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对各类航标效能的验收条件、验收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沿海水域、通海河口以及相关陆域新建、改建、调整各类航标的效能验收。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可参照执行。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