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备案号: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 DB36/T 545-2008 广昌泽泻 2008-11-11 发布 2009-01-01 实施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6/T 545-2008 I 前 言 本标准由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昌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协会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谢鸣、吴永忠、刘立鼎、张宝仙、李国庆、赖福生、揭佐勤、谢诚、廖妍玲、 赖葵生。 DB36/T 545-2008 1 广昌泽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昌泽泻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广昌泽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
2、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
3、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1的测定 GB/T 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 版一部 3 定义 广昌泽泻 又名“赣泽泻”,别名“天鹅蛋”,是指产于江西省广昌县及周边区域的一种药材。该药材是植物泽 泻Alisma orientalis(Som.) Juzep. 的干燥块茎。冬季茎叶枯萎时采挖、洗净、烘干,除去须根 及粗皮而得成品。成品有类球形、椭圆形或卵
4、圆形,可加工成干饮片和粉末等,兼具药用及食用价值。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DB36/T 545-2008 2 表1 项 目 特级品 一级品 二级品 三级品 形状与色泽 呈类球型、椭圆形或卵圆形,除净外皮及须根,表面黄白色或淡黄棕色,质地坚实, 断面黄白色,粉性。 性 味 味微苦、无异味 味微苦、无异味 味微苦、无异味 味微苦、有轻微焦枯味 单粒重 40g 30g 20g 20g 其他 无双花、无焦枯 无双花、无焦枯 无双花、无焦枯 间有双花, 轻微焦枯 霉变 无 无 无 无 虫蛀 无 无 无 无 杂质 无 无 无 无 4.2 鉴定指标 应在薄层色谱上有泽泻
5、醇B-23-乙酸酯相等的Rf值。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15 总灰分, % 5.0 酸不溶性灰分, % 0.5 乙醇浸出物, % 3.0 4.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项 目 指 标 (mg/Kg) 砷(以As计) 0.5 铅(以Pb计) 0.2 镉(以Cd计) 0.2 汞(以Hg计) 0.01 敌敌畏(dichtorvos) 0.2 多菌灵(carbendazim) 0.5 乐果(dimethoae) 0.5 六六六(HCH) 0.05 滴滴涕(DDT) 0.05 黄曲霉毒素B1 0.5 5 试验方法 5.1
6、 感官指标的检测 DB36/T 545-2008 3 色泽、性味、形状、霉变、虫蛀、杂质,感官用目测、口尝等直接观察评定。 5.2 鉴别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版一部158页泽泻项下及附录 B鉴别。将成品研成粉未,取本品 粉末2 g,加丙酮10 mL,超声提取30分钟,离心,取上清液,蒸干,残渣用甲醇1 ml使溶解,得供试品 溶液。另取精密称取泽泻醇B-23-乙酸酯对照品,加乙腈制成每1 mL含2 mg的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 国药典附录 B)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5 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板上,以石油醚(沸程6090 ) -乙酸乙酯(3:2)为展开剂,展开,晾干,喷以5%硅钨酸乙醇溶
7、液,加热使斑点显色清晰。供试品色 谱中,在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的红色斑点,有相等的Rf值。 5.3 理化指标测定 5.3.1 水分 按 GB/T 5009.3 测定。 5.3.2 总灰分 按 GB/T 5009.4 测定。 5.3.3 酸不溶性灰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 版一部附录 K 测定。 5.3.4 乙醇浸出物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 版一部附录 K 测定。 5.4 卫生指标测定 5.4.1 砷(以 As计) 按 GB/T 5009.11 规定执行。 5.4.2 铅(以 Pb 计)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5.4.3 镉(以 Cd 计) 按 GB/T
8、 5009.15 规定执行。 5.4.4 汞(以 Hg 计) 按 GB/T5009.17 规定执行。 5.4.5 六六六、滴滴涕 按 GB/T 5009.19 规定执行。 5.4.6 敌敌畏 按 GB/T 5009.20 规定执行。 5.4.7 多菌灵 按 GB/T 5009.38 规定执行。 5.4.8 乐果 按 GB/T 5009.20 规定执行。 5.4.9 黄曲霉毒素 B 1按 GB/T 5009.22 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同一生产单位、同一等级,同一产地、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抽样方法 以同一产地、同一时间加工为一批次,在同一批次、同一
9、等级产品中随机抽取试样,所抽样品重量 不少于2kg,分成两份分别装入两个干净的袋中,贴上标签、注明时间、产地,一份供检测用,一份供 保存备查。 DB36/T 545-2008 4 6.3 检验分类 6.3.1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者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级别、标志和包装。检验合格 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 申请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等; b)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
10、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4 判定规则 6.4.1 在理化与卫生指标符合本标准 4.3,4.4 规定的前提下,产品按其感观要求及表 1 指标分等级; 感官指标全部达到本标准表 1 要求,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若有霉变、虫蛀、杂质则不合格。 6.4.2 理化指标有一项以上不合格,可重抽样复检一次,样品量可加重;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 次产品不合格。 6.4.3 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5 复检 6.5.1 包装、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不合格者,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检一次。 6.5.2 感官指标检测
11、不合格,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检一次。 7 标志、标签、包装、贮运和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应符合GB/T 191、GB 7718中的有关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保持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应符合GB 9687、GB 9688的规定。包装牢固、防潮、 整洁。产品应按同产地、同等级、同批次进行包装。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产品在运输时,避免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易污染 的物品混装混运,并防止运输过程中污染。 7.4 贮存 产品应放在干燥清洁,无阳光直射和密封条件较好的仓库中,仓库内应无异物、无污染。 7.5 保质期 在上述包装和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