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87.040 G 51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4812011 粉末涂料用通用型饱和聚酯树脂 文稿版次选择2011 - 09 - 13 发布 2011 - 10 - 13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4/T 1481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树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技术所、安徽省歙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黄山市建辉实业有限公司、黄山正杰新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市华圣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小
2、勇、谢卫东、汪定开、朱俊、吴建军、江建明、程圣、夏南生。 DB34/T 14812011 1 粉末涂料用通用型饱和聚酯树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末涂料用饱和聚酯树脂的产品分类与型号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饱和的二元醇、二元酸、多元醇、多元酸加入适量催化剂在一定温度下缩聚而成的饱和聚酯树脂。主要用于生产环氧聚酯粉末涂料和纯聚酯粉末涂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01 化学试
3、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2895 塑料 聚酯树脂 部分酸值和总酸值的测定 GB/T 5211.3 颜料在105挥发物的测定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9284 色漆和清漆用漆基 软化点的测定 环球法 GB/T 9751.1 色漆和清漆 用旋转黏度计测定黏度 第1部分:以高剪切速率操作的锥板黏度计 3 产品分类及型号命名 3.1 产品分类 粉末涂料用饱和聚酯树脂主要分为环氧聚酯混合型和纯聚酯型两类。 3.2 型号命名 其型号命名编码规则见表 1。 表1
4、 各型号聚酯树脂命名编码规则 第一位字母P 表示产品代号 第二位数字 表示产品种类 第三位数字 表示聚酯与固化剂比例 第四、五位数字 表示产品特性 混合型以“1”表示 50:50 规格以“5”表示;60:40 规格以“6”表示;70:30 规格以“7”表示;80:20 规格以“8”表示。字母P特指粉末涂料用饱和聚酯树脂 纯聚酯型以“2”表示 93:7 规格以“3”表示; 94:6 规格以“4”表示; 95:5 规格以“5”表示; 96:4 规格以“6”表示。 00、01、02(一般00表示通用型,01、02则由生产厂家分别依据产品具体适用范围及产品特定性能进行确定) DB34/T 148120
5、11 2 示例: 型号为 P2300 的树脂产品,其中的字母“P”表示粉末涂料用饱和聚酯树脂;“2”表示产品种类是纯聚酯型;“3”表示聚酯与固化剂比例为 93:7 规格,“00”表示非约定适用范围及特定性能的通用型产品。 4 技术要求 通用型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聚酯树脂技术指标 各型号技术指标(通用型) 项目 P1500 P1600 P1700 P1800 P2300 P2400 P2500 P2600 粘度/(Pa.s) 3.06.0 (175) 5.07.0 (175) 5.57.5(175) 4.05.5(175) 3.05.0(200) 4.05.0(200) 4.
6、55.5 (200) 5.56.5(200) 酸值/ (mg.KOH/g) 6580 4560 3245 2030 2936 2533 2328 1824 软化点/() 90110 100126 挥发份() 0.6 外观 无色或淡黄色透明固体,无机械杂质 注: 约定适用范围及特定性能的聚酯树脂技术指标由生产厂家与客户商定。但型号命名宜按 3.2 条规定的方法执行。 5 试验方法 5.1 取样 按 GB/T 6679 规定的方法进行。 5.2 试剂准备 5.2.1 试验所用标准溶液制备按 GB/T 601、GB/T 603 的规定执行。 5.2.2 试验过程只使用规定的分析纯试剂和 GB/T 6
7、682 规定的三级水。 5.3 外观 目视观察。 5.4 粘度测定 按 GB/T 9751.1 规定的方法进行。 一般环氧聚酯混合型测试温度 175 , 纯聚酯型测试温度 200 。 5.5 酸值 按 GB/T 2895 规定的方法进行。 5.6 软化点测定 按 GB/T 9284 规定的方法进行。 DB34/T 14812011 3 5.7 挥发份测定 按 GB/T 5211.3 规定的方法进行。 烘烤温度为 110,2 h。 6 检验规则 6.1 批次 在相同原料、相同配比和相同工艺的条件下,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一釜或数釜经均匀混合的同一型号产品为一个批次。 6.2 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 6.
8、2.1 出厂检验 6.2.1.1 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外观、酸值、软化点、挥发份。 6.2.1.2 每批产品出厂时,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2 型式检验 6.2.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应每年不少于一次。 6.2.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需进行型式检验: a) 停产半年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b) 原料、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3 结果判定 6.3.1 应检项目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次产品合格。 6.3.2 经检验,如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可按 GB/T 6679
9、的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型式检验取留样,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若复检仍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以复检结果为准。 6.3.3 供需双方对产品检验结果有争议时, 可委托双方同意的单位或仲裁机构按本标准规定进行裁决。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标志上应注明制造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型号、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有效贮存期、批号及净含量,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7.2 包装 宜采用外编织袋加内塑料袋或者复合纸塑包装袋包装。用户有特殊要求的,商定。 7.3 运输 本产品为非危险品和易燃品,按一般物品要求运输,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晒并不得接触明火。 7.4 贮存 DB34/T 14812011 4 本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防止日光直射,远离热源。自生产日期起,未拆封的产品有效贮存期为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该类型定出有效贮存期,并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