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507-1999 汽车断电器用电容器技术条件 .doc

上传人:bowdiet140 文档编号:126351 上传时间:2019-07-0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QC T 507-1999 汽车断电器用电容器技术条件 .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QC T 507-1999 汽车断电器用电容器技术条件 .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QC T 507-1999 汽车断电器用电容器技术条件 .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QC T 507-1999 汽车断电器用电容器技术条件 .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汽车行业 标准 QC/T 507 1999 汽车断电器用电容器技术条件 代替 JB 3254 83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分电器和电喇叭用电容器。 1 技术要求 1 1 电容器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 1 2 电容器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 JB 2261 77汽车、拖拉机用电气设 备基本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1 3 电容器应能在环境温度 -40 100 条件下工作。 1 4 电容器耐振动及耐冲击能力 1 4 1 振动:频率 50Hz,最大加速度 10g, 4h。 1 4 2 冲击:最大加速度 15g, 10000 次。 1 5 电容器外表质量 1

2、5 1 电容器外表应无明显划痕,凹凸和污垢,标志应清晰。 1 5 2 导电部位有可靠保护层,焊接应牢固,焊点圆滑。 1 6 电容器引线承受拉力 1 6 1 电容器引出线能承受 2kgf 拉力而不破坏密封性。 1 6 2 拉力方向: a 与密封垫片成垂直方向; b 与引出线圆周成切线方向。 1 7 绝缘介电强度 在 1005 环境温 度下,引出导线外加 50Hz 实际正弦波形电压 700V 或直流电 压 1000V,历时 1min 不击穿。 1 8 电容量 1 8 1 在 205 时,电容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1 8 2 在 -40 或 100 试验后,电容量变化不大于在 205 时实测电容量的

3、10 。 1 8 3 在振动、冲击试验后,电容量变化不大于在 205 时实测电容量的2 。 1 9 损耗角正切值 1 9 1 在 205 时,不大于 0.01。 1 9 2 在 -402 时,不大于 0.015。 1 9 3 在 1005 时,不大于 0.02。 1 10 绝缘电阻 1 10 1 在 205 时,绝缘电阻值不小于 1500M 。 1 10 2 在 1005 时,绝缘电阻直不小于 5M 。 1 10 3 耐潮试验后,绝缘电阻值不小于 50M 。 1 11 电容器应有良好密封性。 1 12 在 1005 时,电容器两电极之间能承受 50Hz 实际正弦波形 220V,连续工 作 48

4、h。 1 13 电容器的耐久性应与相应的分电器或电喇叭耐久性要求相同。 2 试验方法 2 1 每件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2 2 电容器的试验分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 2 3 每件产品均应作出厂试验,出厂试验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 a 外表质量(按 1.5 检查); b 绝缘介电强度(按 1.7 检查); c 电容量(按 1.8.1 检查)。 d 绝缘电阻(按 1.10 检查); e 密封性(按 1.11 检查)。 2 4 作型式试验时产品的数量不少于 12 只,先按出厂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合格 后,按下列两组项目顺序进行: 2 4 1 一组按下列项目进行: a

5、拉力试验(按 1.6); b 振动和冲击试验(按 1.4); c 低温试验 (按 1.3); d 高温试验(按 1.3); e 连续负载试验(按 1.12); f 耐潮试验(按 JB 2261 77 技术要求第 2 条第 2 款)。 2 4 2 另一组进行耐久性试验,与分电器或电喇叭的耐久性试验方法相同。 2 5 密封性 将电容器浸入 1105 , DB 45 变压器油中,油面高于电容器顶面 2 3cm历 时 1min 无气泡逸出。 2 6 低温试验 将电容器在 -402 的低温箱中放置 3h,引出导线,按 1.8.2 检查电容量按 1.9.2 检查损耗角正切值。 2 7 高温试验 将电容器在

6、 1005 的恒温箱中放置 30min,引出导线,按 1.8.2 检查电容量 按 1.9.3 检查损耗角正切值,按 1.10.2 检查绝缘电阻,按 1.7 检查绝缘介电强度。 2 8 耐潮试验 将电容器放入温度为 402 ,相对湿度为 90 95的恒温恒湿箱内,历时48 h 取出,取出后 15min 内将表面的凝露用于布抹干,按 1.10.3 检查绝缘电阻。 3 验收规则 3 1 用户有权按出厂试验项目验收。 3 2 验收时,在每批提交的产品中抽取 2(不少于 10 只)进行检查。若发现 有个别项目不合格,可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 验合格,则该批产品认为合格。如仍不合格,通知制造厂对该批产品作出处理。 3 3 用户有权检查产品的质量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附加说明 : 本标准由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上海宏伟电器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沈 惠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行业标准 > QC汽车行业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