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T 2075-1995 速溶豆粉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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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B 2075-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速 溶 豆 粉 (豆奶粉 ) QB/T 2075 95 1 主题内容与透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溶豆粉 (豆奶粉) 的产 品分类、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粉状或微粒状食品。 2 引用标准 GB 317.1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GB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方法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2、5413 乳粉检验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8612 豆制食品业用大豆 GB 8622 大豆食品中尿素酶活性测定方法 GB T 12394 食品中不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方法 GB 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 T 14769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T 14770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 GB T 14771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不同的加工方法将产品分成两类。 3.1 型速溶豆粉 大豆经去皮, 磨浆, 去渣, 加入白砂糖, 添加或不添加鲜乳 (或乳粉) 及其它辅料,浓缩,喷雾干燥而制成的产品。 3.2 型速溶豆粉 大豆经去皮, 磨浆, 加

3、入白砂糖, 添加 或不添加鲜乳 (或乳粉) 及其它辅料,喷雾干燥而制成的产品。 中国轻工总会 1995-03-27 批准 1996-01-01 实施 中国轻工总会 批准 实施QB 2075-95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4.1.1 大豆应符合 GB 8612 的规定。 4.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1 的规定。 4.2 产品分级 根据感官、理化、微生物学指标,产品分为优级品和合格品。 4.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I 型 II 型 项目 优级品 合格品 优级品 合格品 色泽 淡黄色或乳白色 外观 粉状或微粒状,无结块,无硬粒,无焦粉 气味和滋味 具有大

4、豆特有的香味及该品种应有的风 味。口味纯正, 无异味,基本无豆腥味和苦涩味 冲调性 润湿下沉块,冲调后易溶解,无团块 润湿下沉较快,冲调后易溶解,允许有少量团块 润湿下沉块,冲调后易溶解,允许稍有团块 润湿下沉较快,冲调后易溶解,允许有少量团块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4.4 净含量公差 净含量公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净含量( g/袋) 允许公差( %) 100 3(每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明量) 100 5(每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明量) 4.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中国轻工总会 1995-03-27 批准 1996-01-01 实施 QB 2075-95 表

5、 3 I 型 II 型 项 目 优级品 合格品 优级品 合格品 水分,% 3.0 4.0 3.0 4.0 蛋白质,% 18.0 16.0 17.0 15.0 脂肪,% 8.0 7.0 9.0 8.0 总糖(以蔗糖计) , % 55.0 60.0 55.0 60.0 溶解度(重量法) , % 97.0 92.0 92.0 88.0 沉淀指数 - 0.05 0.1 不溶性膳食纤维,% - 0.1 酸度(以乳酸计) , g/kg 10.0 灰分,% 3.0 尿毒酶活性 阴性 铅(以 Pb 计) , mg/kg 1.0 砷(以 As 计) , mg/kg 0.5 铜(以 Cu 计) , mg/kg 1

6、0.0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6 微生物学指标 微生物学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项 目 指 标 细菌总数,个/g 30000 大肠菌群(近似数),个/100g 90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色泽、外观、杂质 将被测样品倒在白搪瓷盘上,用肉眼直接观察。 5.1.2 气味和滋味 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5.1.3 冲调性 取被测样品 34g 于 400mL 烧杯中, 用 70水 250mL 冲调, 用玻棒搅拦 2min后观察其溶解情况。 5.2 净含量检验 中国轻工总会 1995-03-27

7、批准 1996-01-01 实施 QB 2075-95 每批取 5 个单元包装的样品,用感量为 1g 的天平称其净重,取平均值。 5.3 理化检验 5.3.1 水分 按 GB T 14769 第 2 章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蛋白质 按 GB T 14771 规定的方法测定。蛋白质的换算系数为 6.25。 5.3.3 脂肪 按 GB 5009.6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5.3.4 总糖 按 GB 5009.8 规定的方法测定。总糖是蔗糖与还原糖的总和。 5.3.5 溶解度 按 GB 5413 附录 A 第二章规定的方法测定。 5.3.6 酸度 按 GB T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

8、 5.3.7 灰分 按 CB T 147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8 砷、铅、铜 分别按 GB 5009.11、 GB 5009.12、 GB 5009.1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9 不溶性膳食纤维 按 GB T 12394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0 沉淀指数 按本标准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1 尿素酶 按 GB 8622 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微生物检验 按 GB 5413 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批 同班次、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 取样量 按每批产品净重量的 1.5抽取样品,批产量小于 1t 的按 1t 计算。 6.3 出厂

9、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 、水分、溶解度、酸度、微生物学指标。优级品还应包括蛋白质、脂肪、总糖等项目。 中国轻工总会 1995-03-27 批准 1996-01-01 实施 QB 2075-95 6.3.2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 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4.2 每季度都须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改原料; b.更改工艺; 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

10、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优级品规定的产品为优级品; 全部符合本标准合格品规定的产品为合格品。 6.5.2 若检验结果中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指标, 允许复验一次, 复验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判定以复验结果 为准。但微生物学指标和尿素酶活性不得复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志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同时,还应标注反映产品类型的内容。大包装上应标有包装箱尺寸、毛 重、净重、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袋(瓶)数及防晒、防潮等标志。 7.2 包装 包装容器可分别采用复合塑料袋、铝箔 袋、真空镀铝袋、

11、塑料瓶、玻璃瓶、金属罐及具有防水措施的纸盒等。各种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设施。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相对湿度不超过 75、具有防鼠设施的仓库中。产品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 7.4.2 在上述规定的运输、 贮存条件下, 各种包装材料产品的最短保质期分别为:复合塑料袋、 纸盒 6 个月;塑料瓶、玻璃瓶 9 个月;金属罐、铝箔袋、真空镀铝袋 12 个月。 中国轻工总会 1995-03-27 批准 1996-01-01 实施 QB 2075-9

12、5 附录 A 速溶豆粉沉淀指数的测定方法 (补充件) A1 仪器、设备 A1.1 电子恒速搅拌器。 A1.2 药物天平。 A1.3 移液管 20mL 。 A1.4 量筒 250mL 。 A1.5 烧杯 500mL 。 A2 步骤 准确称量 20.0g 速溶豆粉,另在 500mL 烧杯中加入 60蒸馏水 180mL,将烧杯置于电子恒速搅拌器下,在慢速搅拌下( 150r min) ,徐徐加入已称量的速溶豆粉,再以快速搅拌(500r min ) 15min,然后准确吸取试液 20.0mL 于20mL 刻度试管中,静置 30min,读取沉淀的毫升数,同时进行两个平行试验。 A3 测定结果的表述 Y X

13、 20(A1) 式中:X 两次测定沉淀毫升数的平均值,mL ; Y沉淀指数。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食品造纸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黑龙江 省龙江大豆食品总公司、江苏维维集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家焜、骆炼、陈洪德、吕军、贾际平、王凤兰。 中国轻工总会 1995-03-27 批准 1996-01-01 实施 中国轻工总会 批准 实施QB 2076-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果、蔬菜脆片 QB 2076 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水果、 蔬菜脆片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

14、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 经真空油炸脱水等工艺生产的各类水果、蔬菜脆片。 2 引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102 食用煎炸油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5、 T 14769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ZBX 31005 麦芽糖饴(饴糖)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3.1.1 各类水果、蔬菜的品种、成熟度、 新鲜度应符合加工要求,大小基本均匀一致,无虫蛀,无畸形,无污染,无腐烂。 3.1.2 棕榈油应符合 GB 7102 的规定。 3.1.3 麦芽糖饴(饴糖)应符合 ZBX 31005 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中国轻工总会 1995-03-27 批准 1996-01-01 实施 中国轻工总会 批准 实施QB 2076-95 表 1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各种水果、蔬菜脆片应具有与其原料相应的色泽 滋味和口感 具有该

16、品种特有的滋味,脂香,清香纯正,口感酥脆 形态 块状、片状、条状或该品种应有的整形 状,各种形态应基本完好,同一品种的产品厚薄基本均匀,且基本无碎屑。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项 目 指 标 100g/袋 5.0(每批平均净重含量不得低于标明量) 净含量允许差,% 100g/袋 3.0(每批平均净重含量不得低于标明量) 水分% 5.0 酸价(以脂肪计)meq/kg 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20.0 铅 mg/kg 0.5 砷 mg/kg 0.5 注:过氧化值百分数乘以 78.8 即得 meq kg。 3.4 微生物学指标 微生物

17、学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项 目 指 标 细菌总数 个 /g 大肠菌数 个 /100g 致病菌(志贺氏菌、葡萄球菌) 1000 30 不得检出 注:细菌总数只适用于未喷、撒调味品( 糖、盐、味精除外) 的产品。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 将被测样品倒在洁净的白瓷盘中,用肉 眼直接观察色泽、形态和杂质, 嗅其气味,品尝滋味。 4.2 净含量 用感量 0.1g 的天平称量,净含量不大于 100g袋, 称 10 袋,取平均值;净含量大于 100g袋,称 5 袋,取平均值。 中国轻工总会 1995-03-27 批准 1996-01-01 实施 QB 2076-95 4.3 水分 按 GB

18、 T 14769 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酸价 按 GB 5009.56 中 2.2 条规定的方法提取脂肪,按 GB 5009.37 中 2.1 条规定的方法测定。 4.5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56 中 2.2 条规定的方法提取脂肪,按 GB 5009.37 中 2.2 条规定的方法测定。 4.6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4.7 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4.8 细菌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 4.9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4.10 致病菌 按 GB 4789.5 和 GB 4789.1

19、0 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 量允许差、 水分、过氧比值、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产品出厂前必 须逐批检验,工厂检验部门出具产品合格证后产品方可出厂。 5.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常年生产的产品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此外,当产品质量不稳定, 或改变原辅料,或改变工艺条件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5.2 抽样 5.2.1 批 同品种、同规格、每 6 天的产品为一批。 5.2.2 抽样量 从批中随机抽取 0.02样品,每批抽样量不少于 1.

20、0kg。 5.3 判定规则 中国轻工总会 1995-03-27 批准 1996-01-01 实施 QB 2076-95 5.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为合格品。 5.3.2 若检验结果中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指标, 允许复验一次,复验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但微生物学指标不得复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6.2 外包装应标明毛重、净重、数量、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防潮、防晒、向上等标志。 6.3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6.4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且具有防晒、防雨等设施。运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

21、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 6.5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无污染,具有防潮、防尘、防鼠、防蝇等设施的仓库内,库内温度不高于 25。 6.6 符合上述贮存条件时,产品的保质期不得低于 6 个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食品造纸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实味食品有限公司、四川 星火食品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于英、张勇、潘文风、蒋德金、陈岩。 中国轻工总会 1995-03-27 批准 1996-01-01 实施 中国轻工总会 批准 实施QB/T 2132-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植物蛋白饮料 豆乳

22、和豆乳饮料 QB T 2132 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乳及豆乳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 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磨碎、 提浆等加工工序后,再经高压杀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无豆腥味的豆乳和豆乳饮料。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葡萄球菌检验 GB T 5009.6 食品

23、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GB 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方法 GB 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T 8622 大豆制品中尿素酶活性测定方法 GB T 10790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 T 10791 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 GB 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 T 13112 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方法 GB T 14771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

24、法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3 术语 3.1 风味料 果汁、蔬菜汁、咖啡、可可、蛋及蛋制品、乳及乳制品、谷粉类等。 中国轻工总会 1998-08-08 批准 1996-04-01 实施 中国轻工总会 批准 实施QB/T 2132-95 3.2 营养强化剂 以增强和补充食品营养为目的而使用的添加剂, 有维生素、氨基酸和无机盐等。 3.3 纯豆乳 用水提取大豆中蛋白质和其他成分,除去豆 渣的乳状饮料,其大豆固形物在8.0以上。 也可添加营养强化剂。 3.4 调制豆乳 在纯豆乳中,添加糖、精炼植物油(或 不加)等,经调制而成的乳状饮料,其大豆固形物在 5.0以上。也可添加风味料

25、及营养强化剂。 3.5 豆乳饮料 3.5.1 非果汁型豆乳饮料 在纯豆乳中,添加精、风味料(除果汁外) ,经调制而成的乳状饮料,其大豆固形物:一级品在 3.5以上;二级品在 2.0以上。也可添加营养强化剂。 3.5.2 果汁型豆乳饮料 在纯豆乳中,添加糖、风味料等, 经调制而成的乳状饮料,其大豆固形物在2.0以上;原果汁含量在 2.5以上,也可添加营养强化剂。 4 产品分类 按规格分为纯豆乳、调制豆乳、豆乳饮 料(包括非果汁型豆乳饮料和果汁型豆乳饮料) 。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材料要求 原辅材料应符合 GB T 10791 的规定。 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中国

26、轻工总会 1998-08-08 批准 1996-04-01 实施 QB/T 2132-95 表 1 指 标 豆乳饮料 项目 纯豆乳 调制豆乳非果汁型 果汁型 色泽 乳白或淡乳黄色 乳白或乳黄色或与新添加风味料相应的色泽 具有近似所添加果汁的色泽 香气 具有豆乳应有的香气,无豆腥味和其他不良气味 具有豆乳应有的香气,以及所添加风味料相应的香气,无豆腥和其他不良气味 具有豆乳果汁饮料应有的香气, 无豆腥味和其他不良气味 滋味 具有豆乳应有的滋味,无异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甜味适中,无异味 具有豆乳饮料应有的滋味, 甜味适中,无异味 具有豆乳果汁饮料应有的滋味, 甜酸适口,无异味 外观 乳浊液无

27、絮状沉淀,不得凝结,不应有异常的粘稠性,允许有少量沉淀和少量脂肪析出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5.3 净含量公差 净含量允许公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同一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低于标明含量。 表 2 包装形式 允许公差 玻璃瓶 纸塑铝复合软包装 金属罐 4% 2% 3% 5.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中国轻工总会 1998-08-08 批准 1996-04-01 实施 QB/T 2132-95 表 3 指 标 豆乳饮料 非果汁型 项 目 纯豆乳 调制豆乳一类品 二类品 果汁型 总固形物 g/100mL 8.0 10.0 9.0 7.5 8.5 蛋白质% 3.2 2

28、.0 1.5 1.0 0.8 脂肪% 16 1.0 0.7 0.5 0.4 总酸 g/kg - 1.0 乳化剂 按 GB 2760 规定 着色剂(合成色素) - 按 GB2760 规定香料 - 按 GB 2760 规定 甜味剂 - 按 GB 2760 规定 防腐剂 不得检出 食品营养强化剂 按 GB 14880 规定 定量法mg/kg 0 尿素酶 活性 定性法 阴性 砷 mg/kg 0.2 铅 mg/kg 0.3 铜 mg/kg 5.0 5.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项 目 指 标 细菌总数(菌落数)个/mL 100 大肠菌数 个 /mL 3 致病菌 不得检出

29、酶菌、酵母 个 /mL 20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6.1.1 色泽、外观及杂质 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 内,置于明亮处, 迎光观察其色泽、外观和杂质。 中国轻工总会 1998-08-08 批准 1996-04-01 实施 QB/T 2132-95 6.1.2 香气与滋味 打开包装,嗅其香气,品尝滋味。 6.2 净含量 温度在 25 2的条件下, 将样液沿容器壁缓慢倒入量筒中, 待泡沫消失后,读取容积数。 6.3 理化检验 6.3.1 总固形物 6.3.1.1 仪器、设备、材料 a.恒温干燥箱:温控(50 250)2 ; b.干燥器:内盛干燥剂; c.分析天平:

30、感量 0.0001g; d.扁形称量皿; e.石英砂; f.组织捣碎机; g.恒温水浴锅。 6.3.1.2 试液的制备 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全部倒入 组织捣碎机中捣匀, 置于烧杯中,在1h 内称样完毕。 6.3.1.3 分析步骤 取试液(6.3.1.2) 10.00mL,于已知值重含石英砂的称量皿中,在水浴上蒸发至干,取下称量皿,擦干附着的水分,再放入恒温干燥箱内,在 100 105烘至恒重。 6.3.1.4 分析结果的计算 试样中总固形物重量按(1)式计算,以 g 100mL 表示。 式中:X 试样中总固形物重量, g 100mL; m1含砂称量皿的质量,g; m2样品中总固形物和含砂

31、称量皿的质量,g; 10试液的容量,mL 。 如两次测定结果符合允许差时,取两次 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 报告结果取小数点后一位。 6.3.1.5 允许差 同一样品的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两次测定平均值的 20。 中国轻工总会 1998-08-08 批准 1996-04-01 实施 QB/T 2132-95 6.3.2 蛋白质 按 GB T 14771 规定的方法测定,蛋白质换算系数为 6.25。 6.3.4 脂肪 按 GB T 5009.6 中第二法 酸水解法测定。 6.3.4 总酸 按 GB T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5 着色剂 按 GB T 5009.35 规定

32、的方法测定。 6.3.6 甜味剂 6.3.6.1 糖精钠 按 GB T 5009.28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6.2 环己基氨基磷酸钠(又名甜蜜素) 按 GB T 131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7 防腐剂 按 GB T 5009.29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8 尿素酶活性 6.3.8.1 定量测定法(仲裁法) 按 GB T 862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8.2 定性测定法(常规检验法) 见附录 A。 6.3.9 砷、铅、铜 按 GB T 5009.11、 GB T 5009.12、 GB T 5009.1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5.10 细菌总数 按 GB T 4789

33、.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11 大肠菌群 按 GB T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12 致病菌 按 GB T 4789.5、 GB T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13 酶菌、酵母 接 GB T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工艺条件、生产线、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7.2 出厂检验 7.2.1 抽样方法和数量:每批随机抽取 15 瓶(罐)。 6 瓶(罐)用作感官要求,中国轻工总会 1998-08-08 批准 1996-04-01 实施 QB/T 2132-95 净含量、总固形物、总酸的检验,其中净含量测定 3 瓶(罐)。

34、3 瓶(罐)用作细菌、大肠菌群的检验。 另 6 瓶(罐)留样备用。 7.2.2 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 总固形物、 总酸、细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它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7.2.3 每批产品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 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 型式检验 7.3.1 每季度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5 瓶( 罐) 。 6 瓶(罐)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其中净含

35、量测定 3 瓶(罐)。 3 瓶(罐)用作微生物的检验。另 6 瓶(罐)留样备用。 7.3.3 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 量、 总固形物、总酸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非果汁型的一类品如不符合一类品指标,而符合二类品指标, 可降为二类品。细菌、大肠菌群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4.2 型式检验结果, 除净容量以外, 有一项不合格, 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非果汁型的一类品如不符合一类品指标, 而符合二 类品指标,可降为二类品

36、。净容量有 1 瓶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或平均 净容量低于标明容量,允许再检验 3 瓶,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签 本产品的标签除必须符合 GB 7718、 GB T 10790 的要求之外,必须标明蛋白质含量。 果汁型豆乳饮料必须标明原果汁含量。 9 包装、运输、贮存 9.1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 GB T10790 第 5 章的规定。 中国轻工总会 1998-08-08 批准 1996-04-01 实施 QB/T 2132-95 9.2 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必须符合 GB T10790 第 6 章的规定,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冰冻。 成品最高叠放高度,玻璃瓶不得超过

37、15 层,纸塑铝复合软包装不得超过 10层,金属罐不得超过 30 层。 9.3 保质期 9.3.1 符合 9.2 条的规定时,保质期:玻璃瓶为 3 个月;纸塑铝复合软包装为 4个月;金属罐为 6 个月。 9.3.2 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规定不低于 9.3.1 条规定的保质期或保存期。 附录 A 尿素酶活性定性测定方法 (补充件) A1 原理 在适当酸碱度和温度下,尿素酶催化尿 素转化成碳酸铁,碳酸铵在碱性条件下形成氢氧化铵,再与钠氏试剂中的碘化钾汞复盐作用形成黄棕色的碘化双汞铵。 A2 试剂 所用的水为蒸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以下简称水) 。 A2.1 1尿素溶液:称取 1.0 尿素(GB

38、696 )溶于 49mL 水中。 A2.2 10%钨酸钠溶液:称取 5.0g 钨酸钠(HG3 1861)溶于 45mL 水中。 A2.3 2%酒石酸钾钠溶液:称取 1.0g 酒石酸钾钠 (GB 1288)溶于 49mL 水中。 A2.4 5硫酸溶液:吸取 2.5mL 硫酸( GB 625)慢慢放入盛有 47.5mL 水的200mL 烧杯中,并不断搅拌。 A2.5 中性缓冲溶液:量取 0.066mol L 的磷酸氢二钠溶液 61.1mL 于 200mL烧杯内,加入 0.066mol L 的磷酸二氢钾溶液 38.9mL,搅拌混匀。 A2.5.1 0.066mol L 磷酸氢二钠溶液;称 取 0.9

39、47g 无水磷酸氢二钠( GB 1263)溶于 100mL 水中。 A2.5.2 0.066mol L 磷酸二氢钾溶液:称取 0.907g 磷酸二氢钾( GB 1274)溶于 100mL 水中。 A2.6 钠氏试剂:称取 5.5g 红色碘化汞, 4.125g 碘化钾( GB 1272)溶于 25mL水中, 然后转移到 100mL 容量瓶中。 再称取 14.4g 氢氧化钠( GB 629)溶于 50mL水中,待冷却后,慢慢转移到上述 100mL 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后,倒入试剂瓶中,静置后用上清液。 中国轻工总会 1998-08-08 批准 1996-04-01 实施 QB/T 213

40、2-95 A3 仪器设备 实验室常用仪器及下列各项。 A3.1 比色管 10mL。 A3.2 具塞纳氏比色管 25mL。 A3.3 恒温水浴锅。 A4 试液制备 A4.1 取 10mL 比色管甲、乙两支,各加入 1.0 4.0mL(相当于 0.1g 黄豆粉)样品,然后,各加入 1mL 中性缓冲溶液(A2.5) ,摇匀。 A4.2 在上述两管的甲管 (样品管) 中,加入 1mL 尿素溶液 ( A2.1), 在乙管 (对照管)中,加入 1mL 水,将甲乙两管摇匀后,置于 40水浴中保温 20min。 A4.3 从水浴中取出甲乙两管后,各加 4 1mL(水总体积约为 7mL) ,摇匀,再加 1mL

41、钨酸钠溶液( A2.2) ,摇匀,再加 1mL 硫酸溶液( A2.4) ,摇匀,过滤备用。 A5 分析步骤 A5.1 取两支 25mL 具塞纳氏比管色,分别加入 2mL 上述滤液,然后各加入15mL 水,摇匀,再加入 1mL 酒石酸钾钠(A2.3) ,摇匀,再加入 2mL 钠氏试剂(A2.6)后,用水定容至刻度。 A5.2 两管摇匀后观察结果。 尿素酶定性 表示符号 显色情况 强阳性 + 砖红色混浊或澄清液 次强阳性 + 桔红色澄清液 阳强 + 深金黄色或黄色澄清液 弱阳性 + 淡黄色或微黄色澄清液 阴性 样品管与空白对照管同色或更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佛山食品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家焜、徐清渠、骆炼、梁崇能。 中国轻工总会 1998-08-08 批准 1996-04-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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