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75.160.10 B 73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4732011 竹木屑机制炭 文稿版次选择2011 - 08 - 08 发布 2011 - 09 - 08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4/T 1473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黄山市金秋炭业有限公司、黄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黟县经信委、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勇、洪雄、施军、姜国基、余利平、潘培林、吴云霞、汪海霞。 DB34/T 14732011 1 竹木屑机制炭 1 范围 本标
2、准规定了竹木屑机制炭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与标记、产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竹木屑为原料采用高温炭化热解工艺加工制作的机制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13-2008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2007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483-2007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 2828.1-2003 计数 抽样检验程序
3、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12496.13-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未炭化物的测定 GB/T 17664-1999 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竹木屑 竹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絮状、薄片状、丝状的并可用于机制炭工艺的加工剩余物。 3.2 筒炭 筒棒状中空的机制碳。 3.3 片炭 片状的实心机制炭。 DB34/T 14732011 2 3.4 碎炭 零碎的、形状不规则的机
4、制炭。 3.5 粉炭 直径小于 20 mm 的机制炭。 4 产品分类与标记 4.1 产品分类 4.1.1 按质量分 按质量差异将机制炭分为优级品、一级品、合格品共三个等级。 4.1.2 按形状份 按机制炭成品的形状可分为筒炭、片炭、碎炭、粉炭。 4.2 标记 机制炭按形状和尺寸组合方式进行标记,具体方法如表 1 所示。 表1 机制炭的标记 形状 尺寸 标记方法 筒炭 以 TT 表示 d1h (d1表示外径;h表示高度) TT d1h 片炭 以 PT 表示 ab(a表示长度;b表示宽度) PT ab 碎炭 以 ST 表示 / ST 粉炭 以 FT 表示 d2 FT d2 5 要求 5.1 外观指
5、标 各质量等级的机制炭外观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2 机制炭感官指标要求 单位:mm 要求 项目 优级品 一级品 合格品 外形 呈筒棒状,无片状、零碎、粉末状炭末,无裂纹 呈筒棒状,稍有片状、零碎、粉末状炭末,略有裂纹 炭棒不成型,带有片状、零碎、粉末状炭末,有裂纹 色泽 黑色 黑色、炭末断面带金属光泽 黑色、炭末断面带金属光泽 DB34/T 14732011 3 表 2(续) 要求 项目 优级品 一级品 合格品 尺寸 外径382,高度60 外径382,高度60 尺寸不规则 杂质 无污染、无非机制炭类杂质 5.2 理化指标 机制炭的理化指标一般应符合表 3 的要求,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客户
6、的需求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表3 机制炭理化指标 要求 项目 优级品 一级品 合格品 含水率() 5.0 6.0 6.0 灰分() 4.0 5.0 5.0 挥发成分() 7.0 固定炭() 80.0 硫含量() 0.008 热值(卡/kg) 7500 7300 7000 5.3 净含量允差 定量包装规格由企业自定, 单件定量包装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取样 按 GB/T 2828.1 规定的方法取样。 6.2 样品用途 所采样品一份做感官指标及净含量允检测差,一份做水分检测用,一份做其他理化标
7、准分析用,一份留样备用。 6.3 外观指标 6.3.1 外形、色泽及杂质 将样品置于白纸上,在自然光下目测。 6.3.2 尺寸 用分度值为 1 mm 的钢尺或分度值 0.02 mm 游标卡尺测量。 6.4 理化指标 6.4.1 水分、灰分、挥发成分、固定碳 DB34/T 14732011 4 按 GB/T 17664 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执行。 6.4.2 热值 参照 GB/T 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规定的方法执行。 6.4.3 硫含量 参照 GB/T 214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规定的方法执行。 6.5 净含量允差 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
8、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一致情况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7.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出厂时,须经厂内质检部门检验,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水分、固定炭和净含量允差的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 5 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7.3.2 正常生产条件下,应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企业首次批量生产前及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b)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9、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8 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 8.1 标识 应在产品包装上清晰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及商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净含量、防潮标志、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企业名称、厂址等。 8.2 包装 8.2.1 产品包装使用纸箱体产品,包装应牢固、整洁、防潮,装箱产品应排列整齐。同一批次产品包装材料、规格型号、净含量应一致。 8.2.2 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8.3 运输 DB34/T 14732011 5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及有毒有害污染物。运输时应防潮、防晒、防雨。装卸时轻装轻卸,防撞击,防重压。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无异味、防潮的仓库中。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