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C/T 634-2000( 2000-01-19 发布, 2000-07-01 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是 QC/T 29107-1993汽车用水暖式暖风装置技术要求的修订版。试验方法参考了国外先进标准 JIS D 5901汽车水暖式暖风装置试验方法。 QC/T 634-2000 对 QC/T 29107-1993 主要技术内容作了如下修改(章、条系 QC/T 29107-1993 的章、条): 4.2 暖风装置对环境的适应性(删除了此项要求); 4.5 暖风装置的耐腐蚀性(删除 了此项要求); 4.7/5.3 暖风装置噪声噪声试验(明确规定了测量其 A 计权声压级噪声); 4.11 对暖风装
2、置售后服务的规定(删除了此项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 QC/T 29107-1993。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汽车车身附件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少俊、李再华。 本标准于 1981 年首次发布, 1993 年第一次修 订,本版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汽车水暖式暖风装置 QC/T 634-2000 代替 QC/T 29107-9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水暖式暖风装置(以下简称暖风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
3、检验规则 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汽车发动机提供的热水作为热源,用于车厢内采暖及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的暖风装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785-1983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 10069.2-199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简易测定方法 QC/T 29092-1992 汽车用暖风电动机技术条件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暖风装置 是指以汽车发动机提供的热水作为热源,用于车厢内采暖及风窗玻璃除霜和除
4、雾的热交换装置。包括散热器、风扇、暖风电动机、空气管道、壳体等部件。 3.2 暖风装置放热量 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通过暖风装置的热水所散发的热量。 3.3 暖风装置修正放热量(以下简称放热量) 是指将暖风装置放热量换算成暖风装置的进水温度与进气温度之差为65 时的放热量。 3.4 标称放热量 是指暖风装置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暖风装置的进水温度 与进气温度之差为 65 时的设计放热量。 3.5 标称空气流量 是指暖风装置在标准空气状态下的设计空气流量。 4 技术要求 4.1 暖风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暖风电动机应符合 QC/T 29092 的规定
5、。 4.2 结构与外观 4.2.1 暖风装置连接部位应紧固可靠,拆装方便,阀门转动灵活。 4.2.2 暖风装置外表面应光洁、无伤痕、锈迹及其它有害缺陷。 4.3 放热量 放热量和标准状态下的空气流量是暖风装置的基本性能参数,应满足公式 ( 1)和( 2): QQ B ( 1) 式中: Q 放热量, kW; QB 标称放热量, kW。 VSV B ( 2) 式中: VS 标准状态下的空气流量, m3/h; VB 标称空气流量, m3/h。 4.4 噪声 暖风装置工作时,在规定位置测得的 A 计权声压级噪声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 表 1 暖风电动机标称功率, W 40 40 60 噪声限值 dB
6、( A) 63 65 注:暖风电动机标称功率大于 60W(含 60W)的暖风装置的噪声限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5 密封性 暖风装置的散热器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不应有漏气现象。 4.6 往复加压 暖风装置散热器经往复加压试验后,仍应符合 4.5 的规定。 4.7 耐振性 暖风装置经振动试验后,整机应工作正常,不应出现变形、裂纹、异常响声、漏水等现象,并符合 4.5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一般试验条件 如无特殊规定,暖风装置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试验: 5.1.1 试验电压 a)暖风装置标称电压为 12V 时,试验电压为 (13.50.5)V ; b)暖风装置标称电压为 24V 时,试验
7、电压力 (270.6)V 。 5.1.2 试验电源 试验电源采用足够容量的直流 稳压电源,其波纹电压(峰 峰)值不大于 100mV。 5.2 结构与外观检查 暖风装置的结构与外观按 4.2 进行检查和评定。 5.3 放热量试验 5.3.1 试验装置和测量仪器 a)暖风装置放热员试验装置 见图 1。 b)储气罐 与暖风装置进气口相连接的储气罐应具有足够的容积,并保证在测量罐内压力时不会产生紊流现象。 c)储气罐用鼓风机(以下简称鼓风机)向储气罐输送所需风量,使罐内压力在试验过程中始终与环境气压相等。 d)热水箱 向暖风装置提供( 853 ) 热水,流量调节范围:( 620) dm3/min。 e
8、)空气压力测量仪器 微压计或其它适当仪器,最小读数值: 1.0 Pa。 f)温度测量仪器 棒式温度计、热电偶或电阻温度计,测量热水的温度计最小读数值 0.1 ,测量空气的温度计最小读数值: 0.2 ,测量位置应尽量靠近暖风装置的空气进、出口,并避免辐射热的影响。 g)空气流量测量仪器 旋进旋涡流量计、经过标定的进口喷嘴、节流孔板或其它准确度不低于 1的空气流量测量仪器。 h)热水流量测量仪器 涡轮流量计或其它准确度 不低于 1的热水流量测量仪器。 i)其它测量仪器 0.5 级电压表、 1.0 级电流表、闪光测速仪或其它准确度不低于 1的转速测量器。 5.3.2 试验条件 a)空气状态 暖风装置
9、在常温、常湿条件下试验,温度变化在 5 以内,湿度变化在 20以内。 b)热水状态 测量放热量所用的热水用自来水加热,暖风装置进水口水温为( 853 ) 。 c)热水流量 试验时热水的体积流量如无特殊规定应调节为6dm3/min、 10dm3/min 或 20 dm3/min 中的一种。 5.3.3 试 验程序 将暖风装置按实车安装状态安装到放热量试验装置上,暖风装置调节至最大放热量状态,对装有流量调节阀的暖风装置,将调节阀调节至最大位置。启动暖风装置、水泵、鼓风机,待进水温度及流量达到规定值且暖风装置空气出口处温度稳定时,测量表 2 规定的有关参数并按公式( 3)( 4)( 5)( 6)计算
10、试验结果。试验过程中,调节鼓风机的转速或风门,使储气罐内的空气压力始终与环境气压相等。 a)暖风装置放热量 表 2 标称放热量 QB_ kW 标称空气流量 VB_ m3/h 环境大气压 P_ kPa 项 目 单位 1 2 3 4 5 平均 值 测 量 值 进水温度 tw1 出水温度 tw2 热水体积流量 Vw dm3/min 进气温度 ta1 出气温度 ta2 空气体积流量 Va dm3/h 暖风电动机工作电流 A A 暖风电动机工作电压 V V 风扇转速 r/min 计 算 值 暖风装置放热量 Qw kW 放热量 Q kW 空气吸热量 Qa kW 标准状态下的空气流量 Vs m3/h 5.4
11、 噪声试验 5.4.1 测量仪器 符合 GB 3785 规定的,准确度不低于 2 型的声级计或准确度相当的其它声学仪器。 5.4.2 试验条件 a)暖风装置按实车安装状态安装,散热器注满水。对具有多种工况的暖风装置,应测取最大噪声。 b)声级计传声器应安装在散热器中心向上 45 方向 1m 处,对着车厢中心,见图 2 和图 3。背景噪声应比暖风装置噪声至少低 10 dB,不足 10 dB 时,按 GB 10069.2 进行修正。 c)试验地点应无反射面的影响,试验时距暖风装置 1m 处与 2m 处的 A计权声压级噪 声之差应大 于 5dB( A)。 5.4.3 试验方法 a)打开暖风电动机电源
12、,使其运转正常: b)在规定的测量位置用声级计测量 A 计权慢( S)档时的声压级噪声并读取最大值,测量时要求声级计动特性稳定。 5.5 密封性试验 将散热器全部浸入常温水中,通入 196kPa的压缩空气,观察散热器, 1 min内有无漏气现象。 5.6 往复加压试验 5.6.1 试验条件 试验压力,加压循环及加压循环次数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每个加压循环内的加压时间不应少于 2 s。 5.6.2 试验装 置 往复加压试验装置见图 4,热水糟保证提供( 853 ) 的热水,用泵输送热水,压力调节阀及流量调节阀用以调节热水的压力和流量。 5.6.3 试验方法 a)接通电磁阀,将试验压力调至供需双
13、方的协定值。 b)断开电磁阀,使散热器内的压力回复至大气压。 c)在 控制装置内按供需双方的协定值设定将加压循环及加压循环次数。 d)进行往复加压试验。试验后,按 5.5 检查散热器的密封性。 5.7 耐振性试验 5.7.1 试验设备 振动试验台 5.7.2 试验条件 a)将暖风装置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振动试验台上,散热器注满水,风扇运转。对于分体型式的暖风装窗可将散热器和风扇分开进行试验。 b)振动频率: 33Hz;振动加速度, 30 m/s2。 5.7.3 试验方法 按三个方向分别进行振动试验,振动时间应符合表 3 的规定,振动结束按 5.5 进行密封性试验。 表 3 振动方向 上下 左右
14、 前后 振动时间, h 4 2 2 6 检验规则 6.1 暖风装置经制造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6.2 暖风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见表 4。 表 4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章、条 试验方法 章、条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全检 抽检 1 结构与外 观 4.2 5.2 - 2 放热量 4.3 5.3 - 3 噪声 4.4 5.4 - 4 密封性 4.5 5.5 - 5 往复加压 4.6 5.6 - 6 耐振性 4.7 5.7 - - 注: “” 为检验项目, “ -” 为非检验项目 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 4,需抽检的暖风装置其抽样方法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文件。
15、 6.4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生产企业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时; b)产品设计、工艺、材料作较大修改时; c)产品停产一年再恢复生产时; d)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年不少于一次;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5 进行型式检验的暖风装置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暖风装置中抽取,检验项目按表 4,数量小应少于 5 台。 6.6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除往复加压外,如有一项不合格,允许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就不合格项进行复查,仍不合格时。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二项不合格时,不允许复查。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暖风装置应显著标明: a)生产企
16、业名称或商标; b)暖风装置规格、型号、标称放热量、标称电压。 7.2 暖风装置装箱前应经过清理,不允许有残留的积水和杂物,进出 水管和进出气管管口应牢固。包装应牢固,保证在正常运输中不被损坏,备附件应随同装入。 7.3 暖风装置包装箱内应附有以下文件: a)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d)备附件清单。 7.4 暖风装置包装箱外应标明: a)名称、标准编号、型号及出厂日期; b)生产企业名称、商标、详细地址及收货单位名称、地址; c)装箱数量、总质量及外型尺寸; d)收发货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及其它标志。 7.5 暖风装置应存放在通风、干燥、 无有害气体的仓库内,不应与化学药品、酸碱物质等一同存放。 7.6 暖风装置的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暖风装置热水和空气密度的取值方法 A1 热水密度 热水密度 w在图 A1 中取值。 A2 空气密度 空气密度 a由以下公 式计算或在图 A2 中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