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非广播磁带录像机性能的技术要求,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及检验结果的判定、处理等。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的交流供电、电压有效值不超过250V的非广播磁带录像机(以下简称录像机)。无录像功能的单放机亦应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广播级磁带录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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