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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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C/T 659-2000( 2000-11-06发布, 2001-04-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参照采用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标准 SAE J 1660-1993, SAE J 639-1994 中关于汽车空调 系统的标识的规定。 附录 A 为等同采用 ANSI UL 969。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上海易初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力、黄国强、周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汽车空调( HFC-134a)用标识 QC/T 659-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空

2、调系统用标识标签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空调系统。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4522-1993 机械工业产品用塑料、涂料、橡胶材料人工气候加速试验方法 QC/T 665-2000 汽车空调( HFC-134a)用充注接口 3 要求 3.1 汽车空调系统的标识应是一个字迹清晰可读且耐久的标牌或标签。标签的试验应按照附录 A的规定进行。 3.2 空调系统标识标牌或标签应固定在发动机舱内或靠近空调系统充注口的部位,比如在

3、车身构件上或空调元件上,在维修或车辆因意外损坏而需要更换部件时一般不更换。标牌或标签上应包括对制冷剂的类型和润滑油牌号的说明,以及推荐的制冷剂充注量。 3.3 制冷剂类型和推荐的系统充注装置、润滑油牌号还应在车辆的用户手册中说明。 3.4 当汽车空调系统是在 CFC-12 制冷剂系统基础上进行改造使其适用于HFC-134a 制冷剂时,制冷 剂充注接口应符合 QC/T 665 的要求。并在改造完成后,按以下所述标示一个标签,以说明改型。 3.4.1 改型的标签上应有标题: “ 注意:已改造用于 HFC-134a” 。 3.4.2 改型的标签应符合 3.1 和 3.2 的要求。改型标签的材料和结构

4、应满足适合干预计标示位置的所有尺寸和要求。例如,标示于发动机舱则应符合温度要求。 3.4.3 改型标签的内容应包括:改型的企业的名称、地址、改造日期、制冷剂类型与充注量、适用润滑油牌号和充注量。 3.4.4 倘若对原有标识上与 CFC-12 无关的其它说明的可见性没有影响的话,改型标签应覆盖于已存 在的 CFC-12 标识之上。改型标签应尽可能地固定在原有的 CFC-12 标签的位置,此位置是在维修或在车辆因意外损坏而更换过程中一般不换的旦易于标示的部件或表面。 3.4.5 已有的与 CFC-12 有关的信息应通过一些永久性的方法使其不可读。例如:完全拆除、分割、琢磨、永久性划痕、用改型标签覆

5、盖。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标识和标签系统 A1 范围 A1.1 本要求包括用作标牌或标志,含有信息、说明或识别号的载体的粘贴标签,标签的粘接剂可以是压力敏感型、热敏型、溶媒触发型,制造厂主要是用这些标签来说明他们所制造的产品。 A2.2 本要求还包括利用标签打印机制作标签用的未打印的材料,比如标签原胶片、多层叠片和层压粘合剂。 A2.3 本要求适用于在整套仪器、设备或装置上使用的标志和标识系统,应在使用了标识和标签系统的满足标准有关要求的仪器、设备或装置上鉴别标识系统。 A3.4 应在标识和标签 系统所应用的特定的表面材料上进行评价,除非制造厂规定了其它形状的表面,特定表面是指基本光滑平

6、整的面。 A2 术语 A2.1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附录。 A2.2 面层 一种能够打印的聚合肢带、金属、纸、织物或层压材料。 A2.3 标签 一种带粘合剂背底的打印载体。 A2.4 标签原胶片 是面层、粘合剂和隔离层的组合体。 A2.5 层压粘合剂一 种涂于面层上与隔离层粘合的粘接剂。 A2.6 标识和标签系统 一种由面层、印字、和粘合剂组成的特定组合体。还可以是包括一种多层叠片或一种套印覆 膜的系统。 A2.7 多层叠片 是指一种用于覆盖在面层上起保护作用的透明胶片。 A2.8 套印覆膜 是指一种用于覆盖在面层上起保护作用的透明薄膜。 A2.9 印字 是指一种使油墨作用在面层上的方法。 A2.

7、10 隔离层 是指一种在标签使用前保护粘合层的标签或标签原胶片上的可揭去的元件。 A2.11 最高温度额定值 标签或标签材料使用部位的最高表面温度。 A2.12 最低温度额定值 标签或标签材料使用部位的最低表面温度。 A2.13 表层 用于面层的能提高油墨吸收率的覆盖 层。 A3 一般性能要求 A3.1 贴在具有代表性的试验表面上并置于 A4.1 A7.2.8 条所述暴露条件下的标签或未打印的标 签材料,应具有表 A1所规定的性能及可识读性。 A4 试样 A4.1 试样应能代表被试标识和标签系统或标签材料的结构,明显的结构变化,如面层厚度范围、类似面层的不同型式(比如:透明、着色或喷涂金属)、

8、或代替印字方法部应在提供的试样中有所代表。 A5 试验表面 A5.1 应提供试样将在其上试验的各种材料的试验表面基底,基底应光滑而平整,大约 7mm 厚。大的基底可以分切,小的 基底(如果有足够数量的话)也可以使用。如果试样是要用在一个曲面上,那么应提供曲面或具有代表性的半径的管状试验表面。 表 A1 标签的性能和可识读性 试 验 要 求 检验 在试验表面上粘上一张标签或未打印的标签材料,在标签周边不能有任何明显的起翘或松动、或者其它失去粘性的迹象, 比如起皱或起泡。标签不应有过分的张裂或皱缩。如果有多层叠片,应无分层;如果已打印,应可识读 可识读性试验 用手指在标签表面用约 18 N 1),

9、 2)的力来回磨擦 10 次 字迹应清晰 磨损试验 用刀口厚度为 2.0mm 的钢刀片,以约 9N的向下的力,与试验表面成直角地在印字区和边缘来回刮擦 10次,与试验表面接触的刀片部分应有 25.4mm 的曲率半径,刀口应有半径约为 0.4 mm 倒圆 3), 4) 标签或标签材料,包括多层叠片(如果有的话)应保持在原地,并且不应被撕毁,或者说损坏 粘性试验( A8.2 条) 5) 本试 验将通过将试验带从试验表面上剥离(如果可能的话)来进行。如果由于标签材料的破裂、撕裂、或者钢性过大而不可能象A8.2 条所述进行剥离的话,应通过用手试图揭下整个试样来确定粘性 合格的粘度值应符合 A8.1 条

10、要求,如果不可能将试验带从表面剥离,当用手揭时试样应表现出与试验表面有很好的粘性 注 1)原文为 4 pounds(0.7N),似是印刷错误,此处作了更正。 2)本文中将原英制单位换算成了国际单位制, l inch=25.4 mm, 1 pound 4.448 N 3)事实证明刀背 符合规定条件的随身小刀可以作此试验。 4)见图 1 所示的磨损试验。 5)不在低温试验后进行。 A5.2 应在使用试样前先按 A5.3 A5, 5 条所述清洁试验表面。 A5.3 应用粗棉布(漂白棉纱)沾工业酒精反复擦拭试验基底(本质的除外),直至于净。再用沾湿的粗棉布擦拭试验表面,直到露出一片干净的区域,在空气中

11、干燥至少 5min。 A5.4 如果酒精对表面有影响: a)应改用一种对试验表面没有影响或不能生成一层膜的溶剂;或者 b)采用一种清洁剂和水溶液,然后用蒸馏水彻底清洗,用干净的干棉布擦拭,并在空气中干燥 1 h。 A5.5 裸木质表面可以用 400 号金钢砂纸轻轻打磨,然后用真空泵去除残余磨屑。 A6 标签粘贴在材料表面上 A6.1 每次试验,应按各个暴露条件将试样粘在试验表面材料的一块或两块基底上。不同的暴露条件应采用不同的基底。粘在基底上的试样数量及所需要的基底的数量允许不同,这取决于试样尺寸、基底尺寸暴露条件的多少。 A6.2 应按制造厂说明书将试样粘在清洁过的试验表面上。如果没有指定的

12、说明书,则先将隔离层从试样 上撕下,将试样从边缘小心地贴在试验表面避免弯曲和夹杂气泡。为了均匀地粘贴试样,可用一个滚轮沿各个方向在表面上来回滚动,用力要足够以便均匀地使试样与试验表面贴合。可以使用一种直径为 32 mm、宽度为 32 mm 的圆柱形滚轮(木质、塑料或硬橡胶)。 A7 暴露条件 A7.1 标识和标签系统 A7.1.1 室内使用的,即暴露在高湿度或有时也有水的环境中的标识和标签系统应承受表 A2 所规定的各种条件。 A7.1.2 仅在室内干燥位置使用的标识和标签系统,除了浸水被代之为在温度( 322 ) 、相对湿度( 855 ) 的湿度箱中悬挂 72 h 外,应承受表 A2所规定的

13、各种条件。在将试样从湿度箱中取出后立即对试样进行评定。粘性试验要在试样从暴露条件下取出后尽快进行,最迟不超过 0.5h。 A7.1.3 室内和室外使用的,即暴露在高湿度或有时也有水的环境中的标识和标签系统,应承受表 A3 条所规定的各种条件。 A7.1.4 满足最高额定温度的试验温度见表 A4。 A7.1.5 应按 GB/T 14522 的规定对试验基底进行试验:将试验基底在 70 下进行 8h 的紫外光处理,然后在 50 下(冷凝,无紫外光)放 4 h,重复这个试验过程 96 h。 A7.2 暴露在特定介质中的标识和标签系统 A7.2.1 依据标识和标签系统将应用的产品的使用环境以及某个特殊

14、产品在使用中可能遇到的使用环境,可以要求增加暴露条件。 A7.2.2 将用于偶尔暴露在某种普通介质中的产品上的标识和标签系统,其暴露条件见表 A5。 A7.2.3 在将试样浸入到某种溶液中之前,应先将其置于温度保持在( 232 ) 的可控大气环境中 24 h。 A7.2.4 按表 A5规定在溶液中浸一定时间后,按表 A1对试样进行评价。除了粘性试验外 需在 ( 232 ) 和相对湿度为 ( 505 )环境下干燥 24 h 之后进行 ,应在试样从液体中取出后尚未干时进行评价。 表 A2 室内用试样的暴露条件 暴露条件 评价时间 置于标准大气环境 1) 中至少 72 h 在浸入到 23 的蒸馏水中

15、至少3.2mm 深,泡 48h 后置于标准大气环境中至少 24 h 在一个相当于最高额定温度的试验温度下的环流烘箱中放置 10 天后,置于标准大气环境中至少 24 h。见A7.1.4 条 紧接着暴露阶段,在暴露条件下进行 除了粘性试验外(需在标准大气环境中至少干燥 24 h 后进行 2) ),应在当试样从水中取出后尚未干时进行 在标准大气环境中冷却至少 24 h 后进行 注 1)标准大气环境:温度( 232 ) ,相对湿度( 505 )。 2)固定在多孔渗水的表西(如:木质)的试样,应在 40 下进行干燥。 表 A3 室内和室外用试样的暴露条件 暴露条件 评价时间 置于标准大气环境 1) 中至

16、少 72 h 在浸入到 23 的蒸馅水中至少 3.2mm深,泡 48h 后置于标准大气环境中至少 24 h 在一烘箱个相当于最高须定温度的试验温度下的环流中放置 10天后,置于标准大气环境中至少 24 h。见 A7.1.4条 在一个相当于将使用条件下的最低温度 3) 下的冷箱中放置 7h 后,置于标准大气环境中至少 24h 在紫外光暴露 96h 后置于标准大气环境中至少 24 h。见 A7.1.5 条 紧接着暴露阶段,在暴露条件下进行 除了粘性试验外(需在标准大气环境中至少干燥 24 h 后进行 2) ),应在当试样从水中取出后尚未干时进行 在标准大气环境中冷却至少 24h 后进行 在从冷箱中

17、取出后立即进行,尽可能避免温度回升 除了粘性试验外(需在标准大气环境中至少干燥 24 h 后进行 2) ),应紧接着暴露阶段进行 注 1)标准大气环境:温 度( 232 ) ,相对湿度( 505 )。 2)固定在多孔渗水的表西(如:木质)的试样,应在 40 下进行干燥。 3)室内宽室外使用的最低温度应是 23 或更低 表 A4 10天烘烤试验温度 最高额定温度, 试验温度, 40 60 80 100 120 150 175 200 225 250 280 60 87 105 121 150 180 210 230 250 280 310 表 A5 普通介质中的暴露条件 介 质 暴露条件 1)

18、烹饪用油 浸入植物抽中 48h。 清洗剂 在 25g 粒状清洗剂和 1L 蒸馏水的溶液中浸泡48h。 1#燃油 浸入 1#燃油中 48h。 2#燃油 浸入 2#燃油中 48h。 汽油(飞溅的) 浸入 ASTM 标准油 C2) 中 48h。 煤油 浸入煤油中 48h。 润滑油 浸入 ASTM3#标准油中 48h。 注 1)浸泡试验用液体温度保持在液体在使用中可能达到的温度,但不低于( 232 ) 。 2)一种 ISO 辛烷和甲苯体积比为 50 50的混合液 A7.2.5 产品上的标识和标签系统,应承受按 A7.1.1 A7.1.5 条规定的适当的暴露条件。 特殊情况下使用的标识和标签系统,还应承

19、受 A7.2.6 A7.2.9 所规定的各种条件。 A.2.6 将试佯暴露在以下溶剂的蒸汽中: 丙酮 乙醚 丁酮 氢氧化胺 20(质量) 苯 ASTM 标准燃油 C 甲醇 2 硝基丙烷 n 正乙烷 冰醋酸 醋酸乙酯 糠醛 二氯乙 烯 A7.2.7 将试样暴露在( 232 ) 温度的溶剂蒸汽中 168 h。 A7.2.8 在一个封闭容器上,将试样垂直悬挂在少量的每种溶剂上方约25.4mm 高处。 A7.2.9 除了粘性试验外,将试样从溶剂蒸汽中取出后立即按表 A1 进行评价。粘性试验是将试样在( 232 ) 和相对湿度为 (505) 环境下放置至少 24 h之后进行。 A8 粘性试验 A8.1

20、应按 A8.2 条所述对试样进行试验,在除了低温暴露外,经过所有的暴露条件后试样的平均粘附力为不小于 0.09 N/mm。 A8.2 准备一条 12.7mm 宽或根据试样尺寸更窄一点的试验带,用锋利的器具(如薄刀片)从试样到试验表面平行地切割。如果试样的尺寸和形状允许的话,在试验带上沿着与试样的长度和宽度平行的方向切割。为便于固定在试验仪器上,应将每条带的一端从试验表面上揭起。然后,用带自动记录仪的拉伸试验机将每条带的其余部分以 50.8mm min 的速度呈 90 从试验表面上揭起。通过计算每毫米宽的拉力值( N/mm)就能得出揭起试验带所需要的平均力。 A9 标识 A9.1 标识和标签系统应按 A9.3 条所述打印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或识别符号; b)一个特定的标记和标签系统的名称。 A9.2 如果一个制造商不只在一个厂点生产一种标识和标签系统,那么,标签系统还应有一个为识别其由某一个厂点生产的特定的标记。 A9.3 按 A9.1 和 A9.2 所要求的标记可以出现在每个包装上、胶带卷轴上、易揭衬底上或者标签的表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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