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1471-2012 《口蹄疫免疫副反应判定及处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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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4712012 口蹄疫免疫副反应判定及处置规范 2012 - 11 - 15 发布 2012 - 12 - 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1/T 14712012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免疫 . . 2 5 免疫副反应 3 6 免疫副反应处置 3 附录 A(规范 性附录) 口蹄疫免疫副反应统计表 4 DB51/T 14712012 II 前 言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

2、准由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勇、张东、陈代平、陈斌、罗毅、刘瑞英、张丽君。DB51/T 14712012 1 口蹄疫免疫副反应判定及处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口蹄疫疫苗免疫副反应判定及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从事口蹄疫疫苗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

3、管理办法农业部2007年第3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标准。 3.1 免疫副反应 口蹄疫疫苗接种动物后,所产生的与免疫作用无关的不良反应,称为免疫副反应。免疫副反应分为一般免疫副反应、严重免疫副反应和免疫副反应死亡。 3.2 一般免疫副反应 口蹄疫疫苗免疫注射48h内,家畜出现注射部位肿胀、注射一侧肢体跛行、体温升高、呼吸加快、减食或短暂停食、泌乳量减少等为一般副反应。 3.3 严重免疫副反应 口蹄疫疫苗免疫注射48h内,家畜出现站立不安、卧地不起、呼吸困难、可视粘膜充血或水肿、肌肉震颤、瘤胃臌气、口角出现白沫、倒地抽搐、鼻腔出血、孕畜流产(含早产)等为严重副反应。或注射部

4、位局部肿胀,长时间不消散,甚至出现湿性或干性坏死灶等。 3.4 免疫副反应死亡 DB51/T 14712012 2 口蹄疫疫苗免疫注射48h内,家畜出现免疫副反应,未经救治死亡或经救治无效死亡的为副反应死亡。 3.5 免疫副反应发生率 出现副反应的动物数/免疫接种动物数*100%。 4 免疫 4.1 疫苗 4.1.1 根据预防口蹄疫的需要,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组织供应疫苗。 4.1.2 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口蹄疫疫苗的相关规定进行。 4.2 免疫前准备及方法 4.2.1 家畜准备 4.2.1.1 接种前的家畜临床未见异常,处于安静(保定)、舒适状态,并保持畜体清

5、洁。 4.2.1.2 病畜、体质瘦弱家畜暂不接种,待患病家畜康复后再按规定接种,怀孕家畜、仔畜的免疫应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 4.2.2 疫苗准备 4.2.2.1 出现分层情况的疫苗不能使用。 4.2.2.2 超过有效期的疫苗不能使用。 4.2.2.3 色泽异常、瓶内有异物、发霉、破损的疫苗不得使用。 4.2.2.4 接种前将疫苗充分混合均匀并使其温度升至室温。 4.2.2.5 疫苗的使用单位应对使用的每批次疫苗留样,至少保存半年。 4.2.3 器械准备 4.2.3.1 仔猪使用 12 号针头,育成猪和成年猪使用 16 号针头,牛及驼科家畜使用 18 号针头,绵羊和山羊使用 16 号

6、,严格实行一畜一针。 4.2.3.2 注射器和针头应洁净,并用湿热方法高压灭菌或用洁净水加热煮沸消毒法消毒至少 15 分钟,不可使用化学方法消毒。 4.2.3.3 灭菌后的注射器与针头应置于无菌盒内,开启后限当天使用。灭菌后未开启的注射器、针头超过 1 周,使用前应重新灭菌消毒。 4.2.4 接种操作 4.2.4.1 疫苗在使用间歇中应冷藏、避免日光直射。 4.2.4.2 吸出的疫苗不可回注于瓶内;针筒排气溢出的疫苗液应吸积于酒精棉球上,用过的酒精棉球、碘酊棉等应集中无害化处理。 DB51/T 14712012 3 4.2.4.3 注射部位须消毒。疫苗要注入深层肌肉内,牛、羊等家畜选择颈部上缘

7、下 1/3 处、距颈部下缘上 2/3 处。猪注射部位选择耳根后,注射时要保持针头指向后方,以保证避开耳道。注射时针头与皮肤表面角度为 45 度,避免疫苗溢出。 4.2.4.4 注射剂量按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剂量进行,每瓶疫苗开启后,只能当天使用。 5 免疫副反应 5.1 免疫副反应判定 5.1.1 在免疫过程中,防疫人员严格执行免疫注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5.1.2 养殖场、户的免疫结束后,畜主应在 24h 内严密监视接种畜反应,对反应畜要及时报告防疫人员,防疫人员到场后按规定进行救治并详细记录。 5.1.3 一般副反应、严重副反应判定由畜主、现场防疫人员按照本标准进行判定,并签字确认。

8、 5.1.4 免疫副反应死亡判定由畜主、现场防疫人员和区(县)级技术人员共同按照本标准进行判定,并签字确认,并于 24h 内上报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2 免疫副反应报告 5.2.1 在口蹄疫免疫过程中,发生免疫副反应,依据本规范判定副反应的程度,如果发生严重副反应,应在 24h 内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2.2 免疫副反应的书面报告,应写明当地免疫工作开展情况,已免疫牲畜数量,发生一般副反应、严重副反应、副反应死亡的数量,并附表统计到养殖场(户)。 5.2.3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免疫副反应书面报告后,由省、市(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出专业技术人员

9、,联合进行调查和处置。 6 免疫副反应处置 6.1 一般副反应处置 注射局部出现的肿胀、体温升高、减食或停食,多数随时间的推移逐渐减轻或消失,可依据临床进行处置。 6.2 严重副反应及休克畜处置。 出现严重副反应,可立即皮下注射肾上腺素,或肌肉注射盐酸异丙嗪等抗变态反应药物。 出现牲畜休克,可迅速针刺耳尖、尾根等部位,放血少许。同时采用去甲肾上腺素等抗过敏药物和补液治疗。 6.3 加强免疫一周内的饲养管理,减少应激因素刺激,增强畜体抵抗力。 6.4 加强对防疫人员的免疫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水平,降低因操作不规范而带来的副反应。 DB51/T 14712012 4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口蹄疫免疫副反应统计表 XXX县(市) 年 月 单位:头 时间 养殖场(户)名 疫苗品种 生产企业 批号 畜种免疫数 一般副反应数严重副反应数 副反应死亡数 备注合计 _ DB51/T 147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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