪器 数 字功率计 0.5级的直流电流表 0.5级的直流电压表 6.4.1.2 试验方法 商业灯在交流额定输入电压和额定功率工作状态下,用数字功率计测量商业灯的输入总功率 P1和功率因 数 ,再用

16、直流电流表和直流电压表测量商业灯 LED光源此时的工作电压 V和工作电流 I。 按式( 1)计算商业灯具的输出功率: P=I V( 1) 按式 (2)计算出 LED控制装置的能效 =(I V)/P1 100%( 2) 式中 :P 商业灯的输出功率,单位瓦特( W) P1 商业 灯的输入总功率( LED控制装置输入功率) ,单位瓦特 (W) I LED控制装置输出电流 ,单位安培 (A) V LED控制装置输出电压 ,单位伏特 (V) LED控制装置能效( %) 对于具有稳定输出电流的控制装置,当电源电压为额定电源电压的 92 %和 106%之间的任一值时,输出电流与 LED模块额定电流的偏差不

17、应超过 10%。同时应该满足下列要求: 使控制装置按照制造商的说明开始工作(如有规 定,装上散热片),再施加下述每一个条件并持续1 h: a)不连接 LED模块; 如果控制装置设计有多路输出,应依次将每一对相应连接 LED模块的输出端开路,然后同时断开所有连接 LED模块的每一对相应的输出端子。 b)二倍于控制装置设计连接的 LED模块或等效负载串联在控制装置的输出端上; c)将控制装置的输出端短路。 DB14/ T546 2009 6 如果控制装置设计有多路输出,应依次将每一对相应连接 LED模块的输出端短路。 在 a) c)所规定的试验期间和试验结束时,控制装置不应出现任何损害安全性的故障

18、,也不应有任何烟雾或可燃气体产生。 6.4.2 爬电距离 和电气间隙试验 应按 GB 7000.1-2007第 11章的有关要求进行。 6.4.3 接地规定试验 应按 GB 7000.1-2007第 7章的有关要求进行。 6.4.4 接线端子试验 应 按 GB 7000.1-2007第 14章和第 15章的有关要求进行。 6.4.5 外部和内部接线试验 应按 GB 7000.1-2007第 5章的要求进行。 6.4.6 防触电保护试验 应按 GB 7000.1-2007第 8章的要求进行。 6.4.7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应按 GB 7000.1-2007第 12章的要求进行。 6.4.8 防

19、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试验 应按 GB 7000.1-2007第 9章的要求 进行。 6.4.9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试验 应按 GB 7000.1-2007第 10章的要求进行。 6.4.10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试验 应按 GB 7000.1-2007第 13章的要求进行。 6.4.11 LED 控制装置的电磁兼容性能试验 6.4.11.1 无线电骚扰特性试验应按 GB 17743-2007 的要求进行。 6.4.11.2 灯具的输入电流谐波试验应按 GB l7625.1-2003 的要求进行。 6.4.11.3 电磁兼容抗扰度试验应按 GB/T 18595-2001 的要求进行。 6.4.12

20、 光特性试验 6.4.12.1 使用仪器 积分球 光度计 光谱辐射计 数字功率计 DB14/ T546 2009 7 6.4.12.2 光通量测试 : 使用积分球通过替代法快速测量 LED灯具 的光通量。使用同类型的标 准 LED灯具作为光通量标准灯具校准积分球光度计。 a b 图 1 用积分球测量 LED 灯具的光特性的示意图 使用积分球测量光通量测量 LED灯具的光通量包括以下两种方法: 1)积分法:在积分球探测窗口上设置光度探头,使用光度计测量光通量; 2)分光法:积分球探测窗口上连接光谱辐射计取样装置,使用光谱辐射计测量光通量 。 6.4.12.3 光效计算 :按式 (3)计算出光效

21、= /P1 ( 3) 式中 : 商业灯的光效 商业灯的 初始 光通量 P1 商业灯的输入总功率 6.4.12.4 商业灯具色温和显色指数的测量 用积分球和光谱辐射计通过替代法测量 LED商业灯具的 色温与显色指数 ,其测量方法与积分球法测量光通量类似,可采用如下步骤测量: 用普通白炽灯具或卤钨灯具作为标准灯具,对积分球光谱辐射计定标;然后再用同类型的 LED商业灯具作为标准灯具校准积分球光谱辐射计;测量 LED商业灯具的 色温和显色指数 。 6.4.13 耐 腐蚀性试验 涂层试验 按 QB/T 1551-1992的要求进行 ,电镀或化学覆盖层试验按 QB/T 3741-1999的要求进行。 6

22、.5 光通维持率试验 灯具点亮 1000小时稳定后,在暗室中用 6.4.12.2的方法测量商业灯此时的光通量为灯具初始光通量 ,此时计时为 0小时,此后将灯具在常温状态不间断工作 1000小时,测量灯具的光通量 1,此后每隔1000小时测量一次灯具的光通量 ,一直到 6000小时,分别记为 2 6。 按式( 4)计算 1000小时光通维持率 1= 1/ ( 4) DB14/ T546 2009 8 式中 : 1 1000小时 商 业灯光通维持率 1 1000小时 商 业灯光通量 商 业灯初始光通量 按式( 5)计算 6000小时光通维持率 6= 6/ ( 5) 式中 : 6 6000小时 商

23、业灯光通维持率 6 6000小时 商 业灯光通量 商 业灯初始光通量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 检验项 目见表 4。 表 4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外观 5.1 6.1 标记 5.2 6.2 - 结构 5.3 6.3 - LED模组控制驱动能效 5.4.1 6.4.1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5.4.2 6.4.2 - 接地规定 5.4.3 6.4.3 - 接线端子 5.4.4 6.4.4 - 内部和外部接线 5.4.5 6.4.5 - 防触电保护 5.4.6 6.4.6 -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5.4

24、.7 6.4.7 -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5.4.8 6.4.8 -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5.4.9 6.4.9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5.4.10 6.4.10 - LED控制装置的电磁兼容性能 5.4.11 6.4.11 - 光特性 5.4.12 6.4.12 耐腐蚀性能 5.4.13 6.4.13 - 光通维持率 5.5 6.5 - 注: 表中“”为需检验项目,“ -”为无需检验项目。 7.2 出厂检验 7.2.1 检验部门逐台检验合格并签 发 合格证明书后方可出厂 。 7.2.2 在检验过程中的所有不合格品 ,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3 型式检验 7.3.1

25、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DB14/ T546 2009 9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 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品种抽取 , 每次抽取 2 件, 若 灯具光电性能有 不合格 项 ,则判为不合格。其它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仍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8 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普通商业

26、照明 LED灯的标志分灯体标志、 内 包装标志、 外 包装标志。 8.1.1 灯体上应该清晰耐久地标注: a) 灯具额定 工作 电压 ; b) 灯具额定功率 。 8.1.2 灯具内 包装 应该清晰耐久地标注: a) 灯具初始光效; b) 灯具初始色温及显色指数; c) 灯具功率因数; d) 灯具正常工作环境温度; e) 灯具寿命; f) 包装内灯具数量。 8.1.3 灯具外 包装 标志符合 QB/T 1553-1992 中 4.3及 4.4的要求。 8.2 包装 8.2.1 灯具采用纸 箱包装 , 应符合 QB/T 1553-1992 的规定 。若采用木 箱包装 , 应符合 QB/T 3742

27、-1999的规定。 8.2.2 在产品包装箱内,应 装有下列技术文件(装入防水的袋内): a) 装箱单; b) 产品合格证;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附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8.2.3 产品包装若被拆开并仍需贮存时,应重新包装。 8.3 运输 灯具 在 运 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冲击和保持包装完好, 运输过程中 应 有 防止雨 雪 淋 袭的保护措施。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2008的规定。 8.4 贮存 灯具 包装后 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 仓库内不应有各种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灯具不可重压,且应无强烈的机械 振动、冲击和磁场作用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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