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1414-2011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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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4142011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2011 - 12 - 28 发布 2012 - 02 - 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1/ 14122011 I 目 次 前 言 . II 引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安全技术要求 2 4.1 基本要求 . 2 4.2 联网要求 . 2 4.3 软件要求 . 2 4.4 功能要求 . 2 5 设计和安装要求 3 6 使用与维护 47 其他 4 DB51/ 14122011 II 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

2、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技术中心、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鄢正文、吕俊高、姬有仓、鲜林、王伟东、贾军勇。 DB51/ 14122011 III 引 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的要求,煤矿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简称

3、煤矿“六大”系统)技术装备,并于 3 年之内完成 。为了规范煤矿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六大”系统,保证建设质量,督促煤矿企业提高设备、设施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促进安全生产,为煤矿如何建设,怎样建设提供统一的技术标准。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安全技术中心及四川物联恒安安全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起草。起草单位在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地方标准。 本标准是煤矿“六大”系统建设标准之一,主要根据 GB 50215-2005煤矿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 50399-2006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AQ 1055

4、-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AQ 10832011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 (201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33 号)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安监总煤装201115 号)及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167 号)编写。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DB51/ 14122011 1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通信联络

5、系统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井工煤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MT 209 煤矿通信 检测 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 通用技术要求 MT 401 煤矿生产调度通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远程监管平台 由企业、县、市和省四级成,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智能信息化平台,为安全生

6、产监管提供基础信息数据,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3.2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煤矿在生产、调度、管理等各环节能够实现直接通信联络的系统。 3.3 组呼 输入组呼编号,呼叫该组的所有终端设备。 3.4 全呼 输入全呼指令,呼叫系统中全部终端设备。 DB51/ 14122011 2 3.5 基站 移动通信系统中,连接固定部分与无线部分,并通过空中的无线传输使移动设备相连的装置。 4 安全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所有煤矿必须装备通信联络系统。 4.1.2 煤矿选择的通信联络系统及其设备应符合 MT 209 的要求,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并取得煤矿矿用安全产品“MA”标志

7、的产品。 4.1.3 煤矿安装的通信联络系统必须满足 MT 401 的要求,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4.1.4 煤矿安装的通信联络系统必须具备数字中继接口能力和用户环路(模拟)接口能力。 4.1.5 系统中设备的外壳应满足表面光洁平滑,无凹痕、裂痕和变形,标识和标志应清晰。安装在井下的设备应坚固耐用,抗静电、阻燃和抗腐蚀。并能防尘、防水、防撞击和震动,井下电话机必须使用本质安全型。 4.1.6 通信信号传输必须使用专用阻燃通信电缆,严禁使用其他电缆或者动力电缆代替。井下通信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4.1.7 系统的主机所在建筑及供电、信息传输系统应具有 GB 50057-2010 中规定的第

8、二类防雷建筑物所要求的防雷设施。 4.2 联网要求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必须实现与县(区)、市(州)和省三级安全生产远程监管平台直接通信。 4.3 软件要求 4.3.1 系统软件应符合 MT 401 中关于软件的要求。 4.3.2 软件界面、功能菜单等设计应做到简洁且便于操作,报警界面清晰和准确。 4.3.3 软件应具备较强的易维护性、易集成性和可扩展性。 4.4 功能要求 4.4.1 系统应首先满足 MT 209 和 MT 401 规定的系统功能要求。 4.4.2 煤矿必须安装井下有线通信联络系统,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DB51/ 14122011 3 系统应与井下

9、有线通信联络系统互联互通。 4.4.3 具备应急联动的功能,能与煤矿的紧急避险系统互通联络信息,统一协调运作。 4.4.4 主机应具有双机切换功能,中心主机应有备机。 4.4.5 系统应具有终端设备与控制中心或调度台之间的双向语音通信功能。 4.4.6 系统应具有由控制中心或调度台发起的组呼和全呼功能。 4.4.7 系统应能够显示发起通信的终端设备的位置和编号并能够查询终端设备目前所处的位置。 4.4.8 系统应具有 3 个月的通信历史记录并可进行查询。 4.4.9 系统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启动的录音功能。 4.4.10 系统应具有死机自动复位功能。 4.4.11 系统应具有人机对话功能,以便于系

10、统设置、参数修改、功能调用等。 4.4.12 系统应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功能,对参数设置等必须使用密码操作,并具有操作记录。 4.4.13 系统应具有与避险硐室或救生舱内避险人员实现语音通话的功能,宜具有视频通信功能。 4.4.14 系统应具有强插功能。 4.4.15 系统宜具有调度指挥用屏幕显示功能。 5 设计和安装要求 5.1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备份,以保证 24 h 不间断运行。 5.2 系统主机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 2h 在线式不间断 UPS 备用电源。 5.3 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分站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5.4 煤矿的采区

11、、工作面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必须对电话(基站)的安装数量和位置,通信信号电缆的敷设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测的矿图上绘制通信布置图。 5.5 在矿井主通风机房、瓦斯抽采泵站、自救系统空压机房、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进入避难硐室(救生舱)内的通信电缆在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m 应采取保护措施。 5.6 距掘进工作面 3050 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

12、 1020 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 1000 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5.7 井下运输大巷、石门及其他人员通行的主要巷道、采掘工作面等人员密集的施工区域应安装电话。 DB51/ 14122011 4 5.8 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5.9 通信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 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 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 b) 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

13、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c) 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 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 6m。 d) 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e)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 0.3m 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f)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 0.3m 以外的地方;在

14、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 0.1m 以上的地方。 6 使用与维护 6.1 煤矿应建立健全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基本的维护技术人员。 6.2 煤矿应建立健全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6.3 煤矿应加强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日常管理,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6.4 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 80%时,应及时更换。 6.5 从事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6.6 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设备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合格。 6.7 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通信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 DB51/ 14122011 5 7 其他 7.1 资料 运行日志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 年。 7.2 备件 主板、电话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当工作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替换。 7.3 报废 1 报废标准应符合 MT 401 标准的规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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