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T 1186-1991 6F22型锌-锰干电池.pdf

上传人:赵齐羽 文档编号:125394 上传时间:2019-07-07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164.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QB T 1186-1991 6F22型锌-锰干电池.pdf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QB T 1186-1991 6F22型锌-锰干电池.pdf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QB T 1186-1991 6F22型锌-锰干电池.pdf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QB T 1186-1991 6F22型锌-锰干电池.pdf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 1186-916F22型锌一锰干电池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86-2出版物原电池单篇规范表第6版(1987) 0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6F22型锌一锰干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氯化钱、氯化锌为电解质的6F22型锌一锰干电池(以下简称电池)。该电池主要供袖珍晶体管收音机及仪器仪表用。2引用标准GB 7112 R20,RI4,R6型锌锰干电池GB 8897原电池总则3产品分类3.2型号命名应符合GB 8897中第4章的规定。极端采用GB 8897中6. 3图5揪扣型,见图1和表toi 习2 可插头

2、(正极端)扣座(负极端)图1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07-03批准1992-02-01实施QB 1186-91表1直径1 卯 卯 拟 $5 06 7 8 7.5士0.22. 3+00 os 4.2 5. 7士名:黯6. 6士0. ox0.05 2. 3+0. os5.45士0.058+00-1高度h, h2 3.3士0.1 36 +-o0. . zt 3.3标称电压为9. 0 V o4技术要求4.飞开路电压开路电压为9074.2外形尺寸电池外形尺寸按5. 2测量,应符合图2的规定。一,心霉范日寸导川h 一洲h j 0二门 一 田 目尸州 尸公 图24.3外观和极端电池应整洁,商标等标志

3、应清晰,不应有明显的变形和电解液外溢。极端不应有锈蚀等影响导电的污物。4.4放电容量按5. 1和5.4进行试验,放电容量(用放电时间h表示)应不低于表2的规定。QB 1186-91表2放电条件 放电时间,h 初式null一9个月 负荷电阻,n 放电方式 终止电压,V 初始 620 2 h/d 6天周 5.4 24 18 180 30 min/d 4.8 6 4 注:电池制造后1个内开始放电,以“初始,性能为标准,1个月以后,9个月以内开始放电,以9个月性能为标准。4.5贮存性能电池的保证贮存期为9个月,在该期限内其外形尺寸、放电容量、外观和极端仍应符合4. 2,4. 3,4.4的规定。5试验方

4、法5,1试验条件测量电压、放电试验应在GB 8897中8.1.1.1和8.1.2.1规定的标准条件下进行。试验前应将电池在该条件下放置12h以上,但不应超过14天。5.2外形尺寸用精度不低于0. 02 mm的游标卡尺测量,测量时应防止电池短路。5.3电压在5. 1的试验条件下,用符合GB 8897中8. 2. 6规定的直流电压表测量。5.4放电容量5.4. 1在5. 1的试验条件下,用表2规定的负荷电阻(应包括放电时外电路所有部分的电阻,其阻值应精确到0.5以内)和放电方式进行试验。5.4.2放电容量以电池的负荷电压到达终止电压时的累计时间来表示。5.4.3放电试验进行到电池的负荷电压首次低于

5、终止电压时为止。如测得的负荷电压一次高于终止电压,另一次又低于终止电压时,放电时间可用GB 7112中4. 5. 3规定的公式计算。5.5外观和极端目视检查。5.6贮存性能电池应按GB 8897中10,3.2规定的条件贮存,其外形尺寸、放电容量、外观和极端应分别按5. 2,5.4,5.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6检验规则按GB 8897中9章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判定。6. 1交收检验6.1.1检验项目、检查水平(11,)、合格质量水平(AQL)见表30表3试验类别初始检验项目开路电压外形尺寸(总高)外观极端技术要求章条试验方法章条11AOI4.4.5.51.14.4.5.54.1.试验介一。4注:初始

6、试验指电池制造1个月以内开始的试验。QB 1186-916. 1.2交收检验不合格时,应按GB 8897中9.1.1.3规定办理。6.2例行检验6.2. 1检验项目、判别水平(DL)、不合格质量水平(RQL)见表40表4序号试验类别检验项目技术要求章条试验方法章条DLRQL(A,R, 1 初始试验外形尺寸4. 2 5.2 m 30(3,4) 2 放电容量4.4 5.1和5. 4 见6.2.2 3 贮存试验外形尺寸4.5 5. 6 m 30(3,4) 4 外观极端 5 放电容量 见6. 2. 2 6.2.2放电容量合格判定按GB 8897中9. 2规定进行。6.3产品按GB 8897中9. 1. 2. 3-9. 1. 2. 5进行检验和合格判定。6.4产品按GB 8897中9. 3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检验。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GB 8897中10章的规定进行。8使用注意事项按GB 8897中11章的规定。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原电池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电池厂、轻工业部化学电源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素青柳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行业标准 > QB轻工行业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