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60.35 B 91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3542011 粉碎式潜水抽排机 curshing submersible pumping machine 2011 - 12 - 28 发布 2012 - 03 - 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1/T 13542011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型号编制 . . 1 4 技术要求 . . 1 5 试验方法 . . 3 6 检验规则 . . 4 7 标志、包 装、贮存和运输 6 8 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振动和碰撞损坏抽排机。 7 DB
2、51/T 13542011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四川省巨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川龙瑞胜农机装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鞠杨、廖帅、李天成、罗应强、胡登勇、杨会珍、陈健民。DB51/T 13542011 1 粉碎式潜水抽排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碎式潜水抽排机的型号编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粉碎功能,以潜水方式将农用粪坑、家畜养殖场、沼气池、污水废水坑等场合的废水或部分渣质抽排到其它场所的抽
3、排设备(以下简称抽排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755 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10395.8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 8 部分:排灌泵和泵机组 GB/T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12785-2002 潜水电泵 试验
4、方法 GB/T 13306 标牌 GB/T 24674-2009 污水污物潜水电泵 JB/T 5673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JB/T 50080 潜水电泵 可靠性考核评定方法。 3 型号编制 抽排机的型号编制按如下规定进行标记 CP 额定功率,单位为 kW; 规定扬程,单位为 m; 规定流量,单位为 m3/h; 电机特征:单相电机为 D,三相不标注; 抽排机; 示例: CPD15-22-1.5 表示规定流量为 15 m3/h,规定扬程为 22 m,额定功率为 1.5 kW,配套单相电机的抽排机。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抽排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
5、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1.2 抽排机在下列使用条件下应能连续正常运行: DB51/T 13542011 2 a) 以叶轮中心为基准,潜入水下深度不超过 5m ; b) 环境温度为 040 ; c) 输送介质 pH 值为 410; d) 输送介质固相物浓度不大于 10%; e) 电源为单相或三相,电压偏差不超过规定电压(单相 220 V 或三相 380 V)的10%; f) 固相物的最大尺寸不大于 40mm。 4.1.3 抽排机粉碎动刀、定刀(盘)其硬度应为 HRC5560, 动刀应易于拆卸。 4.1.4 抽排机应有粉碎功能,在规定试验条件下转动平稳、自如,无卡阻停滞等现象,粉碎后的硬
6、质固相物最大颗粒不大于 20 mm。 4.1.5 额定功率为 11 kW 及以下的抽排机应采用直接起动, 额定功率为 11 kW 以上的抽排机应采用间接起动。 4.1.6 抽排机组装后,电机内腔及承受工作压力的零部件应进行水(气)压力试验而无泄漏,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最小不得低于 0.2 MPa,历时 3 min。 4.1.7 抽排机应有可靠的防腐措施,抽排机表面应无污损、碰伤、裂痕等缺陷。 4.1.8 抽排机涂漆应符合 JB/T 5673 的规定。 4.2 性能要求 4.2.1 当输送介质的密度大于 1.05103时,抽排机配套电机的额定功率应大于抽排机规定点轴功率的 1.3
7、 倍;当输送介质的密度不大于 1.05103时,抽排机配套电机的额定功率应大于抽排机规定点轴功率的 1.2 倍。 4.2.2 抽排机流量在 0.71.3 倍的规定流量范围内,轴功率不得超过抽排机的额定功率。 4.2.3 抽排机在规定流量下的扬程应不低于规定扬程 94%。 4.2.4 抽排机效率应符合 GB/T 24674-2009 中 4.4.6 的规定。 4.3 电机要求 4.3.1 在功率、 电压及频率为额定值时, 效率和功率因数保证值应符合 GB/T 246742009 表 3 的规定。 4.3.2 抽排机电机运行期间电源电压和频率与额定值的偏差应符合 GB 755 的规定。 4.3.3
8、 在额定电压下,抽排机电机堵转转矩的保证值单相电机应不低于 0.5 倍额定转矩,三相电机应不低于 1.2 倍额定转矩。 4.3.4 在额定电压下,抽排机电机最大转矩的保证值单相电机应不低于 1.8 倍额定转矩,三相电机应不低于 2 倍的额定转矩。 4.3.5 在额定电压下,抽排机电机堵转电流的保证值单相电机应不超过 10 倍额定电流,三相电机应不超过 7 倍额定电流。 注: 额定电流用额定功率、额定电压、效率和功率因数的保证值(不计容差)求得。 4.3.6 抽排机电机电气性能保证值和容差应符合 GB/T 246742009 中表 4 的相关规定。 4.3.7 抽排机完全潜入介质中应能在规定扬程
9、范围内连续运行,在额定功率时,电机定子绕组的温升限值(电阻法)应为: a) 对热分级为 E 级:温升限值为 75 K; b) 对热分级为 B 级:温升限值为 80 K; c) 对热分级为 F 级:温升限值为 105 K; 4.3.8 抽排机电机的定子绕组对机壳的绝缘电阻冷态应不低于 50 M,在热状态时或温升试验后应不低于 1M。 DB51/T 13542011 3 4.3.9 抽排机电机的定子绕组应能承受历时 1 min 的耐电压试验而不发生击穿,试验电压的频率为50Hz,并尽可能为正弦波形,电压的有效值为 2 倍额定电压加 1000 V。 4.3.10 抽排机电机的定子绕组应承受匝间冲击耐
10、电压试验而不击穿。进行匝间冲击耐电压试验时,其试验冲击电压峰值单相为 2000V、三相功率为 3kW 及以下者为 2300 V、功率为 3 kW 以上者为 2600 V。 4.3.11 当三相电源平衡时, 抽排机电机的三相空载电流中任何一相与三相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平均值的 10%。 4.3.12 抽排机电机在热状态下应能承受 150%额定电流而不损坏或变形,过电流时间应不少于 30 s。 4.4 安全要求 4.4.1 抽排机应有安全可靠的过热或过电流等保护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内装保护装置随产品提供,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保护装置; b) 外配保护装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给出具
11、体要求和配置的方法; c) 用户有要求时可外配带漏电保护装置; d) 对抽排机功率大于 15 kW 以上的抽排机应有密封泄漏监控装置。 4.4.2 抽排机引出电缆应符合 GB/T 24674 -2009 中 4.13.2 的要求。 4.4.3 抽排机中应有明显的红色旋转方向标志。 4.4.4 接地措施应符合 GB/T 24674-2009 中 4.13.4 的要求。 4.4.5 抽排机的其它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10395.8 的要求。 4.4.6 抽排机的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0396 的要求。 4.5 环保要求 抽排机在液面下(从机组出线口到液面)2m范围内时,运行时产生的环境噪声声压级
12、不大于80 dB(A)。 4.6 可靠性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抽排机首次故障前平均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000 h。 5 试验方法 5.1 抽排机中承受水压的零部件静水压试验应在水压试验装置上进行, 其要求应符合 4.1.6 的规定 (不解体进行,可用同规格零部件代替)。 5.2 抽排机的粉碎能力测试应在容积为 1 m3的容器中将长度为 0.5 m、重量为 0.5 kg 的稻秆及长为0.5 m、宽为 0.3 m、重量为 0.1 kg 的塑料袋在 20 min 内分别投入容器中,让抽排机陆续将以上物品粉碎、排出,且转动平稳、自如,无卡阻停滞等现象。 5.3 涂漆按 JB/T 5673 的规定进行。
13、5.4 抽排机的性能试验按 GB/T 12785-2002 中 2 级的规定进行,其性能均以实际转速为基准,不折算。 5.5 抽排机效率按 GB/T 24674-2009 中 5.1 条的规定进行。 5.6 抽排机的电机性能试验按 GB/T 12785 的规定进行。 5.7 抽排机的保护试验根据保护的型式采用万用表或监控装置进行。 5.8 抽排机的线端标志和转向试验按 GB 1971-2006 的规定进行。 5.9 安全性与安全标志检查按 GB 10395.8-200 6 和 GB 10396-2006 的规定进行。 5.10 噪声试验时其输送介质固相物浓度不大于 10%,抽排机置于液面下(从
14、机组出线口到液面)2 m范围内,传声器置于抽排机正上方水面上 1.5 m 处进行测量,取其声压值。 DB51/T 13542011 4 5.11 可靠性试验按 JB/T 50080 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抽排机应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记。 6.1.2 抽排机的出厂检验,至少应全数检查表 1 中有“”的项目。所有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方可签发合格证出厂。 6.1.3 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6.1.4 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为表 1 中打“”的项目。 表1 抽排机的不合格分类 项目分类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条款
15、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1 过载保护 4.4.1 2 抽排机引出电缆 4.4.2 3 旋向标志 4.4.3 4 接地措施 4.4.4 5 转向试验 4.4.4 6 安全标志 4.4.6 7 绝缘电阻 4.3.9 8 耐电压试验 4.3.10、4.3.11 9 噪声 4.5 A 10 抽排机效率 4.2.4 1 动刀、定刀(盘)的硬度 4.1.3 2 粉碎能力 4.1.9 3 粉碎后的固相物检查 4.1.4 4 规定流量下的扬程 4.2.3 5 抽排机轴功率 4.2.2 6 抽排机配套电机的额定功率 4.2.1 7 电机定子绕组温升 4.3.7 8 功率因数 4.3.1、4.3.6 9 电机堵转转矩
16、4.3.3、4.3.6 10 电机最大转矩 4.3.4、4.3.6 11 电机堵转电流 4.3.5、4.3.6 12 电机三相电流平衡试验 4.3.11 13 电机过电流试验 4.3.12 B 14 水(气)压试验 4.1.6 1 起动型式 4.1.5 2 外观检查 4.1.7 C 3 涂漆检查 4.1.8 6.2 型式检验 DB51/T 13542011 5 6.2.1 检验类型 制造厂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 b) 老产品异地生产或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c)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17、; e) 出厂试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正常生产情况下的质量监督(可靠性试验每三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其他项目的检验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表2所列全部试验项目和可靠性。 6.2.3 不合格分类 6.2.3.1 被检项目凡不符合第 4 章规定要求的均称为不合格(缺陷),按其产品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分为 A 类不合格、B 类不合格和 C 类不合格,各项目名称见表 1。A 类项目不合格称为 A 类不合格,其余类推。 6.2.3.2 可靠性试验,其不合格项按 JB/T 50080 的规定单独考核。 6.
18、2.4 抽样判定方案 6.2.4.1 检查采用 GB/T 2828.1-20 03 规定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验水平 S-1,接收质量限(AQL)取值见表 2。 表2 抽样方案 不合格分类 A 类 B 类 C 类 检查水平 S-1 样本数 n 2 AQL 6.5 25 40 Ae Re 0 1 1 2 2 3 6.2.4.2 正常批量生产时的检查批 N2650 台,样本大小 n2,在用户或销售部门抽取时批量可不受限制,其他情况下检查批 N 应不小于样本大小 n。 6.2.5 抽样 6.2.5.1 正常批量生产时的检验样机在检查批中随机抽取, 检查批中得所有产品应为近半年内生产的,样车一
19、般应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抽取。在抽样时还可增抽 1 台2 台备用机。抽取的样机应是出厂检验合格产品。 6.2.5.2 其他情况下检验按规定选取样机。 6.2.6 判定规则 DB51/T 13542011 6 6.2.6.1 在检验测试过程中(包括磨合期间),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的每次致命故障应计一次 A 类不合格;发生的每次严重故障应计一次 B 类不合格;发生的每次一般故障应计一次 C 类不合格;但不应与表2 中的规定重复计算。 6.2.6.2 表 1 中规定的不合格含有多个字项的,若其中有一子项不合格,则应该判该项不合格。 6.2.6.3 在检验过程中(包括磨合期间),因产品质量发生
20、了一项 A 类不合格,则可以停止检测,并判为不合格。 6.2.6.4 按表 2 规定,各类不合格的项目数均小于或等于对应的 Ac 时判定并检批样本合格,否则判定并检批样本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 7.1.1.1 标牌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并固定在电泵的明显部位,标牌的材料及标牌上的数据的刻印方法应能保证其字迹在整个使用期间内不易磨灭。 7.1.1.2 标牌至少应标明的内容如下: a) 制造厂名称; b) 抽排机型号及名称; c) 规定流量,m3/h; d) 规定扬程,m; e) 额定功率,kw; f) 额定电压,V; g) 额定频
21、率,Hz; h) 额定电流,A; i) 同步转速,r/min; j) 叶片安放角(除可调式叶片外均无此项) ; k) 相数; l) 热分级或温升限值; m) 排出口径,mm; n) 出厂编号和日期; o) 质量(净重),kg; p) 执行标准编号。 7.1.1.3 抽排机应有明显的转向标志。 7.1.2 包装标志 包装箱外形的文字和标志应清晰、整齐,主要内容如下: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型号、名称及数量; c) 质量(净重及连同包装的毛重),kg; d)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mm; e) 包装箱的适当部位应有必要的符合 GB 191 规定的标志。 DB51/T 13542011
22、7 7.2 包装 7.2.1 抽排机的包装应能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产品不致因包装不善而损坏。 7.2.2 每台抽排机应附有下列随机文件: a) 装箱单; b) 产品合格证;; c) 使用维护说明书; d) 三包凭证; e) 其他必要的随机文件。 7.3 贮存 7.3.1 抽排机存放应通风、防雨、防晒,露天存放时,应有防雨、防晒等措施。 7.3.2 抽排机存放 6 个月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存放 12 个月及以上可能影响性能时,应进行通电检查和必要的运行检验。 7.4 运输 7.4.1 抽排机的运输方式及要求由供需双方确定。 8 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振动和碰撞损坏抽排机。 _ DB51/T 135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