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550-1999 汽车用蜂鸣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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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部标准 QC/T 550 1999 汽 车 用 蜂 鸣 器 代替 JB 3920 85 本标准适用于标称电压为 6V, 12V 及 24V 的各类汽车用触点式报警蜂鸣器。 1 型式和尺寸 1 1 蜂鸣器的结构型式为封闭式、电磁触点型。 1 2 蜂鸣器为短时定额工作制。 其使用范围分类如下: A 类:频繁使用的蜂鸣器,加速度警告,转向信号警告,公共汽车门开关警 告、自卸车警告等。 B 类:经常使用的蜂鸣器,如发动机油压警告,气压警告,水温警告等。 1 3 蜂鸣器安装尺寸应符合下图及表 1 规定。 1 4 蜂鸣器分单线制及双线制两种。 2 技术要求 2 1 蜂鸣器除符合本

2、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 JB 2261 77汽车拖拉机用电气 设备基本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批 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 2 2 基本性能 蜂鸣器在试验电压下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2 规定。 2 3 电压变化 2 3 1 蜂鸣器在按表 3 规定的输入电压范围内工作时,发音应正常不应有尖叫 、颤音、振扰、沙哑和声明显不符合这类产品声音特性的声响。 2 3 2 蜂鸣器输入按表 3 规定的下限电压时,允许声压级比表 2 规定的最低值 降低 5dB( A)。 2 4 绝缘电阻 双线制蜂鸣器的导电引出线与安装支架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少于 1M 。 2 5 耐振性 蜂鸣器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后,不应有机械

3、损伤和紧固部分松动的现象,性 能仍应符合 2.2 及 2.3 条规定。 a 耐振动能力:频率 3000 周分最 大加速度 5g,振动时间 4h; b 耐冲击能力:最大加速度 10g 冲击次数 10000 次。 2 6 耐温性 蜂鸣器应能在周围空气温度 -40 55 范围内工作,当在高温 55 及低温 -40 时,允许其声压级比表 2 规定的最低值降低 5dB( A),恢复到常温时,仍应 符合 2.2 及 2.3 条规定。 2 7 耐潮性 蜂鸣器在周围空气的相对湿度不大于 90的条件下应能工作,耐潮试验结束 时,声压级允许比表 2 规定的最低值降低 5dB( A)。恢复到常温时,性能仍应符合 2

4、.2、 2.3 及 2.4 条规定。 2 8 连续性试验 在常温时对蜂鸣器施以表 4 规定的试验电压, A 类产品连续鸣叫 40min, B类产 品连续鸣叫 20min。鸣叫结束后,性能仍应符合 2.2 及 2.3 条的规定。 2 9 外观 蜂鸣器外表应无有害的皱裂伤痕及其他缺陷,所有黑色金属制造的零件应有 可靠的防腐蚀层。 2 10 耐久性 蜂鸣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耐久工作次数, A 类产品为 3000 次, B 类产品为 600 次(连续鸣叫 1min 为 1 次)。 3 试验方法 3 1 试验条件 3 1 1 除对试验条件己作具体规定外,测量时的环境温度应在 10 至 30 之 间。 3

5、 1 2 声压级测量可以在无回响室,半无回响室,或开阔空间(在半径为 7.5 m 的范围内无垂直反射面)进行,测量区的地面应为光滑混凝土地面。在声响讯号 装置或拾音器附近,除观测仪器读数者外,不得有其他人员停留。 3 1 3 环境噪声应比测试的蜂鸣器的声压级至少低 10dB( A)。 3 1 4 当风速大于 5m/s 时不应进行测量。 3 1 5 测量声频特性的输入条件。 3 1 5 1 在电源端测量的输入电压应符合表 4 规定。 3 1 5 2 输入电压波动不超过 0.1V 。 3 1 6 拾音器和蜂鸣器的定位 3 1 6 1 被试验的蜂鸣器,应与拾音器放在同一高度,此高度应为 1m,蜂鸣

6、器声响出口平面至拾音器的距离为 1m。 3 1 6 2 拾音器的最大灵敏度轴应与报警器声响轴重合。 3 1 6 3 蜂鸣器按装车方向安装在刚性的基架上。并应避免引起共振。 3 2 测量仪器 3 2 1 蜂鸣器的试验电源可用充电的蓄 电池或可调式直流稳压器。 3 2 2 声压级测试时,声级计置于快档及 A 计权网络,使用的声级计及确定声 频特性所用的仪器应符合国家计量仪器标准规定。 3 2 3 测量用仪表精度不低于 0.5 级。 3 3 基本性能测试按 2.2 条规定。 3 4 电压变化试验按 2.3 条规定。 3 5 绝缘电阻测定按 2.4 条用 500V 的兆欧表检查测定。 3 6 耐振性试

7、验(第 2.5 条)按 JB 2261 77 第 31 条进行。 3 7 耐温性试验(第 2.6 条)按 JB 2261 77 第 33、 34 条进行。 3 8 耐潮性试验(第 2.7 条)按 JB 2261 77 第 35 条进行。 3 9 外观试验(第 2.9 条)中电镀件及油漆件的表面检查按 JB 2261 77 第43、 44 条进行。 3 10 连续性试验(第 2.8 条) 把试样装在专用试验台上,安装状态与正常装车使用相同。投 2.8 条规定进 行。 3 11 耐久性试验(第 2.10 条) 蜂鸣器在进行了连续性试验后,把试样装在台架上,安装状态与正常装车使 用相同,按表 4 规

8、定施以相应的耐久试验电压,鸣叫 1min,停止 30s 连续进行。对 A 类蜂鸣器连续做 75h,对 B 类蜂鸣器连续做 15h。 试验结束后,允许声压级比表 2 规定的最低值降低 5dB( A),音色不应有明 显变化。 4 检验规则 4 1 每台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合格证,使用(安装)说 明书。 4 2 出厂检验 4 2 1 凡交货的产品,均须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4 2 2 每台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目测:( 2.9);安装尺寸( 1.3); 基本性能( 2.2);电压变化( 2.3);绝缘电阻( 2.4)。 4 3 型式试验 4 3 1 型式试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时

9、进行 a 试制的新产品定型时; b 设计,工艺或使用的 材料作重大改变时; c 不经常生产的产品,间隔时间 1 年以上再次生产时; d 对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每 1 2 年不少于 1 次。 4 3 2 型式试验的内容应包括本标准第二章所规定的全部要求,作型式试验 的试样应从出厂试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得少于 6 件,先按出厂检验 项目进行检验,出厂检验合格后将试样分成两组。 第一组按以下顺序进行: 2.5, 2.6, 2.7, 2.8, 2.9; 第二组按 2.10。 4 3 3 产品的型式试验必须全部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有个别项目不合格时, 应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 品,就该不合格项目

10、进行复验,如仍有不合格项目时, 则该批产品认为不合格。 4 3 4 订货方有权检查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交货时按出厂试验 项目验收。 按 GB 2828 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抻样规定: a 检查水平: I; b 合格质量水平: AQL 4; c 抽样方案: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 如订货方对产品质量有疑问时,有权提出增加部分或全部型式试验项目的检 验要求。其抽试数目最多不大于 2,最少不少于 4 台,在检验中如有任何一台样 品不符合检验项目的任一条、款、项 要求时,应按 4.3.3 款规定复验处理。 5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5 1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的位置,固定产品铭牌或打印标志。其内容: a 产品型号,标称电压; b 声压级(如条件限制可不标注); c 制造年月或代号; d 制造厂厂名或商标。 5 2 蜂鸣器的运输包装及贮存,应符合 JB 2261 77 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广州汽车喇叭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袁举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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