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1502-2012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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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220.01 C 8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5022012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程 2012 - 12 - 20 发布 2013 - 01 - 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1/T 15022012 I 目 次 前 言 . II 引 言 I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消防安全职责 . . 1 4 消防安全制度 . . 5 5 消防安全管理 . . 6 6 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 16 7 火灾事故处置 . 1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 1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 19 DB51/T 15022012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教育厅、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四川大学。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勇、夏锐、刘海燕、孙勇锋、马锐、王东、程道鹏、蒲珂、吴成熹、蔡荣富、廖毅、彭力宏。 DB51/T 15022012 III 引 言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行为, 提高消防安全管理

3、水平,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川省消防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DB51/T 15022012 1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a) 小学; b) 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c) 高等学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规范性

4、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650 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05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 3 消防安全职责 3.1 通则 3.1.1 学校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 “预

5、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3.1.2 学校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b)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c)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d)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e)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f)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

6、全职责。 DB51/T 15022012 2 3.1.3 学校对学生负有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学内容。 3.1.4 学校存在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管理关系的,其产权、管理、使用单位应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a) 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b)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c) 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

7、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d)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进行统一管理; e)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3.1.5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工程,学校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3.1.6 学校应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管理、教学和科研等活动统筹安排,制定并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安全经费列入财务计划,提供经费保障。 3.1.7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每

8、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考评。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3.1.8 学校应积极组织开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等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达标活动,并根据相关要求申报验收。 3.1.9 学校应根据相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加强火灾风险管理。 3.1.10 鼓励学校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管理方法,增强建筑抗御火灾能力,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1.11 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消防安全

9、重点单位的学校,除应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c)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d)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2 消防安全责任人 3.2.1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2.2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b)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

10、学、管理、科研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 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审批动火作业; e)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g) 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DB51/T 15022012 3 3.3 消防安全管理人 3.3.1 学校可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3.3.2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11、a) 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工作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 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 f)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g) 每季度至少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3.3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学校

12、,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 3.3.2 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3.4 高等学校各部门或各系(年级)应根据需要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且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3.4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4.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并确定专、 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4.2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b) 督促检查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c) 组织检查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13、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d)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实施严格管理; e) 督促检查各部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有效监督各部门动火作业; f) 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增强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g) 管理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防火巡查、检查; h) 建立健全学校消防档案; i)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3.4.3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学校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消防工作情况

14、; b) 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c)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d) 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e)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f)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g)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5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DB51/T 15022012 4 3.5.1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5.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a) 熟练掌握和严格执行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附录 A); b) 熟悉和掌

15、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c) 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发现故障应在 24h 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报告; d) 对火灾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e) 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3.6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 3.6.1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 3.6.2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b) 按照管理制度

16、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c)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d) 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3.7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 3.7.1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3.7.2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b)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c)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3.8 志愿消防队及队员 3.8

17、.1 学校应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学校教职员工总数的 30%。 3.8.2 志愿消防队员应由年龄在十八至四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消防工作的教职员工担任;学生不宜担任,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不得担任。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识别标志。 3.8.3 志愿消防队要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规,积极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主要任务有: a)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b) 熟悉本学校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掌握自身职责任务,参加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 c) 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d) 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制止

18、违章行为; e) 发生火灾时,在场的志愿消防队员应立即开展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等工作。 3.9 教职员工和学生 3.9.1 学校所有教职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组织学生疏散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3.9.2 教职员工应履行如下职责: DB51/T 15022012 5 a) 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b) 工作期间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或向上级报告; c) 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的位置和疏散逃生路线,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d) 发生火灾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及时报警,并组织引导学生疏散; e

19、) 提醒学生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 3.9.3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执法办案中需要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学生时, 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教职员工应到场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3.9.4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保护消防设施器材, 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和疏散演练,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的基本技能。 4 消防安全制度 4.1 学校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 结合本单位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2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 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以适

20、应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需要。 4.3 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b)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活动要求等要点; c)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d)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e)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

21、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资格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f)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出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g)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h)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i)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

22、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j) 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志愿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k)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以及责任追究等要点。 4.4 学校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实验室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规程;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B51/T 15022012 6 d)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e)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 消防安全管理 5.1 通则 5.1.1 学校有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

23、工程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 号发布,公安部令第 119 号修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a) 依法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学校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学校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施工。 b) 依法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的学校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学校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 5.1.2 学校的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07 号发布,公

24、安部令第 120 号修订),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5.1.3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5.1.4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 学校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5.1

25、.5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或场所,不得擅自进入。需要整改火灾隐患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入内,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或使用活动。 5.1.6 学校的建设工程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后,经改正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学校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的书面申请,经检查确认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方可恢复施工、使用。 5.1.7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应事前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需要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应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 5.1.8 属于消防安全

26、重点单位的学校应通过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户籍化档案,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确立或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全面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5.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5.2.1 学校应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a) 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b) 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c) 图书馆、展览馆、

27、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DB51/T 15022012 7 d)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系统、设施及部位; e)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保管、供应、使用部门; f) 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g) 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h)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的管理。 5.2.2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宿舍

28、的建筑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b) 宿舍应实行电量限额限流,严禁私自改动线路、私拉乱接电器线路,严禁使用“热得快”及其他大功率电热器具; c) 学生宿舍禁止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设备,禁止吸烟。使用蚊香驱蚊,应用专用器具防护; d)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 e) 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f) 学生住宿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施救的固定栅栏等障碍物。确因其它需要设置的,必须在固定栅栏上设置紧急出口,并有明确标识; g) 学生宿舍必须落实 24h 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开展每日防火

29、巡查,加强夜间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纠正违法行为。 5.2.3 学校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畅通; b) 食堂厨房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c) 敞开式的食堂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厨房,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d) 厨房的排油烟管不应暗设,并应直通室外的排烟竖井。排烟竖井应有防回流设施。严禁排油烟水平支管穿越其他房间和场所。排除油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e) 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厨房专用灭火系统,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

30、断装置; f) 排油烟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g) 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燃油、燃气管道。排油烟罩应每天擦拭一次,排油烟管道应请专业公司每月清洗一次; h)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有效; i) 班后应切断电源、火源、气源。 5.2.4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宜与其他教学区分开设置,对可能产生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实验室应独立设置; b) 根据实验性质和可能容纳的人数确定安全出口数量,一般情况下,不应少于两个; c)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需要保证通风,并采取相应防火防爆技术措施。通风橱内设备的电源插座、照明及煤气开关应设于橱外; d) 实验室教师演

31、示台一侧的水池上应设置事故急救冲洗喷嘴,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石棉布和砂箱等器材; DB51/T 15022012 8 e) 在实验过程中有可能产生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化学实验室,要按相关要求在实验室墙应设防护罩。实验室应根据相关要求采取电气设备和送、排风系统的电气防爆措施。化学实验室的排气风扇必须设置为防爆型; f) 在实验中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安全要求;以油为燃料的实验室应定期检查油路是否漏油,回路管中油温不应超过 65。油管、油箱或油罐应有良好的导除静电装置; g) 实验进程中应有人值守,对于火灾危险性大的操作,应有可靠的灭火准备; h) 各种试剂和药品应贴上

32、标签置于玻璃橱柜内,贴有标签的一面应向外;需要避光保存的试剂和药品,可置于木柜内存放。有毒、易燃易爆试剂和药品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严禁将化学药剂存放在非防爆型的冰箱等设备内; i) 实验室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实验规程,实验结束后立即按规定清除,不得存放在实验室内。实验台上严禁摆放与本次实验无关的化学物品;学生做试验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 j) 化危品的购买、贮存、使用及销毁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种实验室的设置、管理及运行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5.2.5 计算机房消防安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计算机房建筑的入口至主机房应设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5m;主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

33、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 b) 凡设有卤代烷灭火装置的计算机房,应配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c) 计算机房宜设门厅、休息室和值班室。人员出入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应更衣换鞋。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更衣换鞋间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的每人 13 平方米计算。 当无条件单独设更衣换鞋间时,可将换鞋、更衣柜设于机房入口处; d) 计算机房电源进线应按 GB50057建筑防雷设计规范采取防雷措施。计算机房电源应采用地下电缆进线。当不得不采用架空进线时,在低压架空电源进线处或专用电力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处,应装设低压避雷器; e) 基本工作间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

34、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发尘; f) 主机房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面和坐椅垫套必须进行静电接地;采用的活动地板可由钢、铝或其它阻燃性材料制成,严禁暴露金属部分。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 GB6650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g) 主机房内的导体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不得有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 h) 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导静电地面和台面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10cm2。 静电接地可经限流电阻及自己的连接线与接地装置相连,限流电阻的阻值宜为 1M ; i) 计算机房内存

35、放废弃物应采用有防火盖的金属容器; j) 计算机房内存放记录介质应采用金属柜或其它能防火的容器; k) 计算机房应有防鼠、防虫措施。 5.2.6 室内体育馆、礼堂等室内场馆消防管理要达到下列要求: a)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室内场馆,禁止在该类场所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b) 严禁在比赛、演出、展览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堆放物品影响安全疏散; c) 在使用期间严禁明火作业。在闭馆期间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落实现场防护措施,动火作业完毕,现场工作人员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d) 配电线路应满足负荷要求。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器线路,应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测试。举

36、行大型活动使用临时电源时,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电源安全; DB51/T 15022012 9 e) 在比赛、演出、展览期间,应确定专职安全员,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管理,要根据疏散能力额定容纳人数量,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严格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f) 闭馆后,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在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5.2.7 消防控制室应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其消防安全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 24h 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人,确保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每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

37、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记录相关内容。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c) 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它联动的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施; d) 严禁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保证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e) 严禁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记录打印机、

38、消防图形显示装置和计算机等设备挪作他用; f) 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器、充电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质、工具仪表; g) 应备有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以及防火卷帘按钮钥匙并分类标志悬挂;备有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h) 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5.2.8 学校确定的其他重点单位和部位应根据实际

39、需要,加强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5.3 消防安全例会 5.3.1 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5.3.2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议案, 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主持, 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5.4 防火巡查、检查 5.4.1 学校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 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5.4.2 防火巡查、 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妥善处置火灾隐患, 无法当场处置的, 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 5.4.3 消防安全重点

40、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寄宿制的学校应加强夜间巡查。 5.4.4 防火巡查应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d)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DB51/T 15022012 10 f) 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g)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4.5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日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学校应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防火

41、检查。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b) 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c)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d)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e) 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f)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g)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h)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i)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j)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k)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 l)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m)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

42、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n)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o) 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p) 其它需检查的内容。 5.4.6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存入学校消防档案。检查、巡查中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 5.5 消防宣传与培训 5.5.1 学校应在消防日组织开展以消防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5.5.2 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a) 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b) 在开学初、放假前、学生军训以及社会实践等时间节点,

43、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c) 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d) 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e) 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f) 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5.5.3 各级各类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 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5.5.4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采取保证专授课时或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 a)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

44、全常识教育; b)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c)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自救逃生知识等方面的教育。 DB51/T 15022012 11 5.5.5 高等学校应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5.5.6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设置消防类专业或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

45、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 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5.5.7 下列人员应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它依法成立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a)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c)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d)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e) 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 f) 其它应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人员。 5.5.8 学校消防宣传、教育

46、与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 本单位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及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e) 对学生还应开展家庭防火知识教育。 5.5.9 学校有在建工程的,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a) 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b) 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c) 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d)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5.5.

47、10 教职员工经培训后应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预防火灾措施、懂初期火灾扑救方法、懂火场逃生方法,并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经培训的教职员工应定期进行相应的考核,考核成绩应纳入工作绩效。 5.5.11 消防宣传与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5.6 安全疏散设施 5.6.1 学校应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有效。 5.6.2 学校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标志、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应设置齐全、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和更换; b) 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 “禁止阻塞 ”标志;禁止占用、堵塞疏

48、散通道和楼梯间;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 “禁止锁闭 ”标志;学生住宿期间,宿舍楼禁止锁闭安全出口; c)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 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窗口、阳台等部位安装影响安全疏散的固定栅栏; DB51/T 15022012 12 d) 学生住宿房间的外窗严禁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施救的固定栅栏等障碍物,确因其他安全需要设置的,必须在固定栅栏上设置紧急出口,并设置明显标识; e) 计入疏散总宽度和出口数量的安全出口,其疏散用门在日常管理中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以及应保持常闭状态的,应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49、f) 教室内课桌放置应合理,并保证紧急状况下人员能安全疏散。 5.6.3 学校举办大型室内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5.7 建筑消防设施 5.7.1 学校应按照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 GA 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方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5.7.2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学校,应确定专职人员维护保养;自身没有能力维护保养的,应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应保留记录。 学校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 并将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学校应 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建筑 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应每月至少一次,联动检查应每年至少一次。年度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5.7.3 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h 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厂家解决,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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