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范围确定、执行标准选择、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编制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制造工业(不含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于焚烧危险废物的水泥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环境保护专题)、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性监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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