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549-1999 汽车倒车报警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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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汽车行业标准 QC/T 549 1999 汽 车 倒 车 报 警 器 代替 JB 3919 85 本标准适用于标称为电压 12V 及 24V 的各类汽车用倒车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 倒车时发出断续警告讯号声,以防止发生倒车交通事故。 1 型式和尺寸 1 1 报警器的结构型式为防溅式。 1 2 报警器的接线方式为单线制与双线制两种。 1 3 报警器为短时定额工作制,工作时,鸣叫时间与休止时间 之比,规定为鸣 叫时间不超过一个周期(鸣叫加休止时间)的 50。 1 4 报警器的外形尺寸及安装尺寸应符合下图及表 1规定。 2 技术要求 2 1 报警器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

2、JB 2261 一 77汽车、拖拉机用电 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 2 2 基本性能 报警器在试验电压下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2规定。 2 3 电压变化 2 3 1 报警器输入电源电压在表 3 规定的极限电压范围工作时,间断呜叫次数 为 60 120 次分。音色应正常,不应有尖叫声、振扰声、沙哑声和明显不符合这 类产品声音特性的声响。 2 3 2 报警器输入电源电压在表 3 规定的下限电压鸣叫时,声压级不应低于70 dB( A)。 2 4 起动持性 在环境温度 235 时,报警器在通电 0.5s 内应达到规定的声压级。 2 5 绝缘电阻 双线制报警器的导

3、电引出线与安装支架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 1M 。 2 6 耐振性 报警器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后,不应有机械 损伤和紧固部分松动的现象,性 能仍应符合 2.2 及 2.3 条规定。 2 6 1 耐振动能力:频率 3000 周分,最大加速度 5g,振动时间 4h。 2 6 2 耐冲击能力:最大加速度 10g,冲击次数 10000 次。 2 7 耐温性 报警器应能在周围空气温度 -40 55 范围内工作,当在高温 55 及低温-40 时,声压级应不低于 70dB( A),恢复到常温时性能仍应符合 2.2 及 2.3 条规定。 2 8 耐潮性 报警器在周围空气的相对湿度不大于 90的条件下,应能工作,

4、耐潮试验结 束时,声压级应不低于 70dB( A) 。恢复到常温时,性能仍应符合 2.2、 2.3 及2.4 条规定。 2 9 防溅性 报警器经防溅试验后,抹去外部表面水滴,放置 1h后,性能应符合 2.2、2.3 及 2.5 条规定。 2 10 外观 报警器的外表应无有害的皱裂、伤痕及其他缺陷,所有黑色金属制造的零件 应有可靠的防腐蚀层。 2 11 频谱特性 报警器的主声压级成份的频率应不超过 5000Hz。 2 12 耐久性 报警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能连续工作 50h。 3 试验方法 3 1 试验条件 3 1 1 除对试验条件已作具体规定外,测量时的环 境温度应在 10 30 之间。 3

5、 1 2 声压级的测量可以在无回响室。半无回响室或开阔空间(在半径为 7.5 m范围内无垂直反射面)进行。测量区的地面应为光滑混凝土地面。在声响讯号装 置或拾音器附近,除观测仪器读数者外,不得有其他人员停留。 3 1 3 环境噪声应比测试的报警器的声压级至少低 10dB( A)。 3 1 4 当风速大于 5m/s 时不应进行测量。 3 1 5 测量声频特性的输入条件。 3 1 5 1 在电源端测量的输入电压,应符合表 4 规定。 3 1 5 2 输入电压波动不超过 0.1V 。 3 1 6 拾音器和报答器的定位 3 1 6 1 被试验的报警器,应与拾音器放在同一高度,此高度应为 1m,报警 器

6、声响出口平面至拾音器的距离为 1m。 3 1 6 2 拾音器的最大灵敏度轴应与报警器声响轴重合。 3 1 6 3 报警器按装车方向安装在刚性的基架上并应避免引起共振。 3 2 测量仪器 3 2 1 报警器的试验电源可用充电的蓄电池或可调式直流稳压器。 3 2 2 声压级测试时声级计置于快档及 A计权网络使用的声级计及确定声频特 性所用的仪器应符合国家计量仪器标准规定。 3 2 3 测量用仪表精度不低于 0.5 级。 3 3 基本性能测试按 2.2 条规定。 3 4 电压变化试验按 2.3 条规定。 3 5 启动特性试验按 2.4 条用专用仪器进行。 3 6 绝缘电阻测定按 2.5 条用 500

7、V 的兆欧表测定。 3 7 耐振性试验(第 2.6 条)按 JB 2261 第 31 条进行。 3 8 耐温性试验(第 2.7 条)按 JB 2261 第 33、 34 条进行。 3 9 耐潮性试验(第 2.8 条)按 JB 2261 第 35 条进行。 3 10 防溅性试验(第 2.9 条)按 JB 2261 第 36 条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束 后按 2.9 条规定进行检查。 3 11 外观试验(第 2.10 条)中电镀件及油漆件的表面检查及试验,按 JB 2261 第 43、 44条进行。 3 12 频谱特性试验(第 2.11 条)用实时 1/3 倍频程分析仪按 2.11 条规定进行。

8、 3 13 耐久性试验 把报警器安装在台架上,安装方位与正常装车位置相同,按表 4规定的电压, 连续工作 50h,试验期 间不作维护性调整,允许风冷,风速不大于 10m s。试验结 束后,声压级不应低于 70dB( A),音色不应有明显变化。 4 检验规则 4 1 每台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合格证,使用(安装)说明 书。 4 2 出厂试验 4 2 1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均须按出厂试验项目进行检验。 4 2 2 每台产品出厂试验项目为:外观目测检查( 2.10);安装尺寸( 1.4) ;基本性能( 2.2);电压变化( 2.3);绝缘电阻( 2.5)。 4 3 型式试验 4 3 1

9、 型式试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 试制的 新产品定型时; b 设计、工艺或使用的材料作重大改变时; c 不经常生产的产品,间隔时间 1年以上再次生产时; d 对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 1 2年不少于 1次。 4 3 2 型式试验的内容应包括本标准第 2章所规定的全部要求,作型式试验的 试样应从出厂试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得少于 6 件,先按出厂试验项 目进行试验,出厂试验合格后,将试样分成两组: 第一组按以下顺序进行: 2.4, 2.6, 2.7, 2.8, 2.12。 第二组按以下顺序进行: 2.11, 2.10, 2.9。 4 3 3 产品 的型式试验必须全部符合规定的要

10、求,如有个别项目不合格时, 应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不合格时,则该 批产品认为不合格。 4 3 4 订货方有权检查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交货时按出厂试 验项目验收,按 GB 2828 一 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抽取样本规定: a 检查水平: I; b 合格质量水平: AQL=4; c 抽样方案: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 如订货方对产品质量有疑问时,有权提出增加部分及全部型式试验项目的检 验要求,其抽试数目最多不大于 2,最少不小于 4台。在检验中如有任何一台样 品不符合检验项目的任一条款项要求时,按 4.3.3 款的规定复验处理。 5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5 1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或打印标志其内容: a 报警器型号、标称电压; b 声压级(如条件限制可不标注); c 引出线极性符号; d 制造年月或代号; e 厂名或商标。 6 2 报警器的包装、运输、储存应符合 JB 2261 77 第 3章的有关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广州汽车 喇叭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袁举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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