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 T 032-201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非正式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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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1.40.378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 MZMZ/T032_201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Safetym angem ntforseniorcareorganization2012-03-26发布 2012-04-1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发 布MZ/T032 2012I目次前 言 .I1范 围 .12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13术 语和 定义 .14安 全管 理体 系 .25设 备设 施安 全要 求 .36食 品安 全要 求 .57消 防安 全 要 求 .58医 疗护 理安 全要 求 .59人 身安 全要 求 .510财 产安 全要 求 .5

2、1信 息安 全要 求 .512突 发事 件应 急管 理要 求 .613安 全教 育与 培训 要求 .7参 考文 献 .9MZ/T032 2012I前言本 标准 按照 GB/T1.-209给 出的 规则 起草 。本 标准 由全 国社 会福 利服 务标 准化 技术 委员 会( SAC/TC315) 提出 并归 口。本 标准 起草 单位 :民 政部 社会 福利 和慈 善事 业促 进司 、中 国社 会福 利协 会、 民政 部社 会福 利中 心 、北 京市 民政 局、 北京 市第 五社 会福 利院 。 本 标准 主要 起草 人: 王素 英、 冯晓 丽、 王辉 、刘 有学 、彭 嘉琳 、田 兰宁 、雷 洋

3、、 李绍 纯、 常华 。MZ/T032 20121养老机构安全管理1范 围 本 标准 规定 了 养 老机 构 的 安全 管理 体系 、设 备设 施安 全、 食 品安 全、 消防 安全 、医 疗护 理安 全 、 人身 安全 、财 产安 全、 信息 安全 、突 发事 件应 急管 理和 安全 教育 与培 训的 要求 。 本 标准 适用 于 养 老机 构的 安全 管理 。2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下 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 必不 可少 的 。 凡 是注 日期 的引 用文 件 , 仅 注日 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 。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 最新 版本 (包 括所 有的 修

4、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 GB2893-208安 全色GB2894-208安 全标 志及 其使 用导 则GB13495-192消 防安 全标 志GB/T13869-208用 电安 全导 则GB15630-195消 防安 全标 志设 置要 求GB/T2801-201职 业健 康安 全管 理体 系 要 求GB5016-206建 筑设 计防 火规 范GB5045-195( 205版 ) 高 层民 用建 筑设 计防 火规 范GB50140-205建 筑灭 火器 配置 设计 规范GB502-195建 筑内 部装 修设 计防 火规 范GB/T50340-203老 年人 居住 建筑 设计 标准GB50

5、437城 镇老 年人 设施 规划 规范JG50-201城 市道 路和 建筑 物无 障碍 设计 规范3术 语和 定义 下 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养 老机 构 养 老机 构 养 老机 构 养 老机 构 seniorcareorganization为 老年 人提 供生 活照 料、 膳食 、康 复、 护理 、医 疗保 健等 综合 性服 务的 各类 组织 。3.2安 全 安 全 安 全 安 全 safety免 除了 不可 接受 的损 害风 险的 状态 。GB/T2801-201,定义 3.163.特 种设 备 特 种设 备 特 种设 备 特 种设 备 specialtypequip

6、ment涉 及生 命安 全、 危险 性较 大的 锅炉 、压 力容 器 (含 气瓶 )、 压力 管道 、电 梯等 。注:改写 AQ702-07,定义 3.8。MZ/T032 201223.4职 业健 康安 全 职 业健 康安 全 职 业健 康安 全 职 业健 康安 全 o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影 响工 作场 所内 员工 、临 时工 作人 员、 合同 方人 员、 访问 者和 其他 人员 健康 和安 全的 条件 和因 素 。GB/T2801-201,定义 3.104安 全管 理体 系4.1安 全管 理部 门及 职责养 老机 构的 安全 责任 人应 是机 构法 定代 表人

7、或主 要负 责人 。养 老机 构应 依法 建立 安全 管理 部门 , 安全 管理 部门 由安 全责 任人 、 安 全管 理人 员 、 相 关部 门和 具体 实施 安全 工作 的专 ( 兼 ) 职 人员 组成 , 逐 级负 责本 机构 的安 全管 理工 作。4.2安 全管 理人 员要 求及 职责 4.21安 全管 理 人 员要 求4.21.养 老机 构 应 按照 机构 总人 数及 服务 内容 配置 相适 应的 专( 兼) 职安 全管 理人 员 。4.21.2安 全管 理相 关工 作人 员应 熟悉 国家 和地 方安 全管 理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及技 术规 范, 并取 得相 关部 门认 可的 资格

8、 证书 ,持 证上 岗, 具备 必要 的组 织协 调能 力和 突发 事件 应变 处置 能力 。 4.2各 级安 全管 理 人 员职 责4.2.1安 全责 任人 应全 面负 责本 机构 的安 全工 作 , 依 法开 展安 全管 理工 作 ; 建 立安 全管理 部门 和组 织( 含义 务消 防组 织) ;审 查批 准安 全制 度、 组织 制定 并实 施安 全事 故应 急预案 ;定 期研 究、 督导 安全 问题 ;及 时、 如实 向上 级主 管部 门报 告安 全事 故。4.2.2安 全管 理人 员 应 负责 本机 构主 管范 围内 的安 全工 作; 负责 制定 安全 管理 制度 和年 度安 全工 作

9、计 划, 组织 实施 日常 安全 管理 工作 ;督 促、 落实 隐患 整改 工作 ;定 期向 安全 责任 人报 告安 全工 作情 况 ,及 时报 告涉 及安 全的 重大 问题 。 4.3安 全管 理制 度 4.31养 老机 构应 遵守 国家 法律 法规 要求 , 建 立健 全各 项安 全管 理制 度 。 制 度应 包括 但不限 于:a)安 全责 任制 度;b)安 全教 育制 度;c)安 全操 作规 范或 规程 ;d)安 全检 查制 度;e)事 故处 理与 报告 制度 ;f)突 发事 件应 急预 案;g)考 核与 奖惩 制度 。4.32安 全管 理制 度应 明确 相关 部门 及人 员的 职责 、

10、权 限、 工作 内容 、工 作流 程及 要求 ,应 建立 健全岗 位操 作规 范。 4.报 告MZ/T032 201234.1发 生意 外或 可能 引发 意外 的过 失行 为后 ,应 按要 求逐 级上 报。4.2报 告程 序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a)发 现设 施、 服务 过程 或服 务对 象存 在安 全隐 患, 工作 人员 应向 安全 管理 人员 报告 ,安 全管 理人员 应及 时组 织力 量采 取积 极的 措施 ,消 除隐 患, 并向 上级 报告 ;b)发 生安 全事 故后 ,工 作人 员应 立即 向安 全管 理人 员报 告, 并进 行事 故详 细记 录 ;安 全管 理人 员应 迅速 向安

11、 全责 任人 报告 ;安 全责 任人 应按 照有 关规 定及 时向 上级 主管 部门 和相 关行 政主 管部门 报告 。4.3发 生重 大疫 情, 应及 时向 机构 属地 疾病 预防 控制 机构 报告 。5设 备设 施安 全要 求5.1消 防安 全 5.1养 老机 构建 筑在 正式 投入 使用 之前 ,应 通过 公安 消防 机关 的消 防验 收 。5.12建 筑防 火设 计应 符合 GB5016-206第 5、 6、 7、 8、 9、 10、 1章 的规 定或 GB5045-195( 205版 )第 3、 4、 5、 6、 7、 8、 9章 的规 定。5.13建 筑内 部装 修设 计及 使用

12、装修 材料 的燃 烧性 能等 级, 应符 合 GB502-195第 3章 的规 定。5.14应 按照 GB5016-206第 8、 9、 1章 或 GB5045-195( 205版 )第 7、 8、 9章 的规 定设 置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 自 动灭 火系 统或 室内 外消 火栓 系统 及防 排烟 设施 , 并 按照 GB50140-205第 3、 4、 5、6、 7章 的规 定配 置相 应的 灭火 器材 。 5.15任 何单 位、 个人 不应 损坏 、挪 用或 者擅 自拆 除、 停用 消防 设施 、器 材, 不应 埋压 、圈 占、 遮挡 消火 栓或 者占 用防 火间 距, 不应 占用

13、、堵 塞、 封闭 疏散 通道 、安 全出 口、 消防车 通道 。人 员密 集场 所的 门窗 不应 设置 影响 逃生 和灭 火救 援的 障碍 物。 消防 设施 、器 材应定 期组 织检 验维 修, 并对 消防 设施 每年 至少 进行 一次 全面 检测 ,确 保完 好有 效。5.16养 老机 构设 置的 消 防安 全标 志牌 及其 照明 灯具 等应 符合 GB15630-195第 8章 的规定 ,应 定期 检查 与维 修, 至少 半年 检查 一次 ,发 现问 题应 及时 修整 、更 换或 重新 设置 。5.2电 气安 全 5.21养 老机 构应 正确 选用 各类 用电 产品 的规 格型 号 、 容

14、 量和 保护 方式 ( 如 过载 保护 等 ) ,不 应擅 自更 改用 电产 品的 结构 、原 有配 置的 电气 线路 以及 保护 装置 的整 定值 和保 护元 件的规 格等 。 5.2选 择用 电产 品应 确认 其符 合产 品使 用说 明书 规定 的环 境要 求和 使用 条件 , 并 根据 产品 使用 说明 书的 描述 ,了 解使 用时 可能 出现 的危 险及 需采 取的 预防 措施 。 5.23电 器线 路 、 电 气设 备的 安装 应由 专业 人员 实施 , 安 装完 成后 , 依 法进 行检 测 。 用 电产 品的 安装 、使 用及 维修 应符 合 GB T13869-208第 6、

15、7章 的规 定。5.3燃 气安 全MZ/T032 201245.31燃 气安 全的 管理 应符 合 GB/T50340-203第 5章 的要 求, 使用 燃气 的设 备及 场所 应设 可燃 气体报 警装 置。 5.32养 老机 构 不 应私 自拆 、 移 、 改 动燃 气表 、 灶 、 管 道等 燃气 设施 , 不 应私 自安 装燃 气热 水器 、取 暖器 和其 他燃 气器 具。5.3养 老机 构 选 择使 用的 燃气 灶、 热水 器和 壁挂 炉等 燃气 器具 应经 有资 质的 检验 机构 检验 合格 ,并根 据产 品使 用说 明书 了解 产品 使用 时可 能出 现的 危险 及需 采取 的预

16、防措 施。 5.4特 种设 备安 全5.41特 种设 备在 投入 使用 前或 者投 入使 用后 30天 内, 养老 机构 应向 特种 设备 安全 监督 管理 部门 登记 。登 记标 志应 置于 或者 附着 于该 特种 设备 的显 著位 置。5.42养 老机 构 应 对在 用特 种设 备进 行经 常性 日常 维护 保养 ,并 定期 自行 检查 。应 至少 每月 进行 1次自 行检 查 , 并 做出 记录 。 在 自行 检查 和进 行日 常维 护保 养时 发现 异常 情况 的 , 应 及时 处理 。 电 梯维 护单位 应至 少每 15天 对养 老机 构在 用电 梯进 行 1次 清洁 、润 滑、 调

17、整 和检 查, 并作 记录 。5.43养 老机 构应 指定 机构 对在 用特 种设 备进 行定 期检 验。 在安 全检 验合 格有 效期 届满 前 1个 月应 向特 种设 备检 验检 测机 构提 出定 期检 验要 求。 未经 定期 检验 或者 检验 不合 格的 特种 设备 ,不 应继 续使 用 。5.健 身器 材安 全 5.1健 身器 材的 安全 注意 事项 和警 示标 志应 设置 在活 动区 显著 位置 。5.2养 老机 构 应 定期 对 在 用健 身器 材进 行清 洁、 润滑 、调 整、 检查 并维 护, 并作 记录 。发 现情 况异 常, 应及 时处 理。5.6建 筑安 全5.61养 老

18、机 构的 选址 及规 划布 局应 符 合 GB/T50340-203和 GB50437的 要求 。5.62养 老机 构应 有无 障碍 设计 ,无 障碍 设计 应符 合 JG50-201第 5、 6、 7章 的内 容要 求。5.63养 老机 构 应 对本 机构 建筑 设施 进行 定期 维保 。5.7安 全标 志 5.71养 老机 构应 对存 在较 大危 险因 素的 部位 和有 关设 备 、 设 施设 置安 全标 志 。 安 全标 志牌 的型 号选 用 、 设 置 高 度 、 使 用 要 求 应 符 合 GB2894-208第 7、 8、 9章 的 规 定 , 安 全标 志 的 颜 色 表 征 应

19、 符 合 GB2893-208第 4章 的要 求, 便于 服务 对象 及社 会公 众识 别。5.72养 老机 构应 对安 全标 志牌 至少 每半 年检 查一 次 , 如 发现 有破 损 、 变 形 、 褪 色等 不符合 要求 的应 及时 修整 或更 换。 5.73养 老机 构中 的消 防安 全标 志应 符合 GB13495-192第 3、 4章 的规 定, 消防 安全 标志 的设 置原 则与 设置 要求 应符 合 GB15630-195第 5、 6章 的规 定。5.74养 老机 构中 的应 急设 备安 全标 志与 设置 应符 合 GB2894-208第 6章 中的 规定 。 对 在紧 急情 况

20、下使 用的 通信 设备 (这 种通 信设 备应 设在 每个 呼叫 点和 电话 机所 在位 置) 应使 用安 全标 志醒 目地 标示 , 对设 备的 背景 区域 应标 记或 照亮 。MZ/T032 201255.75养 老机 构的 安全 出口 、疏 散走 道和 楼梯 口应 设置 灯光 疏散 指示 标志 ,疏 散指 示标 志应 设在 安全门 顶部 或疏 散走 道及 其转 角处 距地 面高 度 1米 以下 的墙 面上 ,且 疏散 指示 标志 的间 距不 应大 于 20米 。同 时在 疏散 走道 的地 面应 设置 蓄光 型疏 散导 流标 志 , 并 保证 疏散 导流 标志 视觉 连续 。 在 走廊 通

21、道 墙面 明显 处设 置疏 散路 线示 意图 。 5.76安 全玻 璃门 、玻 璃墙 应有 警示 标志 并设 置在 显著 位置 。5.8监 控设 备5.81养 老机 构应 设置 监控 设备 ,做 到重 点公 共区 域全 覆盖 。5.82设 置监 控系 统的 养 老机 构 应 有监 控系 统控 制室 , 并 应有 专 ( 兼 ) 职 人员 24小 时值 班 ; 值 班人 员要 坚守 岗位 ,做 好运 行和 值班 记录 ,执 行交 接班 制度 。控 制室 的入 口处 应设 置明 显标 志。5.9其 他养 老机 构 应 明确 设备 设施 安全 使用 注意 事项 ,并 在显 著位 置公 示。6食 品安

22、 全要 求6.1养 老机 构应 遵守 国家 食品 安全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食 品安 全标 准的 要求 。6.2建 立健 全食 品安 全管 理制 度, 采取 有效 的管 理措 施, 保证 食品 安全 。7消 防安 全 要 求7.1养 老机 构应 遵守 国家 消防 安全 相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建 立相 应的 消防 安全 管理 制度 。7.2应 按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消防 法 的规 定建 立消 防安 全定 期检 查、 自查 自纠 及第 三方 评估 制度 。对 日常 消防 安全 管理 进行 安全 评价 ,并 实施 有效 监控 。 8医 疗护 理安 全要 求8.1养 老机 构内 设的 医疗

23、机构 应遵 守国 家医 疗安 全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依照 卫生 部门 的规 定, 建立 相应 的医 疗护 理安 全管 理制 度, 对护 理照 料、 医疗 等重 点安 全问 题进 行监 控。8.2养 老机 构内 设的 医疗 机构 应接 受卫 生部 门定 期的 监督 检查 。9人 身安 全要 求9.1养 老机 构应 遵守 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建 立相 应的 人身 安全 管理 制度 。对 故意 伤害 、走 失、 交通 安全 等重 点安 全问 题进 行监 控。9.2养 老机 构应 对生 活照 料、 日常 管理 、服 务活 动中 涉及 到的 有关 人身 安全 问题 进行 安全 评价

24、,并 实施 有效 监控 和防 范。 10财 产安 全要 求 养 老机 构应 遵守 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 建 立相 应的 财产 安全 管理 制度 。 对 偷窃 等重 点安 全问 题进行 有效 监控 和防 范。1信 息安 全要 求1.1养 老机 构应 建立 各类 信息 、档 案资 料保 管制 度。MZ/T032 201261.2应 严守 国家 保密 法和 保密 守则 ,不 泄密 。不 外泄 个人 隐私 。1.3信 息应 包括 机构 内部 形成 和采 集的 文字 信息 ( 包 括老 年人 健康 档案 、 管 理工 作档 案等 ) 、 图 片信息 、影 像信 息等 。 收 集的 信息 应符

25、 合真 实性 、 准 确性 、 全 面性 、 时 效性 的 原则 。1.4应 有专 (兼 )职 人员 负责 信息 管理 ,各 类信 息经 过筛 选和 整理 后, 应当 分类 保存 。重 要的 照片 、影 像等 信息 资料 应采 用适 当的 媒介 保存 。1.5养 老机 构的 管理 、服 务活 动应 有效 地利 用相 关信 息, 作为 工作 的 参 考依 据。12突 发事 件应 急管 理 要 求12.1应 急管 理部 门及 其责 任12.1应 急处 置责 任人 应由 养老 机构 的安 全责 任人 担任 。12.12养 老机 构的 安 全管 理部 门 负 责 组 织 、 协 调应 急 处 置 工

26、作 , 担 负 信 息汇 总上 传和 综合 协调 的职 责 。12.应 急预 案12.1养 老机 构 应 制订 应对 自然 灾害 、 事 故灾 难 、 公 共卫 生事 件 、 社 会安 全事 件等 突发 事件 的应 急预案 , 并 结合 本机 构实 际情 况制 订处 置专 项突 发事 件应 急预 案 , 宜 包括 火灾 处理 预案 、 食 物中 毒处 置预 案 、传 染病 处置 预案 以及 机构 认为 有必 要制 订的 其他 预案 。12.2应 急预 案的 内容 应至 少包 括:a)指 导思 想;b)组 织机 构;c)职 责分 工;d)处 置原 则;e)预 案等 级;f)处 置程 序;g)工

27、作要 求。12.3养 老机 构内 全体 工作 人员 应掌 握应 急预 案内 容并 履行 应急 预案 规定 的岗 位职 责。12.4应 急预 案应 至少 每半 年进 行一 次演 练。12.5各 类应 急预 案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变化 不断 补充 、完 善。12.3运 行机 制12.31监 测与 预警12.31.应 建 立 统 一的 安 全突 发事 件监 测、 预警 制 度 , 完善 监 测、 预 警机 制, 加强 对监测 工作 的管 理和 监督 ,保 证监 测质 量。 12.31.2养 老机 构的 安全 管理 部门 应 对可 能发 生的 突发 事件 进行 分析 ,按 照应 急预 案的程 序及

28、时研 究应 对措 施, 做好 应急 准备 。12.32报 告MZ/T032 2012712.32.1养 老机 构应 建立 健全 突发 事件 报告 制度 。 应 按 照突 发事 件报 告的 相关 规定 逐级 报告 。 事 件发生 后 ,现 场有 关人 员应 立即 报告 安全 管理 人员 或安 全责 任人 ,安 全责 任人 接到 报告 后 ,应 按 照相 关规 定 立即 向上 级主 管部 门及 当地 政府 报告 。 特 别重 大或 者重 大突 发事 件发 生后 最迟 不得 超过 4小 时 。 应 急处 置过 程中 ,要 及时 续报 有关 情况 。 12.32.3对 重大 突发 事件 不应 瞒报 、

29、迟 报、 谎报 或者 授意 他人 瞒报 、谎 报, 不应 阻止 他人 报告 。 12.3信 息发 布突 发事 件 的 信 息 发 布应 当及 时、 准确 、客 观、 全面 。12.34应 急处 置12.34.1养 老机 构安 全管 理部 门应 及时 对突 发事 件的 有关 信息 进行 筛选 、整 理、 评估 ,由 安全 责任 人按 照 国家 突发 公共 事件 总体 应急 预案 的 分类 分级 规定 ,依 级启 动预 案。12.34.2重 大级 别以 下突 发事 件应 急处 置 工 作由 本 机 构 安 全管 理部 门 负 责组 织实 施。 超出 本级 应急 处置 能力 时, 要及 时报 请上

30、级 安 全管 理部 门 提 供指 导和 支持 。12.34.3突 发事 件得 到有 效处 置、 事态 平息 后, 经组 织专 家论 证后 ,安 全管 理部 门根 据突 发事 件处 置情 况终 止预 案。12.35评 估与 改进应 急处 置结 束后 , 养 老机 构安 全管 理部 门 对 原应 急预 案进 行评 估和 完善 , 修 订后 的预 案应 报主 管部门 备案 。13安 全教 育与 培训 要求13.1安 全教 育与 培训 内容 至少 应包 括:a)安 全工 作涉 及的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b)本 部门 或岗 位的 安全 管理 制度 和操 作规 范或 规程 ;c)设 备设 施、 工具 和

31、劳 动防 护用 品的 使用 、维 护和 保养 知识 ;d)安 全事 故的 防范 意识 、应 急措 施和 自救 互救 知识 ;e)应 急预 案的 演练 ;f)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内容 。13.2教 育与 培训 的组 织实 施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a)安 全责 任人 负责 对安 全管 理人 员的 教育 和培 训, 使之 全面 掌握 养老 机构 安全 监测 、控 制、 管 理 的理 论、 专业 知识 和技 能, 并能 指导 实际 工作 ;b)安 全管 理人 员应 组织 本机 构工 作人 员的 安全 教育 和培 训, 使之 掌握 安全 知识 和相 关安 全技 能;应 对老 年人 进行 重点

32、安全 问题 预防 知识 教育 ;c)可 采取 多种 形式 进行 安全 教育 和培 训;d)应 对教 育和 培训 效果 进行 检查 和考 核。13.接 受教 育与 培训 的人 员应 包括 :MZ/T032 20128a)安 全责 任人 、安 全管 理人 员 ,每 年应 接受 在岗 安全 教育 与培 训;b)新 员工 ,上 岗前 应接 受岗 前安 全教 育与 培训 ,并 做好 培训 记录 ;c)换 岗、 离岗 6个 月以 上的 ,以 及采 用新 技术 或者 使用 新设 备的 ,均 应接 受岗 前安 全教 育与 培训 。13.4养 老机 构 应 定 期对 工作 人员 进行 职业 病防 范、 工作 防护 的安 全教 育, 应 符 合 GB/T2801-201中的 要求 。13.5养 老机 构 应 对 新 员工 或 换岗 人员 进行 上岗 前职 业健 康安 全教 育, 应 符 合 GB/T2801-201中 的要求 。MZ/T032 20129参考文献1特 种设 备安 全监 察条 例( 209修 正) 209年 1月 14日2国 家突 发公 共事 件总 体应 急预 案 206年 1月 8日3社 会福 利机 构管 理暂 行办 法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政 部 19年 12月 30日4AQ702-07纺 织工 业企 业安 全管 理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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